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銀行的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那幾種!!
你好啊,最近我在准備貨幣銀行學的考試,剛好對這部分比較熟悉,就第一次幫別人回答這個問題啦~
中央銀行有三樣看家「法寶」: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業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常規武器,它們被稱作選擇性政策工具和補充性政策工具。高居金融金字塔頂端的中央銀行,若能嫻熟地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便可閑庭信步,處變不驚了。
有人說,貨幣是現代經濟社會的血液,不可或缺,無處不在。中央銀行則好比心臟,吞吐萬象,舉足重輕。它不以贏利為目的,也不經營普通銀行業務,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運用一定的政策工具,控制貨幣供應量,影響信貸總規模,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提起貨幣供給,人們很容易想到「發票子」。其實,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不僅指流通中的現金,而且包括存款。不同的貨幣資產,流動性殊異。比如,活期存款比定期存款提現方便,用現金進行交易,又比活期存款少了許多麻煩。各國根據貨幣資產的流動性,將貨幣供給劃分為不同的層次。在我國,將流通中的現金稱為M0,它與消費物價水平變動密切相關,流動性最強。M0加上企事業單位活期存款,通稱M1,也叫狹義貨幣供應量,其數量變化,反映企業資金松緊狀況。在M1的基礎上,加上企事業單位定期存款,以及居民儲蓄存款,構成廣義貨幣供應量,通稱M2,它的流動性最弱,但反映社會總需求的變化,是宏觀調控的重要參考指標。當經濟蕭條時,央行實行擴張性貨幣政策,增加貨幣供給,刺激經濟復甦;經濟過熱時,則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減少貨幣供給,保持經濟平穩運行。
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有三樣看家「法寶」: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業務。各國的金融法規都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將吸納存款的一部分存到央行,這部分資金與存款總額的比率,就是存款准備金率。央行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流通中的貨幣會成倍縮減。這里邊的道理不難理解:商業銀行往中央銀行交的准備金多了,自身可支配的資金便少了,於是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減少,企業在銀行的存款相應地會更少,「存款—貸款」級級遞減,整個社會的貨幣總量大大降低。這很像我們調試音響——降低功放機的功率,輸出的音量自然會減小。反之,如果央行調低存款准備金率,流通中的貨幣量便會成倍增加。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也就是說,商業銀行囊中羞澀,最後往往要向中央銀行求借。借錢不是空手套白狼,總得有所付出。企業向商業銀行求貸時,經常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貸款,這稱為貼現。商業銀行如法炮製,將手中的商業票據轉讓給央行,稱為再貼現。中央銀行接受商業銀行的票據,要在原價基礎上打折,折扣率即再貼現率。顯然,央行改變再貼現率,相當於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貸款成本,對其信用擴張積極性或抑或揚,貨幣供應量便也相應地收縮或膨脹。
存款准備金率和再貼現率,有一個相似的特點,就是力度大,顯效強。1999年3月,我國人民銀行將存款准備金率降了兩個百分點,商業銀行一下子便多出了2000多億元的用資金。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再貼現率生成機制,在內需不足的情況下,三年時間里連續四次調低再貼現率,使商業銀行和企業有了大量的活錢可用。以上兩項大動作,大大增加了貨幣供應量,對刺激投資,拉動經濟,作用不可低估。但是,葯猛傷身,正由於存款准備金率和再貼現率對一國金融影響至深,所以,不到重要關頭,中央銀行並不輕易動用。央行「三大法寶」中,使用最多的還是公開市場業務。它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如國債)的活動。當央行買進有價證券時,向出賣者支付貨幣,從而增加了流通中的貨幣量。反之,則減少貨幣量。公開市場業務最大的優點,是央行可以經常運用它,對經濟進行微調,操作靈活方便,對經濟的震動小。所以,從20世紀50年代起,美聯儲90%的貨幣吞吐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進行,德、法等國也大量採用公開市場業務調節貨幣供應量。但公開市場業務有效地發揮作用,需要一些重要的前提,比如央行要有雄厚的實力、利率要實行市場化、國內金融市場發達、可供操作的證券種類齊全等。
在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箱里,「三大法寶」威力無邊,使用頻繁,被稱為一般性政策工具。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常規武器,它們被稱作選擇性政策工具和補充性政策工具。前者指央行對某些特殊領域的信用進行調控。比如,為防止房地產投機,央行對金融機構不動產放款作出專門規定;通貨膨脹時期,央行對耐用消費品信貸消費作出限制,可以抑制消費需求,緩解物價上揚;提高證券保證金率等證券市場信用控制措施,可以遏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要求進口商預繳進口商品總值一定比例的存款,能夠控制進口的過快增長;對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和經濟部門,實行優惠的利率政策,則為多數國家所採用。補充性政策工具大致可分為直接信用控制與間接信用指導兩類。美國在1980年以前,有一個Q條例,規定了商業銀行存貸款最高利率限制,防止銀行抬高利率吸儲,從事高風險融資活動。規定商業銀行的流動資產對存款的比率,也是限制信用擴張的強制措施。信用配額、直接干預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等,雖然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但其直接、強制性的信用控制,對於問題的解決往往立竿見影,收效神速。
中央銀行採取選擇性政策工具,或者使用直接信用控制時,象嚴厲的父親管教不聽話的孩子。而間接信用指導,則像慈母苦口婆心循循善誘。其中,道義勸告是各國央行最經常使用的工具之一。央行行長與金融巨子們見面懇談,共進晚餐,在握手舉杯之間,點明央行貨幣政策意圖,求得理解與合作。例如,當國際收支出現赤字,央行會勸告金融機構減少海外貸款;房地產與證券市場過熱時,又會要求商業銀行縮減對這些市場的信貸。戰後的日本,長期盛行窗口指導。中央銀行根據產業行情、物價趨勢和金融市場動向,規定商業銀行的利率、貸款額,並要求其執行。如果商業銀行不聽招呼,央行則會削減向該行的貸款額度,甚至停止提供信用。從二戰結束到1974年,日本通過嚴格規范和高度管制的窗口指導,維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率。但是,間接信用指導畢竟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貨幣政策工具要發揮作用,中央銀行要有較高的威望和控制力,否則商業銀行便難免會為一己之利,與央行意願背道而馳。
俗話說,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只有合理搭配,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調控效果。比如央行試圖提高再貼現率控制信用膨脹,有些商業銀行卻會通過同行拆借、發行票據、國外市場籌資等獲得資金,而無須向央行求借。如果央行輔以公開市場業務,以市場上低價賣出證券,則商業銀行便會見利而購,緊縮性貨幣政策目標便得以實現。由此看來,高居金融金字塔頂端的中央銀行,若能嫻熟地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便可閑庭信步,處變不驚了。
② 商業銀行和一般的銀行有什麼區別
商業銀行和一般的銀行的區別如下:
1、工作的性質不同
商業銀行主要是一些事務性的工作。人事部門負責招待領導的決策。
而銀行則包含戰略性的工作和事務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盈利的計算方法不同
商業銀行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銀行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職責不同
商業銀行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銀行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2)一般性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的主要性質
1、企業特徵
如: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2、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3、特殊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
4、法律性質
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8]
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
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值得一提的是,特許批準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
③ 政策性銀行的性質是什麼國家機關企業還是一般事業單位
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④ 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屬於一般性存款么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
1、存款性金融機構主版要有儲蓄信貸權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2、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所以你提問的答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⑤ 中國四大銀行都是那幾個
四大銀行是指由國家(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四大國有銀行,包括中內國工商銀行(容A股股票代碼:601398)、中國農業銀行(A股股票代碼:601288)、中國銀行(A股股票代碼:601988)以及中國建設銀行(A股股票代碼:601939)。
⑥ 國際金融債券、一般性金融債券、核心資本、附加資本的含義
金融債券有資本性金融債券、一般性金融債券和國際金融債券之分。
國際金融債券分為外國金融債券、歐洲金融債券和平行金融債券。外國金融債券指
債券發行銀行通過外國金融市場所在國的銀行或金融機構,組織發行的以該國貨幣為面值的
金融債券。其基本特點是:債券發行銀行在一個國家,債券的面值貨幣和發行市場則屬於另
一個國家。歐洲金融債券指債券發行銀行通過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在債券面值貨幣以外的
國家發行並推銷債券。其主要特點是:債券發行銀行屬於一個國家,債券在另一個國家或幾
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上發行,而債券面值所使用的貨幣又屬於第三國。平行金融債券。指發行
銀行為籌措一筆資金,在幾個國家同時發行債券,債券分別以各投資國的貨幣標價,各國債
券的籌資條件和利息基本相同。實際上這是一家銀行同時在幾個國家發行的幾筆外國金融債。
一般性金融債券:
(1)擔保債券和信用債券。按照債券是否有擔保,可分為擔保債券和信用債券。擔保
債券包括有第三方擔保的債券和以發行者本身的財產作抵押的抵押擔保債券。信用債券又稱
為無擔保債券,是完全以發行銀行的信用作保證發行的債券。
商業銀行尤其是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因為有著近乎絕對的信用而具有堅實的可靠
性,一般都為信用債券。正因如此,世界各國政府對發行金融債券的銀行有著相當嚴格的限
(2)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是指在債券期限內利率固定不變,
持券人到期收回本金,定期取得固定利息的一種債券。有的債券利率按期限內不同的時間段
事先確定利率差別,從本質上看也屬於固定利率債券類型。浮動利率債券則是指在期限內,
根據事先約定的時間間隔,按某種選定的市場利率進行利率調整的債券。銀行發行浮動利率
債券,可在市場利率下降時減少資金成本;投資者購買浮動利率債券可避免因市場利率上升
而導致的利息收益損失。
(3)普通金融債券、累進利率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普通金融債券是定期存單式
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這種債券的期限一般在3 年以上,利率固定,平價發行,不計
復利。普通金融債券有些類似定期存單,但又具有金融債券的全部本質特徵。累進利率金融
債券是利率浮動式、利率和期限掛鉤的金融債券。貼現金融債券又稱貼水債券,是指商業銀
行在一定時間內按一定的貼現率以低於債券面額的價格折扣發行的債券。
(4)附息金融債券和一次性還本付息金融債券。所謂附息金融債券,是指在債券期限
內,每隔一定的時間段(一般為半年或1 年)支付一次利息的金融債券,此債券在發行時券
面上通常附有每次付息的息票,銀行每支付一次利息就剪下一張息票,所以它又稱為剪息金
融債券。 一次性還本付息金融債券是期限在5 年以內、利率固定、發行銀行到期一次償付
本息的金融債券。我國金融機構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是金融機構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資金,其構成如下:(1)實收資本: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外商資本;(2)資本公積;(3)盈餘公積;(4)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的構成主要是:(1)重估儲備;(2)一般准備:呆帳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3)優先股(4)可轉換債券。
⑦ 與一般經濟組織相比,金融機構有何特殊性
特殊性反映在金融機構的經營內容與經營對象,經營關系與經營原則,經營風險與影響程度都與一般經濟組織不同。
⑧ 與一般經濟組織相比,金融機構有哪些特殊性
區別太多了復。
中國的中制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從事的業務有:經理國庫,貨幣政策,金庫,徵信管理錠梗赤妓儔幻稠濰椽璃,再貸款,再貼現等等。
一般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存款和貸款了,還有一些中間業務。
資產負債方面,中央銀行是資產大於負債,商業銀行是負債大於資產,一般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即視為OK。
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中央銀行主要是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貨幣的投放適量,通貨膨脹水平有效控制。
⑨ 香港都有哪幾大銀行
1、匯豐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於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2000年5月,匯豐將其中國業務總部移至上海的浦東,成立「匯豐駐中國總代表處」,統籌業務發展。由於匯豐銀行成立時間較早,范圍很廣,遍布全世界的各大城市,服務最完善,所以是商家的首選銀行。
2、恆生銀行
1985年,恆生銀行在深圳設立首間代表處。1997年香港回歸,恆生是首家獲批將上海代表處升格為分行的香港銀行。1998年底,恆生在北京成立代表處。2004年5月,恆生銀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恆生擁有豐富經驗和財務實力,及優質的專業服務。
3、永隆銀行
永隆銀行是香港所有銀行中匯率最優惠的銀行,換匯率通常比一般的華資銀行高2-3個點。所以如果您經常與美國等國家做外匯生意,或經常電匯(TT),可選擇此行。另外,由於永隆被招商銀行收購,建立起強大的網路,招商銀行和永隆銀行可實現對匯,所以經常涉及到內地的業務的,永隆銀行不失為不錯的選擇。
4、東亞銀行
東亞銀行於1918年在中國香港成立,一直致力為中國香港、中國內地,及世界其他主要市場的客戶,提供全面的零售及商業銀行服務。東亞銀行是香港最大的獨立本地銀行,於2018年12月31日的綜合資產總額達港幣8,395億元(1,072億美元)。
5、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香港)或中銀香港,是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最主要資產,也是中國香港第二大的商業銀行集團,在香港分行超過300家。中銀香港由12家中國銀行的附屬銀行及機構,於2001年10月1日重組合並而成,並於2002年10月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
⑩ 政策性金融機構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麼
最根本的區別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政府財政撥付。
是經營目標的非營利性。
是融資原則的非商業性。政策性銀行有其特定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發行金融債券或向中央銀行舉債,一般不面向公眾吸收存款。
是業務范圍的確定性。政策性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其與政策性銀行根本區別在於經營考慮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不以盈利為目的,力爭保本微利。
有政府的財力支持和信用保證。
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具有特定的業務領域,政策性金融機構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競爭,它的服務領域或服務對象一般都不適於商業性金融機構,而是那些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重點或優先保護,需要以巨額、長期和低息貸款支持的項目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