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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4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08 02:27:24

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紹

本通知所抄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Ⅱ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在哪些市(縣)試點

第一,有內在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加速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加。2010年末,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發達地區已經超過1萬元,很多農村和農民正在由過去主要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致富奔小康,更加註重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幸福度。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快速發展變化中的「三農」經濟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跟進,需要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供給及時跟上。
第二,有基礎條件。農村金融改革從1986年「行社分家」到現在,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探索。一是積極推動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實現商業化自主經營;二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准許金融機構對貸款自主定價;三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向農村有序流動。同時,鼓勵縣域地方法人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並探索推進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此外,積極推進農村徵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等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應該說,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已經具備了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提供支撐的基礎條件。
第三,有政策環境。中央反復強調,「三農」工作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連續七個一號文件聚焦「三農」。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促進更多的資金流向「三農」。所以,從統籌城鄉發展、擴大內需、調整結構、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考慮,政策環境要求我們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斷地取得務實突破。
第四,有現實意義。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僅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促進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村和農民,而且有利於緩解對農村和農民金融服務不簡便、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向農村和農民普及金融知識,有利於活躍農村商貿流通和促進擴大農村消費,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長點。這項工作,對改善農村民生有利,對政府發展經濟有利,對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有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呼喚。從來沒有一個金融創新,像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樣,能夠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緊緊凝聚在一起。

Ⅲ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Ⅳ 進農村宣傳保險通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為深入貫徹銀監會關於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三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商業銀行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鎮政府決定在全鎮開展xx銀行「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服務活動。為確保活動扎實有序開展,特製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支農政策,牢固樹立農村商業銀行服務「三農」的理念,充分發揮「背包下鄉」的傳統作風,通過開展「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活動,全面走訪傳統農戶、外出務工人員、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廣泛建立經濟檔案,全面掌握客戶需求,綜合營銷金融產品,努力改進金融服務,為鎮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為支持「五個湖北」建設貢獻應有的力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活動,對轄內外出務工人員、涉農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村經營大戶、傳統農戶全面走訪,經濟檔案建立面達到100%;對涉農客戶經濟信息和金融需求進行篩選分類,積極跟進服務,符合條件的金融服務需求滿足面達到100%;全面推廣電子產品應用,改善農村金融支付環境,真正使老百姓足不出戶即可享受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三、活動內容
?對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外出務工戶、傳統農戶要逐戶上門走訪調查,建立檔案。走訪建檔工作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盲區。
(一)上門走訪。要做好「三送三問三預約」,即送有農村商業銀行特色的宣傳品、送支農聯系卡、送農商行產品簡介,問涉農客戶的家庭情況、問經營項目、問金融服務需求,預約存款、預約貸款、預約電子銀行業務。
(二)建立檔案。要根據外出務工人員、傳統農戶、農村經營大戶、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七類客戶的不同特點,分類收集建立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客戶基本情況、外出務工情況、經營項目、財務狀況、已在農村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情況、在他行辦理業務情況、信貸資金需求、存儲資金和電子銀行業務服務需求、聯系方式等。
(三)客戶分類。每日調查走訪工作結束後,根據建立的客戶檔案,對了解和掌握到的客戶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在綜合分析客戶經濟信息的基礎上,將客戶分為培植類、一般類、重點類,按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將客戶初步劃分為存款類、貸款類、綜合類和服務類。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制訂不同的服務方案,並安排對接時間表,及時跟進服務。
(四)對接服務。一是對接服務外出務工人員。開展上門慰問,對於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地區,由鎮黨委政府、村組幹部和農村商業銀行人員一起,組成慰問專班,赴務工集中地開展慰問。在外出務工集中地要成立金融服務中心,安排專人負責移動開卡、業務咨詢、存款預約和貸款資料收集等工作,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同時,要研發或運用一種有針對性的信貸產品,對務工帶頭人和有實力的創業人員給予信貸支持。二是對接服務新型涉農經營主體。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新型涉農經營主體,著重做好信貸服務;對暫不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客戶要為其提供支付結算、代收代付、電子銀行、工資代發、理財等一攬子金融服務。三是對接服務傳統農戶。要大力發展貸記卡、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簡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拓展網上交易支付平台。對所有營銷的電子銀行產品,要現場演示操作,現場教會使用。對有需求、有項目、有還款來源的信用農戶,可通過「雙基雙贏」合作貸款、村級基金擔保貸款等方式給予信貸支持。
(五)持續維護。根據掌握的信息,對於有合理資金需求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要上門調查,積極支持;對有富餘資金的客戶,要上門積極組織存款;對有結算需求的客戶,要及時開通電子銀行產品;要經常向客戶發送農村商業銀行改革發展信息、產品宣傳信息、客戶慰問信息,在節假日、客戶生日等重要日子,發送祝福簡訊,增進與客戶的感情。通過定期回訪,持續維護,形成良好的客戶維護和業務拓展機制。
(六)優惠於民。積極推進村級惠農服務點建設,一個行政村至少安裝一台卡樂付轉賬電話。同時,實行「五免一優惠」,即:免銀行卡年費、免磁條卡工本費、免費開通網上銀行(不含設備)、免費開通電話銀行、免費開通手機銀行,對異地匯劃手續費給予一定優惠,進一步擴大電子銀行產品使用范圍。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以鎮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經濟發展辦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服務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次活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村商業銀行,徐俊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活動的組織實施。各村成立以支部書記為組長的工作專班,與農村商業銀行人員一起,全面落實各項工作。
(二)強化走訪宣傳。鎮駐村幹部、村(居委會)幹部要與農村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一起,走進每個農戶、商戶家中進行面對面地宣傳,將農村商業銀行普惠金融服務理念送入每個人心中。同時,要利用橫幅、宣傳欄、牆體廣告等方式大力宣傳,形成「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服務活動的濃厚氛圍。
(三)扎實穩步推進。鎮駐村幹部、村(居委會)幹部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落實工作責任,扎實推進「進村入戶」普惠金融服務活動XX銀行要定期向鎮政府匯報活動的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措施。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調查建檔、服務對接面要佔總戶數的50%以上。
(四)嚴肅工作紀律。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借走訪之機,大吃大喝、索要財物;嚴禁走訪建檔「蜻蜓點水」走過場,弄虛作假。凡違反以上規定的,要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Ⅵ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

Ⅶ 銀監會出台《關於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並購重組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71號)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自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來,通過加大產權改革力度,實施分類差別監管,農村信用社風險逐步緩解,整體狀況明顯改善,多數農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部分機構特別是監管評級為六級的農村信用社風險仍然很高,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整體健康度,抑制了支農水平的提高。這些機構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內難以走出困境,也難以通過市場手段實施股份制改革,成為風險化解的重點和難點。

近兩年來,部分地區在消化歷史包袱、化解經營風險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銀監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少關閉、多兼並重組、減少市場振盪、防止出現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和弱化「三農」服務的原則,起草印發了《指導意見》,旨在指導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時,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通過並購重組化解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風險,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提升「三農」和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Ⅷ 求《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是銀監會與2010年5月出台的。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專行、國有商業銀行、股屬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自2009 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實施以來,各部門密切配合,各銀監局大力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與發展工作順利推進。截至2009 年末,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30 家,其中開業172 家,籌建58家。已開業機構共引入各類資本70 億元,吸收存款269 億元,發放貸款181 億元,實現利潤1.3 億元。但同時也存在組建進度緩慢、機構類型不盡合理、大中型銀行主發起人偏少等突出問題。為加快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期完成三年總體工作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執行力,確保完成三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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