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上着手。
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
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第一,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第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第三,创新贷款机制。
第四,创新担保与抵押方式。
第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
2.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4. 小微企业金融债指的是什么
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实体经济成为了银行资金投向重要方向,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金融债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就是银行等获银监会批准,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金融债。
(4)小微企业小微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贴现金融债券。
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
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利率为9%,第二年利率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
5. 金融机构的小型机构
小型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办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谈到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时,做出上述表示。
周小川还谈到,要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
存款保险制度箭在弦上?
周小川表示,要积极发展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要放宽对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
在大多数银行业人士看来,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门当户对”,但发展中小银行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原因在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中小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
现阶段,中国尚未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国有大型银行享有国家信誉,作为其隐性担保;而中小银行则不具备上述优势,相对而言处于市场不公平的地位。从破题小微企业贷款难的角度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不宜迟。
一般而言,完成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大部分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随着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各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3年7月19日,央行实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央行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
利率市场化推进将导致银行竞争加大,并大幅压缩利润空间。同时包括储户与贷款者都存在道德风险,即储户可能会忽视风险选择利率高的金融机构,而贷款者为获得贷款,不得不多投风险与收益均较高的项目,系统性风险将上升。
为了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有必要,使银行管理有自我约束机制。而从决策层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动作以及表态来看,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到来。
货币政策继续稳健
周小川还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总量,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2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分别高2.3个和1.9个百分点。
增量上来看,今年上半年人民币企业贷款增加2.42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03万亿元,占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42.6%。
周小川还提出,2013年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两个不低于”(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
具体措施上,周小川称,要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与此同时,一方面,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截至目前,八家已经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已发行,或者已公开表示有意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到2012年10月底,银监会已批复小微企业金融债3195亿元。
此外,周小川还提出,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6. 小微企业贷款政策有哪些
一、申请企业抵押贷款需满足的基本条件:1、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2、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3、公司注册与营运1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是贷款额的3倍以上。4、申请企业抵押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贷款卡(正反面复印)。2、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企业经营资格/资质证书(没有不需提供)。
三、企业财务资料:1、纳税证明。2、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经营资料:1、近半年银行对账单。2、企业近半年中的几张主要发票。
五、抵押资料:1、抵押保证:房地产权证 个人需要:户口本,结婚证。2、原来的银行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的不需提供,有按揭的安排垫资解押)。3、信用查询授权书。4、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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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上着手。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8. 12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取得利息免增值税是真的吗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了就好。
9.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