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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出台的七不准

发布时间:2020-12-21 08:47:26

『壹』 银行的“七不准” “四公开”是什么

“七不准”抄: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则包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贰』 以下哪些不是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七不准"规定中的内容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叁』 银监局七不准出台之前,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吗是第一次正式提出的

银监会发复布“七不准”规定
2012-02-10 08:55:23来源制: 东南网-福建日报(福州)
据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中国银监会9日宣布,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监会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肆』 银行七不准 什么意思

针对一些银行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银监会部署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行“七不准”分别为: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伍』 中纪委七不准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提出国营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规定了“七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的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这七个方面,都是现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事实证明,也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角度提出这些要求,既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也体现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有利于关口前移、防范案件发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参考资料:http://www.docin.com/p-286068351.html

『陆』 七不准和四公开是什么

按中国银监会要求,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柒』 银行的“七不准” “四公开”分别表示什么

“七不准”抄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袭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则包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捌』 以银行七不准违规可以起诉银行吗

一、信贷业务经营“七不准”原则
(一)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回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答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准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准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准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准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准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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