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矛盾吗
截至目前,我国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结构性去杠杆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企业杠杆率有所下降。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定做好去杠杆工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
事实上,金融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本质上并不矛盾,从长期和全局看,两者甚至是相辅相成的,金融防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之间应有机统一、动态平衡。去杠杆既需要控制债务增量,也需要企业、财政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后者要求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如果金融不能服务好实体经济,最终自身的风险也无法避免。美国当年次贷危机的教训仍历历在目。值得欣喜的是,我国宏观政策正朝着金融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动态平衡的方向发展。
第四,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近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公募产品在满足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资产,且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此外,《通知》在支持非标回表方面也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是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二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解决占用资本问题。
下一步,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跟进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努力实现金融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机统一和动态平衡。
双方并不是很矛盾。
消息来自央广网。
❷ 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❸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 《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举措包括: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象,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并实行差别费率、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强化财税正向激励、构建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和优化监管考核机制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实施跟踪评估。 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风险补偿机制,并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监管考核机制,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等。”《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补偿、凝聚担保机构合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也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❹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措施如下: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3.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❺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上着手。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❻ 如何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针对当前小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2012年4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制定了在财税、融资、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开拓市场、集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小微企业全面发展的“国29条”,这些政策和措施必将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必须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强化政府支持与引导
1.探索建立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体系。一是政府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完善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三是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2.完善融资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调查与分析,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有效抑制民间借贷高利暴利倾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传销等违法行为,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正规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与风险。
3.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进入担保业。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于适当的风险补偿。规范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程序,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筹建分支机构,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和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创造必要条件;建立贷款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完善融资市场体系,优化金融服务
1.加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根据小微企业的不同特点,相应确定信贷扶持重点、融资比例和融资方式。积极响应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各项机制,以满足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严禁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2.培育和发展小金融机构体系。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市场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相适应的各类小金融机构,对小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
3.大力开展股票市场融资。推动小微企业股份制改革,充分发挥股份制融资的作用。各地都要着重指导和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主业突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扩大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融资规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完善小微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努力为有潜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直接融资机会。
4.大力开展债券融资。发展小微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大力开展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券融资业务。放宽对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的额度限制,扩大发行规模。
5.大力开展创业风险投资。建立健全风险资本筹集机制和循环机制,以民间资本为主体,政府资金为引导,风险资本运作机制市场化。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强化国家法规政策支持。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努力为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小微企业要推进管理创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与质量;加强资金流管理,开展资本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金良性循环,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规范、真实、及时、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❼ 2019年一季度以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否有明显改善
央行数据显示,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持续增加。截至3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0万亿元,同比增长19.1%;一季度增加5529亿元,同比多增2899亿元。不仅总量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面也在稳步扩大,3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281万户,其中一季度增加142万户,同比多增108万户。
❽ 对文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一、高度重视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一)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和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见支持的小微文化企业,是指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要充分认识发展小微文化企业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提高小微文化企业创新能力、扩大发展规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解放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
二、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二)培育企业发展优势。指导小微文化企业以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为导向,以创意创新为驱动,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在开展特色经营、创新产品特色和服务、提升原创水平和科技含量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配套措施,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拓展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体育和特色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空间。
(三)激发企业创新意识。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把握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结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发展趋势,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为企业提升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市场化运用水平创造条件。加强文化品牌建设,促进小微文化企业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小微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业务培训、树立典型、总结模式、推广经验等形式,帮助和引导小微文化企业建立与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发展活力。鼓励小微文化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拓展经营领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文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推广一批文化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支持创业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机构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三、打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优化文化市场环境。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微文化企业。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查询、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的便利程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小微文化企业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经营。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畅通维权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小微文化企业合法权益。
(六)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现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水平,将服务效果作为认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的一项重要条件。支持合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废弃工业设施等,将其改造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对小微文化企业自发集聚形成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加强规范和引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应配套服务,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鼓励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新兴创业载体的发展,拓宽小微文化企业的互联网创业发展渠道。实施“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和孵化效果显着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载体。
(七)加快人才培育步伐。将小微文化企业培训工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扶持范围,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网络课堂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扩大小微文化企业培训工作覆盖范围。打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的体制壁垒,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文化艺术人才开放的职称评定制度。实施“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适应创业创意人才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要,运用市场化办法,体现普惠性原则,通过合适的平台,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展示机会、扩大品牌影响,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和创业团队孵化。
(八)拓展企业营销途径。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展会、中小企业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等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可向小微文化企业适当倾斜。培育一批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纪、代理机构。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帮助小微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建立和拓展海外营销网络。研究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措施,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九)鼓励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具体措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四、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巩固和深化文化行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开展小微文化企业财务咨询、项目对接、贷前辅导等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小微文化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探索开展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的便捷化、规模化、个性化水平。鼓励各级政府搭建的中小融资担保平台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担保。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提升面向小微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规模与水平。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广小微文化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和行业集优债券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文化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积极引导各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文化企业。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鼓励文化产权交易场所为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示范作用,着力改善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加大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措施,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企业需求的有机衔接。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促进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和实施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培育专项计划,并探索建立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支持动漫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构建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丰富信息发布、政策查询、融资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内容。加快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交流、项目与产品查询等公共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发面向小微文化企业的特色专业服务产品,发挥平台网络辐射作用,逐步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建立小微文化企业服务台,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予以重点培育。积极开展小微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信用好的小微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文化行业协会、商会吸收小微文化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小微文化企业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各类小微文化企业载体在发展规划、信息交流、市场推介、创意转化、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广泛报道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形势和扶持政策,深入挖掘和宣传成功企业的典型经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精神,形成有利于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坚定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信心
(十七)强化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落实,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充分发挥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文化行政部门纳入领导小组,做好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形成政策叠加优势。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对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情况定期抽样调查和常态化监测分析机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❾ 如何做好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藏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信誉程度高,金融风险小,贷款损失率低,小额信贷市场前景广阔。国际行动援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小额贷款被许多银行看作是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一种手段。因此,要打破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认识误区,通过制定恰当的定价策略,实现规模经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适当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中来。要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并将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机构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间接地引导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延伸到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帮助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可以依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将农民的存款和消费记录等现金存量和流量数据纳入农村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信用评级系统,作为辅助手段,扩大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民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与服务。以助农取款为基础,开办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余缺调剂以及反假宣传、反假监测和通信联络代理项目,为偏远农村群众使用现金、兑换零钱、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便利,同时扩大金融宣传,打击制贩假币等犯罪行为。
五是开辟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的新通道。积极开展金融消费维权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消费投诉,按类别指导农民的金融消费投诉维权,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是构建农村经济金融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农村覆盖面广、情况真实可靠、信息反馈快速的监测网络。
七是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普惠金融体系向贫困和偏远地区深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知识普及、农民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可以使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逐渐认识并接受各类现代金融服务,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发展成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升级,以此弥补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将中央提出的“发展金融普惠体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