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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璧垒

发布时间:2020-12-19 18:20:19

A. 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啊哪些比较有前途

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中国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WTO新回合谈判时程已与当初所订的目标时程落后甚多,服务业市场开放承诺的延滞情况更为严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即为开发中中国认为由于服务贸易统计资料严重缺乏,使得会员们无法由统计资料中得知市场开放后对中国之冲击与影响。因为开发中会员的中国服务行业(如金融、电信与运输服务业等)一般来说较欠缺国际竞争力,若是贸然开放将会对其中国业者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得开发中会员迟迟不肯做出市场开放之承诺,或提交初始回应清单与修正回应清单。依据WTO统计数据显示,初始回应清单约只有六成会员提交,而修正回应清单方面,更仅有约四成会员提交。另外,欧盟东扩后,其服务业承诺更有缩减之情况,其中有十馀个WTO会员提出补偿谈判的要求,但因谈判双方会员都欠缺足够的统计数据来支援谈判,致使谈判时程一再延后。台湾与加拿大均透过管道想要收集服务贸易相关统计资讯,但结果也都不如人愿。

以上这些情况在在显示出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对WTO整体谈判的重要性。因为服务贸易谈判亟需统计资料作为市场开放要求与承诺、事后监督承诺,与提供解决争端之依据;并且这些服务贸易统计资料也能评估市场进入机会、决定谈判优先次序与策略、比较各国承诺、评估特定市场自由化程度之基础,以及了解一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变化情形。因此建立各国一致、具公信力的统计资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贸易谈判中,也得以对于服务贸易进行全面性乃至以个别行业为基础之评估。如此才能作为各会员政府执行政策与驻外谈判人员争取中国最大利益时之参考。

我个人认为: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比较有前途!

B. 试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制和监管的不同层次
目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和监管,概括起来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一)规制的两个层次
从迄今为止的情况来看,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层面的规制主要体现为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简称《金融附件》)和各成员方金融承诺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构成的架构体系。这一层面的规制是通过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约束,以建立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秩序,达到世贸组织在金融领域推行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的。 世贸组织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方式是对成员方施以以上架构体系下的国际义务,由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来监督和督促成员方履行义务,由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实施保障。除国际层面的规制外,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还存在国内层面的规制,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政策。世贸组织在国际层面上所要规制的就是各成员方国内的政策措施,世贸组织通过对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措施实行反规制来推行贸易自由化,因此,国际层面的规制对国内层面的规制影响甚大。
(二)监管的两个层次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也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但具体情形与规制的两个层面有所不同。世贸组织在《金融附件》中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作出了规定,指出:“尽管有本协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碍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诚信和稳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不过,世贸组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的规定也仅此而已,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世贸组织对成员方进行审慎监管的授权,而不构成规范成员方监管的系统规则。这显然有别于前述规制的情形。由于“审慎例外”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没有太多具体的内容,因此,各国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过多的限制。而规制则不同。虽然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不久,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尚有待补充、发展、完善,但是,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已经成形,有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方面的规则已经具备,因此,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构成了一个体系。
世贸组织在监管问题上的规定所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够从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中抽身,而专注于贸易问题,同时也为从事国际金融监管的机构致力于制定监管标准和推进监管留出了空间。目前,世界上参与国际金融业规制和监管的机构不少,但作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型的机构,主要致力于金融服务或特定种类金融服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如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一类是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的标准协调的机构,如世贸组织。然而,金融离不开监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也需要监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游戏场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避免出现各国为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而竞相降低监管标准所导致的规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现象。因此,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层面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规则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于这一原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在国际层面上需要注重发挥世贸组织与巴塞尔委员会等机构的不同作用并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关监管的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也为各成员方在国内层面的监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首先体现为国际化(intemationalization),对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对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准入的开放,意味着原有监管体系中市场准入监管必须进行变革,并进而引发其他方面的监管变革。又如,伴随着跨国金融服务和跨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跨国金融机构的复杂结构使该类机构容易钻监管的空子,使监管难以发挥效力,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破产就是一例明证。由于世贸组织对审慎监管仅有授权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前述规制的情形,成员方进行监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于世贸组织对监管只有授权而无太多实质性的规定,因此,本书拟在探究世贸组织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国适应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诺,重点探讨我国该如何进行监管和完善监管的问题。

C.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

该定义中的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仅仅增加国外的服务生产者的负担,并且 "壁垒"(barrier)指国际贸易政策中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体现的形式。 服务贸易壁垒以增加国外服务生产者的成本达到限制贸易扩大的目的。这种壁垒可以是通过对进口的服务征收歧视性的关税形式,也可以是通过法规的形式使国外的服务生产者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譬如,对想要出国旅行的人征收人头税,这实际上是增加了旅游服务进口的成本。再如,国内的相关法规仅仅对在本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要求配备所有领域的保险专家,但又不允许该公司承担所有的这些领域的业务,这种做法明显地增加该公司的负担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服务贸易壁垒还可以采取与商品贸易中的数量限制相同的形式,来控制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甚至干脆禁止外国公司提供某些领域的服务。例如:加拿大对在加拿大开业的外国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数额有严格的上限控制,而韩国要求在韩国的外国公司禁止提供或承担有关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等服务业务。 但是,并不是一切限制服务进口的法规都是服务贸易壁垒。比如,一国政府对本国生产者和外国生产者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区别管理来实现其某些国内经济目标,达到限制服务进入的目的。举例来讲,政府为了保护保险服务的购买者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审计,而对于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是很难开展有效的审计,所以政府便规定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来加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外国和本国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规章,但其目的不是为了歧视,而是为了达到国内政治经济目标所必须做的,所以,这种措施尽管限制了服务进入,仍不应视为服务贸易壁垒。相反,存某些情况下,对外国和本国厂商采取相同的法规,但却具有高度的歧视性,这种措施反而应该被视为是服务贸易壁垒。譬如:外汇管制对本国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表面上都一样适用,可是事实上都足以阻止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再如,德国曾提出对于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要求有很深的德文造诣,显然这样的要求对于德国金融机构中的德籍总经理们来讲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外国的金融机构中的外籍总经理们来讲那就是个大问题了。 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另一种服务贸易壁垒。例如,很多国家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不能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或者如果打算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时要具备比本国企业高得多的条件才行。服务贸易壁垒也与对外国服务公司的开业和营业限制经常联系在一起,有些贸易专家认为,对外国公司投资的当地厂家在销售服务时的一些限制,通常应该视为是投资壁垒,而不是服务贸易壁垒。事实上,投资壁垒自然而然地会对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产生限制作用。因为贸易和投资一般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投资壁 垒经常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是服务贸易壁垒。 政府对信息、人员、资本以及携带信息的商品的移动所实施的限制措施其实也是一种服务贸易壁垒,因为它限制了服务在国际国内的自由移动。例如,对资本、货币自由移动的限制就阻碍了国际间银行、保险服务贸易的开展,而对信息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使用服务的国际间贸易。对人员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旅游服务、教育和专业性服务的发展以及国际间的贸易。

D. 什么叫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

E.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

268.028.1 国际金融与贸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学分数 2 周学时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课程性质:非经管类文科公共选修课。本课程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基本内容:国际金融与贸易是既有联系又独立的学科,作为文科学生学习与掌握关于世界经济基础知识的一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一、国际贸易方面:①国际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国际商品流动的一般规律;②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学说;③对外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原则;④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二、国际金融方面:①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货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②外汇供求及相对价格——汇率问题;③外贸信贷与国际信贷;④国际金融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文科其他专业的学生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宽知识面,加深学习本专业以及经济学其他课程和专业知识的基础。
基本要求: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概念,要求比较系统地了解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能够运用学到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和货币金融的状况,分析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关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解为主,结合课堂讨论,期末考试或课程论文。

参考教材:
1、 邹根宝主编:《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陈同仇 薛荣久主编 《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编:《国际金融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编著 《国际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学内容:
第一章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统计
第三节 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
第二章 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
第一节 国际分工
第二节 世界市场
第三节 国际价值和世界市场价格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原因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形式
第四章 对外贸易政策
第一节 对外贸易政策的类型与演变
第二节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分类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概述
第四节 非关税措施分类
第六章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七章 国际收支
第一节 国民收入帐户
第二节 开放经济下的国际收支帐户
第八章 外汇市场与汇率
第一节 外汇和外汇市场
第二节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
第九章 外贸信贷和国际信贷
第一节 外贸信贷
第二节 国际信贷
第十章 国际金融体系
第一节 国际货币体系
第二节 国际金融机构

编写者:罗秀妹(副教授) 编写时间:2003年6月

F. 请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三大必然条件是什么啊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专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属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在满足三个必然条件后,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宣布我国政府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这个议定书将于12月11日生效,我国也将于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6)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璧垒扩展阅读:

WTO有三大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要求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所有成员。

2、市场开放原则

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确保透明度三方面。WTO要求将关税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以便对各成员的贸易保护水平能进行比较,也使减让关税的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3、公平竞争原则

该原则允许各成员以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

G. 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不必长篇大论小题长写。

一、保持富有创新性的指导思想和前进探索的发展动力(需要专业机构或政府机构成立的金融中心担任主导)

知识版权的保护,贫穷的压力激发人们创新的潜力。政策红利保障,国家加大力度投资建设,力图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形象,金融等贸易行业是象征著国家信用值的标志。

二、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标准培训意向金融等贸易专业的人才。(应以专注实践表现而非过度专注学历程度)

人员协调程度取决于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取决于监督管理。

H. 金融服务壁垒的种类,特点,意义

金融服务与知识产权:贸易失衡壁垒
12月13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开幕的前一天,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与中国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共同主持了中国向美国购买5.5亿美元的采购合同签字仪式。这是中国政府为营造中美战略对话良好气氛,而进行的一次“热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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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向美国企业提供大额采购清单,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采取切实行动,消除中美之间巨大的贸易不平衡现象。

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成为历年来美国朝野讨论的热点。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一问题在短期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首先,美国政府希望中国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市场的开放,吸引外国投资者大举进入中国。这样一来既可以减少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现象,同时又为美国企业扩大在中国金融市场的份额提供条件。

但是,金融投资与传统的货物贸易存在明显的不同,金融服务贸易投资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影响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和经济平衡。所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会像上个世纪拉丁美洲国家那样,拱手让出金融服务贸易主导权。中国政府在开放金融市场方面必须小心谨慎,防止金融服务贸易的过快增长,冲击中国的市场结构,造成中国经济的“空心化”。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并不意味着外国金融服务企业在短期内可以把中国作为经济的增长点。

其次,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越来越多地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通过出口知识产权,在中国源源不断地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美国知识产权的出口从表面上看有助于缩小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但由于知识产权出口会导致进口国科技发展失衡、产业结构失调、人才外流,所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总量增长越快,中国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所实现的贸易顺差就越多,中国的产业结构将越来越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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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中国在金融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开放的速度越快,中美之间在传统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不平衡现象就越严重。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关键在于中美两国政府秉承不同的贸易政策。在这样的贸易谈判格局中,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发达国家之所以在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大的竞争力,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着不合理的贸易壁垒。西方国家主导的金融交易规则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在软件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方面,发达国家依靠不合理的规则,源源不断地获取利润。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贸易不平衡现象,必须从改变国际贸易规则着手,消除金融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不合理因素,在公平的规则上展开平等竞争。

中国调整自己的贸易政策,必须实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相对分离的政策,通过货物贸易谈判,减少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现象,尽可能地避免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做只会增加麻烦,而不会减少摩擦。同时尽快改变贸易谈判策略,把握有利时机,建立国际贸易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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