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經濟法之貿易術語
E組(EXW) 啟運
F組(FCA FAS FOB) 主要運費未付
C組(CFR CIF CPT CIP)主要運費已付
D組(DAF DES DEQ DDU DDP) 到達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貳』 國際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之間的區別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存在許多本質的區別:(1)主體不同。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私法的主體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跨越國境的商事活動時,才有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的主體。(2)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為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經濟關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才有的婚姻、撫養、繼承等法律關系;而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3)調整方式不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性質是實體規范,可以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基本上是沖突規則,它本身並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解決當事人的爭議。(4)法律淵源不同。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法中涉外經濟法規。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
『叄』 國際經濟法
C
《合同法》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B
第五十二條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
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
格付款。
『肆』 國際經濟法的判斷題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錯,同時要表明提議人有在其建議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方構成要約。
2.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
3.錯,反補貼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的簡稱,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協議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是對《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規定的具體化。
反傾銷協議(Anti-mping Agreement),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
4.對,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
5.對
6.錯,貨款主要是跟單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來講,光票托收用於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
7.對,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伍』 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格投資者
你應該抄問的是MIGA予以承保的條件中的適格投資者的條件
如下:
第十三條 合格的投資者
一、在下列條件,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資格取得機構的擔保;
(一)該自然人是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民:
(二)該法人在一會員國注冊並在該會員國設有主要業務點,或其多數資本為會員國或幾個會員國或這些會員國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該會員國必須不是東道國;
(三)該法人無論是否是私營,均按商業規范經營。
二、如果投資者有一個以上的國籍,就上述第一款而言,會員國國籍應先優於非會員國國籍,東道國國籍應優先於任何其它會員國國籍。
三、根據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的投資者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或其多數資本為東道國國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資產應來自東道國境外。 第十四條 合格的東道國
根據本章,只對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境內所作的投資予以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