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批復
(銀辦函[1997]571號)
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
你分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請示》[桂銀傳(97)1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你分行反映的情況,按照《貸款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關於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和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貸款人「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規定,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的扣款還貸行為並未違法。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作為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其賬戶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由於上述借貸雙方於借款合同中約定以轉賬或直接扣收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因此,在借款人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約,即貸款逾期未還的情況下,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可以用借款人賬戶內的資金抵消其債權。
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扣款還貸行為不構成妨礙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扣劃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資金的行為。因為,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於1997年12月5日扣款還貸行為在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12月8日辦理強制扣劃行為在後。
1997年12月26日
㈡ 廣西南寧市哪個區金融機構最多
肯定是五象新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