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那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我國經濟法內的淵源有: 1.憲法。容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B.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內和行政處分。行容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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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濟法基礎怎麼區分法的形式
憲法,效力最高,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稱中華人們共和國憲法
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制定機關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名稱中華人們共和國**法,例如中華人們共和國會計法
行政法規,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制定機關國務院,名稱***條例,,例如總會計師條例
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行政法規,制定機關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部門規章,效力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政府規章,效力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制定機關省級人民政府。
一般是選擇題,注意制定機關和名稱
例如下列各項中,屬於行政法規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B、國務院制定的《總會計師條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D、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答案B,:行政法規制定機關國務院和名稱**條例,A、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
B、制定機關國務院名稱總會計師條例,對
C、制定機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錯
D、制定機關財政部,錯
D. 經濟法責任形式體系
經濟法責任地位的確立,直接決定於對經濟法責任特徵的正確認識。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能否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而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處於同一層次,以同一標准劃分的。它們與經濟責任不是處於同一層次,不是以同一標准確定的。」[1]究其原因,在於對經濟法責任的特徵缺乏正確認識。因此,全面、充分地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徵,對確立經濟法責任的地位,進而完善經濟法學基本范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認為,經濟法責任既具有各種法律責任形式的抽象個性,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的具體個性。它應該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的一種獨立責任形式。
一、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
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的雙重性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它不同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生前提和基礎。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事義務;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行政義務,兩者都不具有雙重性。
(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主體要求而必須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經濟法義務除少量基於經濟法主體協商產生外,大量是基於經濟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因此,經濟法義務內容往往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往往是確定的。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即應承擔經濟法責任。
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民事法律規范多屬任意性規范,因此,民事義務除少量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外,大量是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一致而產生,而且許多民事義務可因民事主體的協商而變更或消滅。因此,民事義務的內容往往是非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往往處於非法律所確定的狀態。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即應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以行政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行政法屬於強制性規范,因此,行政義務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一經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履行。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協商而產生、變更、消滅行政義務,因此,行政義務的內容都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法律確定的。因行政義務與經濟法義務的內容不同,故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並不相同。
(二)經濟法權利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二。這里所說的經濟法權利並不是泛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所有經濟法權利,而是特指經濟法管理主體在行使管理經濟活動職能過程中依法享有的經濟職權。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表現在:1.它是基於經濟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產生的。僅憑管理主體單方面意志即可實現,無須與管理受體協商或者徵得對方同意;2.它是一種具有命令和服從性質的權利。一經管理主體行使,對管理受體就產生必須執行的法律效力;3.它與管理受體的義務並不對應。管理主體在行。使權利中,對管理受體並不負擔相應義務,管理受體在履行義務中,對管理主體並不享有相應的權利;4.它既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主體上融為一體。具體說,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性質並不相同。在管理主體與管理受體的相互關系中,它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在管理主體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它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管理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的上述特殊性,決定了它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超出經濟法律、法規的限制范圍,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侵犯管理受體的合法權益時,管理主體就要承擔經濟法責任。另一方面,管理主體不行使權利,即構成對政府的失職,管理主體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可見,管理主體不依法行使經濟法權利、不適當行使經濟法權利、不行使經濟法權利,都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經濟法權利成為衡量管理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依據,因此,它亦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而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拋棄和放棄民事權利,因而民事主體不可能因拋棄、放棄民事權利而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以民事權利為基礎。行政責任僅因行政主體違反行政義務而產生,也不以行政權利為基礎。
二、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不僅涉及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涉及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關系,並以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主。當經濟法主體實施經濟違法行為,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時,必然直接或間接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國家社會經濟利益的損害。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往往直接損害管理受體的經濟利益;管理受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實施經濟違法行為,將直接造成對管理主體所代表的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由此也決定經濟法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雖然主要也是一種財產責任,但是,它與經濟法責任體現的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別。民事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集中體現民事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民事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償相對方的經濟損失,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民事主體的個體經濟利益。因此,民法允許民事主體有放棄追究相對方民事責任的選擇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並不體現經濟法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經濟法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確保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禁止經濟法主體放棄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行政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一種非財產的人身責任,但不以人身責任為限。追究有責主體行政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恢復遭到破壞的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
一般說來,追究有責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既是為了補償受害方的損失,又是為了懲罰違法主體,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關系正常運行的目的。但是,具體說來,追究經濟法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的法律責任的功能存在差異。追究管理主體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賠償或補償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其懲罰性體現的並不明顯。表現在:1.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它並不直接體現國家法律對管理主體違法行為的譴責和否定。2.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大多屬補償性責任,只以損害賠償責任為限,有的甚至並不賠償管理受體的全部經濟損失,而僅僅是適當補償。管理主體因承擔經濟法責任而花費的經濟代價常常等於、甚至小於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3.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都是單獨適用的,幾種經濟法責任形式合並適用於同一管理主體,在經濟司法實踐中極少見。4.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以損害發生為構成要件。
E. 經濟法的形式是什麼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全國人大內及其常委會;
容3.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法律):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機關;
5.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F. 經濟法簡答題壟斷組織主要形式有哪些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一、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二、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三、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四、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五、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六、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G.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H. 簡述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那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專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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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J.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哪些)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