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問題,請問質權人與留置權人在對孳息收取上有何區別
一、這是一個物權法抄的問題。襲
二、二者區別在於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存在關於質權的合同,可以約定孳息的處分方式,未約定的,質權人才有權收取;留置權人就留置的行為與債務人無任何約定,而是依據法律當然的收取留置物產生的孳息。
2. 注會的經濟法中的提存與留置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提存是債務人要履行債務,但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所以為了能內夠履行債務容,債務人可以將需要償還的金錢或交付的貨物向提存機關(一般是公證處)提交由其保存。
留置則屬於擔保物權的一中,是指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行紀等行為而合法佔有他人的物品時,由於他人不按期交付相應的費用(保管費、運費、加工費……)時,債權人可以留置該物品,在債務人仍不清償時處分該物品以清償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