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目前有多少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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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
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
杭州
C. 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在哪个城市发展比较好
至于金融行业.服务于股票,我也有过参考、研究过,我觉得还是在北京好回点!
为什么?."因为答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很多外国朋友都集中的地方,也繁华,金融行业也很有发展空间.当然有利也有弊的,不好的呢就是:"北京毕竟是首都,金融这行业肯定也多,竞争也激烈.所以这就得靠个人的能力了"
D.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现在能提取吗情况如下:购房已一年多,平时还贷...
合理的,你读了以下认识:
关于国家公积金政策:
决定,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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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50特此通知,自入境之日起国务院的决定,对公告的目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月24,2002
国务院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
1,第2款的规定,内容如下:“长期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服务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II 7.2如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一起,人民的中国银行分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
/>文章: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地区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州,盟)政府,它应该是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的成员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决策体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与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和专家占1/3,1/3,工会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社会信誉。”对应至第九条,11,18,XX,20 -8,31,32,“房屋委员会”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第五同比增长9:”( e)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第五和第六位。
5:流线型的性能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政府政府应该建立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各县(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规定,应符合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人目的是不盈利的,独立的组织。“
第六十22条第1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金融服务银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为委托银行);应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并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归还程序。“
24条第4款的第一款:”(四)出境定居。“
8添加违反第39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关,秩序,并在时间限制。“
9,添加,作为第四十条:”违反规定本条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的职权范围下的行政部门,国务院或在省,自治区地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责令限期建设的期限内改正,应当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BR />()不按照批准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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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外的机构; BR p>(e)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击穿; BR p>(六)支付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证;
(G)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
10,39,4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建筑施工管理功能,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为了向恢复的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将被没收;人民政府负责的挪用的住房积累基金挪用或批准,并在政府部门负责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XI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
的变化,一些规定的顺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相应修订/ A>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做出这个决定,重新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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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制定本条例的标准。
BR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服务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储蓄。 p>第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人,属于吗?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落实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储,财政监督,操作的原则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装修,翻新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准了意见。
在金融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务院,人民银行对中国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配合和人民的中国银行分行,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责任
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分为区(地,州,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应该可以成立,作为一个决策的身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以及会计为专家的1/3,占全国的1/3,工会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担任的社会公信力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b)在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发展; BR /> />(三)确定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E)考虑增加拨款的资金为低收入住房方案;
(F),以考虑及批准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的报告。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地区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州,盟)政府应建立的原则,按照的流线型的性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基金管理操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你可以设置在县(市)的条件分支。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符合的法规和规章,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组织。...... / a>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 A>
(2)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和使用的记录;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D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存和恢复;
(F)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服务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基金(以下简称为委托由银行)应,根据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归还和其他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存款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委托一家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建立,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故障。
日期应建立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14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文件之日起工人举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计划。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时,原登记之日起的20天之内登记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天之内发生的,因为登记完成的审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之日起,举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存储过程。
存款在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日,并举行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30天之内
工人的雇佣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复制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的工人转移或归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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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总额的16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支付的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去年工人,每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7个月,从第一个月的工作,支付工人的每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加工作的工人。
单位新聘工人的工资已经通过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工人的月薪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的比例,适当增加保证金。比存比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审核和批准。
19名工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公积金缴存。
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支付每月存款单位和职工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汇工作人员介绍,包括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
20个单位应及时,全面,住房公积金缴存,逾期存款或少缴
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讨论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员工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审计单位,可以降低存比率或推迟到提高经济效率
以来第2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年利率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机,然后提高存款的比例,或偿还延期。国家有关规定。
22认证的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应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工人的工资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一)机关
预算中扣除;
(二)批准的预算收入和支出,由财政部门机构或成本;
(三)所产生的成本。
24名工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存储在员工中的数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下:
(一)购买,建造,装修移民,大修自住住房的;
(b)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雇佣关系的单位;
(D);
(五)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基金账户应被取消。
名工人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存储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平衡附加值的住房公积金福利。
25名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进行验证并出具提取证明。
提取工人应该将举行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批准,以提取或不能以提取的决定,并通知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天之内应当受理;授予提取过程
26名工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你可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支付。
在15天之日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出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委托银行贷款程序批准的贷款或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前提下,提取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的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担保等。
的29个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值收益,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城市。
3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金融业的年度总预算,管理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准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水平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水平的支出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所设定的标准,在金融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成本略高于国家规定。 BR p>章监督
31个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和两税合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对金融部门的意见。
房屋通知人民政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部门归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编制年度预算,帐目,审计,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由财政部门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向公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第33条的规定,须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34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人“人权监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登记
BR />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让或盖章;
(三)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第35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督促公司及时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
36名工人,有权检查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工人,存储单元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反对,你可以申请一个银行委托审查,考试的反对的结果,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视。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五日内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给予书面答复。
工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
章处罚 BR p>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既定程序的时限内处理不少于10000元和50000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逾期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支付或将支付少责令限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没有存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计划的金融部门的州立委员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资金使用的时间帧的同一水平在金融领域内根据管理权限的订单。
第4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政府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按照监管部门更正;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不按照批准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C )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委员会; BR p>(五)不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故障;
(F)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存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书;
(G)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
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力,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地区和政府的,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主管的责任吗??建设的住房的基础上,积累了资金恢复的挪用没收;政府的人,和政府部门负责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或批准的拨款,应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金融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给其他人的安全,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职责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疏于职责,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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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45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开发的商业楼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46个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既定程序,本条例实施前,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在60天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柄存款登记,并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应是有效的。
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部门在城市地区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规定缴存的长期长期储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工作单位,包括工人分为两部分,所有的情况下,由职工个人支付的职工个人,由两部分组成:存款比率目前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家庭安全系统,是住房制度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