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对老赖的信用惩戒措施,债权人怎样对付老赖
列入复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制、限制出入境
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督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当不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时,被执行人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老赖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工资是复退休人员的收入之制一,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回答者理解为在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 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 并送达有关单位。
『叁』 目前进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银行有哪些
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来将通过网络方式自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此举从根本上减轻了一线执行人员和银行员工的工作量,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也让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无处遁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联动机制的又一重要成果。
『肆』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7月29日,北京高院召开抄探索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从8月1日起,《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将实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进行整理编纂完成的,共计612条。该规范涵盖了从审查立案到具体执行,从查询财产到评估拍卖,从案款发放到审批报结,从异议、复议到督办执行,从着手立卷到整理归档等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据北京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美欣介绍,这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首例,北京市法院执行人员将人手一册,以统一和规范执行工作。
为让社会形成合力解决执行难,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商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执行信息共享,以能够及时迅速查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状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刘玉民 孙建国)
内部材料,外面只能看大概的。
『伍』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2、201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016年2月,法院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3、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通过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讲话中强调,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已经建立,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同时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靠保障。
『陆』 各级法院要如何把执行不规范现象作为巡查重点
刘贵祥还表示,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执行的本质特征,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常态化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活动切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使执行工作整体推进,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遵守法律。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柒』 法院执行局冻结存款有时间限制吗.如果查不明存款来源会一直冻结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0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