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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

發布時間:2020-12-15 16:03:02

❶ 中央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使用之前,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之間通過什麼方式進行資金清算。

金融機構往來核算的內容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往來,包括同城票據交換及清算、異地跨系統匯劃款項相互轉匯、同業拆借等;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往來,包括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送存或提取現金、繳存存款准備金、向中央銀行借款、辦理再貼現及通過中央銀行匯劃款項。
具體包括:
1.各銀行按國家規定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准備金。
2.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貸款。
3.各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相互佔用的資金。
4.拆借。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
5.再貼現,是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後,如自身資金緊張,可將通過辦理貼現取得的票據轉讓給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和規定的利率扣除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的利息後,將票面余額支付給商業銀行,待票據到期後,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向商業銀行兌取現款。前面已介紹過,商業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業務從性質上說,類似於貸款業務,那麼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的再貼現業務,也就類似於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不同系統銀行之間的賬務往來,具體來說,金融機構往來是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由於辦理資金劃撥、繳存存款和辦理結算等業務而引起的資金業務往來。

❷ 根據支付系統分類及其運作原理簡述銀行與支付的關系

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快速、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額支付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特許機構以及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清算賬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負責管理,集中擺放在國家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開設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發起的大額支付業務、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發起的內部轉賬業務,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其信息從發起行發起,經發起清算行、發報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發起行是向發起清算行提交支付業務的參與者。
發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統提交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發起清算行也可作為發起行向支付系統發起支付業務。
發報中心是向國家處理中心轉發發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國家處理中心是接收、轉發支付信息,並進行資金清算處理的機構。
收報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轉發國家處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轉發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
接收行是從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參與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條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條支付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經發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條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報中心至收報中心,加編全國密押。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起清算行至發報中心、收報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編地方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大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運行工作日及運行時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大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❸ 中央銀行系統已行成的支付清算系統框架包括哪些

一、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 中央銀行的負債是指由社會各集團和家庭個人持有的對中央回銀行的債權。答負債業務有 (1)貨幣發行 (2)代理國庫 (3)集中存款准備金 (4)其他負債業務 二、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 中央銀行的資產指中央銀行在一定時點上所擁有的各種債權。資產業務:(1)貸款 (2)再貼現 (3)證券買賣 (4)金融外匯儲備 (5) 其他資產業務 三、中央銀行的中間業務 中央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指的是清算業務主要有 (1) 集中辦理票據 交換 (2)清交換差額 (3)辦理異地資金轉移(4)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務 (5)為跨國交易的支付提供清算服務 隨著金融創新和貨幣虛擬化的發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日趨活躍,許多國家專門設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結算系統。由於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大,市場不確定因素多,易發生支付系統風險,所以中央銀行特別關注,往往組織或直接參與其清算活動。

❹ 央行支付清算系統的體系結構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是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我國支付清算需要,並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路自主開發建設的,能夠高效、安全處理各銀行辦理的異地、同城各種支付業務及其資金清算和貨幣市場交易的資金清算的應用系統。它是各銀行和貨幣市場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銀行發揮其金融服務職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建設現代化支付系統,將逐步形成一個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行內系統為基礎,各地同城票據交換所並存,支撐多種支付工具的應用和滿足社會各種經濟活動支付需要的中國支付清算體系。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有兩級處理中心,即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全國省會及深圳城市處理中心(CCPC)。國家處理中心分別與各城市處理中心連接,其通信網路採用專用網路,以地面通信為主,衛星通信備份。
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是支付系統的重要參與者。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可利用行內系統通過省會(首府)城市的分支行與所在地的支付系統CCPC連接,也可由其總行與所在地的支付系統CCPC連接。同時,為解決中小金融機構結算和通匯難問題,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匯系統,比照商業銀行與支付系統的連接方式處理;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業務的處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統的要求自行開發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依託支付系統辦理其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的資金清算。
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BS)是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的重要基礎。為有效支持支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並有利於加強會計管理,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和效率,中央銀行會計核算也將逐步集中,首先將縣支行的會計核算集中到地市中心支行,並由地市中心支行的會計集中核算系統與支付系統CCPC遠程連接。地市級(含)以上國庫部門的國庫核算系統(TBS)可以直接接入CCPC,通過支付系統辦理國庫業務資金的匯劃。
為有效支持公開市場操作、債券發行及兌付、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公開市場操作系統、債券發行系統、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在物理上通過一個介面與支付系統NPC連接,處理其交易的人民幣資金清算。為保障外匯交易資金的及時清算,外匯交易中心與支付系統上海CCPC連接,處理外匯交易人民幣資金清算,並下載全國銀行間資金拆借和歸還業務數據,供中央銀行對同業拆借業務的配對管理。
為適應各類支付業務處理的需要,正在建設的現代化支付系統由大額支付系統(HVPS)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HEPS)兩個應用系統組成。
大額支付系統實行逐筆實時處理,全額清算資金。建設大額支付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各銀行和廣大企業單位以及金融市場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務,防範支付風險。同時,該系統對中央銀行更加靈活、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具有重要作用。該系統處理同城和異地、商業銀行跨行之間和行內的大額貸記及緊急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處理人民銀行系統的貸記支付業務。
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在一定時間內對多筆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凈額清算資金。建設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的目的,是為社會提供低成本、大業務量的支付清算服務,支撐各種支付業務的使用,滿足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需要。該系統處理同城和異地紙憑證截留的商業銀行跨行之間的定期借記和定期貸記支付業務,中央銀行會計和國庫部門辦理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每筆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小額批量支付系統採取批量發送支付指令,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❺ 銀行金融機構正式加入現代化支付系統申請怎麼寫

主要是通過清算中心了,有一個是票據交換所,各銀行把票據都匯總到一起,然後算軋差。就是這樣了。現在通過的是電子計算機系統,更加快捷方便。

❻ 中外央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區別和聯系

提供支付清算服務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之一,中央銀行支付清算服務的效率,對整個國家的金融穩定及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中國人民銀行自從成立以來,在支付清算業務方面發生了重大的變革,我國銀行的支付清算體系日臻完善,但是,對於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不能忽視。
支付清算系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交易者之間的債 券債務關系進行清償的系統。具體來說,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務的中介機構、管理貨幣轉移的規則、實現支付指令傳送以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的,用以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的一系列組織和安排。
支付清算系統對於一個國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支付清算系統是經濟和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其次,它對於貨幣政策的實施具有重要影響。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支付清算系統掌握全國的金融狀況和資金運動趨勢,有助於正確制定貨幣政策、增強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靈活高效的清算體系不僅有助於增強貨幣流動性,使央行更直接准確地進行貨幣操作,而且使公開市場操作可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很多中央銀行在提供清算服務的同時,還提供透支便利,以維持清算系統正常運作,防止清算系統癱瘓的發生。再次,中央銀行的制服清算系統與金融市場的穩定有著密切的關系。後,支付清算系統在跨國支付清算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支付清算體系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清算機構、支付系統、支付結算制度以及銀行間清算安排等內容。清算機構是為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支付清算體系中佔有重要位置。支付系統是在既定的規則框架下,由提供支付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實現支付指令傳送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用以實現債權債務及資金轉移的一種綜合金融安排。支付結算制度是關於制服結算活動的規則、操作程序、實施范圍與標准等的規定與安排。同業間清算安排是金融機構之間為實現客戶委辦業務和自身需要所進行的債權債務清償和資金轉劃。
中央銀行通常要求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開設帳戶,並在帳戶中保持一定的准備金,以保證清償的順利進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和應收應付帳款,通過其在中央銀行帳戶的借、貸記載進行劃轉清算。
行間清算系統為銀行自身和客戶委辦的結算事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資金清算過程一般是付款行通過支付系統向收款行發出支付信息,使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間實現資金劃轉。行間清算系統又分為差額清算系統和實時全額清算(RTGS)支付系統。

❼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具體包括哪些支付系統

包括大額支付系統(HVPS)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BEPS)兩個系統。

(一) 大額支付系統大額支付系統採取逐筆實時方式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建設大額實時支付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各銀行和廣大企業單位以及金融市場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務,防範支付風險。

(二)小額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在一定時間內對多筆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凈額清算資金。建設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的目的,是為社會提供低成本、大業務量的支付清算服務,支撐各種支付業務的使用,滿足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需要。

(7)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建設現代化支付系統,將逐步形成一個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行內系統為基礎,各地同城票據交換所並存,支撐多種支付工具的應用和滿足社會各種經濟活動支付需要的中國支付清算體系。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有兩級處理中心,即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全國省會(首府)及深圳城市處理中心(CCPC)。國家處理中心分別與各城市處理中心連接,其通信網路採用專用網路,以地面通信為主,衛星通信備份。

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是支付系統的重要參與者。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可利用行內系統通過省會(首府)城市的分支行與所在地的支付系統CCPC連接,也可由其總行與所在地的支付系統CCPC連接。

同時,為解決中小金融機構結算和通匯難問題,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匯系統,比照商業銀行與支付系統的連接方式處理;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業務的處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統的要求自行開發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依託支付系統辦理其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的資金清算。

❽ 人行支付系統考試(安徽地區)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保障大額支付系統在北京、武漢的正式運行,正確辦理支付業務,現將《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的業務范圍
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暫不設定金額起點。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發起的異地跨行貸記支付業務,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部轉賬業務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同城范圍內各銀行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行內異地匯劃業務,可根據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和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暫不通過支付系統處理。
二、大額支付系統功能的設定
暫不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定自動質押融資和日間透支限額功能。日間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由國家處理中心做排隊處理。
日終,清算窗口關閉時,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除錯賬沖正、支付業務收費、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外的其他支付業務。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三、高額罰息代款的處理
支付系統運行城市人民銀行分支行應與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高額罰息貸款的最高限額在人民銀行總行已下達分支行的再貸款額度內確定。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應主動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高額罰息貸款的期限為一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每季度內,第一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銀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通報批評;累計三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及時將高額罰息貸款的發放與收回情況逐級上報總行。
四、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收費
大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計發[2001]25號)的規定執行,由國家處理中心每月從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自動扣收。
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

附一:
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快速、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額支付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特許機構以及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清算賬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負責管理,集中擺放在國家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開設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發起的大額支付業務、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發起的內部轉賬業務,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其信息從發起行發起,經發起清算行、發報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發起行是向發起清算行提交支付業務的參與者。
發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統提交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發起清算行也可作為發起行向支付系統發起支付業務。
發報中心是向國家處理中心轉發發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國家處理中心是接收、轉發支付信息,並進行資金清算處理的機構。
收報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轉發國家處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轉發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
接收行是從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參與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條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條支付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經發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條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報中心至收報中心,加編全國密押。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起清算行至發報中心、收報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編地方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大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運行工作日及運行時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大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支付業務:
(一) 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二) 規定金額起點以下的緊急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三) 商業銀行行內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貸記支付業務;
(四)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
(五) 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業務;
(六)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容轉賬業務;
(七)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第十四條大額支付業務的金額起點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大額支付系統發報中心和國家處理中心對參與者發起、接收的支付業務種類實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發起清算行與發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與收報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業務信息,應採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採用磁介質方式。
第十七條發起行發起支付業務,應根據發起人的要求確定支付業務的優先支付級次。優先順序次按下列標准確定:
(一) 發起人要求的救災、戰備款項為特急支付;
(二) 發起人要求的緊急款項為緊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為普通支付。
第十八條發起行(發起清算行)應及時向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支付業務信息。國家處理中心收到支付業務信息後,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立即進行資金清算,並將支付業務信息發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資金清算的優先順序次及收到時間順序作排隊處理。
第十九條經批准與國家處理中心直接連接的特許參與者,根據與直接參與者的約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起借記、貸記有關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業務。即時轉賬業務包括:
(一)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發起公開市場操作業務的資金清算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二)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起債券發行繳款、債券兌付和收益款劃撥、銀行間債券市場資金清算業務;
(三)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即時轉帳業務。
第二十條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應及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匯票資金移存至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匯票處理中心)。
代理兌付行兌付銀行匯票,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匯票處理中心發送銀行匯票資金清算請求。匯票處理中心確認無誤後,應及時將兌付資金和多餘款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分別匯劃代理兌付行和簽發行。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內部賬戶與所管理的清算賬戶之間,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賬戶之間發生的內部轉賬業務,將涉及清算賬戶的借記或貸記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直接參與者下列內部轉賬業務發送國家處理中心處理:
(一) 存取款業務;
(二) 再貼現資金的處理;
(三)再貸款的發放與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處理;
(五)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系統參與者應加強對查詢、查復的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查復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二十三條發起行和特許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撤銷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請求。國家處理中心未清算資金的,立即辦理撤銷;已清算資金的,不能撤銷。
第二十四條發起行對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退回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退回請求。接收行收到發起行的退回請求,未貸記接收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接收行已貸記接收人賬戶的,對發起人的退回申請,應通知發起行由發起人與接收人協商解決;對發起行的退回申請,由發起行與接收行協商解決。

第三章資金清算

第二十五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經批准參與大額支付系統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將其清算賬戶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並於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
第二十七條國家處理中心對清算帳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按以下隊列排隊等待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 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清算;
(五) 緊急火額支付;
(六)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直接參與者根據需要可以對特急、緊急和普通大額支付在相應隊列中的先後順序進行調整。
各隊列中的支付業務按順序清算,前一筆業務未清算的,後一筆業務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協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置自動質押融資機制和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用於彌補清算賬戶流動性不足。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只能使用自動質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的日間透支限額。
第二十九條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時,國家處理中心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 對應貸記清算帳戶的差額,作貸記處理;
(二) 對應借記清算賬戶的差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記處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隊處理;
(三) 一場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未全部清算完畢,不影響當日以後各場差額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關閉之前,所有排隊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必須全部清算。
第三十條大額支付系統設置清算窗口時間,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籌措資金。
在預定的時間,國家處理中心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打開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時問內,彌補透支和清算排隊的支付業務後,立即關閉清算窗口,進行日終處理。
第三十一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大額支付系統僅受理電子聯行來賬業務和用於彌補清算賬戶頭寸的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清算窗口時間內,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應按以下順序及時籌措資金:
(一) 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 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 通過債券回購獲得資金;
(四) 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 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三十三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應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彌補日間透支;
(四)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 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
(六) 緊急大額支付;
(七)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三十四條清算賬戶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關閉前的預定時間,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第三十六條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行間不能相互查詢,同級行之間不能相互查詢,下級行不能查詢上級行清算賬戶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制和借記控制。
實行清算賬戶余額控制時,清算賬戶不足控制金額的,該清算賬戶不得被借記;超過該控制金額的部分可以被借記。
實行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除人民銀行發起的錯賬沖正和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外,其他借記該清算賬戶的支付業務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條直接參與者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營業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
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

第四章日終和年終處理

第三十九條日終處理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有關賬務信息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可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下載的賬務明細信息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各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直接參與者與各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年終,國家處理中心完成日終處理後,立即將大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四條大額支付系統的各參與者和運行者應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得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不得疏於系統管理,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鑰,影響資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復;不得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參與者和運行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大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參與者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參與者和運行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大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直接參與者在清算窗口時間內未及時籌措資金,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提供罰息貸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第四十九條直接參與者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導致排隊支付指令未及時清算,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參與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和答復業務查詢,造成資金延誤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參與者和運行者應妥善保管密押,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押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銀行在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匯入行應當予以退回;造成資金延誤的,匯出行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匯出行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出現重大故障,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影響資金使用的,系統運行者應按准備金存款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五十四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對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的清算賬戶發生透支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在計息時點根據透支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並在系統中設置。
第五十六條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
第五十七條系統參與者接收大額支付來賬業務,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五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30個營業日,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7個營業日。支付信息離線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大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❾ 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原理

各國中央銀行提復供支付清算服制務的方式與范圍有所不同,但他們的業務運行原理基本一致。為利用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服務,金融 機構需要在中央銀行開立往來賬戶,中央銀行通常要求金融機構在賬戶中保持一定的備付金,以保證清償的順利進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和應收應付款項,通過中央銀行往賬帳戶的借貸記載進行劃轉清算。銀行間清算需要通過行間支付系統進行,行間支付系統即為銀行自身和客戶委託辦理的結算事項提供資金清償服務。資金清算過程包括兩個基本程序,一是付款行通過支付系統向收款行發出支付信息;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間實現資金劃轉。按照對轉賬資金的不同處理方式,銀行同業間清算可分為差額清算系統與金額清算系統兩種。差額清算系統將在一定時點上收到的各金融機構的轉賬金額總數減去發出的轉帳金額總數得出凈余額,即凈結算頭寸;而全額清算系統對各金融機構的每筆轉賬業務進行——對應結算,而不是在指定時點進行總的借貸方差額結算。目前多數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經營的支付系統即屬RTGS系統(實時全額清算系統)。

❿ 詳細介紹下中國銀行的現代支付系統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CNAPS ) 為世界銀行技術援助貸款項目。

主要提供商業銀行之間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務,是為商業銀行之間和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支付業務提供最終資金清算的系統。

是各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 資金清算的樞紐系統,是連接國內外銀行重要的橋梁,也是金融市場的核心支持系統。

並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路自主開發建設的,能夠高效、安全處理各銀行辦理的異地、同城各種支付業務及其資金清算和貨幣市場交易的資金清算的應用系統。

(10)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擴展閱讀: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主要作用:

1、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

2、支撐多樣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滿足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

3、培育公平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4、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

5、適應國庫單一賬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7、防範支付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目前,我國的支付系統基本架構以央行支付系統為核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系統、金融市場支付系統和第三方服務組織支付系統為必要補充,各支付系統協作互補、有機統一,構建了保障經濟金融活動安全平穩的支付體系。

央行支付系統作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是我國支付系統的中流砥柱。央行支付系統包括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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