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回老家農村建房申請書怎麼寫
首先,你在老家得應有一塊地,叫宅基地,如果沒有,你在老家蓋房子就無從談起,你專也可以向村屬委會申請索要,有了宅基地,你就可以向鄉鎮土地站和房建申請蓋房了,申請書很好寫,就寫明我在哪個單位退休回老家養老沒房住,欲建位房多少平米,就可以了,有表格的,農村住房由批建到發照均能在鄉鎮辦理完成。
B. 關於城鎮職工退休後回原籍農村建房養老的規定
看當事人的戶口性質而定,如果是非農業的戶口性質,是不能在農村蓋房的。專
1、宅基地使屬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
C. 農村離退休人員 住房安置問題
要把戶口遷入所在地的鄉鎮才能享受分配宅基地建房。
D. 父母退休,想回老家居住,土地是自己的可以申請建房嗎
農村宅復基地審批政策各地不一制。具體到當地國土資源局 查詢,參考如下
《山東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台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 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如何申請宅基地建房
各地政策不一,來到當地 國土資源源局 咨詢辦理,參考如下
《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台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F.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把戶口遷回農村,可在宅基地建房嗎
戶口已轉走的,不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是由回村集體按「一戶一答基」的規定,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戶建房的。如戶主去世,戶口本上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由集體收回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產滅失後再收回。
家人戶口已遷走,就不是該村村民,集體應該收回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產是私有的,就不好收回。可以繼續使用該房產,直至其滅失。在宅基地上拆舊蓋新,村集體不會許可。
G. 職工退休回農村老家能夠批房建房嗎
沒有這個政策
H. 一退休後回農村宅基地申請怎麼寫
戶口在城市的職工,可以回原耤農村安居。但不能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只能通過專其他方式解救屬居住問題。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資料來源:
I.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把戶口遷回農村,可在宅基地建房嗎
答:不能在宅基地建房,原因如下:
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是由村集體按「版一戶一權基」的規定,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戶建房的。如戶主去世,戶口本上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由集體收回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產滅失後再收回。
2.家人戶口已遷走,就不是該村村民,集體應該收回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產是私有的,就不好收回。可以繼續使用該房產,直至其滅失。在宅基地上拆舊蓋新,村集體不會許可。
J. 該人在農村有宅基地。但已到城市工作三十年,退休後想回農村蓋房,村委會該如何處理
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該行政村集體所有,使用權屬於該村村民內。該人已到城市工作三十年容(不再屬於該村村民),不應該再擁有該村宅基地(可以擁有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退休後無權申請在該村蓋房。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