❶ 結合實際談談學習法律知識對自己提高法律意識有什麼重要意義(不少於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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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zhouran1080
新手
5月16日 14:43 把我講稿的一部分給你參考
第一,(思想上)法律意識緊跟時代的發展,建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
應該說,法律意識有好有壞,法律文化有進步有落後,而我們所提倡建立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這種意識和文化依賴於幾個基本的觀念的形成,包括幾個方面:公民意識、權利義務觀念、平等自由觀念以及契約觀念。大家看一下,這些觀念實際上就是社會主義的法治觀念。
我們說,「觀念的問題是最大的敵人。」法律條文紛繁復雜、浩如煙海,就是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也不見得都能記住。法律條文不知道不要緊,關鍵是要有法制觀念。真正支配人行為的是觀念。要把所有法律條文都記住,不現實,也不可能。有些事情,遇到了,我們可以找知道的人問就可以,這對領導幹部來講就足夠了。而觀念的東西卻不能沒有,就拿領導幹部來講,以人為本、重視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等先進的觀念我們國家提出來了,有了,但是不能否認,在現實生活中個別領導幹部可以說是沒有法制觀念或者說法律意識薄弱,如果我們沒有法制觀念,那麼我們就不可能去了解法律條文,進而不可能作到依法辦事,那法治國家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所以說,法制觀念尤其重要。而我們社會現實的法制觀念可以說是相當落後。不說領導幹部就說中國的老百姓,在中國,老百姓不喜歡打官司。中國人可以接受很多事情,就是打官司不行。一直以來,人們都覺得打官司不正常、丟人。其實不然,在很多發達國家,打官司都被看成是很正常的事情,是家常便飯,有了矛盾就訴諸法律,依靠法律途徑解決。而中國人就不行,誰都不想打官司,不願意當被告,原告也不想當。萬一真遇上了官司,就託人情,找關系,看看能不能找到有權的人給說句話。他很自然地就想到有人好辦事,而不想靠法律來解決問題。我們說習慣來自於觀念,觀念支配人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歸根結底就是觀念有問題。
法學家嚴存生說過一段話:「由於觀念是制度的靈魂,是法律制度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所以法制觀念的現代化就處於優先的地位。」因此,要推進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在我們的社會里,就必須大力倡導「法律至上」的觀念。思想的力量了不得。我們知道大和民族是個非常堅定的民族,在日本,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信仰,為了信仰人們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二戰後期,美軍攻打太平洋上的塞班島,塞班島上的日本守軍敗局已定,但是沒有人投降,子彈打光了,士兵還拿著刺刀往前沖。塞班島上的日本居民更是了不得。他們有的舉家投崖,有的自焚,更多的是一家老小手牽手往大海裡面走。據說這把得勝的美軍都嚇壞了,最後美國人只得用大喇叭高聲喊,大家不要害怕,我們不會傷害你們。但是,也沒能阻止日本人成群結隊地往海里去。對於這些日本人的做法我不想加以褒貶,今天我舉這個例子,就想說明一個問題,思想上的問題了不得,有時候為了自己的信仰,人們可以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去維護它。那麼,如果每個公民都有守法的意識,象文革那樣的法律悲劇時代絕對不可能出現。如果每個中國公民都樹立起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仰和觀念,用自己的實際行動來捍衛法律的尊嚴,那麼我們的社會就一定能夠沿著法制軌道,和諧、穩定、順利地向前發展。
❷ 經濟法對生活的實際意義
這樣說吧,經濟法抄的體系(從屬法律)襲包括:1證券法(以及證券法的姊妹法《公司法》); 2 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調整工,農,商,建,以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設立,運行啦);3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4勞動法(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比如說勞動糾紛工傷之類的這可以說與生活息息相關了吧。注意,《勞動法》調整的是直接的狹義的勞動關系,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關系不屬於),5土地法和房地產法6財稅法(比如說個人所得稅的徵收)7環資法
❸ 結合所學或實際經歷談談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500字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競價權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小企業不可以私自壟斷過低壓價打壓其他同行業競爭者。
證券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❹ 經濟法主體的實際意義
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專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屬主題,那麼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麼時候應該屬於經濟法調整,什麼時候應該屬於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同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❺ 聯系實際經濟法與誠實信用原則的論文3000字左右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原始於德國,德國作為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19世紀70年代出現了生產和資本的迅速集中,卡特爾在1873年的經濟危機之後廣泛發展,一些經濟部門被一兩個壟斷組織所控制,如鋼業聯盟和鐵業聯盟在一戰前夕壟斷了全國鋼鐵產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國家扶持卡特爾之法就成了德國經濟法的標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爾的鉀礦業法,抑制企業進入鉀礦業,被認為是最初的經濟法,以法的手段對不經意間擾亂自由資本主義秩序的壟斷加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產生。
圍繞著壟斷引起社會經濟和思潮的迅速變遷,國家主義至上德國也並非不重視維護市場機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當時有的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框架之外,以專門立法的方式,對商業競爭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採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並予以調整。
其後出現了托斯拉的壟斷形式,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企業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實行股權式聯合,受託企業藉助托斯拉管理參與合並其它企業,形成壟斷經營。非托斯拉成員企業在市場和價格方面無力與之開展競爭,中小企業紛紛倒閉。僅美國鋼鐵公司一個托斯拉,被它吞並和支配的企業就有700多家,這就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矛盾,令學者和政治家感到,作為美國立國之本的私人自由企業理念受到威脅,自由市場體系岌岌可危,應當迅速改變這種狀況。
有鑒於此,美國聯邦於1887年制定了《州際商務法》,並於1890年通過了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侵害法案》,簡稱《謝爾曼法》。後者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被認為是現代反壟斷法之母,這表明美國政府已不惜採取行政干預來糾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該法認為,任何以契約,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
生產力發展引起了生產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革,人類社會在私有制達到登峰造極之後義無反顧地向社會化之因有本性回歸,這固然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產生的以極端手段所進行的利益調整,卻成了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動因之一。
❻ 1、如何理解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用實例證明
國家干來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自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❼ 結合現實,談談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❽ 經濟法如何在實際生活中有效運用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競價權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小企業不可以私自壟斷過低壓價打壓其他同行業競爭者。
❾ 經濟法的原理對現實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現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於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隻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恆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並非指私有、私有制。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
(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築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於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後過程都是要調整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並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6.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為打官司的,不能只當"消防隊"。
7.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也要兼顧未來,實現代際公平。
8.經濟法提出"經濟法主體"概念,以解決我國法律、法學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級法人、多級法人)和大量組織主體身份不明(如其他經濟組織)的混亂問題,給它們寬口徑定位,使它們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法地存在和發展,也解決了它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9.經濟法沖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實現兩者的結合,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為法律功能的擴展和法學理論的研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途。
❿ 請結合實際生活,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這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所謂適度干預,就是要求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經濟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應該積極主動地進行,同時,這種干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
2、社會本位原則。這一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
3、經濟公平原則。民法和經濟法都將公平作為自己的基本原則,但是,兩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民法主要強調的是一種機會的公平,而經濟法更注重結果意義上的公平,因而這一原則體現了人類對終極意義上的公平的追求。
4、經濟效益原則。經濟效益原則是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歸宿,也是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和經濟立法的終極。
(10)結合生活實例談談經濟法的重要意義擴展閱讀: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
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