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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法律服務方案

發布時間:2020-12-03 19:32:57

❶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❷ 律師辦理銀行金融業務需哪些法律

各國內專業銀行正逐步向商業化股份制銀行轉軌,一批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迅速,外資銀行陸續搶灘進入各大中城市,中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競爭日益激烈。

❸ 金融產品法律服務這方面有什麼好的律師事務所

江蘇宏鄴不錯,他們會根據客戶不同的業務需求,務實、量身提供具有高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❹ 法律顧問投標書

給你提供一個xx法律事務所給金融機構提供的法律顧問投標書樣本參考:
目錄
一、貴司開展信託業務所面臨的主要日常法律問題 6
(一)項目交易結構的設計 6
(二)信託項目文件的編寫 6
(三)法律意見書的提供 7
(四)信託運營過程等的合法合規性 7
(五)信託變更、終止時面臨的相關問題 7
二、本所、金融信託部合夥人、律師基本情況介紹 8
(一)本所基本情況介紹 8
(二)合夥人基本情況介紹 10
(三)律師團隊部分成員組成及簡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師團隊滿足貴司對於律所、合夥人和律師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託項目律師服務內容 19
(一)參與項目前期談判 19
(二)參與現場盡職調查 19
(三)非現場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材料 19
(四)項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論證 20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託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頭與書面咨詢 20
(八)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必須由律師在特定類型信託項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九)貴司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四、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報價函 22
(一)按件收費標准 22
(二)計時收費標准 23
五、本所有意願且有能力為貴司提供服務的信託項目類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部分項目簡介 25
(一)兼並收購 25
(二)金融訴訟 27
(三)證券投資信託 29
(四)房地產信託金融 30
(五)信託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33
(六)金融信託及金融創新項目 34
(七)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41
(八)成熟物業資產支持信託業務 42
(七)信託公司資格認定法律服務 43
七、本所擬採取的具體服務措施及服務方案 44
(一)信託項目律師的安排 44
(二)具體服務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及解決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 46
(二)解決方案 46
九、貴司在日後工作中應提供的相關協助 48
(一)需要貴司合規部門、業務部門共同提供的協助 48
(二)需要貴司業務部門單獨提供的協助 48
十、為貴司提供法律服務與本所其他法律服務的協調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諾 51
十二、真實性承諾 52
十三、相關證明材料 53
(一)錦天城執業資質情況 53
(二)金融信託部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53

❺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商專業銀行法》
4、《證屬券法》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❻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回法》答
3、《商業銀行法》
4、《證券法》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❼ 金融行業的需要看那些法律書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由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牽版頭、起草、權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布。這個肯定要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可以說亂象眾生,這個意見有意去將目前的狀況規范起來,稍後相關主管部門應該還會出台一系列實施細則。2、《刑法》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3、合同法相關內容。

❽ 哪些法務法律平台有訴訟金融服務

訴訟金融興起於國外,在國內還是一種新的訴訟模式。犀首法律集團專注於訴訟金融服務。

為了更好地理解,舉個例子:

打一場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財產類案件的官司,在輸贏不確定的前提下,僅一個階段算下來至少需花費85800-105800元,且不含保全、差旅等其他費用,客戶面臨著較大的費用損失風險。但即便花費如此,也不能保證收回這100萬欠款。

總的來說,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有兩種普遍存在且難以避免的風險:

①當事人勝訴,但被告財產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收不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贏了官司輸了錢」;

②當事人敗訴,無法收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輸了官司輸了錢」。

因此,在以往的傳統訴訟模式中,當事人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似乎變成了一場「豪賭」,風險之大令人咋舌。

針對於此,從市場角度出發,為了解決客戶的痛點,犀首法律集團特為當事人量身打造訴訟金融服務:即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資助,墊付訴訟過程中涉及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所有費用,通過「先服務、後收費」的方式,根據最終回款結果獲取回報,為當事人減少訴訟風險,規避費用損失。

我墊錢、我幹事、有結果、再付費

傳統訴訟模式 PK 訴訟金融模式


通過以上與傳統訴訟模式的對比,不難看出,如果申請犀首法律訴訟金融服務,只要確定好最終回款後的收益分配,捆綁雙方利益與責任,就可將費用成本、時間成本與訴訟風險轉嫁給犀首,讓當事人有能力追償自己的權益,真正做到了讓當事人0成本維護合法權益的效果。

犀首法律秉持「讓債權人都能打得起官司」的使命,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體驗。當「零成本打官司」不難實現時,也許您可以選擇我們。

❾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9)金融類法律服務方案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❿ 律師辦理銀行金融業務需熟悉哪些法律

如果有來證據證明是銀行工作人員源的疏忽造成多給用戶錢款的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
因為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講叫「不當得利」,獲益人應當返還財產。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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