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来后金融业和生活源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具体税率还未定。
金融方面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预计将定在6%。金融商品买卖适用回税率或免税或为6%,但采用何种计税方法仍不确定。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复杂,营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对金融行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是政策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所在。答
3.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的规定如下:
1、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是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税率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来源于网络
5.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率是6%但征收率是3%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1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2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3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4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 营改增后,商业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5%变更为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6)营改值金融服务业税率扩展阅读:
营改增注意事项:
1、税控专用设备抄报税: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开票前需要进行抄报税处理,以免影响您当月开票和申报上期税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使用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需要联系技术公司开通网上认证功能。同时从5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范围从目前纳税信用A级扩大至B级纳税人。
3、在合同的开始,就会提及合同双方的情况。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7. 营改增 对于服务业 怎么交税 怎么做账务处理
服务业适用于6%的税率。
账务处理办法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1.03*0.03)
2、交纳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前,距离5月1日最后四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推行营改增的期限仅余半月,这预示着实施四年多的营改增改革即将迎来“收官”之战。
1、建筑业:层层分包模式难以为继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单看税率在四大行业中涨幅最大,虽然税基由营业额转变为增值额(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产生大量抵扣,但仍对于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2、房地产业:精装修住房供给或增加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营改增迫使企业改变经营模式,适应这个过程。”通过发展多元化产业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华夏幸福基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吴中兵说,对入园的企业来说,营改增有利于刺激低端制造业向高端转化,促进研发类、更具创新性的产业发展,有利于增加企业投资。
3、金融业:优化分工 鼓励创新
全面营改增是优化流转税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保险机构来说,寿险类业务影响不大,因为按照新规,一年期以上的长险免税,短险税务成本略有增加,短期年金类业务税率也从5%提高到了6%,但是因为在房地产业租赁成本等方面的抵扣,总体上税负基本保持平稳。
4、生活服务业:减税明显 利好空前
实施全面营改增改革,生活服务业税率由5%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加之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等新规定,对服务业企业减税明显。
“对服务业占比高的地方来说,营改增将使他们得到减税后更好地发展,中央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增量用于对欠发达(服务业占比不高)地区的转移支付,一举多得。”中国财科院研究员王志刚说。
(7)营改值金融服务业税率扩展阅读:
现代服务业大体相当于现代第三产业。国家统计局1985年《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
将第三产业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2、第二个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3、第三个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研事业,生活福利事业等;
4、第四个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人民网-营改增“收官”:四大行业影响几何
8. 营改增后服务费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服务类的税率为6%。
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