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那几种!!
你好啊,最近我在准备货币银行学的考试,刚好对这部分比较熟悉,就第一次帮别人回答这个问题啦~
中央银行有三样看家“法宝”: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规武器,它们被称作选择性政策工具和补充性政策工具。高居金融金字塔顶端的中央银行,若能娴熟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便可闲庭信步,处变不惊了。
有人说,货币是现代经济社会的血液,不可或缺,无处不在。中央银行则好比心脏,吞吐万象,举足重轻。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运用一定的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响信贷总规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提起货币供给,人们很容易想到“发票子”。其实,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不仅指流通中的现金,而且包括存款。不同的货币资产,流动性殊异。比如,活期存款比定期存款提现方便,用现金进行交易,又比活期存款少了许多麻烦。各国根据货币资产的流动性,将货币供给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我国,将流通中的现金称为M0,它与消费物价水平变动密切相关,流动性最强。M0加上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通称M1,也叫狭义货币供应量,其数量变化,反映企业资金松紧状况。在M1的基础上,加上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以及居民储蓄存款,构成广义货币供应量,通称M2,它的流动性最弱,但反映社会总需求的变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当经济萧条时,央行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刺激经济复苏;经济过热时,则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给,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有三样看家“法宝”: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各国的金融法规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吸纳存款的一部分存到央行,这部分资金与存款总额的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流通中的货币会成倍缩减。这里边的道理不难理解:商业银行往中央银行交的准备金多了,自身可支配的资金便少了,于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减少,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相应地会更少,“存款—贷款”级级递减,整个社会的货币总量大大降低。这很像我们调试音响——降低功放机的功率,输出的音量自然会减小。反之,如果央行调低存款准备金率,流通中的货币量便会成倍增加。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囊中羞涩,最后往往要向中央银行求借。借钱不是空手套白狼,总得有所付出。企业向商业银行求贷时,经常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贷款,这称为贴现。商业银行如法炮制,将手中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央行,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要在原价基础上打折,折扣率即再贴现率。显然,央行改变再贴现率,相当于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对其信用扩张积极性或抑或扬,货币供应量便也相应地收缩或膨胀。
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有一个相似的特点,就是力度大,显效强。1999年3月,我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了两个百分点,商业银行一下子便多出了2000多亿元的用资金。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再贴现率生成机制,在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三年时间里连续四次调低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和企业有了大量的活钱可用。以上两项大动作,大大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对刺激投资,拉动经济,作用不可低估。但是,药猛伤身,正由于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对一国金融影响至深,所以,不到重要关头,中央银行并不轻易动用。央行“三大法宝”中,使用最多的还是公开市场业务。它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如国债)的活动。当央行买进有价证券时,向出卖者支付货币,从而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反之,则减少货币量。公开市场业务最大的优点,是央行可以经常运用它,对经济进行微调,操作灵活方便,对经济的震动小。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联储90%的货币吞吐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德、法等国也大量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但公开市场业务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一些重要的前提,比如央行要有雄厚的实力、利率要实行市场化、国内金融市场发达、可供操作的证券种类齐全等。
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箱里,“三大法宝”威力无边,使用频繁,被称为一般性政策工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规武器,它们被称作选择性政策工具和补充性政策工具。前者指央行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信用进行调控。比如,为防止房地产投机,央行对金融机构不动产放款作出专门规定;通货膨胀时期,央行对耐用消费品信贷消费作出限制,可以抑制消费需求,缓解物价上扬;提高证券保证金率等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措施,可以遏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要求进口商预缴进口商品总值一定比例的存款,能够控制进口的过快增长;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经济部门,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补充性政策工具大致可分为直接信用控制与间接信用指导两类。美国在1980年以前,有一个Q条例,规定了商业银行存贷款最高利率限制,防止银行抬高利率吸储,从事高风险融资活动。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率,也是限制信用扩张的强制措施。信用配额、直接干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等,虽然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但其直接、强制性的信用控制,对于问题的解决往往立竿见影,收效神速。
中央银行采取选择性政策工具,或者使用直接信用控制时,象严厉的父亲管教不听话的孩子。而间接信用指导,则像慈母苦口婆心循循善诱。其中,道义劝告是各国央行最经常使用的工具之一。央行行长与金融巨子们见面恳谈,共进晚餐,在握手举杯之间,点明央行货币政策意图,求得理解与合作。例如,当国际收支出现赤字,央行会劝告金融机构减少海外贷款;房地产与证券市场过热时,又会要求商业银行缩减对这些市场的信贷。战后的日本,长期盛行窗口指导。中央银行根据产业行情、物价趋势和金融市场动向,规定商业银行的利率、贷款额,并要求其执行。如果商业银行不听招呼,央行则会削减向该行的贷款额度,甚至停止提供信用。从二战结束到1974年,日本通过严格规范和高度管制的窗口指导,维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是,间接信用指导毕竟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货币政策工具要发挥作用,中央银行要有较高的威望和控制力,否则商业银行便难免会为一己之利,与央行意愿背道而驰。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只有合理搭配,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调控效果。比如央行试图提高再贴现率控制信用膨胀,有些商业银行却会通过同行拆借、发行票据、国外市场筹资等获得资金,而无须向央行求借。如果央行辅以公开市场业务,以市场上低价卖出证券,则商业银行便会见利而购,紧缩性货币政策目标便得以实现。由此看来,高居金融金字塔顶端的中央银行,若能娴熟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便可闲庭信步,处变不惊了。
② 商业银行和一般的银行有什么区别
商业银行和一般的银行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商业银行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银行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盈利的计算方法不同
商业银行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银行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职责不同
商业银行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银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2)一般性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
1、企业特征
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4、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8]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
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业银行
③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
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
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
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
(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
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1) 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为私法人。
(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
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
反之则为私法人。
(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
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
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
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
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④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属于一般性存款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
1、存款性金融机构主版要有储蓄信贷权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所以你提问的答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⑤ 中国四大银行都是那几个
四大银行是指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四大国有银行,包括中内国工商银行(容A股股票代码:601398)、中国农业银行(A股股票代码:601288)、中国银行(A股股票代码:601988)以及中国建设银行(A股股票代码:601939)。
⑥ 国际金融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核心资本、附加资本的含义
金融债券有资本性金融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之分。
国际金融债券分为外国金融债券、欧洲金融债券和平行金融债券。外国金融债券指
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外国金融市场所在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组织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
金融债券。其基本特点是:债券发行银行在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
一个国家。欧洲金融债券指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的
国家发行并推销债券。其主要特点是:债券发行银行属于一个国家,债券在另一个国家或几
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行,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又属于第三国。平行金融债券。指发行
银行为筹措一笔资金,在几个国家同时发行债券,债券分别以各投资国的货币标价,各国债
券的筹资条件和利息基本相同。实际上这是一家银行同时在几个国家发行的几笔外国金融债。
一般性金融债券:
(1)担保债券和信用债券。按照债券是否有担保,可分为担保债券和信用债券。担保
债券包括有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和以发行者本身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债券。信用债券又称
为无担保债券,是完全以发行银行的信用作保证发行的债券。
商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因为有着近乎绝对的信用而具有坚实的可靠
性,一般都为信用债券。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政府对发行金融债券的银行有着相当严格的限
(2)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
持券人到期收回本金,定期取得固定利息的一种债券。有的债券利率按期限内不同的时间段
事先确定利率差别,从本质上看也属于固定利率债券类型。浮动利率债券则是指在期限内,
根据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银行发行浮动利率
债券,可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减少资金成本;投资者购买浮动利率债券可避免因市场利率上升
而导致的利息收益损失。
(3)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是定期存单式
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这种债券的期限一般在3 年以上,利率固定,平价发行,不计
复利。普通金融债券有些类似定期存单,但又具有金融债券的全部本质特征。累进利率金融
债券是利率浮动式、利率和期限挂钩的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又称贴水债券,是指商业银
行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的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扣发行的债券。
(4)附息金融债券和一次性还本付息金融债券。所谓附息金融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
内,每隔一定的时间段(一般为半年或1 年)支付一次利息的金融债券,此债券在发行时券
面上通常附有每次付息的息票,银行每支付一次利息就剪下一张息票,所以它又称为剪息金
融债券。 一次性还本付息金融债券是期限在5 年以内、利率固定、发行银行到期一次偿付
本息的金融债券。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其构成如下:(1)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的构成主要是:(1)重估储备;(2)一般准备:呆帐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3)优先股(4)可转换债券。
⑦ 与一般经济组织相比,金融机构有何特殊性
特殊性反映在金融机构的经营内容与经营对象,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经营风险与影响程度都与一般经济组织不同。
⑧ 与一般经济组织相比,金融机构有哪些特殊性
区别太多了复。
中国的中制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从事的业务有:经理国库,货币政策,金库,征信管理锭梗赤妓俦幻稠潍椽璃,再贷款,再贴现等等。
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存款和贷款了,还有一些中间业务。
资产负债方面,中央银行是资产大于负债,商业银行是负债大于资产,一般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即视为OK。
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主要是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货币的投放适量,通货膨胀水平有效控制。
⑨ 香港都有哪几大银行
1、汇丰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2000年5月,汇丰将其中国业务总部移至上海的浦东,成立“汇丰驻中国总代表处”,统筹业务发展。由于汇丰银行成立时间较早,范围很广,遍布全世界的各大城市,服务最完善,所以是商家的首选银行。
2、恒生银行
1985年,恒生银行在深圳设立首间代表处。1997年香港回归,恒生是首家获批将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香港银行。1998年底,恒生在北京成立代表处。2004年5月,恒生银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恒生拥有丰富经验和财务实力,及优质的专业服务。
3、永隆银行
永隆银行是香港所有银行中汇率最优惠的银行,换汇率通常比一般的华资银行高2-3个点。所以如果您经常与美国等国家做外汇生意,或经常电汇(TT),可选择此行。另外,由于永隆被招商银行收购,建立起强大的网络,招商银行和永隆银行可实现对汇,所以经常涉及到内地的业务的,永隆银行不失为不错的选择。
4、东亚银行
东亚银行于1918年在中国香港成立,一直致力为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及世界其他主要市场的客户,提供全面的零售及商业银行服务。东亚银行是香港最大的独立本地银行,于2018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总额达港币8,395亿元(1,072亿美元)。
5、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香港)或中银香港,是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最主要资产,也是中国香港第二大的商业银行集团,在香港分行超过300家。中银香港由12家中国银行的附属银行及机构,于2001年10月1日重组合并而成,并于2002年10月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⑩ 政策性金融机构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最根本的区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
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
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
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