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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

发布时间:2020-12-17 07:21:52

A.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分工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专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属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1.2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1.3.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1.4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1.5.公司仪器仪表设备应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仪器仪表的购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电子设备及厂房建筑物由综合部进行统一管理。 1.7综合部负责公司的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8综合部负责公司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9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B. 银行从业人员有不良贷款问责是不是拿不到档案

个人银行来不良记录不会存自放到档案,会显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上。

不良信用记录公民在与银行发生借贷行为时,产生逾期还款或者未按约定还款行为时,银行将相关信息递交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行为写入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这样的记录就称为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征信报告里记录了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是否有银行贷款、是否有逾期、信用卡透支记录等)、非银行信息(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缴费信息、欠税情况、民事判决等)。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比如办理个人房贷时,银行都需要看征信报告,如果信用状况好的可能得到优惠,而有过逾期记录的可能就要提价,甚至是无法获得贷款。可以说,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C.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D.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问责处理有几类审定

银行业金融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E.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5)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扩展阅读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网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F. 求 银行业 我为"案件防控工作献一计"演讲稿一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原则
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 (一)考评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
被考评机构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 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对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组织,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予以评价。 2.案件防控工作质量;通过评价在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防控主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来考核年度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做到行动迅速、部署有力、报告真实、问责严肃坚决、风险整改彻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来主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杜绝瞒报、迟报、错报或错误确定案件性质等情形的发生;年度内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则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予以评价。 3.内审稽核工作力度;通过评价内审稽核队伍及工作机制建设、内审稽核工作力度来考核内审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年度内是否不断致力于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队伍素质建设;是否支持稽核部门独立且有效地先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行内各部门或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内审稽核部门是否根据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规划、稽核重点和稽核方案,是否对重点风险领域内控制执行情况保持一定频率的全覆盖检查,以及对年度重点防控领域进行突击检查;年度内是否加强了对高案件风险份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度;经由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进行延伸检查,彻查风险、及时整改,明确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经由内审稽核检查但款发现的风险点引发案件的情况,

则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内审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评价。 4.内控执行力建设: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执行力、提高内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内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保证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覆盖到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所有风险点;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督、强化重点业务风险的管控;是否通过对内控的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风险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进行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发挥化解案件风险的作用。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情形,则内控执行力建设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互对内控执行力建设予以评价。 5.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考核对案件问责制度和整改要求的执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问责执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能否确保案件责任落实在具体岗位,并以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能否严格落实“上追两级”、“双线问

责”等责任追究制度,对银行业案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机构内存在的违规行为责任人,能否主动按照“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的原则实施处罚;能否根据暴露出的案件风险情况,及时、全面、细致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之后各项检查的重点。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评机构年度内在发生案件、进行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同类同质案件,则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一票否决”考评以其省级分支机构为考评对象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机构法人为考评对象实施。)、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予以评价。 (二)评定标准
对以上5方面的单项考评结果,均设合格、不合格2个档次;如果被考评机构获得3个及以上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不满意;1-2个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全部合格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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