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辯稱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發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內賣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約的通知於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第1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第一,在要約申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註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B公司的承諾於有效期內到達,所以合同視為成立。
Ⅱ 急!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證的無因性和文義性
買賣合同無效,向B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Ⅲ 一個不明白的國際經濟法案例
國際貿易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多一些,首先需要找到准據法,然後按照準據法來確定適用那個國家的法律,如果你有實際問題,律師可以給你下些功夫來進行解答,如果僅僅是自己想像的問題,需要進行案例分析,需要你提供更細致的資料,建議你在當地找律師面談,這樣才可以給你更准確的回復,請諒解,
Ⅳ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Ⅳ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產生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何謂國際經濟關系?學者界說可分為兩大類。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於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各國的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盡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秩序建立起來和固定下來,使它具有拘束力、強制力,於是就出現了各種法律規范。法律就是秩序創建的固定化和強制化。法律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為止 ,國際經濟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新三大階段,而每一個大階段又可劃分為若干個時期。
Ⅵ 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案例
1、中國國際經濟來貿易仲裁委源員會有權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爭議處理的方式,所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
2、 銀行不應該追回已付貨款,因為銀行的職責只負責審查信用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義務,所以銀行不對信用證真實情況負責,也就無需追回貨款。
3、 甲公司無權向銀行拒付貨款,因為信用證和合同相互獨立,根據信用證獨立原則,甲公司無權拒付貨款。
4、 乙公司抗辯不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應該對自己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質量擔保義務,乙公司根據商檢書並不意味著乙公司不對合同貨物質量負責。
5、 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而損失,此種風險應該由買方,也就是我國的甲公司承擔,因為CIF術語是「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風險自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所以風險應該由甲公司承擔。
Ⅶ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
Ⅷ 國際經濟法案例!擺脫了!
一
1、地震構成不可抗拒力;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不可抗拒力條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終止需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終止合同或法院判決,更重要的是甲沒有根本違約,也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證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單方終止合同。
二
1、銀行會拒絕A公司的要求;因為銀行審單是本著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則,不會審查貨物實際質量,只要符合這個原則,銀行就會付款,而銀行與A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單證與A所開立的信用證相符即可付款,銀行履行了合同,無違約行為。
2、A不可拒絕向銀行付款,銀行無違約行為,A要履行付款義務。
三
1、甲國違反了WTO原則;甲國違反了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甲國禁止進口乙國牛肉,而自己境內卻不禁止銷售此種牛肉,是有違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另外,甲國從丙國進口此種牛肉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GATT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原則,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採取這些措施時,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不得構成武斷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甲國構成以上不符條件條件。
四
1、受益人是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違背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信用證註明是三級,而提單註明是二級
3、本案中,雖然交付的是品質更高的二級棗,但由於美利公司主張自己對該批貨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斷賣方違約,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違約,買方可以主張實際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補救、宣告合同無效、減低價格、拒收貨物並且可以同時要求損害賠償(在有損失的情況下)。
五
1、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專利技術是經過注冊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而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未對外公開,且更談不上注冊,是屬於專有技術秘密。
2、如果奧拓尼發現河北地區有其他公司使用飛馳公司的汽車養護技術,並且須在調查舉證後屬實是飛馳公司許可使用的,奧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因為飛馳汽車公司同中國奧托尼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占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方承諾在規定的地區或國家、區域和期限內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轉讓該技術,而且許可方自己也不在這個地區和期限內使用該技術,所以飛馳公司的違約。
以上五題經約一個小時的周密考慮並仔細回答,樓主認為答案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