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职责日益受到重视
受到重视的原因:
支付清算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回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答及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于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不断增多、银行业务不断扩大,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票据交换及清算若不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会阻碍经济顺畅运行。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其组织支付清算系统的职
责日益受到重视。
2. 跨行支付时用什么支付清算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又是什么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目前有一个内部的支付清算系统、电子票据系统和网上版银行系统共有权30家农信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9家城商行加入网上银行系统运营服务平台。 基本情况: 1、30家城商行之间的支付清算业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来处理。这30家农信机构,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有清算账户,存有保证金。(注:这些清算账户,开在北京农信社的系统中) 2、30个农信机构都有支付系统行号,都是直接参与者 3、某个农信机构如果要与30家农信机构之外的行业来做支付业务则可以选择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也可以选择直接连接人行支付系统。 4、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系统中没有行号 5、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是参与农信社发起的会员制组织,对内属于非盈利组织,不进行计费和收费处理。 6、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对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对银行汇票资金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不进行实时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不进行实时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因此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不存在资金风险。
3. 根据支付系统分类及其运作原理简述银行与支付的关系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4. 人行支付系统考试(安徽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5. 中小金融和其他支付系统的区别
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对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网点少、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更大。 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适应性风险。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利率的敏感性和风险意识,缺乏抵御利率风险的经验,还未完全掌握一些用来规避利率风险的衍生工具,使得其经营很难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二是经营性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频繁波动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资金的运作风险。如对于以原利率取得的存款,可能由于以后利率大幅度下调,从而带来负债方面的风险;或者可能由于利率的迅速攀升而增大银行资金运用方面的风险。三是收益性风险。利率市场化可能加大金融机构的筹资成本,增大对各项收益性资产操作的难度,负债方利率的波动会相应地带来资产方利率的波动,金融机构的总收益取决于负债方与资产方之间的总差异。四是利率市场化将加剧金融机构间的自由竞争,使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残酷的竞争环境。金融机构进入完全市场化的自由竞争后,社会上的资金将流向信誉高、效益好、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而资信低、网点少、规模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必须以高利率为代价来筹集资金,筹资成本将会大大提高,直接影响到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 面对利率市场化,当前中小金融机构主要面临四个问题。一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充足的资本是维持金融机构稳定的关键。当前相当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或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农村信用社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远远高于国际上关于金融业不良贷款综合占比为15%的标准,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三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不足和支付风险问题。如果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与负债的债务期限结构不合理、资产变现能力差等问题,就会出现支付风险,危及金融安全基础。四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董事或理事是保障其正常运作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如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三会流于形式,理事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责或责任,形式上共同负责而实际上却无人负责。 为迎接利率市场化的挑战,中小金融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对准备。一是补充资本金。按整顿规范要求督促中小金融机构增选新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单位或社员,督促原股东或社员继续注资。如资本金还不充足时,建议国家给予一定数量的中长期资金,以解决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不足问题,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转化不良资产,让中小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后的竞争中轻装上阵。不良贷款的包袱仅靠中小金融机构本身难以盘活处置,必须有国家的大力扶持。三是建立科学的内控制度。中小金融机构防范市场利率风险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董事会要对利率风险实行妥善监控;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科学的风险计量和监测系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独立的外部审计。四是建立内部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6. 农业银行 BTER 小额支付系统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小额支付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是ABIS的子系统,通过省级中心与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连接,支付指令批量或实时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7.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全国省会(首府)及深圳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参与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利用行内系统通过省会(首府)城市的分支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也可由其总行与所在地的支付系统CCPC连接。同时,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和通汇难问题,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建通汇系统,比照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处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的处理,由其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自行开发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依托支付系统办理其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
为有效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发行及兑付、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债券发行系统、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在物理上通过一个接口与支付系统NPC连接,处理其交易的人民币资金清算。为保障外汇交易资金的及时清算,外汇交易中心与支付系统上海CCPC连接,处理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并下载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和归还业务数据,供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配对管理。 ·直接参与者
ü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Ø与城市处理中心CCPC直接连接
·间接参与者
ü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未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Ø不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连接,其支付业务提交给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由该直接参与者提交支付系统处理。
·特许参与者
ü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Ø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特许账户,与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连接 ⒈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特别是其中的大额支付系统,采取从发起行到接收行的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实行逐笔发送、实时清算,是一个高效、快捷的系统。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每笔支付业务不到60秒即可到账,实现全国支付清算资金的每日零在途,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⒉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尤其是其中的小额批量处理系统能够支撑各种贷记、借记支付业务的快速处理,并能为其提供大业务量、低成本的服务,可以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
⒊培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资银行的组织体系,相互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建设运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可以参与到这个系统中,从而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动各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⒋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讲究流动性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以为银行提供日间透支、自动质押回购、预期头寸查询,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其资金的使用尽可能最大化,可以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对其流动性的管理,系统将商业银行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清算账户物理上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处理跨行的资金清算,商业银行法人、管理行以及开户行可以随时查询监控其头寸的变动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地调度资金;支付系统是一个高效运转的系统,有利于商业银行头寸的快速调度和从货币市场寻找资金的及时到账,提高头寸的运用水平。
⒌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年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核算体系,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保证这一改革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有一个高效的支付系统给予支持。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适应了这一改革的需要,加快了国库资金的汇划。
⒍支持货币政策的实施,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
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调控,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公开市场操作是当今各国中央银行运用的一种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也是一国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上述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手段需要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有效支持,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直接连接,实现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即时转账,可以大大提高其资金清算和公开市场运转的效率;支付系统可以对法人存款准备金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通过支付系统及时掌握存款准备金的余额信息,便于对其进行管理。此外,支付系统还蕴藏着大量的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信息可以为研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
⒎支持货币市场资金清算,促进货币市场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金融改革,中国的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相当迅速,且交易量不断扩大,其资金清算要求的时效性较强。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这些市场主体相连接,可以实现贷券交易资金的即时转账(即钱券对付)和外汇交易的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资金的高效汇划,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⒏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往往会从清算环节发生,甚至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如一家银行的清算问题可能导致支付瓶颈,引发多米诺效应,蔓延到整个系统。这是一些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乃至商业银行在建设支付系统时关注和改革的重点。现阶段中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薄弱,表现在支付清算方面的风险系数可能会进一步加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时,将防范支付系统风险作为一个重要目标,采取大额支付实时清算,小额支付净额清算,不足支付排队处理;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头寸不足的银行及时筹措资金;设置清算账户控制功能,对有风险的账户进行事前控制等措施。这些措施的采用能有效地防范支付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
8.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
为适应各类支付业务处理的需要,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一) 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它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货币市场交易的及时清算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建设的目的、设计的功能特点、以及与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应用范围的划分原则,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⑴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⑵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⑶各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⑷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⑸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是连接社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大动脉”、“金融高速公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成功取代了原来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彻底解决了“天上三秒,地下三天”资金汇划速度较慢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额支付系统给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平台,最大的特点是实时清算,实现了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大额支付系统连接着境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香港、澳门人民币清算行等,拥有1600多个直接参与机构,9万多个间接参与机构,日均处理业务110多万笔,资金超过3.2万亿元。每笔业务实时到账,其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1、小额支付系统的特点小额支付系统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它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支付活动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对象有较大不同,其特点在于它的便利性和公益性。⑴全时无缝运行。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了“连续运行,逐笔发起、批量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的处理流程,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为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纳税等服务提供支持,同时满足法定节假日的支付活动需要,实行的是“全时”服务。⑵交易成本低。与大额支付系统相比,小额支付系统批量组包发送支付指令,每包最多可达2000笔,根据业务品种、发送业务时间段不同,每笔收费在0.1-0.5元左右(各银行还要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⑶能够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小额支付系统除传统的款项汇划业务外,还能办理财税库横向联网业务、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支票圈存和截留业务、银行本票,公用事业收费、工资、养老金和保险金的发放等业务。⑷小额贷记业务金额有限制。目前小额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5万元,借记业务不设金额上限。⑸借贷记业务都能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只处理贷记支付业务,主要是汇款业务,而小额支付系统主要面向消费性支付(借贷记)业务,既支持汇款等贷记业务,又支持收款等借记业务。2、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种类小额支付系统设计的业务种类有普通贷记、普通借记、定期贷记、定期借记、实时贷记、实时借记、支票截留、支票圈存、通存通兑、清算组织发起的代收付业务、国库业务、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13种。在13种业务种类中国库业务、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以及普通借记业务主要是由银行使用外,其他业务种类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支付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网银贷记支付业务等。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定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国库批量扣税业务等。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定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代付工资、代付养老金等。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通兑业务、国库实时扣税业务等。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有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等。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是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为有效支持支付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并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也将逐步集中,首先将县支行的会计核算集中到地市中心支行,并由地市中心支行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CCPC远程连接。地市级(含)以上国库部门的国库核算系统(TBS)可以直接接入CCPC,通过支付系统办理国库业务资金的汇划。
为有效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发行及兑付、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债券发行系统、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在物理上通过一个接口与支付系统NPC连接,处理其交易的人民币资金清算。为保障外汇交易资金的及时清算,外汇交易中心与支付系统上海CCPC连接,处理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并下载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和归还业务数据,供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配对管理。
为适应各类支付业务处理的需要,正在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
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建设大额支付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各银行和广大企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同时,该系统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作用。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外汇交易及同业拆借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系统连接。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建设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终清算者的职能作用,为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供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清算帐户处理系统以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等服务,并实现与各行行内系统、中央会计核算系统、国库系统的连接。该系统的总体目标主要是提供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满足社会各种支付活动的需要;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交易、同业拆借、外汇交易等金融市场资金的即时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蕴藏的大量支付业务信息资源,为金融监管提供信息和手段;防范支付风险,提高流动性,并确保支付的最终清算。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依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其基本原理就是:运用计算机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从而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本文讨论该系统涉及到的一些关键技术。
一、电子验印
银行客户的印鉴是银行多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其法律基础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传统的印鉴比对方式是人工折角核对,其最大的两个弱点是:1、精度低;2、无法实现通存通兑。特别是后一个弱点,成为制约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提入行拿到的是支票的电子影像,基本上无法进行人工折角核对。因此,人工折角核对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定局。
为了弥补人工折角核对的不足,出现了基于模式识别和图像处理技术的电子验印技术。电子验印就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印鉴的自动识别,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摄像机、数码相机或扫描仪等图像采集设备,将客户的预留印鉴图像采集到计算机里面,经过特定的图像处理算法形成电子标准印鉴。电子标准印鉴一般具有含结构信息、高保真和低存储空间(几个kByte/枚)等特点。这些特点为预留印鉴的大规模数字化存储和低代价的网络传递提供了必要条件。印鉴核验时,待测印鉴通过图像采集设备被采集入计算机,同时,计算机调出相应的电子标准印鉴。经过预处理、定位、分割、配准和比对等图像处理算法,计算机自动给出待测印鉴真伪的结论。
市场上也有一些组件或控件提供电子验印功能,例如COM组件RSImage就提供印鉴比对函数。如果读者想对电子验印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可以得到一个演示。
二、票据缩微
银行的票据被要求长期保存,然而,在大量的票据中进行检索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能够利用图像压缩技术,将票据图像压缩存储在数字媒体上,那么检索和保存将是十分方便的。传统的票据缩微系统使用光盘塔做为存储设备,使用高速扫描仪做为图像采集设备,而且一般来说是独立存在的。随着大容量硬盘技术和图像压缩技术的发展,现在以硬盘存储为主。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提入行自身的电子验印系统的推广,票据缩微系统可以直接从这两个系统获取票据图像,这样就省去了很多环节。现行主流的票据图像压缩格式有基于余弦变换的Jpeg和基于小波变换的Jpeg2000。市售的COM组件RSImage就提供了票据图像压缩函数。
三、票据图像的采集
将票据图像采集入计算机,大致有以下途径:摄像机、数码相机、平板扫描仪、高速扫描仪和票据清分机等。其中平板扫描仪精度最高,价格最低,一致性好,但是速度较慢,适合于票据量少的场合。对于批量采集或者速度要求高的场合,可以选用摄像机、数码相机和高速扫描仪等。图像采集设备的生产厂商一般会遵循TWAIN国际标准,这样使得驱动开发更加通用化。市售的COM组件RSTWAINCOM 就提供了通用的TWAIN驱动。
四、票据要素识别
票据要素包含金额、账号、票号、日期等,这些要素有些是印刷体有些是手写体。票据要素有着严格的规范。人工处理时,票据要素的录入和填写规范检测就是一件头疼的事情,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因为,工作人员从看纸面到看屏幕要有一个很长的适应过程。因此,用模式识别的方法自动地识别票据要素是关键技术之一。众所周知,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里面,应用得最多的当然是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那么,图像处理和模式识别技术是另外一类计算机技术,其应用虽然不是主流,但仍然占有一席之地。
五、票据涂改识别
涂改票据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常用手段。人的肉眼分辨率有限,一些蛛丝马迹难以察觉。计算机可以根据纹理、笔画和前后关系等信息,智能地判断票据是否被涂改。
六、手写签字的计算机辅助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手写签字和盖章均可作为出票依据。在现行的技术手段下,全自动地识别手写签字还是很困难的,但是计算机还是可以做一些辅助工作,例如:手写签字的存储、网络传递、显示和关键笔画的特征提取等。
七、支付密码
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指出:“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支付密码也称为变码印鉴,其基本原理是:出票时,银行客户在专有的硬件或者软件上,输入金额、账号、票号、日期等信息,计算出一串数码,填写在票据上作为出票依据。市售的COM组件RSSecurity 就提供了基于256位密钥AES的支付密码。
除了支付密码以外,密码信封也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票据密码方式,只不过安全性稍差。
八、数字签名(PKI)
人民银行规定,支票影像及其捆绑信息,必须经过数字签名,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数字签名是公开密钥体系PKI的一个典型应用,其基本原理在各类媒体中均有介绍。市售的COM组件RSSecurity 就提供了数字签名的一些基础算法。
九、客户化和组件式开发
人民银行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对于提入行的票据检测方式并没有做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提入行原有的电子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经过修改仍然可以沿用,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上新的电子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这样一来,对于银行软件开发商来说,客户化的工作将会很大。组件式开发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软件开发模式,可以方便客户化.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机构为基础核算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遵循会计基本原理、准则和特定方法进行设计的,集中核算、反应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类会计业务的电算化系统。该系统提供资金最终结算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基础,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各项职能的核心支付系统。其业务范围涵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公开市场业务,质押融资业务,货币投放,回笼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资金汇划、清算和财务核算等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内部资金往来与资金清算的渠道,是其拓展支付服务市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设施,在支付系统中居于基础地位。
银行卡支付系统由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及发卡行行内银行卡支付系统组成,专门处理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交易清算业务,由中国银联建设和运营,具有借记卡和信用卡、密码方式和签名方式共享资源等特点。2004年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成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现了银行卡跨行支付的实时清算。
9. 银联系统如何走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第三代支付系统——现代化支付系回统的主体。大答额实时支付系统主要处理金融机构间同城和异地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采取逐笔发送支付指令,全额实时清算资金。它主要为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只在正常工作日运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共享主机、通信、存储、清算账户和基础数据等资源,功能上成为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补充。
小额支付系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业务,在此之前已经有了大额支付系统,它们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起的。
10. 支付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适应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支付体系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
支付工具:现金、支票使用下降,支付方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票据、汇兑、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大量使用,现金的使用相对量呈下降趋势。现金(M0)占狭义货币(M1)的比重的变化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日本从27.3%降为21.8%,瑞典从13.1%降为11.6%,瑞士从18.6%降为15.3%,英国从5.1%降为4.7%。
同时,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下降,而银行卡、汇兑等电子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呈上升趋势。目前,在新西兰、瑞典和瑞士,已经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新加坡和英国,支票交易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经不足5%;即使是原来大量使用支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原来票据使用比重较高的国家也通过引入票据影像和票据截留等技术来实现“无纸化”处理。例如,在法国,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一步,目前已经全部实现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例如,ATM和POS等终端正在扩展其功能以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因特网和移动设备(例如手机)成为新的支付渠道;出现了个人在线支付、电子票据提示和支付、电子货币等许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同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行内系统与企业等客户的内部管理系统逐步整合,以实现支付交易的“直通处理”和自助化。例如,在芬兰,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处理其支付业务,大约有90%的银行业务都是通过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网)实现的。
支付系统:更加安全、更高效率、更佳服务
一是支付系统的结算安排更加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更加合理。传统的大额支付系统一般采用两种设计框架,即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和延迟净额结算系统(DNS)。RTGS具有结算风险小但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高的特点,相反,DNS能够节约参与者流动性但结算风险较高。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DNS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RTGS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RTGS的引入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各国大额支付系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国通过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额、参与者标准、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此外,各国更加重视支付系统灾难备份机制建设,努力降低支付系统和参与者内部系统的运行风险,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不断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1)革新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重要方法,但由于其要求即时流动性,RTGS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既节约了流动性,又保证了连续日间最终性(或几乎连续)。例如,美国的 CHIPS能够识别并结算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抵消的群组支付。(2)引入新的排队释放方法。例如,排队支付在连续基础上进行双边或多边抵消,从而在确保在支付全额结算的同时降低结算所需的流动性。(3)中央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风险,目前CPSS成员国的所有中央银行均向合格机构提供日间信贷。
三是注意支付系统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1)在同一技术平台上采用两种或多种“结算机制”,以供参与者选择。例如,德国的 PRTG为参与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两种流程。这两种结算流程的风险和成本状况不同,参与者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选择。(2)优化支付系统的账户结构,为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服务,设计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调度机制。 (3)注意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
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集中化
传统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最为主要的支付服务组织。近年来,一些非银行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一些国家,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成为支付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公司为其客户或其自身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此外,除自动清算所外,出现了其他一些专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专门的汇款公司(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西联和MoneyGram),电子货币公司 (提供智能卡服务的Mondex公司)和银行卡组织,等等。新兴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增加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由于技术进步,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金融结构的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趋势得到加强。银行之间的并购直接减少了支付服务组织的数量,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领域,许多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或合资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间的联盟),这也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国家,通过将多个支付系统(例如自动清算所)进行整合,也导致了支付系统经营者的集中。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对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
支付体系监管:目标清晰、标准完善。范围拓宽
支付体系监管是指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特别是为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实务中,优先选择哪个目标依据对整个体系及其薄弱环节的评估,但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钱、保护消费者、避免竞争缺失等也成为部分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
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益完善。目前,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或重要参考。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
三是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宽。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部分国家开始将大型代理银行 (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这是由于,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流将集中于少数几家代理银行,而这有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支付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我国应当在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的支付体系。
支付工具方面
一是继续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工具体系中的比重。近10多年来,随着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运用,现金在我国支付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然是零售消费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以减少现金的使用量。
二是进一步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目前,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仍然是我国支付工具的主要形式。电子支付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银行服务水平特别是支付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规范票据等纸基支付工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1)通过完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受理市场建设、加快联网通用创新等措施,大力发展和普及银行卡,(2)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化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
支付系统方面
一是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灾难备份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入支付限额、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控制支付系统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要引入新的支付排队释放方法,完善中央银行日间信贷,优化结算账户结构,进一步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节约参与者的流动性,要合理设计支付服务收费结构,完善参与者准入和退出办法,进一步增强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低廉的公共支付服务。
二是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目前,支票仍然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不断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努力降低支票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支票使用的方便程度,对于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生产生活发展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经验,运用票据影像、支票截留等清算技术,组织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以扩大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范围,提高支票清算效率,推进支付工具的“现代化”。
支付服务组织方面
一是要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支付服务主体,例如:提供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服务的中国银联,提供清算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处理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等。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的发展,一些非银行组织甚至外资机构开始进入我国支付服务领域,例如首信“易支付”、Yeepay、支付宝、贝宝(Paypal)等。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支付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现代支付服务天生具有网络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性质。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下,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强烈的集中化趋势。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也可能会阻碍创新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
支付体系监管方面
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安全和效率显然应当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同时,可以考虑将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辅助目标。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例如,要适时修改《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可以考虑将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体系的基础。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数据集中,其行内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呈较快的增长态势。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已经成为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其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
三是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对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管。《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标准反映了许多国家支付体系设计、运行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是各国支付体系建设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高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体系监管,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