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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十九章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0-12-31 15:53:19

1. 經濟法概論(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經濟合同。既為有效經濟合同,在新的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
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對於新華書店未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購置電腦,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的認識與行為,是缺乏法律意識,侵犯企業經營勸,是完全錯誤的。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上的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是屬於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物質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部分,而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干預行為無疑是侵犯企業經營權,是完全錯誤的。
在本案中,新華書店僅在提貨時付款5萬元,餘款遲遲未付,屬於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與合同規定的有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市華聯貿易公司有關要求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清償所欠餘款並按照合同規定,按合同違約部分標的總價款額的15%承擔違約金。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是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的,應當檢查「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及有關資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已資不抵債。直接向所在地C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對的。

2. 經濟法概論一個關於合同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總貨款2500萬元。

  1. 甲公司構成違約,甲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乙公司損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

  3. 定金金額未超過合同總價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據定金罰則要求甲公司賠償,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退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支付350萬元,因乙公司損失僅為300萬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則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還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00×30%=750(萬元),超過損失300萬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賠償。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50萬元。

  4.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將違約金減少至300×(1+30%)=390(萬元)。當然,題目也並未說明該事項,所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應當為750萬元。

3. 經濟法概論「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有一匹馬要賣掉,便對乙說:「你先牽回去試用1個月,滿意的話你就買下,價款5000元」。乙牽回了馬,未付款
請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討論下列問題:
1.在試用期間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損失由誰負責?為什麼?
 損失由乙承擔。
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甲、乙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特別約定風險問題,法律對此也無另外的規定,因此,乙將牛牽走,該風險已經轉移給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損失由乙承擔。

2.在試用期間里,牛在生下一頭下牛,該小牛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 小牛的所有權歸乙。
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牛已經交付,其所生產的小牛歸乙所有。

3、在試用期間牛踢傷一人,該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為什麼?
 由乙承擔。
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牛3 已經歸乙管理,因此,乙應當負責。

4、在試用期間,乙將牛賣給丙,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 合同無效。
 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乙對沒有所有權的標的物無權進行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沒有取得處分權,另一方面也沒有得到甲的追認,因此,該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在試用期間,甲又將該四匹馬賣給戊,價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 1、戊知道,則甲與戊之間的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 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1款中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如果試用人乙不買,則甲與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 2、戊不知道甲乙間的合同關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並生效。
6、若甲乙約定,乙先支付3000元貨款,其餘款項在半年內付清。在付清剩餘款項之前,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合同成立後,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權並不轉移,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4. 經濟法概論

1. 不合法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制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乙廠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甲中學有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乙廠只是聽說甲中學信譽不好,就通知甲中學終止交貨並要求先付款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乙廠中止交貨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 甲中學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 自考 經濟法概論里合同法的內容有誰知道

當然是一樣的!《合同法》一修改後,經濟法概論里合同法的內容也就改了,《經濟法概論》現在用的是新教材了,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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