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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16 17:23:12

㈠ 金融行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金融对电子商务来说是相辅相成的作用,它属于电子商务中不可或缺的资金流,主要的作用呢就是网络支付,也就是网银,简单可以理解一下,不管你在哪买东西,还是买什么东西都得支付,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就需要银行来支持这部分工作。

㈡ 电子商务和金融都包括什么

电商金融指的是做电商提供的金融业务,如阿里巴巴和京东,以电商平台起家,一般是B2C或,B2B,在客户群到达一定数量后,为了增加业务多元性和利润,提供诸如,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代收等金融业务

目前电商金融牌照比起以前是呈增多的趋势,如京东在今年有可能获得小额贷款的执照,主要客户是他平台上的供应商

㈢ 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的关系

网络金融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没有个诚信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就像鱼缺了水。类似像回支付宝、财付答通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好的解决了诚信问题。买家在收到货物确认后,钱才会打给卖家,如果没有这个流程,网购风险就会加大,自然愿意相信网购的人越来越少,电子商务也发展不起来。

㈣ 试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电子商务立回法迫在眉睫

  1. 电子商务的指数级发答展,给现行的法律体系带来的新的挑战;

  2. 从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来看,中国制定完备的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

二,金融体系支撑不足

  1. 网上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的手段,因此需要有高质、高效的电子化金融服务的配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2. 企业内部管理和财务信息化问题,中国的企业正在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目前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

  3. 配送体系问题,电子商务应具备配送中介这一重要环节,目前,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配送系统都正处于开发阶段,但由于国外的市场经济发展早,因此网上商品丰富,配送系统相对完善;

  4. 社会化信用体系问题,目前中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成熟,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等问题。

㈤ 金融电子商务服务是怎样盈利的

金融电子商务服务泛指P2P网络以及电商提供的诸如: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定单融资、跨界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汇兑、帐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金融电子商务服务与传统金融服务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

㈥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方式陈旧。
(2)市场成熟问题。
(3)金融服务质量问题。
(4)信息网络的环境、条件和安全问题。
(5)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问题。
(6)人员素质和技能问题。
(7)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8)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9)网上支付问题。
(10)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11)企业计算机应用水平落后、网络意识淡薄。

㈦ 电子商务与电子金融的关系

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具有极其相似的内涵,网络经济是最适合金融业发展的沃土。
新经济版的交易形式—电权子商务的实现离不开畅通的信息流、货币流和物流,而信息时代金融业的血脉内不断流动的除了传统的货币流以外,也有大量的信息流,所以电子商务和金融业在运作方式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电子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无须物流这一环节,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而电子金融不仅充当商品交易条件下的电子支付中介,而且其自身的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
如果说互联网最初的目的是解决系统化的信息传递问题,而今人们却发现互联网最有价值的应用领域是电子商务,而电子商务里最重要的领域是金融业务。可以说,网络经济、虚拟经济仿佛是为金融业度身定造的。

㈧ 求解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外包方向)

我只能简复单给你解释制解释。
电子商务
顾名思义,电脑类别的商务工作。如基金、证券、股票都会涉及到,这要看你学完以后想涉猎到什么方向。
再就是没有不好的行业,只有学不好的人,巴菲特不就是炒股的,你说金融行业好不好?

㈨ 什么是电商金融,它包括什么,现在存在什么问题

一、简介:
电商金融:是泛指P2P网络以及电商提供的诸如: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界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汇兑、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二、包括:

互联网支付货币、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预售订单融资、跨界合作金融、中间业务、货币汇兑、账户预存款、支付工具、移动支付等金融业务。
三、与传统金融区别:
电商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随着时代的潮流,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商金融以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四、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
2.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3.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5.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6.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7.电商金融在监管层面的问题: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加以规范。但由于网络融资兴起较晚,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基本还处于监管真空的阶段。在具体的网络融资活动中,各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大多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各自的网络融资规范,只在相对狭小的空间内适用,各资金供给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政府的引导、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融资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交易各方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行业监管方面,网络贷款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新的问题,由于B2B企业并非金融机构,所以并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这在提供了灵活性的同时,也说明了目前有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如今电子商务领域已经逐渐发展健全但有关网络融资的问题在立法和监管方面仍显滞后。
电商金融在平台层面存在的问题:在平台层面,对于走合作模式的电商企业而言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自主放贷的企业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该类企业来说,存在企业本身资本金的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股本、接收捐赠的资金以及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借入资金,这限制了企业的放贷规模。
从2010年浙江阿里小贷成立以来,3年多时间,阿里小贷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100亿。仅仅是今年第三季度,阿里小微信贷累计投放贷款达208亿元,这相当于截至2012年年底该业务的贷款总额。这一数字看似很大,实际上,跟一般的城商行相比差距都很大。尤其重要的是,阿里小贷的资金太少,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可用于放贷的资金不超过27亿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任何借贷都存在风险,经历了百年发展的传统银行业也不例外,而传统银行业之所以能长久存在,在于它能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目前各大电商平台涉足金融业来看,大部分电商企业走的都是跟银行合作的模式,像慧聪网、敦煌网等跟银行合作推出相关信用卡产品,因不是自有资金在放贷,风险相对较小。
但同样是合作模式的阿里巴巴跟建行业合作的网络联保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其主要风险表现为:
8.联合体成员的道德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对于防范道德风险有许多优势,其主要优势是连带责任带来的成员间积极监督和加强还款的结果。然而连带责任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如在一个成员经营能力充足可以归还自身借款而非违约者欠款的条件下,未来是否无法再从银行借款对他来说影响不大时,优势就失效了,即违约成本不足以影响企业以后的经营,则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联合体成员间串通一气,则使银行面临着骗贷陷阱,尤其对事后道德风险而言,当违约惩罚较轻时,联合体成员集体骗贷的可能性会更大。
9.网络联保贷款违约传染风险:所谓“违约传染”,即当联保贷款的一个成员违约时,其他成员即使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也可以选择违约,而非帮助其偿还贷款,由此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后导致集体违约的现象。
10.联合体的整体信用风险:如果联合体内每个成员都把贷款资金全额支用,并由其他联合体成员提供担保,整个联合体此时类似于特殊的集团客户,那么这个贷款就变成了针对一个特殊团体的纯信用类的贷款。也就是说当联合体整体遇到风险时,只能依靠其自身的信用进行还款,没有其他的风险缓释手段,相对于有抵质押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的风险很高。
11.联合体的系统风险:网络联保贷款其实是对联保体的信用贷款,连带责任机制虽然提供了一种社会担保,但相对于传统的抵质押方式而言,依然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当整个联合体都遭到外部冲击时,社会担保就会变得很脆弱,银行将遭受损失,因此,网络联保贷款具有一定的系统风险。
12.网络联保贷款的信息安全风险:虽然网络平台为联保贷款提供了一个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但同样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在电商平台存储、传递的信息都可能被恶意窃取、利用和篡改,而且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或被破坏等安全问题,计算机可能遭受恶意代码的破坏、黑客入侵,甚至系统的不正确使用都会危害信息安全。这不仅会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而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而且会威胁到网络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可能发生难以预计的损失。

互联网金融对电子商务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对电子商务的作用:
(1)信息时代金融机构与系统的规划和发展战略问题。电子商务要求在网上进行支付和结算,因此,银行业只有在网上设立银行,才能更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只有设立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才能有效的占有市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网上设立保险销售,才能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不可能用现金结算,只能用信用卡、智能信用卡、数字货币、网络货币等电子货币来支付,在国际上,非金融机构也发行电子货币并进行结算,如维萨和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电子钱包也可以在因特网上支付,这样由谁来发行电子货币和进行管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结算能否顺利完成。
(3)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服务信息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也规定,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继续24小时进行,在网上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是持续24小时运行交易,同时网上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单独开设网上银行、那将产生如何征收储备金的问题,这都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设立网上监督机构并使之良好运行的问题。
(4)金融机构对传统业务转型和网络系统的建设,原有系统的改造及标准统一问题。建立在原子基础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化这一比特基础上的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分行、储蓄所的建立和精减人员以减少成本、加大网上金融机构的业务量,使传统手工作业向金融电子化转变。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对原有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换代,同时,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要想得支付和结算最终完成,除了通过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章,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有一个安全性高的支付网关,这就涉及到各网上金融机构的认证中心(CA)支付网关标准要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和根认证中心如何设立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金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业务模式已不能适应需要。银行业为了在未来的网络经济环境中求得生存并取得竞争优势,它们努力在信息技术上投入巨资并极力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的发展给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要求银行对内部管理和运营机制进行战略性的调整。服务方式的变革给客户带来了便利,同时,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定制的客户化服务。从前以银行为中心的服务供给制正转变成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需求制,这是银行经营理念的根本性变革。银行网上支付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付系统的发展和创新。传统支付变革的目的在于减少银行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减少欺诈等,而网上支付创新改变了支付处理的方式,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经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付服务,而无需再到银行传统的营业柜台。
不兼容的网上支付机制无疑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支付方式的革新必需依赖中央银行的支持。另一方面,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传统的支付系统。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作的职能。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为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安全,金融系统有必要建立行业内的、为网上支付清算服务的安全认证体系,以保证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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