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公司加收服務費怎麼辦
機構或金融公司提供專業的服務.然後收取費用!是肯定的!別人就是靠這吃飯!關鍵是要看他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
B. 被汽車4s店收了金融服務費,是不是被坑了
就目前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來看,無論是做銀行貸款,抑或是汽車金融公司貸款,4S店均會收取金額不等的手續費(有的也叫金融服務費),因為這筆款項也是汽車經銷商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究其收費合理性還有待進一步界定,如果認為自己承擔的費用較高,可到當地工商局主管部門進行申訴,但估計起不到什麼實質性效果,建議還是多多對比一下各金融機構的信貸產品,選擇手續簡便且利率較低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才是真正的為自己省時省錢!
C. 請問金融公司說能提供好股票幫賺錢,只是他們要收取服務費這可靠嗎謝謝
邏輯是這樣的,如果這個公司真有能力每天提供會漲的股票那麼他自己做股票就行,根本不用賺你的服務費,一天1%,幾十年下來就能成為下一個巴菲特。
那麼這種公司,目的無非以下幾個。
一,騙錢。手段無非是把你們被騙者分成若干組,每組告訴不同熱點板塊熱點股,那麼總會有運氣好的組買對付錢,這一組繼續分組,手法繼續,至於其他賠錢的,不過是這場騙局的小白鼠。
二,和某些游資小主力約定好早盤拉高,讓你們接盤,游資順利出貨,然後分成。
想炒股獲利,必須自己學會用比較法則選擇主流板塊主流股,懂得利用正確的技術分析籌碼分析知識來針對不同主力類型的股票計算合理買賣點,有合適的止盈止損策略,嚴格按紀律操作。不斷大賺小賠來達到目標。
我這么空說可能你沒什麼感覺,舉個實際例子給你看
D. 貸款公司收取服務費合法嗎
合法。
貸款服務費是指辦理貸款業務時收取的費用,一般由銀行收取,收費標准視各地情況而定。貸款服務費一般由銀行收取,也有由幫助辦理貸款業務的第三方收取的。
貸款服務費,收費標准視各地情況而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時不用繳納該項費用,僅需繳納擔保費(貸款額度千分之三,最低三百)、房屋評估費(評估價值千分之三,最低三百,最高一千五)。
(4)金融公司收服務費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 金融部門收取咨詢服務費應計入什麼科目,是管理費用,還是銷售費用
這個要看你們公司經營什麼業務,本人這樣認為,如果是做金融投資類的,就要做營業費用之類,如果就是經營一般業務的,金融部門收取的這些費用,可入管理費用—辦公費。。
F. 金融公司貸款收服務費八千元貸沒下來不退費用合理嗎
那不合理,一般事情沒辦成,象徵性的收個服務費三五百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跑來跑去,辦理這個文件那個文件的。這個8000你問他服務啥了。不行直接報警。
G. 金融中介公司收到的服務費,按照什麼稅率
中介服務屬於咨詢服務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3%。
H.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買車辦貸款、租房辦貸款、整容辦貸款、上學辦貸款……五花八門的貸款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費,算得上銷售行業按揭貸款的「潛規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服務費實質上被看作是一種貸款。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主體資質問題。依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可以看出,對於未獲得經營許可資質進行金融放貸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評價的。
(8)金融公司收服務費擴展閱讀:
對於金融服務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貸款加上金融服務費合計超過了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利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通常不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了信息服務費,
那麼,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行為。因此,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獲得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