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公司貸款結清了如何要到消費信貸合同條款
貸款已經結清了,現在你覺得貸款還多了,超過了36%的年利率是高利貸,想要起訴,想要要到消費信貸合同的話,你可以在網上下載電子合同,然後進行起訴。
高利貸。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受法律保護。
接下來給大家科普一下,有關民間借貸的一些常識,希望大家能能清楚掌握,以免掉進陷阱。
1、合法的民間借貸才受法律保護
明知對方借錢的目的是非法行動,你仍然借給他,不僅不受保護,還會受相關法律制裁。
乘人之危,或者使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民間借貸的1分利息怎麼計算
通常月息1分即1%,年利率是1%*12=12%,借1萬,1年利息1200元;
年息1分,代表年利率是10%,借1萬,1年利息1000元。
3、如何界定高利貸
高利貸其實只是個約定俗成的詞,法律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和解釋。
因此界定其實很難,剛開始是跟銀行貸款利率對比,一般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就屬於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而最新的界定標準是根據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有關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要牢記:24%和36%。
舉個例子,假如老王找你借錢,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後來老王耍賴不還錢,你去法院起訴他,要求返還本金和利息,法院是支持的。
假如當初約定的年利率是30%,這時就不一樣了,超過24%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如果之前已經付過的,法院也不幹涉。
而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那就屬於所謂的高利貸了,法院會判決超過利息部分無效。
不過在現實中,很多放高利貸的公司,大多會採取手續費等名義,或陰陽合同,將借貸合同做到36%利息以下,以規避日後的借貸糾紛,需要特別小心!
4、有三種情況要注意
最後,有三種情況要注意(特別是寫借條的時候):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視為無息借款;
提前還款,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按實際借款期計算利息;把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即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
2. 貸款買車,金融公司簽的合同只有一份,而且還是租賃合同,綠本到了之後又說拿綠本去車管所做了抵押手續
貸款買車金融公司簽的合同只有一份而且還是租賃合同綠本到了之後又說我覺得像這種的話你直接跟買車的一個4S店進行一個直接溝通一下買斷
3. 合同需要備案嗎
你好,我了解一般合同是不需要備案的。
一些合同備案是指加工貿易企版業持合法的權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並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准予合同備案憑證的行為。
購房合同也是需要備案的。
而常規的合同只要雙方對條款無異議,簽字蓋章就是生效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協議某些條款應該沒有合同來的全面。
簽協議或合同都是可行的。
4. 稅務局清包合同備案的流程
你的意思表達的不清楚,備案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存檔是兩回事,一般來說,涉及到稅收優惠、減免,使用的會計制度等事項,才需要相關的批准文書等資料備案,合同則是用來征管資料存檔的。
5. 基金管理人怎麼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版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權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6. 合作合同備案手續怎麼辦
聯建房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產聯建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主體資格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房地產開發聯建也屬於房地產開發的一種,因此也必須遵守此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了這一條件限制。因此在進行房地產開發聯建時,其風險首先來自合作對象。在選擇聯建合作對象時,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首先應當核實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條件;有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但無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須確認對方是否合法持有用於項目建設的土地的使用權。否則,雙方所簽的參建、聯建合同可能會因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件而導致無效甚至受到行政處罰。《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4條、第35條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當然,如果企業既有土地使用權,又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僅僅是缺少資金,那就好辦多了。
為此,應要求合作方提供經過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最好復印一套存檔備查)並仔細審查;同時,還可以委託律師對對方進行資信和土地權屬等調查,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
(二)聯建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確定聯建的合作對象後,就進入雙方合作具體事宜的談判、簽約階段。
本階段,雙方一般至少應就下列事項(風險包含於其中)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聯建合同(或協議):(1)雙方合作事項概況,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報批手續、項目拆遷與前期開發等;(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項的約定事項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方式及相應許可權、項目總投資數額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登記、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許可證書的辦理、資金到位進度安排、利潤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稅費承擔、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的事項;(3)違約責任;(4)合作期限;(5)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6)糾紛的解決方法。
在本階段,聯建方應作的主要事項有:(1)核實對方持有的該建設項目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因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建設項目屬於違法建設,會導致國家有關部門的查處。(2)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原則:合同條款尤其是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必須明確、具體、詳細,用詞(包括標點符號)准確而不發生歧義,切忌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口頭協商一致的事項最好能夠落實到具體的書面合同中。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畢竟發生糾紛時需要用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請求,寧願簽訂合同時麻煩一點,也不要在以後發生爭議、己方利益受損時索賠無憑無據,吃啞巴虧。
這里,聯建主體最好是委託律師參與合同的談判、合同的擬訂,或達成初步協議後將合同草案交由律師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再簽訂正式合同。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建設項目相關證書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防範
聯建合同簽訂後的風險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辦理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許可證書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的變更手續。如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登記變更則該合同無效,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並獲得批准後,聯建方才獲得該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認規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是因為參建、聯建名為合作,而聯建方往往並沒有申請土地使用權,但通過參建、聯建,其變相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而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參建或聯建等於變相變更了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主建單位和聯建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要求變更土地使用權申請書;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項目地形圖;聯建合同;營業執照或法定代表人證件等有關文件。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10日內,聯建雙方應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文件:參建、聯建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參與聯建方應有對項目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資本金;計委立項批復和商品房計劃;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程建設總平面圖;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安置清單和安置情況說明;建委對工程初步設計意見批復;「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開發項目手冊」;參與聯建方的財務報表(上一季度資產負債表及銀行當月對賬單)或銀行資信證明;聯建雙方企業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聯建雙方簽定的「聯建合同」或「聯建協議」原件;項目建設進度計劃;項目未抵押的證明;聯建雙方確認的該項目的「項目法人」、「項目質量責任人」的書面文件。經批復後方可開始房地產聯建。
7. 金融公司在車管所備案都要什麼
公司簡介、材料真實合法的承諾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同意從事金融業務的批復文件、授權委託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上證件、資料有正副本的都有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有的還要求帶著原件去現場確認。
(7)金融公司備案清合同擴展閱讀:
初次登記:
1、登記審核(受理)崗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是否齊全。符合規定的,接收有關手續,給申請人簽發《待辦單》,通知申請人交納檢驗費,並通知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接收的有關手續由車管所內部傳遞給檢驗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退還全部手續,出具《退辦單》。
2、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車輛,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由車管所內部傳遞到登記審核崗。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具有走私、盜竊、搶劫以及非法拼(組)裝機動車嫌疑的,送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3、登記審核崗查驗機動車檢驗崗交來的手續,符合規定的,在有關證、表上簽字,送檔案管理崗。申請人提供的手續不符合規定,退給申請人並告知不符合規定的理由,出具《退辦單》。
上一崗位辦理的手續不符合規定或有疑問的,報機動車和駕駛員業務監督崗處理。發現假手續,暫扣並交嫌疑車輛調查崗處理。
8. 金融證券公司如何進行備案
相關的流程可能有些復雜,如果想要效率快的話,可以找滿懿企業咨詢服務這樣的公司來進行代辦。他們可以做私募基金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備案等,效率都是很高的。能採納我的建議是我的榮幸,謝謝,祝你生活愉快!
9. 我在一個金融公司貸款,錢已經還清也開了結清證明,房貸的時候銀行說
還完就沒事的,只是銀行要確認而已
10. 關於金融公司在車管所備案問題
1 備案證明文件
XX市XXX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備案證明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我單位XX市XXX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因重要證件保管原因,不便在每次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時向貴單位提供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現申請將上述三項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以復印件加蓋公章形式在貴單位備案。
貴單位在辦理我單位申請的車輛抵押登記時,對抵押權人身份證明的審查可憑我單位的加蓋公章的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與備案存底核對,若與存底的備案證明相符即可按貴單位規定進行辦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由我單位自行承擔。
特此證明
XX市通XXX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附備案存底內容:
1、 加蓋公章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及原件
2、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原件
3、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及原件
4、備案申請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原件
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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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抵押、解押、備案要注意的事項
辦理公司證照備案登記需要准備:
1:備案證明(公章面簽面蓋)
2:公司公章(請自帶印泥)
3: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的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的復印件
5:融資擔保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法人證明書(最好填寫上編號)
7: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委託授權書(最好填寫上編號)
9: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如本地身份證請再准備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准備好以上資料到車管所備案登記後,今後去辦理業務時,每次,必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如果辦理抵押、解押、取證的車證較多時為穩妥起見,最好一並帶齊公司公章、法人身份證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居住證原件,總之車管所需要驗證什麼資料您公司就提供什麼,以免耽誤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