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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是黄金生产者和供应者同需求者进行交易的场所。世界各大黄金市场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统。其构成要素,从作用和功能上来考虑,可分为:
(1)为黄金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欧式黄金交易:这类黄金市场里的黄金交易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比如伦敦黄金市场,整个市场是由各大金商、下属公司相互联系组成,通过金商与客户之间的电话、电传等进行交易;而苏黎世黄金市场,则由三大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结帐清算。伦敦和苏黎世市场上的买价和卖价都是较为保密的,交易量也都难于真实估计。
美式黄金交易:这类黄金交易市场实际上建立在典型的期货市场基础上,其交易类似于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其它商品。期货交易所作为一个非赢利机构本身不参加交易,只是提供场地、设备,同时制定有关法规,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地进行,对交易进行严格地监控。
亚式黄金交易:这类黄金交易一般有专门的黄金交易场所,同时进行黄金的期货和现货交易,交易实行会员制,只有达到一定要求的公司和银行才可能成为会员,并对会员的数量配额有极为严格的控制。虽然进入交易场内的会员数量较少,但是信誉极高。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为例:其场内会员交易采用公开叫价,口头拍板的形式来交易,由于场内的金商严守信用,鲜有违规之事发生。
(2)黄金市场买卖参与者
国际金商:最典型的就是伦敦黄金市场上的五大金行,其自身就是一个黄金交易商,由于其与世界上各大金矿和黄金商有广泛的联系,而且其下属的各个公司又与许多商店和黄金顾客联系,因此,五大金商会根据自身掌握的情况,不断报出黄金的买价和卖价。当然,金商要负责金价波动的风险。
银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仅仅为客户代行买卖和结算,本身并不参加黄金买卖,以苏黎世的三大银行为代表,他们充当生产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经纪人,在市场上起到中介作用。也有一些做自营业务的,如在新加坡黄金交易所(UOB)里,就有多家自营商会员是银行的。
对冲基金:近年来,国际对冲基金尤其是美国的对冲基金活跃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在黄金市场上,几乎每次大的下跌都与基金公司借入短期黄金在即期黄金市场抛售和在纽约商品交易所及黄金期货交易所构筑大量的淡仓有关。一些规模庞大的对冲基金利用与各国政治、工商和金融界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较先捕捉到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利用管理的庞大资金进行买空和卖空从而加速黄金市场价格的变化而从中渔利。
各种法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这里既包括专门出售黄金的公司,如各大金矿、黄金生产商、黄金制品商(如各种工业企业)、首饰行以及私人购金收藏者等,也包括专门从事黄金买卖的投资公司、个人投资者等。从对市场风险的喜好程度看,又可以分为避险者和冒险者:前者希望黄金保值而回避风险,希望将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如黄金生产商、黄金消费者等;后者则希望从价格涨跌中获得利益,因此愿意承担市场风险,如各种对冲基金等投资公司。
经纪公司(Brokerage Firm):是专门从事代理非交易所会员进行黄金交易,并收取佣金的经纪组织。有的交易所把经纪公司称为经纪行(Commission House)。在纽约、芝加哥、香港等黄金市场里,有很多经纪公司,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黄金,只是派出场内代表在交易厅里为客户代理黄金买卖,收取客户的佣金。
(3)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
随着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保证市场的公正和公平,保护买卖双方利益,杜绝市场上操纵价格等非法交易行为。各地都建立了对黄金市场的监督体系。比如: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FC)、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香港的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
(4)有关的行业自律组织
世界黄金协会:是一个由世界范围的黄金制造者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机构,其总部设在伦敦,在各大黄金市场都设有办事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引导黄金市场上的结构性变化(例如:消除税收,减少壁垒,改善世界黄金市场的分销管道等)来尽可能提高世界黄金的销量。对世界黄金生产形成稳定的支持,并在所有实际和潜在的黄金购买者之前树立起正面的形象。
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成立于1987年,其主要职责就是提高伦敦黄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及扩大伦敦黄金市场的影响,为伦敦招商,促进所有参与者(包括黄金生产者、精炼者、购买者等)的经营活动。同时与英国的有关管理部门,如英国金融管理局,关税与消费税局等共同合作,维持伦敦黄金市场稳定而有序的发展。
❷ 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
邮政金融:邮政储蓄专业论文[邮政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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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
1.邮政储蓄和邮政体制都需要改革
中国邮政金融业务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至2002年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369亿元,市场占有率为8.48%,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居第五位;邮政储蓄机构网点31704个,仅次于农行居第二位;代办保险、发放工资、代收税费等各项代理业务合计达到1600多亿元。
但是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发展,一些过去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逐渐突出。目前邮政储蓄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邮政储蓄机构吸收储蓄存款再转存中央银行、获取高额转存款利息(目前邮政储蓄的转存款利率为4.131%,而在中央银行连续降低利率之后,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已降为1.89%,两者相差近2.24个百分点)的做法,使邮政储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并引发了一些基层机构的违规操作;
第二,因邮政储蓄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对基层邮储机构的违规行为难以监管;
第三,邮储与邮政搅在一起,为邮政提供隐性巨额补贴,不仅不利于邮政业务的核算,也不利于邮政部门职工专注于主业,延滞了邮政部门自身的结构调整。事实上,由于邮政储蓄已经成为邮政系统最具获利能力的部门,很多基层机构都将之作为“吃饭业务”大力发展,而邮政原有的业务能力相对削弱;
第四,转存款利息与吸储利息之间的巨大利差由中央银行承担,实际上是迫使中央银行承担了本应由中央财政负责的出资职能,造成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职能混淆,同时也加大了货币政策操作的成本。
另一方面,邮政体制也迫切需要改革。其问题主要是:
第一,邮电分离后,邮政系统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较为突出,服务效率相对较低,亏损严重。
第二,东西部居民所享受的邮政公共服务水平相差极大。例如北京、上海邮政业务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以排名23、26位,西宁则列于130位之后。
第三,外资快递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邮政体系在强敌面前竞争乏力,市场占有率迅速减少。目前在部分沿海地区,大约90%的市场份额已被外资公司夺去。
此外,在世界一些国家纷纷改革既有邮政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2.对现有改革方案的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曾多次酝酿改革。1998年邮政、电信分离后,从1999年开始推出“8531计划”。即在四年中,分别将国家对邮政的亏损补贴额减少至80亿、50亿、30亿和10亿。1999年,有关部门还设计了将邮政储蓄从邮政分离出来,单独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方案。但是,上述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解决邮政系统和邮政储蓄的实质问题。
首先,从单独改革邮政体制方案的实施情况看,尽管国家财政确实逐年减少了对邮政的补贴,但邮政部门的亏损并没有减少乃至消失,而是通过不断扩大邮政储蓄的规模、用邮政储蓄的盈利弥补邮政的经营亏损。而邮政储蓄的盈利又主要来自中央银行为之提供的高额转存款利息。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最高只有3.78%,人民银行至少要负担0.4个百分点的利差倒挂损失。随着邮政储蓄存款的迅速增加和中央银行再贷款数量的减少,人民银行的负担也不断加重。以2002年为例,当年邮政储蓄余额为7373亿元,而再贷款余额仅为1374亿元,两者相差近6000亿元。再贷款的利差倒挂加上转存款利率与存款准备金利率之间的利差,人民银行承担的损失接近140亿元。对于国家来说,相当于按住了左边衣袋,却不得不从右边衣袋掏钱,并无实质意义。
随着国家补贴的减少,迫于扭亏的压力,邮政部门为降低成本而收缩了不少网点,造成普遍服务能力(特别是农村)下降和服务质量恶化。例如,某省两个乡8000多人口共用一个邮电所,所里只有一个工作人员,且办公条件十分恶劣。这种状况不仅与中国作为经济大国的形象不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令的畅通。
其次,由于单独改革邮政储蓄的方案未考虑邮政体制的现实困难,无法弥补邮政在提供服务中出现的窟窿,在现实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邮政系统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储蓄,而且越是基层比重越高。据介绍,在一些农村支局,邮政储蓄的收入占比高达90%,一旦将邮储从邮政分离又没有补偿措施的话,这些邮政的营业网点将立刻垮掉。因此,该方案必然会遭到邮政部门的抵制。
上述分析表明,将邮政体制撇在一边,单独进行邮政储蓄的改革不可行;不考虑邮政储蓄改革,单独改邮政体制也不行,邮政储蓄改革必须与邮政体制改革联动进行。惟此,才有可能兼顾邮政、财政和中央银行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改革能够顺利推进。
二、关于邮政储蓄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的构想
1.改革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邮政专营的局面已被打破。邮政部门的高收入领域受到挤压,而亏损的普遍服务(尤其是农村的信函投递服务)又不能不做,由此造成邮政部门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
需要指出的是,邮政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的是政府职能。邮政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着国家政权,是传递党和政府声音、保证我国13亿公民通信权利的重要工具。因此,将邮政系统定性于企业,简单地归于企业化管理是有问题的。对于普遍服务的亏损部分,国家有义务给予资金支持。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邮政都是给予财政方面支持的。例如美国、英国将邮政定位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享受免税待遇;日本、印度的邮政职员均被列入公务员系列,享受与政府雇员相同的待遇。相比之下,我国的邮政事业还很不发达,服务能力和水平都相对低下。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国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人口10亿,其拥有15万个邮政网点,25万个投递员。而在我国,相对于960万平方公里和13亿人口,却只有7万个网点,10万个邮递员。除少数大中城市外,公众享有的邮政服务还远远不够。因此,财政过去对邮政提供的资金相对还是不足的。
基于上述理由,财政对邮政必须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这是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邮政储蓄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的方案构想
我们说财政必须支持邮政业务的发展,并不等于要让财政将邮政全部包下来。邮政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通政类服务,主要是保证党中央声音的及时传递和政令的畅通,具体包括党报党刊的发送、机要文件的传递、边防官兵信函的邮递等等。显然这类业务的经营亏损是需要财政补贴的;二是通民类业务,主要是保证公民的通信权利,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这类业务也属于政府职责,应由政府承担收入无法弥补支出形成的缺口;第三类是通商类业务,主要是利用现有国内邮政网点,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商业性服务,包括集邮、快递、代理收费、汇兑、邮政储蓄等。这类业务通常是营利性的,无须财政补助。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实际亏损额,据邮政部门的测算,每年至少需财政补贴100亿元才能自求平衡。其理由是,根据“8531计划”,中央财政从1998——2002年共补助邮政170亿元,加上113亿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平均每年补贴70亿。如果考虑到邮政收入的水分(2002年估计为30-40亿),则合计为100亿元。而根据中介机构的测算,该数值为45亿,两者差异较大。由于过去邮政对各类业务没有单独核算,不同业务混在一起共用邮政设施和网络,所以要得出准确的数据相当困难,这也是财政与邮政部门产生意见分歧的主要原因。考虑到2002年在中央财政补贴10个亿的基础上,邮政储蓄还划拨了盈利100余亿用于弥补邮政亏损,在邮政现有经营水平下,100亿的估计可能比较接近现实。但是现实并不等于合理,通过改革,邮政部门应该能够在改善服务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这一点也正是我们改革的目的。
根据邮政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现状,我们提出“两步走”的改革设想:
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将通商类业务与其他两类业务剥离出来,准确核算各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在这一阶段,邮政储蓄等通商类业务仍留在邮政体制内,但须独立核算,同时逐步放开其资金运用领域,培养经营能力。这一阶段大约需要3-5年的时间。
第二步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通商类业务的市场化运行。在这一阶段,通商类业务与邮政体制完全脱离,自主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邮政体系应通过运营机制的改善,进一步提高邮政体系的效率和服务能力。
做出这一设计的目的,主要是在不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平稳推进邮政体制和邮政储蓄的改革。一方面,要使有关各方都能承受,即财政少拿一点、邮政不致失衡、中央银行负担得到减轻;另一方面,也要促使邮政体系向更有效率、更有竞争力方面转变。
3.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一步改革的要点可以用五句话归纳:“分离业务,独立核算,以盈补亏,调整结构,加强监管”。
分离业务:即将邮政的普遍服务运营与通商类服务运营分离开来,在国家邮政局下分设快递、邮储、代理等独立运作的业务实体。将目前混用的办公设备一律划给普遍服务部门,通商类业务部门仍需借用的,普遍服务部门可以按合理的价格收费。
独立核算:即对分离后的经营主体采取独立核算、分别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办法进行管理。通过几年的试运行,就可以大体搞清楚各类业务的成本及其他核算数据,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依据。
以盈补亏:即下面分开经营,上面并账补贴。国家邮政局用下属通商类业务部门的盈利和缴费来弥补普遍服务的亏损,如果仍有缺口,则由财政给予补贴。
调整结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邮政部门自身要调整业务结构,将发展业务的重点从邮政储蓄转向邮递的本业,努力提高邮政领域的竞争力。邮政属于规模经济行业,只有扩大信函数量,现有的投递网络和设施才能充分发挥效用。美国每年人均信函达到700封,英国为300封,而我国只有15封,差距之大说明邮政系统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特别在银行账单、广告等方面还大有拓展的余地。
二是邮政储蓄部门要调整资金运用结构,随着其他业务的展开,逐步减少向中央银行的转存款,提高邮储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监管:应明确邮政储蓄机构的金融机构属性,使其在业务上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消除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步改革的要点是,“分离机构,市场化运作”。
分离机构:可在适宜的时机将邮政储蓄从邮政部门脱离,成立完全独立、自主经营的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通商类业务如快递,也可以分拆上市,或吸收外部资本进行重组。
市场化运作:脱离邮政体系机构将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其盈利不再用于亏损部门的补贴,而是依法纳税。获得专营权的,政府还可以考虑收取合理的专营费。
机构脱离后,邮政系统普遍服务的亏损部分全部由财政补贴,但随着邮政体系的分拆、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业务发展,财政承担部分应比改革前的亏损相对要小得多。
4.有关政策配套
实现上述改革需要一些政策配套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对邮政实行减免税政策。如前所述,由于邮政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部门,财政理应给予免税,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过免税,估计可以使邮政增收20亿左右。
第二,允许邮政部门适度扩大通商类业务的范围。例如开办简易养老保险,代办养老金发放等等。如果这类业务能够开展起来,每年为邮政提供数十亿的盈利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人民银行不要一次性将转存款利率降到存款准备金利率的水平,而应制订一个逐年降息的计划,以使邮政储蓄机构对未来几年能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并据此安排资金运用结构的调整。随着邮政储蓄资金运用范围的拓展,人民银行可逐步取消对邮政储蓄转存款的优惠政策。这样既使邮政能有一个平稳的过渡时期,保证正常运转,也使财政不至于面对过重的补贴压力。
第四,适当放松对邮政业务的价格管制,使邮政部门有权根据市场竞争的状况及时调整价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目前国家邮政局隶属于信息产业部,对邮政行业管理不具备权威性。建议将邮政局设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赋予其执法权。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现存信函市场的过度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整顿的核心是提高经营信函业务的门槛,确保邮递公司的资质,制止不合理竞争。
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做到在财政少出钱甚至不出钱的情况下启动和推进邮政和邮政储蓄第一阶段的改革。
三、未来邮政金融改革的理想模式
1.邮政储蓄银行的性质
我们认为,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应当是一个普通商业银行,而应定性于以批发为主的特殊商业银行。即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理由如下:
第一,从邮政储蓄的现有人员构成、知识结构以及运作方式来看,邮政储蓄部门根本不具备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一旦开展零售业务,必将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面对的困难不少,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去建设第五个国有商业银行。
第三,邮政储蓄由于得到民众的普遍信任,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在吸收存款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原因,近年来已经引致不少批评。如果将邮政储蓄银行建成一个普通商业银行,从商业利益出发,其必定不会愿意向农户和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从而进一步加大农村的资金缺口。这一点已经从我国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发展轨迹得到验证。
如果邮政储蓄银行在资产运用方面采用以批发为主的模式,则不仅可以省去大量贷款审查和风险管理人员,避免不良贷款出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调控经济的需要选择资产运用方向,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
2.如何与农村金融改革配套
由于邮政网点的普及性,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村。为使来自农村的资金能够用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通过某种制度设计让邮政储蓄吸收的部分存款能够在农村留下来。例如,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是否可以在省政府协调、提供某种保障的情况下,将一定比例的存款交给农村信用社运用。至于资金运用的期限、利率等条件都可以通过谈判决定。
另一方面,邮政储蓄通过为农村居民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村为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生存保障,而且还可以探讨用保单到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的新业务,从而为农民和乡镇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
3.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运用范围
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似应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批发业务:
第一,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特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利用邮政储蓄的一部分资金参与国有银行的改组改造。第二,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资金的富裕者向短缺方提供资金。第三,购买国债获得长期稳定收入。第四,购买部分信用等级高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第五,委托国家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运用资金。第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建议在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时,为之设置专门的法律,对邮政储蓄银行的性质和职能给出明确的定义,并在资金运用的结构比例方面作出规定。
❸ 结合“占领华尔街运动”的背景和《金融的逻辑》谈谈你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看法。一篇2000字论文。求助啊。。
国际金融业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1)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欧洲模式;(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美国模式。1999年11月12日,美国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开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在美国实行了70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混业经营是金融企业为了实施多元化经营,加强综合竞争力所采取的重大变革。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这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预示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一)80年代,我国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是由于当时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金融经营者素质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缺乏内控和约束制度,一些金融机构产生了严重的经营问题,大量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首先,分业经营增加了金融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从事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通过存、贷利差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另外,大量贷款也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减少了收益。证券类金融机构由于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非法筹资或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近几年,在全球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使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停滞不前,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等等。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这些都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实行混业经营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即全能银行作为其主办银行。全能银行在面对客户时,可以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抵押、保险等内容的一条龙服务。其次,发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收益。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中间业务增加盈利。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业。只有把我国的金融业壮大为能提供多种服务的全能型金融集团,才能抵御国外银行带来的冲击。
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购并浪潮呈现出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形成了许多跨国金融集团。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涌入我国,而这些银行或公司大多是全能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因此,只有在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广泛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之前,塑造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金融机构是迎接“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禁区逐渐被打破。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
❹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怎么写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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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我国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然在对于城镇化的进程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扩展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渠道,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另外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可以有效配置市场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城镇化进程的基本动力。论文将以城镇化的定义和内容为主线,从理论角度来全面阐述金融支持与城镇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得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不足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人口城镇化;金融支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新型农村机构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自由,我们可以看到各类新型农村机构不断进行深化变革,除了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之外,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主要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对象,特别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来阐述新型农村机构的发展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国家政策、自身发展的主要问题等方面来分析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从金融业务产品的外部因素到金融人才、内部管控等的内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最终从政府、各金融机构本身、市场外部环境、内部管理改善等各个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从而可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的寻找解决的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也越来越显现,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越来越不可动摇,国家也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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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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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❾ 关于我的毕业论文 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选择 请帮帮忙
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
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
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3.1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
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
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
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
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
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
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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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和金融效率的关联性研究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金融效率的提高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文章就金融工程和金融效率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如何发展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 金融工程 金融效率 关联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直接促进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使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金融工程于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领域中出现,并伴随和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变革。至90年代,大规模、大范围地运用金融工程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的金融工程化趋势已不断加强,金融工程日益流行并对金融效率产生深远影响。
1 金融工程及金融效率
1.1 金融工程
关于金融工程的定义有多种说法,美国金融学家约翰·芬尼迪(John finner?鄄ty)提出的定义最好: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
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核心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效率,它包括: 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
1.2 金融效率
一般来讲,效率在经济上指的就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因此,金融效率就是指金融部门的投入与产出,也就是金融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之间的关系。金融效率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微观金融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三种。金融宏观效率包括货币政策效率、货币量与经济成果的比例关系,金融市场化程度和金融体系动员国内储蓄上的效率等几个方面。根据金融压制论的观点,资金外逃是一个国家宏观金融效率不高的重要标志。微观金融效率主要指市场微观主体即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机构的资本创利水平、金融机构资产盈利水平、金融机构人均资产持有量、金融机构人均资本(一级资本)持有量、金融机构人均利润水平和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资产质量。金融市场效率包括货币市场效率和证券市场效率。对金融市场效率的考察可以从市场的规模、市场的结构和市场的成熟程度多个角度来分析。
2 金融工程和金融效率的关联性分析
金融工程是市场对更高的金融效率不断追求的产物。而金融工程一经产生,便迅速发展成为金融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并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金融工程的产生是市场追求效率的结果,而在其产生之后,其存在和发展确实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效率的提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2.1 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微观效率
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核心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通过金融工程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2 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首先,金融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提高了金融效率。通过金融工程开发的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加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融资便利程度。利用金融工程设计开发出的金融市场组织形式、资金流通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等,能够从技术上和物质条件上满足市场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无纸化交易与远程终端联网交易方式加快了资金流通速度,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使投融资活动更加方便快捷,金融市场效率大幅度提高。
2.3 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
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众多经济金融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金融工程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规范和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10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10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运用金融工程方法可以增强金融市场的完备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切实创造新价值,最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3 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从金融市场效率考察, 中国目前仍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不但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效率无法相比, 而且与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的金融市场效率相比差距也很大。1996年,中国金融整体综合竞争力排名第37位。在金融效率、股票市场和金融服务三类指标中,分别排在45、32、34位,其中,金融效率表现最差。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我国政府和金融界已经逐渐认识到金融工程在未来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 金融监管部门和机构也已开始增加对金融技术的投入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但是, 体制的约束,信息技术发展的整体滞后、金融技术投入不足以及人才缺乏仍是束缚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和制约金融效率提高的直接因素。所以,大力发展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1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
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同时,建立我国的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大力发展金融工程,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这样,可以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在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下运行,提高我国的金融效率。
3.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
金融工程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应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这样,可以利用金融工程设计开发出新的金融市场组织形式、资金流通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等, 从技术上和物质条件上满足市场要求, 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 使投融资活动更加方便快捷,金融市场效率大幅度提高。
3.3 金融工程可以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
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增强。此外,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而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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