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又有哪些银行同业业务违规处罚
二)、处罚案例
在已经公布的59件同业业务违规案例中,问题最多的是提供隐性担保和违规出表,案例占比高达30%。其次是同业资金投资违规投资非标业务,还有譬如同业资金转存款和少量同业代付问题。
典型案例如天津银监局查处广发银行天津分行的违规案例,在违规事由中提到该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该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罚款30万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苏银行查处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类似上述案例,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办理同业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在该业务中,中银江苏分行为资金提供方和风险实质承担方,交易对手银行仅发挥通道作用,不承担风险。资金投向其授信客户,所投资金也占用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但中银江苏分行将该业务纳入“定期存放境内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并按同业资产的标准计量风险和计提相应资本。
在已公布数据中,建设银行被罚的金额最高,达到910万人民币;被罚金额排名前四的也是传统四大行。
2. 银监会 同业统一授信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信用等级评定,还是可以只授信不评级
可以的,因为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个机构而已
3.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借出)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今天刚好和同业的同事打球,向他请教了一下。我会用简单语言来描述一下理论和实战。
在市场中实战的东西,可能大家会更感兴趣。让不干金融的人也能津津有味的读一读。
同业拆借、同业拆出;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同一业务的两个对手方的角度,我在下面可能说着说着就哪边更有意义就说哪边了,你懂的。
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我是做线上的。
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除非你有质押物,一般是债券。)<--------括号里的话是错的!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谢谢@罗璞 的提醒!我确实只做过信用的,但是看上面那个网址,以为同业拆放和信用拆放不同,包括了各种质押买断的回购,今天特地请教了Boss,应该是单纯信用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一般每天11: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 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感谢@少少流、@张伟 以及@meta (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晕。外资行我稍后会验证)。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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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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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也要做授信。
期限:4个月~3年。一般很少有短期限的,都一两年,这和借款方的用途有关系,太短了不好操作。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100%,不占用信贷额度。
实战意义:这里面可以玩出好多有意思的东西来,转自某篇小说里的操作方法,可以规避监管的,把借款方当个通道。比如银行想购入一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可以借款给某非银机构,由非银机构出面购买股权,然后享有20%收益的通道费。注意这是小说里说的哦,实际操作我没见过,但是理论可行。
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
条件:需要授信。与拆借\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可银行可非银金融机构。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当拆出方不是银行时,非银机构一般指集团内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客户的存款。有些时候把农信社也归入非银机构。
计息:和线下拆借差不多。
期限:随意。但这么折腾,一般不会太短。
风险:与拆借类似,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比线下拆放风险小,其他差不多。既然有成熟的线上拆借市场了,所以线下的不太做了,一般作为线下的替代品。银行是不可以存到非银的。同业拆放,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是转移的,这笔资金已经不是我行的钱,不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是有违约风险的,就像上个月闹钱荒,就有很多违约;而存放同业,是在其他银行开户,所有权不转移,那些钱仍在我行账户(我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户名是我行),是我行的钱,放在他那里也是我的钱,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除非该行倒闭,否则我行是有权把钱提出来的。按照前辈@黄昂 的说法:拆借:出钱人家划入的是非同名账户,一般为融资方的账户中;同存:存放出钱方在融资方开立同名存款账户,将资金划入,融资方必须开立存单。
此外科目的话,不同机构大同小异,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归属在一个大科目下的不同子科目,同业存放则自己在一个科目下。应@刘喵喵 的问题,具体来说,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都在“同业拆借”这个大科目下,在这个“同业拆借”大科目下,同业拆借在“同业拆借”(同名)这个子科目下,同业借款在“同业借款”这个子科目下。
最后,总结性的说这三个的共同点是不占信贷规模、不交税,不同点是同业借款很烧风险资产,但利率高。至于线上线下的信用拆借的话,一般线下的交易,除了是长期头寸考虑外,还为了满足一些流动性指标,比如流动型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
4. 授信额度和敞口额度是不是一样的
不一样。敞口额度,是企业实际可用于支付的信贷资金额度,银行账面贷款或承兑版额权度等于敞口额度与保证金额度之和。
而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灵活便捷、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产品,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
5. 如何撰写银行同业授信报告
撰写银行同业授信报告额基本程序:
1、整理、编制工作底稿、分内析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容
2、授信方案的设计、沟通与调整;
3、撰写初稿、深入分析;
4、打印校对;
5、组织讨论、修改定稿;
6、装订附件、提交审查。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 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6. 授信额度,授信敞口,授信已用敞口有什么不同吗
额度是含低风险的
敞口是银行有风险的
已用敞口是指敞口额度里用了多少敞口
7.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1、二者含义不同。
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业务,同时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这是银行同业业务中的一种。
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
2、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银行的负债,而后者则是银行的资产。
同业存放是银行同业业务的一种,从会计科目的分类来看,属于银行的负债。而存放同业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在会计科目中属于银行的资产。两者所属的会计科目还是完全不一样的。
3、二者功能不同。
从功能来看,同业存放说到底是银行提供服务的一种。而存放同业,只是银行实施的一种行为。
(7)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扩展阅读:
同业存放,也称同业存款,全称是同业及其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
(1)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2)同业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存放同业是指: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2)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4)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网络-同业存放
网络-存放同业
8.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9.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三者的风险不自同:
1、同业拆放的风险:同业拆放的大于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同业通常需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
2、同业借款的风险:同业借款的风险介于同业拆放和存放同业之间。
3、存放同业的风险:较小,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进行质押。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同业拆放的概述:同业拆放是国内银行向国内外银行同业拆借的各种货币资金。
2、同业借款的概述:同业借款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3、存放同业的概述: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三者的期限不同:
1、同业拆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同业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
3、存放同业的期限:4个月至3年(含3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