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為工商銀行的「幸福貸款」、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鑰匙」、中國銀行的「理想之家」、中國建設銀行的「房易安」和「速貸通」、中國民生銀行的「易富通」、中國光大銀行的「天天省」、
中信實業銀行的「中信家家樂」、交通銀行的「易貸通」、花旗銀行的「幸福時貸」、郵政儲蓄的「好借好還」、渣打銀行的「現貸派」、招商銀行的「循環貸」、深發銀行的「氣球帶」等等。
各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2. 福州地區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現狀是怎樣的這是我的作業,大家幫幫忙吖~~
說實話 能找到這些已經不容易了 你不用拘泥於福州 其實全國各地的銀行面臨的信貸風險幾乎一樣的 無非是呆帳壞帳 說白了 貸款收不回。。。你可以根據全國的現狀分析福州的現狀
金融信貸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支持縣域經濟發展
當前,我省縣域經濟總體上還較為薄弱,區域發展不平衡性突出。金融機構在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縣域金融機構存款穩步增長,但貸款增幅有所減緩;縣級銀行存貸比例還比較低,信貸支持力度仍顯不足;中小企業、農戶「貸款難」和金融機構「難貸款」問題仍然存在等。對此,各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縣域經濟發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轉變思想觀念,積極主動地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這既是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機構自身拓展市場、培育業務新增長點的需要。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印發福建省信貸投向指引的通知》(上海銀發〔2003〕14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174號)等文件精神,正確處理信貸投向集中與適度分散優化結構的關系、信貸資金增量集中上存與適度留存當地擴大縣級機構信貸規模的關系、信貸管理許可權集中上收與適度下放的關系,信貸投向要向縣域中小企業傾斜,信貸資金增量要多留當地擴大縣級機構信貸規模,信貸審批許可權適當下放到縣級機構。要主動加強政、銀、企協作,努力組織資金,積極推行貸款營銷,運用多種融資方式,增加對縣域經濟的有效信貸投入。
二、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發揮金融整體功能
各金融機構要根據縣域經濟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調整自身的市場定位,認真創新和推廣適合縣域經濟發展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手段,充分發揮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整體功能。人民銀行要立足當地縣域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的需要,通過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做好對縣域經濟的金融服務;同時,加強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縣域地方性商業銀行的政策研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合理設立分支機構,從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出發,建立健全適應縣域經濟特點和需要的信貸管理體制與激勵機制;在制定當年經營計劃時要確定合理的新增存貸款比例,使縣級分支機構的存貸比在「十五」期間原則上不低於60%;要適當配備和充實基層一線信貸人員,強化服務和貸款營銷意識,注意培育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股份制商業銀行要針對縣域經濟特點,加強信貸創新和延伸服務手段。政策性銀行要發揮各自的優勢,加大對縣域經濟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外貿出口和糧食收儲等信貸投入。農村信用社要充分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不斷壯大自身實力,把農業、農戶和農村經濟作為主要的服務對象。要經過努力,使全省金融部門逐步形成以農村信用社重點支持「三農」,以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銀行重點支持當地支柱產業、龍頭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縣域銀行信貸服務體系。
三、切實改進信貸管理體系,完善信貸激勵約束機制
各商業銀行在執行總行統一信貸管理制度的同時,要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創新信貸管理機制。
(一)要適度下放和擴大信貸審批許可權,尤其是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許可權。商業銀行的管轄行要根據縣域經濟實力和縣級行的經營情況,淡化縣級銀行的行政級別,實行差別授權和許可權彈性管理,減少不適應縣域經濟需要的貸款審批環節,授予縣級行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要力爭各總行同意選擇我省一些經濟較強的縣(市)享受地市分行的信貸管理許可權。
(二)要完善信貸授信授權管理制度。要依據內控管理要求,通過改進授信業務流程及轉授權或特別授權等,重點擴大對縣級行的內部信貸授權和解決客戶統一授信的匹配問題。縣級行要大力推行客戶經理制,加大對客戶經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一支融「存、貸、匯、理」綜合能力於一身的客戶經理隊伍。對業務力量比較薄弱的縣級行,要在加強業務培訓的同時,實行上下級客戶經理聯動,幫助縣級行主動尋找和培育優質客戶。
(三)要積極研究完善貸款營銷激勵機制,解決信貸責任與激勵機制不對稱問題,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待信貸風險及其責任人員,調動基層信貸人員拓展信貸業務的積極性。
(四)要探索建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標准體系。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可以考慮對業主的資信狀況、產品的市場定位、貸款歸行情況、納稅情況和現金流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反映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為貸款發放提供便於操作的信用評級依據。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縣域企業應給予辦理短期信用貸款業務。
(五)要大力推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三包一掛鉤」的信貸管理方式,即信貸人員要包貸款發放、包貸款管理、包貸款本息回收,貸款利息浮動、本息收回與信貸人員收益掛鉤,貸款出現質量問題則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的新信貸管理方式。這種做法既有利於改善金融服務、下放信貸審批許可權,又有利於培育新市場、發展新客戶、增加新貸款。
四、突出信貸支持重點,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調整經濟結構的措施,以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選擇信貸支持的重點和切入點,促進縣域經濟結構調整優化。
(一)以項目帶動開發,支持招商引資。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各類企業資金需求;加大外匯貸款營銷力度,支持企業引進設備和進口原材料;積極支持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創新,鼓勵園區企業走集團化、規模化經營道路。
(二)配合積極的財政政策,突出對增強縣域經濟發展後勁的國債投資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對國債投資項目和已列入省、設區市政府的重點建設項目要進行全方位跟蹤和落實,科學安排資金,保證國債項目配套貸款和重點建設項目合理資金需求的及時到位。
(三)密切關注和跟蹤當地招商引資重點項目,配套信貸資金,努力培育信貸投放新增長點和當地財政收入新增長點。
(四)積極拓展個人消費信貸領域,拉動消費需求增長。在辦好城區原有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基礎上,努力拓展農村消費信貸業務,擴大農村消費需求,重點拓展農民住房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和教育助學貸款,支持開拓農村市場。
五、加大「三農」信貸投入,服務農村經濟發展
金融機構要通過支農信貸的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一)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農戶比較了解的優勢,通過創建「信用村鎮」,發放小額農戶信用貸款和推廣農戶聯保貸款等形式,努力緩解農民貸款難問題。全省農村信用社對農業貸款比例要達到80%以上,對農戶貸款比例要達到40%以上。
(二)有關銀行要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對那些有還貸能力、貸款擔保落實的電網改造、公路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水利設施建設等項目予以優先安排與落實貸款。繼續加大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儲藏、運銷、物流、配送、連鎖經營等流通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中介組織增強服務功能。
(三)優化信貸投向,促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要積極探索支持「公司+農戶」的農業經營新模式,以商業銀行重點支持農產品加工龍頭公司和種養植基地,以農村信用社擴大小額貸款重點支持農戶,支持培育和延長農產品加工產業鏈,促進形成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經營新格局。要擇優扶持一批有優勢、前景好的農業龍頭企業,充分利用信貸政策引導和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
六、拓寬山海協作融資渠道,支持山區沿海聯動發展
各金融機構要正確處理好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與欠發達山區的信貸投入關系,適當加大對山區縣的支持力度,促進山海協作,優勢互補,聯動發展。
(一)對沿海地區的企業到山區投資辦廠或與山區企業合資辦廠的,只要符合貸款條件,商業銀行都要積極支持。
(二)支持山區企業到沿海地區投資辦廠,開展商貿活動。對山區在沿海地區開辦的工商企業,沿海地區商業銀行在信貸政策上要一視同仁。
(三)支持跨地區、跨行業的橫向經濟聯合,不僅要支持沿海和山區企業之間的強強聯合,而且要支持沿海優勢企業對山區弱勢企業的以強扶弱,通過聯合、收購、兼並、承包、租賃等方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扶持優勢企業的擴張,幫助山區企業加快發展。
(四)加大對山區的信貸傾斜力度。省級各商業銀行在信貸資金投向上要適當向山區傾斜,對經濟效益較好的山區大中型建設項目,在本行山區分支機構資金不足時,要採取直接貸款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突出扶持重點。支持企業用高新技術進行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和原材料就地加工轉化,加快山區資源優勢轉變為商品優勢、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的進程。
七、創新信貸品種與服務方式,努力適應縣域經濟需要
商業銀行縣級機構要積極進行金融創新,根據縣域企業的特點和縣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發揮各自在網點、資金、人員及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不斷研發推出適合縣域經濟主體的信貸業務新品種,特別是要針對中小企業的不同情況,量體裁衣,設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
(一)認真總結推廣倉儲保全業務、應收帳款質押或收購業務、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保理業務、信用貸款與抵質押貸款組合等多種適合中小企業的新業務品種。
(二)在報人民銀行備案後,可試辦中小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委託貸款等新業務。
(三)探索以經營者個人或第三人財產抵押的擔保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業務品種。
(四)大力開展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積極引導效益好、信譽高、還款有保證的縣域企業在購銷活動中使用商業匯票結算,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加速資金周轉。
(五)加強金融同業協作,通過業務聯合、業務代理等方式,提高對縣域經濟的金融服務水平和信貸支持能力。
(六)在金融政策許可范圍內,鼓勵銀行與信託、證券、保險合作,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理財服務,節約資金成本,增加企業經營效益。
(七)不斷構築社會誠信機制,探索以個人信用和工資擔保相結合的個人貸款方式,鼓勵民間投資,擴大個人消費,促進縣域經濟發展。
八、實行貸款利率差異化,支持創辦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構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縣域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等級、項目風險、綜合效益等因素,在國家利率政策許可幅度內,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稱的原則,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實行利率差異化服務。同時,對經合規的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金融機構應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其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對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公布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發放貸款時,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下浮,最大下浮幅度為10%。鼓勵各級政府或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市場拓展、技術交流和配合貸款擔保機構運作等全方位的「一攬子」綜合服務。
九、充分發揮人民銀行職能作用,為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縣級人民銀行要圍繞改革、發展和創新三個主題,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務水平。要充分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和利率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信貸供應量。要加強信貸「窗口指導」,引導貸款投向,通過與政府部門協作組織銀企資金供需洽談會等形式,搭建政、銀、企溝通平台,按照市場經濟要求的靈活方式,組織多層次、多形式的轄內銀企融資合作和金融產品推介等方式,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推進政、銀、企合作。要積極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創新信貸品種,拓展企業融資渠道。要加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建立經濟金融機構信貸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工作動態和有關經濟金融信息,及時做好經濟金融運行分析,提高貨幣信貸政策傳導的有效性、針對性。
十、防範金融信貸風險,實現經濟金融雙贏
金融部門在大力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正確處理信貸支持與防範風險、金融產品創新與加強信貸管理、適度下放許可權與完善內控制度的關系,在支持縣域經濟發展中不斷提升自身實力,努力實現經濟金融雙贏。
(一)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貸款「三查」制度。要認真審核企業資金需求狀況,科學合理安排信貸授信,防止過度授信,尤其是對集團企業貸款要綜合授信和考核。要加強對信貸資金使用的監控及流向的跟蹤檢查,防止信貸資金挪用,形成風險隱患。
(二)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信貸政策確定貸款投向。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信貸政策要求的,要限制或禁止貸款,防止形成新的信貸風險。嚴禁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
3. 農業銀行有貸款郵政儲蓄知道嗎 各家金融機構(銀行)個人貸款信息有聯系嘛
您在銀行貸款前,銀行會到人行查詢您人個的信用情況。如果信用記錄不良銀行會拒絕給您辦理貨款業務。
個人徵信信息各家銀行是通過人民銀行系統聯網可以查詢的。
4.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 山東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利息
各大銀來行的貸款基準利率是一樣的自,但是金融機構有權進行一定的浮動,所以各信用社之間的貸款利率也可能不相同。而且即使在同一家金融機構,相同的貸款產品,針對不同的借款人,也有可能貸款利率不同,比如還款能力相對差的借款人的利率可能會比優質客戶更高。建議你可以去數銀在線看看,他們是專業的融資平台,有很多貸款產品的介紹的都蠻詳細的,個人認為還是蠻不錯的。
6.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發放貸款
所有商業銀行都可以給有條件的客戶申請發放貸款.
7. 為什麼說沒有信用卡的人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很難
卡神小組總結:有時候我們真的沒必要那麼排斥別人的推薦,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我們能換個角度來想事情,可能就會發現不一樣的真理。而銀行讓信用白戶先辦張信用卡,再來辦個人貸款也不全都是壞處,朋友們說是不是。卡神小組在很早就發文提醒朋友們,朋友們在日常生活中合理使用幾張信用卡是有益處的。畢竟信用卡是最好的個人信用累積工具,也是體現申請人履約能力的最好展現。卡神小組建議朋友們,申請不同幾家銀行的信用卡,將更有助於朋友輕松獲得各類貸款。希望這個資料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8. 現在農村信用社可以個人貸款嗎
可以。
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申請條件如下: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版人民共和國公民;權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能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保證、抵(質)押擔保;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8)農村金融機構個貸擴展閱讀
貸款風險
1、農村信用社在通過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時未認真審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些當事人已不具備主體資格,增加了貸款回收的風險。
2、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審查不嚴,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致使貸款最終無法追回。
3、金融機構貸後監督機制不健全,貸後疏於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或臨界時,才發現借款人甚至保證人均下落不明,貸款回收無望,形成不良貸款。
9. 什麼是信貸調控
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我姑且就嘗試著解釋一下,你說的信貸調控,可能是指美回國官方針對近期出現的信貸危機進行答宏觀的調控,進而減少各大金融機構和投資銀行在這次「次貸風波」中的損失。具體的方式——由美聯儲向投資銀行貸款,以增加人民對於政府和銀行的信譽度。或者降低貸款利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