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使用之前,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不同系统银行之间的账务往来,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往来是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缴存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业务往来。
❷ 根据支付系统分类及其运作原理简述银行与支付的关系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❸ 中央银行系统已行成的支付清算系统框架包括哪些
一、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由社会各集团和家庭个人持有的对中央回银行的债权。答负债业务有 (1)货币发行 (2)代理国库 (3)集中存款准备金 (4)其他负债业务 二、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产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资产业务:(1)贷款 (2)再贴现 (3)证券买卖 (4)金融外汇储备 (5) 其他资产业务 三、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指的是清算业务主要有 (1) 集中办理票据 交换 (2)清交换差额 (3)办理异地资金转移(4)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 (5)为跨国交易的支付提供清算服务 随着金融创新和货币虚拟化的发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日趋活跃,许多国家专门设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结算系统。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大,市场不确定因素多,易发生支付系统风险,所以中央银行特别关注,往往组织或直接参与其清算活动。
❹ 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体系结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全国省会及深圳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参与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利用行内系统通过省会(首府)城市的分支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也可由其总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同时,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和通汇难问题,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汇系统,比照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处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的处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自行开发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依托支付系统办理其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是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为有效支持支付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并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也将逐步集中,首先将县支行的会计核算集中到地市中心支行,并由地市中心支行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CCPC远程连接。地市级(含)以上国库部门的国库核算系统(TBS)可以直接接入CCPC,通过支付系统办理国库业务资金的汇划。
为有效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发行及兑付、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债券发行系统、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在物理上通过一个接口与支付系统NPC连接,处理其交易的人民币资金清算。为保障外汇交易资金的及时清算,外汇交易中心与支付系统上海CCPC连接,处理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并下载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和归还业务数据,供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配对管理。
为适应各类支付业务处理的需要,正在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H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
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同时,该系统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❺ 银行金融机构正式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申请怎么写
主要是通过清算中心了,有一个是票据交换所,各银行把票据都汇总到一起,然后算轧差。就是这样了。现在通过的是电子计算机系统,更加快捷方便。
❻ 中外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区别和联系
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效率,对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国人民银行自从成立以来,在支付清算业务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我国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日臻完善,但是,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支付清算系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交易者之间的债 券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系统。具体来说,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传送以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
支付清算系统对于一个国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支付清算系统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其次,它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掌握全国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有助于正确制定货币政策、增强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不仅有助于增强货币流动性,使央行更直接准确地进行货币操作,而且使公开市场操作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很多中央银行在提供清算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透支便利,以维持清算系统正常运作,防止清算系统瘫痪的发生。再次,中央银行的制服清算系统与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后,支付清算系统在跨国支付清算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支付清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制度以及银行间清算安排等内容。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支付系统是在既定的规则框架下,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及资金转移的一种综合金融安排。支付结算制度是关于制服结算活动的规则、操作程序、实施范围与标准等的规定与安排。同业间清算安排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客户委办业务和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划。
中央银行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设帐户,并在帐户中保持一定的准备金,以保证清偿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帐款,通过其在中央银行帐户的借、贷记载进行划转清算。
行间清算系统为银行自身和客户委办的结算事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资金清算过程一般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使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行间清算系统又分为差额清算系统和实时全额清算(RTGS)支付系统。
❼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具体包括哪些支付系统
包括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系统。
(一) 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
(二)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全国省会(首府)及深圳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参与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利用行内系统通过省会(首府)城市的分支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也可由其总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
同时,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和通汇难问题,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汇系统,比照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处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的处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自行开发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依托支付系统办理其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
❽ 人行支付系统考试(安徽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❾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原理
各国中央银行提复供支付清算服制务的方式与范围有所不同,但他们的业务运行原理基本一致。为利用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金融 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账户,中央银行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账户中保持一定的备付金,以保证清偿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往账帐户的借贷记载进行划转清算。银行间清算需要通过行间支付系统进行,行间支付系统即为银行自身和客户委托办理的结算事项提供资金清偿服务。资金清算过程包括两个基本程序,一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按照对转账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银行同业间清算可分为差额清算系统与金额清算系统两种。差额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帐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而全额清算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经营的支付系统即属RTGS系统(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❿ 详细介绍下中国银行的现代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CNAPS ) 为世界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
主要提供商业银行之间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
是各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 资金清算的枢纽系统,是连接国内外银行重要的桥梁,也是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持系统。
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10)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扩展阅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作用:
1、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2、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3、培育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4、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5、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的支付系统基本架构以央行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金融市场支付系统和第三方服务组织支付系统为必要补充,各支付系统协作互补、有机统一,构建了保障经济金融活动安全平稳的支付体系。
央行支付系统作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是我国支付系统的中流砥柱。央行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