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介绍一下百度总裁和副总裁,所有的
hi,亲。目前网络总裁为1人,百度管理团队为8人。8人分别是:总裁李彦宏;首席财务官余正钧;首席技术官王海峰;高级副总裁沈抖;副总裁梁志祥;副总裁崔珊珊;副总裁吴甜。
李彦宏
李彦宏,网络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网络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运营管理。2000年1月,李彦宏从美国硅谷回到祖国创建了网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李彦宏领导下的网络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独立搜索引擎和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2003年,网络贴吧上线,标志着网络领先于全球同业,开创用户贡献内容的web2.0时代。作为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先行者和领导者,李彦宏取得的成绩也受到多方认可。2013年,李彦宏正式当选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同时兼任第十一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第八届北京市科协副主席等职务,并获聘“国家特聘专家”。此外,他还曾经获得 “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IT十大风云人物”,“改革开放30年30人”等荣誉称号。《福布斯》“2012中国最佳CEO”评选中,李彦宏名列榜首,并连续3年作为唯一内地企业家代表上榜“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时代》、《商业周刊》等杂志也多次将他评为“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 和“中国最具影响商界领袖”。
余正钧
余正钧(Herman)先生于2017年9月加盟网络,担任集团公司首席财务官,全面领导网络财务体系的构建、发展和运营。Herman拥有二十多年的财务管理经验。2004-2015年,Herman在新浪公司担任了八年首席财务官。加入新浪前,Herman曾在硅谷服务于Adobe Systems、Cadence Design Systems和VeriFone等公司。Herman拥有加州CPA,美国南加州大学财会专业硕士学位及加州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他目前是58同城和中通快递的董事。
王海峰
王海峰,博士,现任网络首席技术官。整体负责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等技术和生态,以及智能云、地图、输入法等业务。2010-2013年期间,王海峰先后为网络创建了自然语言处理部、互联网数据研发部(包括知识图谱和互联网数据挖掘)、推荐引擎和个性化部、多媒体部(包括语音和图像技术)、图片搜索部、语音技术部等;2013年上半年作为执行负责人,协助创建了网络深度学习研究院(IDL);2014年,转岗至搜索业务群组任副总经理,先后负责网络搜索、手机网络、信息流等重要产品。2017年3月晋升为网络estaff,并组建AIG。2018年5月晋升为网络高级副总裁。2018年底,统领TG和AIG,总体负责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等技术和生态,以及地图、输入法等业务。2019年5月王海峰被任命为网络集团首席技术官,9月网络智能云事业群组(ACG)融入王海峰负责的CTO体系。2020年伊始,王海峰将原AIG(AI技术平台体系)、TG(基础技术体系)和ACG(网络智能云事业群组)整体整合为人工智能体系(AI Group,AIG)。新AIG包含技术中台群组(TPG)和智能云事业群组(ACG)两大群组,继续由王海峰整体负责。
沈抖
沈抖,博士,现任网络高级副总裁,负责移动生态事业群组工作。2014年入选“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北京市特聘专家”。沈抖博士2012年加入网络,在2012年-2016年期间,曾担任网络公司联盟研发部总监、网页搜索部高级总监、金融服务事业群组(FSG)执行总监。2017年晋升为网络公司副总裁,全面负责网络APP、信息流、好看视频、百家号、网络新闻、网络浏览器、hao123等移动相关业务。2019年开始全面负责搜索公司用户产品, 带领团队充分发挥“搜索和信息流”双引擎的优势,打造“一超多强”的移动产品矩阵,建设健康、繁荣的网络内容生态。在加入网络前,沈抖博士曾在微软(西雅图)担任研究员、科研项目经理,后创办Buzzlabs公司,被CityGrid Media公司收购。
梁志祥
2005年6月加盟网络,2011年6月晋升为副总裁,并担任总法律顾问。曾在2013年初至2018年2月任CEO助理。梁志祥负责网络大法务审核监察体系工作,具体包括法务部、交易及合规法律部、政策研究部、专利事务部、业务监察部、刑事法务侦查部、风控体系产品技术部、在线管理部、业务审核管理部、法务体系糯米业务审核部等。梁志祥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之前,梁志祥曾获得北京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法律学位。梁志祥曾供职于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君合律师事务所,并曾在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纽约总部进行工作交流。梁志祥为公司在各种新业务、新模式的探索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和保障。梁志祥也曾直接参与网络2005年在美国纳斯达克IPO进程,完成了网络历年的收购兼并和国内外商务合作项目当中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工作。
崔珊珊
崔珊珊2000年1月加入网络,是网络七位创业员工之一,现任网络副总裁,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崔珊珊历任初中高各级研发及技术管理职位,是网络核心技术部门(大搜索)主要负责人。2010年7月崔珊珊暂别网络,回归家庭并从事小说写作。2017年12月崔珊珊回归网络,担任网络文化委员会秘书长,并主导了网络OKR的落地实施。
崔珊珊1997年本科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2000年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
吴甜
吴甜,现任网络公司副总裁,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负责网络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视觉技术、增强现实技术、深度学习技术平台飞桨(PaddlePadddle)、网络大脑开放平台与生态等。2019年12月9日,荣获2019“北京青年榜样·时代楷模”称号。
❷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地址和法人及法律顾问
骗人的!
这种公司是只可以做当地的业务的。
不可以接外地的业务。
说可以做外地业务的,基本上都是骗子冒充这家公司的。
现在骗子很狡猾的啊。不要上当啊!
信用卡、无抵押贷款,在你生活的当地做,而且必须面签!
❸ 我做公司法律顾问,经常接触公司账务税务等金融学术问题,很多会计术语不懂,很是上火。文科 学学注会行不
建议你从最简单的会计基础知识学起,然后在考虑学习注册税务师或中级会计师方面的书籍
❹ 中赢金融这家公司有法律顾问吗
中赢金融是和全国十大中银律师事务所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有很权威的法律顾问为你保驾护航的。
❺ 法律顾问投标书
给你提供一个xx法律事务所给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顾问投标书样本参考:
目录
一、贵司开展信托业务所面临的主要日常法律问题 6
(一)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 6
(二)信托项目文件的编写 6
(三)法律意见书的提供 7
(四)信托运营过程等的合法合规性 7
(五)信托变更、终止时面临的相关问题 7
二、本所、金融信托部合伙人、律师基本情况介绍 8
(一)本所基本情况介绍 8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介绍 10
(三)律师团队部分成员组成及简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师团队满足贵司对于律所、合伙人和律师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托项目律师服务内容 19
(一)参与项目前期谈判 19
(二)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19
(三)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19
(四)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论证 2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托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20
(八)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律师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九)贵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四、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报价函 22
(一)按件收费标准 22
(二)计时收费标准 23
五、本所有意愿且有能力为贵司提供服务的信托项目类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部分项目简介 25
(一)兼并收购 25
(二)金融诉讼 27
(三)证券投资信托 29
(四)房地产信托金融 30
(五)信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33
(六)金融信托及金融创新项目 34
(七)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41
(八)成熟物业资产支持信托业务 42
(七)信托公司资格认定法律服务 43
七、本所拟采取的具体服务措施及服务方案 44
(一)信托项目律师的安排 44
(二)具体服务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及解决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 46
(二)解决方案 46
九、贵司在日后工作中应提供的相关协助 48
(一)需要贵司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共同提供的协助 48
(二)需要贵司业务部门单独提供的协助 48
十、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所其他法律服务的协调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诺 51
十二、真实性承诺 52
十三、相关证明材料 53
(一)锦天城执业资质情况 53
(二)金融信托部律师执业资质情况 53
❻ 金融律师的待遇如何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目前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金融业内部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离退休人员、法律掮客等。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是“百万雄师过大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出现律师独家服务一枝独秀的局面。
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未有特别限制,这实际上没有授予律师享有独占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业法律顾问条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已在事实上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且可以代理诉讼业务,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其办理的诉讼业务囊括了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律师业务。而大量的法院离退休人员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于法庭内外,难免以挑辞架讼、拉拢腐蚀法官为能事,这不仅腐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肌体,也使律师在金融业的业务拓展受到严峻挑战。
2、律师服务定位不准。
律师在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充当“救火队员”,金融企业涉及诉讼请律师打官司,这好象成了定势。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金融企业出了官司才请律师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多,而正式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少;即使金融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法律顾问,而平时重大业务活动邀请律师参与的少,出了问题发生纠纷才请律师参与的多。
上述律师服务定位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和律师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律师的作用往往认识不够,有的企业领导人偏面以为律师不懂金融业务,正常的业务活动通知律师参与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主动性也不够,对金融业业务不熟悉甚至有意“扬长避短”。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很少金融专业律师,有的话,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诉讼律师”而已。
3、律师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
对金融企业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是一个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师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数远远不足。试想,一个金融律师如果对金融行业特有的资产债表、浩繁的帐务科目、经过精算的各种费率如坠五里云雾,那又如何处理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法律事务呢?如果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业的运作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又如何能在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呢?
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封闭、保守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金融的特殊保护导致了不少业内人员的盲目乐观和夜郎自大,其信贷人员对《担保法》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证,金融业内部人员不少人认为自己是金融专家,而许多法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金融问题。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体现自己的价值的,金融业固有的弊端一时难以根除,这就尤显律师知识结构之欠缺。
❼ 金融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三)对涉嫌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五)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从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法律顾问的职务序列、考评体系以及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不得兼任单位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其他职务。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本行规章制度,并建立总法律顾问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机制。总法律顾问是否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如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金融业法律部门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意见。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
(三)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工作体系的建立,管理本单位的法律工作部门;
(五)负责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对分支机构法律工作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行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行长(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职能部门。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向总法律顾问负责。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或岗位。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规章制度;
(二)对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进行法律论证;
(三)起草或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四)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工作;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及其创新、经营行为等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八)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加强法治文化教育,负责对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选聘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沟通;
(十三)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开展法律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十五)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定期向总行(公司)法律部门报告工作。总行(公司)法律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应该承担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职责,并重点关注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熟悉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警察当局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风险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各项权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法律经费预算,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二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通报。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过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明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法律顾问不包括外聘法律顾问。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