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金融行业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义及范围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线上申请、审核、放款及还款全流程的消费金融业务。广义的互联网消费金额包括传统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狭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仅指互联网公司创办的消费金融平台。
随着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消费金融正在从传统的高收入人群和大额低频次消费场景向中低收入人群及小额高频次消费场景迅速拓展。传统消费金融主要专注于买房、购车等大额低频次消费场景,且用户大部分为净值较高人群,对学生、农民、蓝领等收入较低人群则覆盖较少。
随着近年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征信技术的创新,消费金融正在向大众的日常生活快速渗透,目前正在向大学生、蓝领群体等以及
3C数码产品、旅游、餐饮等小额高频次消费场景迅速拓展。
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对于消费的需求也不断的增长,尤其对于医疗、旅游、越来的服务要求不断在增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型的销售模式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从而带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预计2017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达到4.20万亿元,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渗透率约在20%至30%左右,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依然是一片蓝海,预计2018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达到9.21万亿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电商领域的应用,目前处于信用累积的过程,未来实现数据沉淀之后,基于个人账户的信用数据提供更多产品以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其发展的一大趋势。
政策积极信号不断释放,多方势力加速布局
从政策层面来看,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尤其是2015年以来P2P爆发出来的重大风险使得监管已经迫在眉睫。与2015年两会中提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相比,2016年两会提议更多趋向行业立法和政策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力鼓励消费金融的发展则成为另一个主旋律。在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的市场准入,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训新供给动力指导意见》,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
从最高层面为消费金融释放出了巨大的积极信号与政策红利。
消费金融是银行零售转型的首选
近年来,受经济周期性运行的影响,我国各行业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对公业务面临较大困难,各家银行纷纷提出零售转型的战略。零售转型有助于节约银行资本,同时获取更高的收益率并降低不良贷款率。
根据银监会 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使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均低于对一般企业债权的100%的风险权重。上市银行中,除了五大行和华夏银行,其他各家银行今年均公布再融资预案,这体现出各家商业银行均面临较大的资本压力,发展零售信贷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面临的资本约束。
我国消费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参与主体逐渐增多
商业银行借助专营机构与特色网点、网上银行、移动服务、信用卡等多渠道的服务手段,加大对新消费信贷领域的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增加至22家,另有8家处于申请及筹备中;互联网电商平台、细分领域垂直场景方积极将消费金融产品嵌入消费场景,并不断积累征信数据;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 网贷、小贷公司等也积极切入消费金融,提供类消费金融贷款。消费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和模式,服务人群不断扩大,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以及大学生等中低端无卡群体因此获得金融服务。
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消费金融风控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消费金融规模的扩张,服务人群的下沉加剧了消费金融平台面临的坏账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受众较小,亟待丰富创新自身服务模式
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基本客户定位为中低收入群体,审核标准一般比银行的更为宽松,贷款额度也更高。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与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同质化严重,但整体实力和消费者接受程度与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中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最大,形成了教育培训类、手机通讯类、白色家电类、装修装饰类、婚庆婴幼类五大贷款渠道体系。而非银系消费金融公司则以“消费”为出发点,利用商家的天然优势,相对而言更了解消费者需求。主要客群为低收入阶层,以耐用消费品贷款为主。非银系消费金融公司以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为代表。
电商平台:用户覆盖优势明显,业务创新及大数据等实力突出
电商平台的消费金融模式主要依托于自身的互联网平台,面向自营商品及开放电商平台商户的商品,提供分期购物及小额消费贷款服务。审批流程便捷高效,部分采用授信额度的方式,不需要逐笔审核。由于电商在互联网金融、网络零售、业务创新、大数据等领域均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因此在消费金融行业综合实力最强,未来也将引领市场的发展趋势。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是典型的电商平台消费金融产品。
㈡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㈢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深化改改阶段(1997-2002年)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到1996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的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在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一时难以化解,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
1997年年中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受到关注。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
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
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在2002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比较薄弱。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经过十15年长期艰苦的谈判,我国于2002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承诺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1)竞争能力较差。
(2)不良资产率高。
(3)资本充足率低。
为了应对上述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变革,向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方向迈进。
根据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管理职权。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能,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强化了其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