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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现金融服务承诺时间

发布时间:2020-12-10 01:37:42

㈠ 中国入世时承诺在哪一年开放金融业

加入WTO议定书的银行服务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㈡ 银行表外业务有哪些

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表外业务按其业务内容可分为承诺类业务、担保类业务、委托代理类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及咨询服务类业务。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如承诺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信用证、承兑等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收取一定手续费等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代理、分销、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代理债券、代理资金清算、代收代付、代客理财、基金托管等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建立在基础金融工具或基础金融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产品,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远期、互换金融等。咨询服务类业务是指以银行拥有的专营许可权或行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的纯咨询服务性质的业务。包括理财顾问、委托代保管等业务。表外业务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委托代理类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或有负债类业务和咨询服务类业务。其中,或有负债类业务包括承诺、担保、保函、信用证、承兑等业务。

㈢ 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银行业的条款有哪些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银行服务如下所列:

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

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限制

(3)A.地域限制

对于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地域限制将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

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

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

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

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

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

有限制。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将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B.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㈣ 银行的表外业务有哪些

信托业务来和结算业务都是表外业务。自

根据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Intermediary Business)是指中介的、代理的业务,即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

㈤ 如何写"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后的中国金融服务业"这样一个课题

后入世过渡期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研究

内 容 提 要

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时期,也即进入了“后入世过渡期”。所谓“后入世过渡期”指入世过渡后期及过渡期结束后一段时间。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联系不断扩大;资本流入的速度和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如此等等,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和条件加速变化,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要求我们进一步放松资本管制,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从入世承诺履行过程中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加速变化出发,通过分析入世承诺的履行对资本项目开放各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来探索后入世过渡期如何进一步放松资本管制,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

笔者首先在论文的基础部分(第二章)介绍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并对资本项目开放的理论和国际经验进行了述评,为探索后入世过渡期如何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从金融领域及国际收支角度分析了入世承诺履行的过程中,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的加速变化,以及环境的加速变化对资本项目开放的影响,即它是如何间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以及在推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第四章探索后入世过渡期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策略,并就资本项目开放环境加速变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最后一章对论文进行总结并给出研究展望。

关键词:后入世过渡期 资本流动 资本项目开放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timetable of China’s WTO commitment, now we are entering into the time of completely fulfilling the commitment. That is we are entering into the Post-WTO transitional time. Post-WTO transitional time refers to the post time of the commitment and some time after the ending of commitment.

After China’s entering into WTO, China has accelerated reforming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reas. Our relations to foreign trade are intensifying; the speed and scale of the capital inflows are increasing; the scale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re increasing etc. The environmental changes of China’s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are accelerating. Which asks us to loose capital control and quicken the steps of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actively、safely and orderly.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how to further loose capital control and how to actively、safely、orderly quicken the steps of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direct and indirect impact of fulfilling the China’s WTO commitment to all areas of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Firstly (in chapter two) the paper intro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And it introces the theory of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us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accelerating environmental change of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and the impact of the accelerating change to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Chapter four explores how to further open the capital account and to table a proposal of some new problems. Chapter five summarizes the paper.

KEY WORDS: Post-WTO transitional time capital inflow the opening up of the capital account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当时有学者提出应尽快在短期内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一过程推迟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项目开放问题重新

成为讨论的热点。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并不强求其成员国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中国在入世谈判时也并未承诺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中国的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行业必然得到较大的发展,服务贸易行业的开放与国际交流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资本流动,由此会对资本项目开放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在开始履行入世谈判相关承诺后,大多数实质性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将使资本管制的效力趋于下降,尤其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经营规模的扩张将会给中国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这些因素都将促进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

事实上,入世以来,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正在发生加速变化,资本流入大量增加、资本项目持续顺差并开始超过经常项目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组成部分、外汇储备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且上升势头依然未减等等。这些加速变化将推动我国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从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出台的一系列鼓励资本流出的措施来看,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有加速的趋势。

而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领域也将达到空前规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开放资本项目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从入世承诺履行过程中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加速变化出发,通过分析入世承诺的履行对资本项目开放各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来探索后入世过渡期如何进一步放松资本管制,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关于资本项目开放的研究,国内外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一直都很多,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因为资本项目开放是一国走向世界,分享全球化最为关键的一步。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经验和教训。因此关于资本项目开放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对于我国的参考这方面的研究相当多。但是就入世承诺履行与资本项目开放之间的关系,尤其针对后入世过渡期资本项目开放的研究非常有限。

冯宗宪、郭根龙(2001)合著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一书在研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决定和市场开放度模型。该书尽管未直接涉及资本帐户开放,但是它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流动、资本帐户开放的关系理论阐述的很清楚,本文的理论部分就是参考该书的论述。

华民(2003)著《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挑战和机遇》一书从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必然性、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应对资本项目开放所带来的冲击,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要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张光华(2004)著《论有序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一书通过对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作全面系统研究,为顺利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提出了一些政策指导意见。

邢毓静(2004)著《放松资本管制的进程》一书立足于中国当前建立开放型经济的进展及其对放松资本管制的现实要求,借鉴国际范围内放松资本管制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就资本管制放松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宏观经济金融方面的问题进行逐步推进的分析。

由于篇幅有限,这里仅列举了以上较为有代表性的几本论著。事实上,在入世前后,学术界对于入世将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将受到的冲击进行了广泛研究。在资本项开放方面,关于资本项开放的条件、顺序、原则等学术界也有过很多研究。但是将入世承诺履行与资本项目开放相结合的研究很少,笔者谨慎尝试将两者相结合,通过分析入世承诺兑现过程对资本项目开放的影响,想看一下,在目前及将来一段时间,即后入世过渡期,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将如何推进。由于后入世过渡期这个概念比较新,而且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金融开放的秩序不同,因此,本论文很难找到前人研究中完全吻合的理论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本论文的难度。再加上论题本身涉及的变量之多以及变量相互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让我感到重重困难。

本论题的研究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数据、图表、曲线相结合的方法。从入世承诺兑现过程中资本项目开放环境发生加速变化出发,分析环境加速变化对资本项目开放所造成的影响,在分析过程中,采用数据、图表和曲线以便将整个影响过程和影响程度说明清楚。这样通过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探索后入世过渡期如何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思路、途径、方法及对策配合的协调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有关概念界定和论文结构

一、论文有关概念的界定

1、后入世过渡期:所谓“后入世过渡期[1]”,一是指入世过渡后期,即按既定

开放承诺表进程中的最后阶段;二是指实现开放承诺表时限后持续的一段时间。

为什么要提出一个“后入世过渡期”的概念?

因为根据入世承诺表,我国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开放存在一个过渡期,即在过渡期内逐步开放,过渡期结束后将实现全面开放,因此,我国在经济、金融领域面临的全面、严峻的考验时期不在入世的初始阶段,而在入世过渡后期,以及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一段时间。随着入世承诺的全面履行,入世效应的影响将全面显现,将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产生持续的深远影响。因此,充分关注后入世过渡期中全面履约对我国经济、金融等领域产生的影响,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后入世过渡期”与资本项目开放又存在什么关系?

虽然入世谈判时并未承诺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中国的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资本流动,由此会对资本项目开放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在开始履行入世谈判相关承诺后,大多数实质性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已使资本管制的效力趋于下降,尤其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经营规模的扩张给中国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这些因素都将促进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因而,入世承诺履行与资本项目开放之间存在间接关系,并且伴随着入世承诺全面履行的进程,将对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后入世过渡期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问题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资本项目开放:资本项目开放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动态角度来讲,资本项目开放是一个逐步推进和完成的过程,目标是达到资本项目可兑换。从1996年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我国一直处在资本项目不断开放的过程中。二是从静态角度来讲,资本项目开放是指资本可在一国与他国之间自由流动,包括在金融市场的自由交易和货币的自由兑换。本文主要指资本项目开放的动态过程,强调后入世过渡期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资本项目开放环境和条件发生加速变化,要求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

二、论文结构

全文一共有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绪论,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相关文献、论文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第二章作为论文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后入世过渡期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相互促进的关系;其次对资本项目开放的理论进行述评,阐述了资本项目开放的一些经典理论,如:金融自由化理论、资本项目开放方式的理论以及克鲁格曼三角难题。最后就资本项目开放的国际经验进行分析,得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应借鉴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为探索后入世过渡期资本项目开放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实证分析了入世承诺的履行对资本项目开放的影响。分别从金融领域和国际收支角度分析了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环境发生加速变化;然后分析了环境的加速变化对资本项目开放的影响,并提出了环境加速变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潜在风险。

第四章是对第三章分析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针对后入世过渡期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客观要求,提出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其次,根据目前的经济、金融状况,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资本项目的经验教训,提出我国后入世过渡期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政策配套。最后,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提出对策。

最后一章是结论和展望。对本论文的观点、创新之处进行总结,并明确以后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二章 资本项目开放的理论与经验述评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

一、从基本概念上来看两者关系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金融服务在全球的充分配置,本国的消费者可以自由地享受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外国的消费者也可自由地享受本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其结果通常是,新的服务内容可以在全球很快推广,服务价格、服务质量趋于一致。同时通过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信息服务的自由化就会形成手续费、佣金及其他费用的跨国境支付。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与之相联系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否则就易构成金融服务的贸易壁垒。

资本项目开放通常是指一国允许其资本项目下的各种资本(包括商业性资本、产业性资本和金融性资本,但我们通常所指的资本项目开放主要是指金融性资本开放)自由流动[2]。即意味着居民可以自由进出国内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和筹资。因此资本项目的开放要求与资本流动相联系的必要的金融服务贸易可自由贸易,否则也将可能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壁垒。这可用一个例子简单表示:一个外国金融机构(如花旗银行)向本国(如中国)企业提供贷款,如果外国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资金是本国资金如人民币资金,则这种贷款涉及的是单纯的金融服务贸易;若这笔贷款需要的是外币资金如美元,这笔贷款不仅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还涉及国际资本流动,若本国资本项目不开放,本国企业所需的金融服务则难以实现,即资本项目管制构成了跨国金融服务的贸易壁垒。相反若本国限制这样的国际金融服务,国际资本也无法(也可能是不愿)流入,即对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构成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壁垒。

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资本项目开放(相应部分开放);资本项目开放也要求金融服务的自由化(相应部分自由化)。

二、从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类型看二者关系

GATS高度概括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四种基本类型:跨境交易、商业存在、消费者移动和人员移动[3]。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项目开放的相关性取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种类和其提供方式。

1、跨境交易与资本项目开放。跨境交易是指国内消费者购买位于国外的外国供给者的服务,如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外保险公司保险;国内消费者把自己资金存放于国外金融机构等。跨境交易有三种不同类型,而不同类型的跨境交易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关系又存在很大差异:第一种类型:如会计、咨询、信息服务等,由于这类金融服务并没有相应的资本流动,因而这一类跨境交易自由化并不要求开放资本项目。第二种类型:主要包括如贷款、借款等,由于这类跨境交易与资本运动密不可分,因而这一类跨境交易自由化要求一定的资本项目自由化。 第三种类型:这一类跨境交易、金融服务和其下的资本运动是不可区分的,如允许本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在这种跨境交易下,对任何一方面的限制必然影响另一方面(并不能完全停止),因此这类跨境交易也要求一定的资本管制放松。

因此,跨境交易自由化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所有)要求其下的资本流动自由化(资本项目开放),否则将可能影响跨境交易自由化利益的实现。

2、商业存在与资本项目开放。商业存在是指外国服务供给者通过收购、兼并本国的金融机构或自己建立分支机构、子公司为本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金融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形式,占了国际金融服务近70%。商业存在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关系应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居民性商业存在。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外国拥有的机构(典型的是子公司)与东道国机构合并,这种商业存在通常被看作是“居民性”商业存在,虽然这些分支机构的服务贸易在原则上能包含资本运动,但其通常受到资本控制,因而只能参与东道国资本帐户管制下允许的资本移动,以及那些并不包含资本运动的服务贸易。虽然在一些情形下,上述限制可能将外国供给者置于不利的竞争条件下,但如果资本控制是建立在国民待遇基础上的,这种管制也不能算贸易壁垒。另一种是非居民性商业存在,这主要是指外国分支机构,其与资本流动的关系类似上述跨境交易。

因此,商业存在自由化要求金融部门中的直接投资自由化,但同时也不排除一些针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控制。

3、消费者移动、人员移动与资本项目开放。消费者移动是指,国内消费者在本国之外购买服务,如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等金融服务。人员移动是指,外国人到本国国内为国内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跨国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内部调动、金融咨询服务提供等。上述两类服务虽然也对资本项目开放提出了一定要求,但由于某种原因其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比重很小,因而通常也不在各国资本项目管制的主要目标之内,从而对资本项目的开放影响很小。

综上所析,各种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对资本项目开放(部分开放)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否则将难以充分获得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相应利益。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都很难将二者完全分割开来。

资本帐户的自由化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他们不仅相互促进,而且都是一个有效率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想要最大化地获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就必须在考虑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清楚地意识到渐进地有次序地开放资本帐户的重要性。

第二节 资本项目开放的经典理论述评

资本项目开放的理论主要包括金融自由化理论、资本项目开放的方式的理论、资本项目开放的顺序以及克鲁格曼三角难题等。下面就主要理论进行回顾和述评。

1、金融自由化理论

最早是麦金农(McKinnon)和肖(Shaw)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问题时提出的。麦金农认为,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压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落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此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必须通过金融自由化来放松金融抑制,促进金融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3年麦金农和肖在研究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时提出的金融自由化主张,其主要著作是麦金农(1973)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这些理论后来成为南美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第二阶段是麦金农的理论反思,提出了资本帐户和经常帐户自由化的次序问题,并在1991年出版的《经济自由化的顺序》中提出了金融自由化顺序理论。

金融自由化包括对内和对外自由化两方面内容。对内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部门运行从由政府管制转变为由市场决定的过程,包括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业务经营自由化、市场准入自由化;对外则包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流动自由化,其核心内容是资本帐户自由化。

2、资本项目开放方式的理论

资本项目开放的方式可分为激进式和渐进式。激进式即对资本项目开放采取一步到位,取消所有的汇兑管制;渐进式即对资本项目开放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国外学者对这两种方式都作了一些研究。观点如下:

激进论者认为优点在于:(1)迅速消除资本管制,立即享受自由化所带来的好处;(2)对因改革而严重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集团进行限制,使它们难以有能力在政治上组织力量反对改革;(3)有助于促进国内金融部门提高效益,在获得资金方面引入竞争机制;(4)有助于向外界展示开放的态度和决心。缺点在于:(1)迅速实现自由化就可能造成几乎没有任何时间来出台其他各项的配套改革政策;(2)风险较大,容易酿成危机;(3)容易造成重走回头路。Choksi等人认为在不存在市场扭曲和外部性的情况下,一步到位是最佳方法,因为自由化的益处可以立即反映出来而不附带任何成本。Lai(1987),Matinelli和Tommasi(1994)认为,激进式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能克服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有助于提高政府实行改革以及促进外部资源动员的承诺的可信性。

渐进论者认为优点在于:(1)逐步创造条件实施可兑换,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2)风险较容易控制。缺点在于:(1)改革的时间较长,必须付出较大的机会成本;(2)要求政策具有较高的连续性;(3)在较长的时间内必须承受资本管制所带来的成本和低效。Mekinon(1982)和Edward(1985)认为,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拉美南锥体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货币改革和贸易自由化应在开放资本帐户之前进行。如果在国内金融市场不是按市场规律运作的情况下实施资本帐户的自由兑换,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扭曲,不健康的资本出入境内,伤害国民经济、削弱政府金融政策的效力。Edward指出,不仅有必要提高国内利率水平(使其达到实际正利率水平),而且还有必要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改革。

渐进式和激进式理论各有优缺点,因此应根据各国所具备的条件来决定资本帐户开放是采取渐进还是激进的方式。

3、克鲁格曼的三角难题

20世纪60年代初期,蒙代尔在凯恩斯宏观经济模型的框架内分析了不同制度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问题。此后,弗莱明和其他经济学家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演变为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其核心的观点是:在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度和独立的货币政策这三大政策目标中,一国最多只能同时选择其中的两个。这也就是说,在资本项目开放,从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若要继续维持固定汇率制度,那么独立的货币政策就将不复存在。这种在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不能同时控制三个政策工具的方案选择被人们称为“蒙代尔三角” (Mundell,R.A.1963.PP.475-485)。

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在一篇讨论亚洲金融危机的文章中根据上述原理画出了一个三角形,他将其称之为“永恒的三角形”(The Eternal Triangle),用来概括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模式,从而使得“蒙代尔三角”的内在原理得到了清晰的显示(Krugman,P.1998b.)。

图2-1-1:克鲁格曼的永恒三角形[4]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C A

固定汇率 B 资本自由流动

在这个三角形框架中,A表示选择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B是选择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C则是选择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固定汇率。

当一国资本项目开放,资本可以自由流动时,C选择将难以为继,原因可以大致描述如下:

在本国较低的利率水平下开放资本项目 假如本国利率保持不变(也就是维持推行独立的货币政策) 那么本国居民就会放弃本国的货币资产而转向持有外国具有较高利率的货币资产 这时假如货币当局仍然坚持固定汇率 那么其后果将是资本外逃、投资下降、直至引发经济和金融危机。

因此,为了防止这样的现象发生,货币当局就只有以下两种稳定方案可供选择:第一,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让国内的利率自由浮动,借以达到平衡国内外利率、阻止资本外逃的作用;第二,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在坚持独立货币政策的同时,让本国的汇率对外自由浮动,由于本币汇率可以对外自由浮动,因此,在本国利率较低情况下开放资本项目,所产生的冲击可先通过本币贬值而加以冲销。本币贬值之所以可以起到这种冲销作用,是因为本币贬值增加了资本外逃、到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国家去套利的成本。

我国目前选取的组合是固定汇率、资本管制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就是C。当我国资本项目不断开放,资本逐步自由流动时,也将面临如上分析的两种选择。

后文将根据克鲁格曼的三角难题来说明在后入世过渡期资本项目不断开放的条件下,为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需要改革我国的汇率机制以适应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

第三节 资本项目开放的国际经验分析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向前发展,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是世界各国在开放条件下推动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途径。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在开放资本项目时采取的步骤和策略是有所区别的。在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进程中,虽然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差别,但他们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和措施,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一进程中遇到了很多挫折,其中很多问题也是我们即将面对的,我们应该积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㈥ wto协议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WTO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我国加人该组织后,将按照我国的承诺接受WTO法律框架的约束。WTO法律框架针对金融领域的制度在其整个体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等更是直接构建了WTO体系中的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体化游戏规则,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做出自己的承诺。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承诺,这些承诺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制。本文拟结合影响我国金融法制发展的WTO法律框架来评析我国金融法制的现状。
从WTO法律框架的整体来看,直接或间接对我国金融法制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其附属文件中。WTO协定的主文件共有16个条文,这些条文虽然未直接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做出实质性的规定,而只是就世贸组织的结构、组织的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组织程序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它们却对我国金融法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责任与纪律
《服务贸易总协定》从如下几方面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责任与纪律: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增加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国内规章、学历与履历承认、垄断与排他的服务供应者、紧急保障措施与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与补贴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任何国内立法和措施(即第一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措施)所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在由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供给者时,也必须立即地、无条件地、完全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该项原则的例外是:符合《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发展边境贸易而采取的措施。这项原则意味着我国通过个别协定赋予特定国家的金融机构入境或优惠待遇的做法将面临冲击和挑战,除非该原则允许的例外情形。
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方必须及时地将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国内法的修订和颁布的情况,通报给其他成员方,以使这些成员方能及时地了解有关变化。通报的内容包括了新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也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修订。通报的时间必须符合时限的规定:新规范的制定,必须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法规的修订应立即或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应提交贸易理事会。各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贸易理事会报告。在保障机制上,要求成员方应及时根据有关成员的要求提供资料,成员方应建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以便能及时、全面地履行通告和资料查询与提供义务。通告的内容不包括有碍法律实施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透明度原则将为我国金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上,给有权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权机关必须能及时地通告、提供查询服务,并能对其内容的选择做出合理的解释。其二,在实体内容上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监督。因为成员方可针对我国金融法制构建和修改中存在违背WTO法律制度要求的内容通过适当的机制提出抗辩,我国将不得不接受相应的有约束力的修正要求。这意味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创制者必须熟悉WTO法律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我国所做出的具体承诺,而且应能在充分维护和保障国内居民利益的同时将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国内法制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其三,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同样也受到了WTO法律框架的制约,尤其是具有立法意义的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个案处理或对立法的个别解释将受到WTO透明度原则及其他相关机制的约束。因此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更高的法制和相关业务水平,而且应更为谨慎地履行职责。其四,整理、废止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任务将大大增加,尤其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整理工作将极为艰巨。因为我国不少的法规、规章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法律或W''''11)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抵触,这种状况在法制公开,并按受外来监督者监督时,则会促成创制者必须进行全面彻底地整理。特别是在国内规章及其认可的义务上更进一步加重了我国金融法制变革的任务。因为该项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公平、客观、公正、公开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已承诺开放的金融服务部门,相关的规章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为保障其他成员方在我国将承诺的金融服务部门中的权益,我国应及时建立与承诺有关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解决国内立法可能给其他成员方造成的损害;对于需经政府批准程序的外国服务的进入,政府当局应及时、全面地提供批准申请所需的条件,并对任何申请进行毫无迟延的审查以便做出及时的答复;在有关服务供给者的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等方面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壁垒(在资格认定的标准方面应有客观而明确的标准,资格和能力的要求不能超过为确保服务质量而必须具备的合理标准、批准的程序应具有透明性);对服务供给者的学历、专业资格和许可证方面,鼓励各国合作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性标准。
当然,《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给予了肯定。首先是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允许各国可以不公开有关消费者个人和账户方面的资料,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具有机密性质或与财产有关的资料都属于不公开的范围;其次,成员方还可以通过国内法规来保护投资者、存款者、投保者和与金融服务供给者有信托关系的人,为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这些法规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所不符。根据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可以在符合以下要求时采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的承诺方式:不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抵触;不损害其他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特定承诺”的规定安排具体承诺时间表的权利;应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作出特定的承诺;不对任一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所作的具体承诺的程度作出规定,成员方有按照协议自由承诺的权利。
二、市场准入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特定义务的专项规定上作了原则性要求。首先要求成员方在服务提供方式上,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其次,在市场准人的限制上,除非另有规定不得做出如下规定: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总额和资产数量的限制;服务业务总量和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服务雇佣劳动力的总数的限制;外国资本的参股、持股比例或投资总额的限制等。这些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对我国既有或将来金融法制的冲击。特别是上述的限制性规定的排除更是对我国金融法制的制度选择有重大影响,因为我国现有的制度有一些内容明显地与这些要求相冲突。
另外,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就市场的准入问题作了进一步要求,这对于我国传统上金融领域的市场进入实施严格管制的体例有着重大的冲击。第一,谅解协议首先在专营垄断问题上,要求各成员方在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应在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列出现存的专营垄断并应尽力减小其范围。第二,在公共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方面,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方面各成员方可以采取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政策,但谅解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的公共机构在购买金融服务时,对设立在本国境内的服务供给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第三,在跨境服务方面,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供给者在提供服务时享有国民待遇:有关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发射和运费(包括卫星)风险的保险;出于国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的保险;再保险与再再保险以及附录中所列的有关辅助服务;除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中介服务外的金融信息、数据处理及其他辅助服务;各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购买由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供给者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在商业存在方面,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设立的形式可以是收购现有的企业来扩大其服务的范围,但成员方可以对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制。第五,在新金融服务方面,成员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服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尚未在该成员方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成员方提供的金融项目。第六,在非歧视性措施方面,各成员方应努力消除对其他成员方服务供给者的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①阻碍金融服务供给者在其境内按照许可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非歧视性措施;②阻碍服务供给者在成员方境内将业务扩展至其境内全部领域的非歧视性措施;③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银行和证券服务供给者在该两个领域同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成员方的服务供给者主要从事证券服务;④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但对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参与经营、竞争或进入市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此外,在人员的暂时进入方面也有要求。
这些要求意味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制度将从如下几方面受到影响:第一,国家为保护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设置的各种保护性机制,特别是在专营垄断项目、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方面的特别保护,将遇到WTO法律框架的制约,因为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服务供给者应受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当然,除非公共机构的选择是自愿的。因此那些成文的强制保护机制将不得不受到限制后废除。国内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来吸引公共机构的自主选择。第二,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国家的管制及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国投资的境内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需放宽。尤其是我国现有的法制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性规制。我国人世后,将逐步地按我国的承诺及《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等的要求来修改现行的法制。第三,在非歧视措施方面,我国金融法制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直接进入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我国人世后,这些规定将面临是否与WTO法律框架相抵触的问题。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既是WTO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将对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区分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的状况受到严重冲击。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任一成员方应许可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使用由其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获得正常的基金和金融便利;成员方应保证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参加本国金融业行业管理组织及其他类似组织后,仍享有国民待遇。尽管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或提供服务给予与国内金融机构以同等的待遇,但是各国必须在承诺表中明确地表明在哪些方面存在限制国民待遇,如果未做出限制,则应给予。正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所指出:任一成员在其承诺表所列的服务部门中,应按照承诺表所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供给者以相同于本国服务或服务供给者的待遇;这里的相同待遇应是实质上的相同,而不论其形式上是否相同,衡量待遇是否实质上与本国服务或服务供给者相同的标准是,这种待遇是否会改变外国服务供给者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因此,WTO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的具体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承诺。但是由于具体承诺是在成员方之间的谈判中确立的,因此,我国的承诺水平不可能太低。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现有法制在法律框架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作了严格的区分。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就基本倾向于对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内资金融机构的规制。事实上,对于外资或外国金融机构均有专门性的法规或规章。如《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等。这表明了我国在金融市场方面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待遇,尚未提升到国民待遇的层面上来。
第二,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甚为严格,尤其是证券市场的限制则更为广泛,在服务提供的地域及服务品种的具体限制上则更为突出。这在我国做出明确承诺后,国民待遇的限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并且不得不反映到现有的法制中来。
第三,现有的法制表明,我国既有的国民待遇限制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不确定性。因为我国在外资金融机构及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国民待遇方面一直未给予充分的关注,有关法制大多是权威性不高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或制度,甚至很多所谓的禁止性规则都是体现在监管或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上,这为国民待遇问题上的明确性和透明度的实现带来了困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要求,我国将在公开的承诺表中对金融服务的具体部门从跨境提供服务、国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等四方面来明确国民待遇的限制。这种公开化的限制承诺具有排他性的意义,我国的金融法制不得不根据这些要求来规范国民待遇问题。
鉴于此,我国在加入WTO后,有关的金融法制在国民待遇问题上必须有系统化的修正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或正准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 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做好准备。

㈦ 5、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有哪些( ) A、承诺类 B、担保类 C、银行卡 D、基金托管

这个题目选定基金托管。

㈧ 去年12月11日,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开放。全

答案C
本题考查我国银行业竞争加剧的原因。解题的关键是把握背景“全面开放后”;对象“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的竞争”。A、B、D中的观点和理论均正确,但不能回答题目中的问题;C符合题意,应选。

㈨ 人均利润率

如果说80年代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的政府还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到了今天,世界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已经走到了今天的这个时候,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已经走上了不可回头之路。那么,特别是最近,我们马上就要加入WTO了。加入WTO意味着我们要把我们所有经济运行的规则要和国际接轨,在当今的形式下,我们只有2种选择,要么积极的适应这种改革的形式,加快我们改革的步伐,在世界上赢得我们自己更多的份额和说话的权利;要么,我们自己被动地不去改革,就是我们自己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改革,以后呢还是会被迫的开放很多东西。然后的后果是什么呢?我们就会被迫的放弃,失去很多原本可以属于我们的市场,因此,现在中国应该说是站在了一个非常紧要的关头。
一会儿,我会讲中国银行业入世、加入WTO所作的一些承诺,那么承诺的时间是多少呢?是5年,也就是说我们的金融业还可以有5年的一定的保护,但并不是安全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这5年我们可以很好的调整我们的体制、机制,我们就可以在失去保护之后获得更好的,更大的竞争实力。如果我们不能够充分地利用这5年的机遇,那么应该说我们的金融业将面临着失去很大的市场份额的危险。当然是不会灭亡的,但是市场份额将会失去很多,像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东欧国家,基本上是以外资金融为主,民族金融已经很少了,如果我们不用这5年的时间很好的充实自己的话,改革我们自己,我想这样的前景也不是没有的。因此,我今天在学校里头将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想法,我今天来是代表我个人。由于我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忙于工作,理论上也没有作什么特别深刻的研究,只不过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给大家讲出来,可能有助于大家作理论上的更深入的研究。
一、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加入WTO后所作的承诺。
关于这些承诺,有些同志可能知道,有些同志可能还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我们的承诺和我们现在的情况。应该说,我们在经过法律程序,也就是经人代会批准,也就是明年1月份,如果10号开会通过了我们,人代会也批准了,那从明年开始,我们就算入世,那么入世后,一旦这些入世的条款都生效之后,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就没有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那这意味着什么呢?现在中国,外资银行只能办理些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存贷款,它对于中资企业来说,它的存贷款,必须是有这个个债指标的。就是说如果中资企业要到外资银行办理存贷款的话,是要有外债指标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取消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贷款的这种程序审批。如果取消了这具审批,我们的外债不就敞口了么,因为我们的外债是不能向下放开的,那么就迫使我们的外债管理从外资银行的资产方,我们一在管的是资产方,就是说你向外资银行贷款的时候,尽管也属于我们的外债,但是,在外资企业是不属要审批的。中资企业呢,它是须要审批的。我们是卡住了这一关。这样一来,不管你外资银行从境外融来了多少资,我只要卡住了你的资金运用的话,我的外债规模实际上是不会太多的,但是,我们一旦允许人家作了中资业务,你贷款再要审批,那就等于又不让人家作业务了,所以呢,就必须放弃这个,而且呢,按照国际上的外债统计,统计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负债方。就是说,按照国际上统一的统计口径,它在我们这儿的经营机构应该属于我们的外债。那么它就需要我们把外债的口径改变,改变了之后呢,如果以外资银行的负债方作为我们的负债,那你就要对外资银行的,因为它现在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贷款业务,只有1/3是在中国吸收的,其他的都是从它的境外拆进来求者从他的母行调进来的。那么这时候我们要想保持对中国外债的总额的控制,这就需要对外资银行的负债方进行控制,那么负债方的控制又不能参与计划体制下总量规模的控制,这样的话我们就必须对它的的负债方实行一些比例的管理,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除了对中资企业以外,我们对居民个人存款的控制,代以存在外资银行的还可。
一时看起来,对我们的冲击还不会太大。但实际上呢,国外的大的银行在服务上,在各个方面,都非常好的,比较的周到,而且信誉也比较好。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许多银行有许多不良资产,开放以后,有一个潜在的危险,就是一些比较有钱的人,特别是一些外汇比较多的个人、企业,愿意把外汇存到外资银行去,我们现在是1000多亿的外汇的存款,就是在商业银行,我们也有很多的外汇贷款,但我们外汇贷款的质量并不是很高。如果大量的存款从中资银行转到了外资银行,那么就会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带来一定的危险,就这一条的承诺,我们现在的现状是这样的。
第二个承诺就是在5年之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这个地域的限制是在5年内逐渐的放,每年放4个城市,现在只是上海和深圳,明年入世之后,就会放4个城市,以后每一年要放4个城市,放到5年之后就没地域的限制了。实际上,20个城市之后,人家也不愿意去了,人家从成本效益来说也不去。也就是我们的一些生产比较发达,金融业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那么这是地域的限制。那么客户的限制呢?2年内可以办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刚才说人民币业务是把地域限制取消了,现在说客户的限制是2年内可以办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内可以办所有客户的人民币业务。所有客户(包括居民)开放,就意味着我们一些比较好的企业和一些比较有钱的居民。刚才我们谈的是外币,如果他们想享受人民币方面的,外资银行在人民币方面,服务方面的良好的待遇,他们也会转到外资银行去世,那么这对中资银行,现在我们说中资银行不良资产比较多,没有关系,因为实际上这四大银行信誉比较高,对其他小的商业银行不放心,你也只能放在国有银行,如果一旦外资银行,他信誉比较好,服务比较好,放了本币业务后,也会对银行的流动性构成一定的挑战,这是第2个方面。
第3个方面,就是5年内取消现存的对外资银行在所有权。在经营业务方面,在设立的形式,就是说你到底是分行啊,是全资分公司啊什么样,对这些方在的设置,不得有百审慎的限制,你出于风险管理,出于审慎管理,你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它的资本全,它的比例啊,或者对他的母行的一些要求,这是可以的,但是,除此之外的,都不能够再设立了,再来限定了。
第4个方面,就是5年以后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按照中资机构同样的条件允许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这个是美国强烈要求的。实际上就是通过金融消费贷款,占领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因为我们国家现在主要正在搞各种各样的消费贷款么,消费贷款么,对于住房抵押,他们没有特别的前提,但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他们是特别提出的,所以提出了这样一个特别的要求,这个就是我们承诺的一些条件,就是第一个主面,就是加入WTO后我们的承诺。
二、加入WTO后从整体上对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挑战。
第一个方面,就是中国能不能够在这短短的5年之内建立一个有效的货币调控体系,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无论是全体货币金融危机,还是东南亚风波,对我们的冲击不太大,主要是因为对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宏观调控作得比较好。但是,在外汇管理方面,我们没有完全放资本项下的汇兑。应该来说,这个政策起到了一定的防火墙的作用,就是一定的缓冲的作用。但是入世之后,随着大量的外资公司的进入,随着我们放开的领域越来越宽广。要想守住资本项不可兑换,非常之难,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就好比是一个门,如果我们把原来2扇门都关着,出去一个人,我就检查检查你,这时候的管理是很有效的,经常项目没有放开的时候,监管很方便。现在好比2扇门开了一扇,关着一扇,开的一扇我们承诺了,只要合格的,我们就要允许他自由进出关着的那扇门要审查。这时候你要审开着的那扇门进去的人合格不合格,应当说难度是很大的。
刚才我讲了,我们的外资银行一旦放开了经营业务的范围限制之后,他的负债要管理,不能实行规模管理,只可能实行一定的比例管理,控制一下他的营运资金和资本金的比例。那么如果你控制了这个比例,那么应该说它放大的信赖也是你控制的比例。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在资本项下的外债方面管理起来难度就很大了,很多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股东借款,然后他可以实行价格转移等等,他有很多的手段可以规避你对资本项的控制。那对我们管理资本项下外债最难的,就是港币实行可自由兑换。而我们在珠江三角洲同香港的资金往来是十分频繁的,有大量的企业在大陆经营台币也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港澳台在资本项下的控制对它是非常有限的。为什么呢?港台企业在大陆经营的时候需要人民币;向大陆企业只有他可以换为台币或港币,在境外就可以换成美元,在境内交割人民币,在新加坡,香港交换美元。那么,这个就使我们在资产项目的管制,越管制效率越低,就会迫使我们放开资本项下的管制。我分析这个管制,从主观上,自我保护的时间越长越好;但客观上不允许这样做,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是全面开放国家,发达国家,资本可兑换国家。
资本流动同汇率制度三者的关系,三者不可兼得,我们的货币政策就必须兼顾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并考虑到国际的影响。到现在为止,尽管美国汇率调整的影响没有对人民币的汇率造成比较大的冲击。但对于中国境内的外汇存款,是非常明显的。97年之前,人民币的利率高于国际利率时,大量的资金流入中国。所以当时外汇管理局在研究什么呢?就是研究怎样防止他解降。但是呢,随着东南亚危机的出现,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出现,还有我们七次调低利率之后,人民币的利率低于国际利率,就使得大量的资金流出。最近,人民币的利率比较坚挺,外币的利率低于人民币的利率,出现了什么情况呢,外币大量流入。今年我们的外汇储备增长非常好,98年增了50多亿,99年增了100多亿,去年增了200亿,今年到现在为止已经增了300多亿。就是说,尽管我们现在的利率是死的,但现在国际利率水平相对人民币利率水平的变动已经构成了对外汇资金流向的影响,这就形成了我们中央银行怎么协调国际收支平衡与国内经济发展的问题。那么,放的感觉需要什么呢?需要我们中央银行有更大的威信,我们很多的政策以后不能再独立的干预经济,包括利率政策各方面,很多情况下我们考虑到我们国内国有企业的装饰品,我们国内一些经济的困难。如果一旦不能守住资本项下的兑换,汇率的冲击就会更大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就会要求更高。要想保持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的话,除了考虑国内国有企业,经济的情况外,国际上的压力也是非常高的。而且我们现在更需要中央银行采取一种间接的调控手段来调控国内货币供给。最近,中央银行已经比较多的靠公开市场业务了,但手段依然很单调。
另外,我们一个有效的货币调控体系还要求一个法律的体系框架来规范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也就是说,我们入世之后货币政策的调控体系面临的挑战是很严峻的。这就是入世后的第一个挑战。
第二,就是中国银行业面临外资银行的竞争。
我刚才已经讲了,实际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从内来看。业务上的竞争,从内来看,我们能不能有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能不能有一个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那么从外部来看,我们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和鼓励竞争的社会机制。而我们现在的监督机构,对于银行的竞争——无论是对于中小银行还是国有商业银行、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有很多不平等的待遇。应该说,外资银行在很多方面是享有超国民待遇的。这就是第二个挑战,就是我们的银行业能不能很好的应对外国银行的竞争。
第三、中国能不能有一个很好的金融监管体制。
实际上,一个国家会不会发生金融危机,主要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但除了经济的基本面之外,一个健康的银行监督体系也非常重要。就我们现在来说,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什么呢?——是一个综合的金融的概念。亚洲危机之后,很多国家为了提高金融业监督的有效性,对监管体系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中国是不是还要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在监管体系上是不是还要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监管,也是我们最近一段时间金融业比较热烈讨论的问题。我们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在设计金融业监督体制的时候,怎么样能做到尽量避免重复检查,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在加强金融监管的时候,怎么做到不损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这个都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第四、中国能不能有效的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
当今世界,计算机的网络已经在金融界运用得非常普遍了。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计算机的运用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那么金融机构借助计算机网络运程调度资金开展金融服务,也在借助计算机网络实行监管,并且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瞬息之间就完成了交易。这种趋势,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越来越难,包括对货币的概念,对货币的调控,都是一个新的课题。如果技术手段要是落后的话,在将来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们这个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也都是我们在当前时间内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三、面对WTO改革,我们的银行应该采取哪些对策和措施
第一、重塑微观主体,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实力。
我们中国的银行业和外资银行业的差距,从资产利润率方面,我们可以比较一下,美国的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平均是1.66%,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现在的资产利润是0.09%。而且我说的这个还是有很多历史问题,因为如果按照谨慎管理的原则,计入呆账资本金的话,我们的银行是全面亏损,根本没有利润, 0.09%只是美国商业银行利润率的5.4%。我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比较好,它没有那么多的历史包袱,是多少呢,是0.99%,也不到1%,是美国商业银行平均利润率的60%。也就是说,我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比较有希望。
从人均利润率来看,我们国家很多问题其实出在人太多,就是懒。当然人多也有好处,我们是个巨大的市场,如果我们没有这么大一个市场, 我想世界上不会有那么多投资家到中国来投资。但是,人太多了,劳动生产率也难以上去。我们国有商业银行人均利润率只是美国商业银行的1%,我们的劳动生产率只是人家的1/5。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率是美国商业银行人均利润率的26.8%。我国银行业的人均利润率,总体上来讲,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应该说是比较低的。
从银行资产来看,我国的银行资产同国外相比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呢?拿我国资产情况最好的工商银行来说,人均资产是花旗银行的1/85,而利润则是它的1/10。那就等于说,资产是1/5,利润才是人家的1/10,就是说劳动生产率又比人家小了一半。
我讲这些是什么意思,讲了这样一堆数字想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我国的银行在盈利能力上,在劳动生产率方面,与外资银行有着巨大的差距。那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只有抓紧用好现在这个过渡期,大概是3、4年的时间,迎头赶上去。我想,银行之所以存在现在这样一种低效率的情况,最主要的还是我们的经营体制陈旧老化,不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要素和趋势造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应当是我们的银行治理结构不合理。应该说,在这两个方面,有很多是属于历史,政策上的原因,但谁都不可否认,还有一大原因是我们观念上的原因。
应该说,造成我们银行治理结构不好,运行机制不好,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是从观念上来讲,观念上的突破、创新,解放思想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我们在产权制度上,还有一定的禁区。我们国家在对商业银行的定位上,还有一定的误区,换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为什么我要说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呢?因为银行就应当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同一般的企业不应该有什么差别。作为一个企业,银行就应当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其经营的主要目标。三者结合,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光讲盈利,是不行的,你必须还要顾及安全性和流动性。这是非常经典的银行经营的三项原则。但是在中国,承担主要任务是四大国有银行,政府对他们的定位,并不是像我前面讲的,是一家普通的企业。一直到1993年,咱们所有的文件,才承认商业银行这个定位,过去一直都是说专业银行。但是,在承认商业银行之后,他仍然把国有商业银行当作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既然他把国有商业银行定位成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工具,那么,这种观念就必然导致实际操作中政府不愿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独资的管理。但是,我们在讲到后面资本充足率的时候会讲到,由于许多方面的原因。现在上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经有所松动。
第二,不光是我们国家的金融企业,包括我们国家的很多大企业,在管理上都有一个误区,一律市场化。就是说,过去不讲市场经济,而现在同过于不同了,讲起市场经济来了,就处处是市场。我们想,在一个社会配置资源的时候,要按照价值规律、市场规则,这是两个方面的。其实大家学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它就讲了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内的高度的计划管理。和它在宏观经济上的无政府管理,高度的市场竞争,造成了这样一种矛盾。在60年代以后,凯恩斯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几次大的世界经济危机,实际上西方国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有意识的加强了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们意识到的宏观调控,是通过经济杠杆来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看到了社会生产的无秩序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高度的有计划,就是这个高度的计划性的管理,然后造成了这个社会的矛盾之后,我们采取的是什么方法呢?是用计划的手段来调控宏观经济,就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完全是用一种人为的,计划的手段。实际上社会在配置资源的时候,在法人内部应该实行计划管理,最大限度地配置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企业实行的零库存管理,高度信息化的管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我们的资源配置有效率,作到物尽其用。
所以说,充分计划资源、利用资源,并不是一件坏事,而关键在于你要计划得了。那么在一个企业内部,其实是完全有条件实现这种计划管理的,就是在一个企业内部,各种生产要合理搭配,达到最高效益。而在企业法人外部,由于你不具备这种计划的条件,就是说,你不知道每个企业的需求究竟是什么、怎么变化,所以只能在企业间实行有序的,规范的竞争,让资源集中到能够最有效的利用资源的企业的手中去。就是资源向利用资源最好的企业集中,那么就是通过市场竞争,以及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有这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最大的有效的利用我们的资源。
但是我们从80年代开始,由于在产权制度上的制约,不敢改产权制度,使得我们一系列的改革都是减政放权,减改放权。使得在很多的法人之内产生了本不该出现的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在我们银行金融体系之中表现为什么呢?在1993年,也就是最近一轮的改革之前,我们银行体系中的各级行,基本上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特别是省分行,这就造成了四大商业银行不能形成一个整体去对外竞争,我们很多的问题都出在银行分支机构的准法人管理上。究竟这种准法人机构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问题呢?就是刚才讲到的,我们现在想搞科技,搞银行的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我们的银行计算机程序是自己开发的,以省为单位自己开发的,有的甚至是以市为单位开发的,所以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是万国牌的,我们的业务流程是不统一的。使得到现在我们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时候,股份制银行要快于、好于国有商业银行。为什么呢,因为它建行晚,业务流程比较统一、规范。因为很多股份制银行都是在93年改革之后才壮大发展起来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已经强调了法人制度管理,业务的开发,业务的流程,计算机的造型,计算机的管理系统程序,在很多方面,我们都强调了总行的统一法人管理。所以招商银行的一卡通推广的非常快,占领市场份额比较多。而我们的四大商业银行,发了那么多的银行卡,还使得社会对银行卡有很多的抱怨。说你们为什么联不起网来?为什么不能通用?
这里共有三个原因。一个是各行的利益怎么在联网通用的时候得到保护;另一个方面,就是四大商业银行都拥有自身很庞大的体系,要在本行内部,实现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型,统一软件,这都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方面,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要稍微慢一些。中国银行的发卡行,曾经最多时有32个行,可以发卡,而且还不是按照统一的规定来发。到现在,我们想把所有的商业银行的卡统一起来,你说有多难。这就是我们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管理上的问题。这是遗留给我们的最主要的问题。还有一个是产权制度上的障碍,一个是在银行管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实现法人管理,都是在实行市场化的管理。行内自己就互相拆借,投资也是,自己就去投资,总行根本不知道自己投了多少。这就是讲,我们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所出现大关键问题,一是产权制度问题,二是治理结构问题。
那么为了要改变经营机制,为了要完善治理结构,我们要做那些工作呢?我想,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我们要从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角度出发。
从这点来看,我们的银行,必须实现股份制改造,主要是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今天我所讲的,都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的,股份制银行还有它自身的一些特殊的问题。应该说,从1983年通过《巴塞尔协议》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之后,统一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成为了银行业监管的一个很谨慎的要求。通过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既能够减少银行的风险,提高它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它也约束着银行的无限的扩张。你要想扩张,必须有资本的注入,而我们国家,长期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呢?我们的四大商业银行,长期处于一种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状态,也就是6%、7%吧,好的可以达到百分之七点多,差的也就在百分之五点多。那么在98年的时候,为了弥补这种巨大的差距,国家专门发了2700亿的国债为四大银行注资。但是一年注资,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呢?因我们的四大商业银行每年在以1万亿的规模扩大资本,如果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是多少呢?就应该补充800亿的资本金,每一年要补充800亿的资本金。如果我们考虑风险资产的因素,把风险资产打一点折扣,因为有零风险资产,也有带有风险的资产,我们就少说一点吧,不是一万亿,而是8000亿,那也是640亿。而我们国家到现在不提出单项准备金,很多历史的包袱还没有完全消化,尽管我们每年都在以几百亿的速度核销银行历史上的呆账、坏账,再加上我们每年的利润,我们的利润有多少呢?每年也就不过200来亿,银行全部利润增成资本金,还差400多亿。而且,这400多亿是每一年400多亿,从98年算起,你算算到现在有多少?所以呢,现在我们就都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入世之后,要想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行有效的制约。《巴塞尔协议》要遵守,大家都要遵守,现在对股份制银行,中央银行比较硬,说你得给我补充资本金,你不补充比较硬,说你得给我补充资本金,你不补充资本金,我不让你扩展业务。可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不敢说这个话,为什么呢?其一,扩不扩充资本金不是我说了算;其二,你不让我扩展业务也行啊,那最后咱们国家的经济就要受影响了。这就是你不让我涨分子,那分母也别长,分母不长,那最后咱们国家的经济怎么办?所以呢,这时候就只好让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逐年递减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入世之后,你就不可能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外资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对国有商业银行只说依靠国家的信誉进行经营,你不去补充,那是不可能的。
那么,这里有几个选择。第一,不贷款,那是不可能的。国家经济不允许;第二,财政继续每年举债,能不能人大的事情。现在咱们解决内离问题财政的债每年已经到了3000亿的发行额,当然净额没那么多,每年的3000亿中有一部分是借新还旧,要么就是什么呢?你财政不能够融资,你没有,你不能注资,那么只剩下最后一条路,那就是向社会筹集资本金。所以从技术上讲,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步骤的股份制改造也势在必行。应该说现在通过几轮的讨论,大家已经基本上认识到这一点了。现在的问题就是说,步伐应该有多快,还很难说。现在银行谈了三步走,第一就是把我们的银行按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一些职责;然后,再看是不是实行股份化,股份化时,是不是先让法人进,这还有人没试过,我们是不是搞一个国有银行投资基金,就是说引入机构投资人;最后,我们再看有条件的是不是上市。
在这个问题上,就是银行股份化,大家没有从意识形态上谈这个事情,而从纯粹从技术,从资本金充足率的角度去谈,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说,统一了认识。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来说,为了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在这一点上,我们基本统一了认识。于是,有很多同志说,不对,我们应当是为了进行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而对银行进行股份制化改造。这个观点不太容易接受,我们还是从技术的角度去谈,从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来说,对银行实行股份化改造,这样大家比较容易接受。
第二,我们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应该来说我们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刚才讲到的同产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家独资的情况下。要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很多的难点。可以说,现在我们国家的政府当中有很多部门管商业银行。到现在为

㈩ 2006年12月11日是我国对世贸组织(WTO)承诺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最后期限,我国承诺,200

答案D
此题可用排除法,③项观点错误,排除带③的选项,较易选出正确的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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