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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6 12:59:56

⑴ 列举2个提供电子商务系统软件服务供应商,列举其经典案例

作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银行网络安全事故近两年来在国内频频发生。去年年末,互联网上连续出现的假银行网站事件曾经轰动一时。一个行标、栏目、新闻、图片样样齐全的假冒中国银行网站,竟然成功划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银行卡里的2.5万元。且随后不久,假工行、假农行、假银联网站也相继跟风出现。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出现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网站。2004年2月的一段时间,长沙发生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造成损失8万余元,直到现在谈起木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惊胆战。安徽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省级分行,作为央行的分支系统,在数据大集中趋势尽显的今天,其网内数据呈现出几何量级快速增长的态势。李鹰告诉记者:“安徽人行每天都会发生数亿笔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每天都会面临对海量数据和繁杂数据信息的种种处理任务,比如对数据的过滤、关联、评价、检索、提取、摘录、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巨量业务,绝大部分都要通过网络完成”。仅以自2000年起对商业银行开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贷登记系统为例,这个至今存有至少7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万笔信贷数据的系统,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机构的查询次数就会高达18万次。在目前病毒种类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层出不穷的网络环境下,其危险性之高可想而知。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行对外提供业务服务的质量而时时对外开放的大量业务数据、办公公文等电子数据信息资产,也必须要通过保障内联服务器的永续运行,才能确保外界能够对其实现不间断访问,从而实现全行信息资源和系统资源的共享,及总行、大区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但是,如何适应大范围网络环境的集中管理,减少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最终建设起一个可以长期适合银行发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课题”。其实说起来,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十分困难,只要有一个能够实时分析报警、并对内网服务器网段的流量进行深层次入侵行为分析,及记录完备日志审计以便事后取证追溯的网络访问监控设备,一切难题就可迎刃而解。经过反复论证,银行最终选中东软的NetEye防火墙。随后一年多的运行使用过程中,业务系统平稳运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所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其将种种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宕机成功减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时,还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强大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李鹰告诉记者:“银行数据处理有着时间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每天临下班和年终结算的时候,数据量都会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装的防火墙能够承载与处理这种突发事件。但以往使用过的很多防火墙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能力不足—平时倒没什么问题,但一遇到突发的、大数据量的情况,就容易发生堵塞,或者处理不了,丢包什么的,对银行的工作影响相当大。但东软的这款产品至今没有出现什么毛病”。此外,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安徽人行还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内网里面、外部能访问的服务器搬到了一个隔离区里,从而使外网的人只能到这里来读取数据,大大降低了危险发生的概率。李鹰认为银行网络安全事故的频发,其实与银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全局的管理问题,网络上的任何一个漏洞,都会导致全网的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系统在营业一线严抓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种种科技手段,运用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高安全产品等专业措施,从技术上堵住各种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⑵ 为什么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主力军,有什么经典实例

少了个“来是”!从这源样的思路开始写: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有些什么样的为农村而开发出的产品。其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体系的建设都作出了哪些贡献。第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户的生产收获有没有帮助。第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相比其他商业银行有什么优势所在。最后,为以上四个标题作出总结。

⑶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⑷ 请问哪里有一些关于定向增发的比较经典的案例

比较经典的例子是海南航空定向增发的例子。
海航换骨——“大新华”组建内幕独家调查
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集团一波三折,挂牌计划一推再推,这里面到底有什么不为外人所知的故事?索罗斯是否还会大笔注资?海南航空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是否即将易主?海南省政府为何在关键时刻拿出来15亿?“大新华”集团上市后,以陈峰为代表的海航集团的“老板”们,是否会上演一夜暴富的神话?《新财经》记者两赴海南,通过与陈峰、王健、陈文理、李先华等海航高管的深入交流,得到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我们大厦楼上的‘HNA(海南航空)’标识有些脏了,是不是应该清洗一下?”不久前,海航发展大厦的清洁工通过海航集团特有的网络办公系统,将意见直接提给了集团董事局领导。 “不用了,我们的牌子马上就换了。”海航的决策者回答。 文/陆 建 罗 威 众所周知,海航人正在实施一个很大的战略规划——筹建“大新华”集团。可是,这个“大新华”同现在正在私募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航集团有什么关系?“大新华”未来将扮演什么角色?这些问题,就是在海航内部,很多人也说不清楚。 “海航现在处于再次脱胎换骨的准备期。”面对《新财经》的采访,海航集团董事长陈峰说,“未来5~7年,海航有两个目标:一是创造中华民族的世界级航空运输品牌,二是为中华民族创造一个世界级企业。这有三个标志,一是机队规模;二是旅客认同度;第三是海航品牌的国际知名度。目前我们正在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这是中国航空界一次重大的私募,为我们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陈峰口中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正是业内所说的“大新华”概念。在目前,因为还未完成注资计划,没达到《公司法》对于一家集团最低掌控五家子公司的要求,集团还不能挂牌,所以只能通过“新华控股”吸纳资金。 对此,海航已经谋划了很久很久。 海南航空从一个地方性航空运输单体企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截至2005年6月,拥有107架飞机,集团总资产430多亿元,员工19000多人——同他们一系列成功的资本运作密不可分。如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海航发展战略研究组所说的:海航快速发展的十年,也是成功进行资本运作的十年。 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海航得到了速度,但却带来了高负债的问题。而且,受到资本制约,海航业内老四的地位一时间难以再向前提升。 海航需要资金支持并且为数不小,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每一次融资,都带来海航资产负债率的下降,而后来都毫无例外地回到警戒线之上。海航为筹措资金不遗余力。 “大新华”恰是海航人把发展目标和解决资金难题巧妙结合起来的战略。 陈峰在10月15日索罗斯基金入资新华控股的新闻情况通报会上明确表示,新华航空集团的成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募筹备期,私募总额约30多亿元,其中索罗斯的本次投资约占10%。到今年底,根据私募的具体情况,募集约50亿元左右资金,并举行创立大会,这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大新华航空集团计划在香港H股上市。 被逼出来的“上策” 2003年以前,海航一直具有再融资的资格,但是,缓解资金瓶颈,单纯满足“连续三年盈利”还不够,在中国低迷的市场环境和特殊的管理体制下,海航的直接融资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我们每年都报材料,但每年都排队。”在海航高层中,直接负责资本运作的高管无奈地说。 据他介绍,由于2001年、2002年这两年中国资本市场整体低迷,所以,证监会控制了上市再融资的节奏,无论首发还是增发,都严格限制,排队解决。海南航空几乎每年都排在150名以外,2002年的时候,排位刚稍微靠前一点,大概是130名,结果2003年“非典”来了。 “在中国的各个行业中,‘非典’影响最大的就是航空运输业。‘非典’期间我到广州看了一下,当时白云机场有20多架飞机排在停机坪上,其中有五六架777,从这边往那边看过去, 20多架飞机整齐排列,那场面倒真是壮观,但我却感到很悲哀。那时,民航业真的特别惨。”这位高管说。 海南航空在2003年年报中表示,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等原因,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4.74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145.39%。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减少11.50亿元,为0.45 亿元,下降96.23%;而毛利率从上年的23.78%下降为8.43%,降低了15.35%,致使净利润为-12.69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332%;每股收益-1.74元,每股净资产1.53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0.80元,净资产收益率-113.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5亿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88元。 “2003年的巨额亏损,意味着我们三年的营业业绩没有了,也就失去了再融资的资格。那时我们感到很冤,‘非典’完全是外来的非人力可控的原因,并不是我们企业的核心能力或者经营发展战略出现问题,也不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我们的企业是好好的,但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企业无法保持连续三年盈利,造成海航股份公司未来三年都不能融资;而且,三年以后继续排队,批下来至少需要五年以后。你说这合理吗?”海航一位高管如此说。 “这样的制度,意味着人为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很多民族企业在未来的五年失去了直接融资的资格,失去利用资本市场来促进发展的机遇,这是不公平的。”这位海航高层领导至今无法释怀。 当时,对于资金极度渴望的海南航空,一直努力向证监会陈述自己的理由,期望恢复直接融资的资格。但证监会说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要找全国人大。海航马上找了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也表示了对海航的同情,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当时想,全国人大能给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至少是为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旅游、航空、酒店餐饮这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呼吁,这个事情要是破冰,意味着100多家相关企业都具备了融资资格。我们当时是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做这个事。但是从2003年‘非典’的下半年开始,我们的工作一直没有进展。”谈及往事,海航的一位直接参与者还是一脸的无奈。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虽然策划突破政策限制没有成功,但海航定向增发的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 定向增发的时间差 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很多资本大鳄意识到,如若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只要鼓捣出一个说得过去的“对价”方案,就能取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到那时,无论是持有还是拉高出货,主动权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何况,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层监管者还放出话来,股权分置改革成功的企业,将优先安排融资和高层管理者持股。 一时间,非流通股成了香饽饽。法人股交易十分踊跃,价格水涨船高。 就是在这个敏感的时间段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增发法人股。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公司意欲效仿,却再也没有一家取得成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唯一一家在今年取得定向增发资格的上市公司。 海航的定向增发,初步打算是28亿元,这远远大于在A股市场上增发获得的几亿资金。 海航人如何做到这一点?这里面,自然充满故事。但却没有人给出答案,这也许是市场永远无法破解的谜局。对于坊间的各种传言,海航的高级管理者不置可否。他们只是强调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能够成功,是因为证监会的批文是在中国管理层决定解决股权分置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后,可能这个事情又会有变数。”海航集团的一位负责人如实相告。其二,这个决定表明,党和政府对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的发展是支持的。创新能力、改革意识都是非常强的。 得到了好处的海航人对决策者毫不吝啬溢美之词。 增发后的海航股份,是否会通过资本市场变现,从而获得溢价?对此,海航的高层表示,新华控股即使成为海航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即使获得流通权,也不意味着海航集团的法人股有出让的打算。 “大新华”水落石出 那么,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与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究竟是什么关系? “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层面。”一位海航高层告诉《新财经》,目前正在筹建的大新华航空集团,是2004年1月5日中国民航总局批准设立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升级版本。(民航政法函[2004]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当前,海航的舵手们利用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私募活动,今年年底,这笔资金的一部分将直接注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定向增发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资金将用来收购海南航空集团其他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航空公司,组建世人瞩目的“大新华集团”。据知,这四家航空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实现合并运行,效果非常好。 按照海航的计划,这次资本运作完成后,海航集团航空运输主业的核心资产和品牌概念都将被“大新华”所取代。一个摆脱了地域概念的新航空集团形象将浮出水面,这便是陈峰口中“脱胎换骨”的真正内涵。 对于“大新华”的组建细节,海航的一位高层领导解释说,海航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没有了,资本市场上直接再融资的路走不通了,可是,很多投资资金打算入股海航,“仅仅因为我们是上市公司,就无法吸纳这些资金;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时入钱,这是一个明显的悖论。” 当时,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告诉海航,我们这种限制主要针对公开发行股票,因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私募是愿打愿挨,作为战略投资者,他自己就会对这个项目进行审慎评估后再作决定。 监管者的态度让海航人看到了事情的转机。经过艰苦的争取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同意海航私募非流通的法人股。 为什么只批了一家?海航的一位高级管理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所作的实验。“但是没有想到,我们海航刚刚拿了批文以后,有关部门决定,要首先解决股权分置这个困扰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这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企业有没有再融资的问题。只有股权分置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国家才可以发展。所以,在两利相较的时候,就取了大利。” 海航的解释,是否符合逻辑,自然见仁见智。但海航的定向增发资格,让海航有了更大的想法。 海航股份目前是单一的上市航空公司,海航决策者打算把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同其余几家旗下航空公司(新华、山西、长安)一起整合起来,组成一个大的、资源能够共享、统一运行的平台。据海航执行总裁李先华介绍,按照民航总局现行规定,每家航空公司都有各自的航线经营权,相互是不能“串飞”的,要变通,就要签协议,租哪家公司的飞机才可以飞哪家的航线,资源无法共享。比如,夏季的时候,海南是淡季,北方新疆、西安非常火,而海航的运力没有办法调配到北方去飞。冬季是海南的旅游旺季,冰天雪地的北方是出行淡季,飞机却无法调过来。海航收购了三家航空公司,但还是一个个独立运行的企业,失去了收购的意义。“收购的意义在于把这四家航空公司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平台,资源共享,能够取得1+3>4的效益”。在李先华看来,未来的“大新华”就是把这四个航空公司组织到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的大平台。 30多亿元资金的背后 据《新财经》调查,到目前为止,新华控股募集到的资金有30亿元左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5亿元;(2)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出资11.5亿元;(3)索罗斯出资2500万美金;(4)正在洽谈中的海内外机构投资者,基本落实的资金有10亿元左右,意向资金不低于几十亿元。 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在海航集团提供的资料中,有如下表述:“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决策,海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新华控股投资15亿元人民币,目前15亿元资金已到位。” 而据《新财经》了解,这短短的几十个字背后,也蕴涵着很多故事。作为海南省最大的企业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扶持自然不遗余力,但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介入地方企业的行为越来越谨慎。 对此,李先华这样解释:刚开始我们也没有考虑省政府入资,当时很多国内大企业都表示了浓厚的兴趣,认购比较踊跃,我们当时测算了一下,融资几十亿不成问题。 但是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机构大都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入资存在政策上的障碍,投资其他行业,要受到国资委严格审批。换句话说,国有企业投资其他行业,目前基本上行不通。当然,也不排除国资委批准个别企业数额不大的投资,这样,外资股占的比重就很大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当前的航空业,外资股的比例不得高于49%。而且,外资投资者还表示,全部资金马上到位都没有问题,但是他们有自己的要求,比如总部的位置问题。很多海外投资机构认为,就海航的未来发展而言,海南已经是一个很小的市场了,未来的航空集团的管理公司是不是应该设立在北京,等等。这些问题我们没有答应,但也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 海南省政府对海航的关注与支持,这些年没有动摇过。这一次的问题,海南省政府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海南省通过自己的发展控股公司——海南发展控股注资15亿到新华控股。既缓解了外资比例超标的问题,也将海航踏踏实实地留在了海南这片土地上。 《新财经》了解到,这次政府出资,虽然最后皆大欢喜,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是一波三折,其中,协议就签订了很多份。 这也许就是海航领导口中“没有海南省政府,就没有海航今天”的真正含义。 海航第一大股东即将易主 海航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海航集团及关联公司将向新华控股投资11.5亿元人民币,目前5亿元人民币已经到位,其余投资将于10月份内到位。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团作为海南航空发起人之一,2003年末只拥有7.3%的海南航空股份,当时具有索罗斯量子基金背景的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8亿股,以14.8%持股比例为第一大股东。但自去年以来,海航集团增持迹象极为明显:海航集团受让光大集团所持有的海南航空4.5%股份,并增持了670万股A股流通股,使其持股比例达到11.85%,持股比例仅比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低2.95%,位列第二大股东。 海航集团的实际控制地位,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十分不般配,这是海航集团一直要扭转的事情。而如果此次定向增发顺利完成,海航集团无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此,海航的高管在接受《新财经》的采访时,也间接证实了这个断言。 此外,据海航直接负责融资的高层管理人员透露,目前,很多投资者正在就入资条件和细节问题进行磋商。 “每一笔都是大资金。”一位海航高管如是说。据《新财经》调查,包括渣打银行在内的很多外资同海航的谈判都已经到了“收官”阶段。 “到年底为止,新华控股私募资金和向海航股份定向注资的活动将同时结束。”陈峰说。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两个月时间里,新华控股,也就是未来的大新华集团第一阶段的私募工作将告一段落。到底海航能募集到多少钱?这个很有意思的猜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海航“大新华集团”理想的根基到底有多大。 整体上市与高管持股 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来不缺资本运作的高手,也从来不乏挑战政策边缘的经典案例。当年TCL整体上市,就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先例,成就了李东生的传奇。 今日的海航谋划的“大新华”概念,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打算重复演绎TCL的故事。 陈峰表示,未来的新华集团,将在香港H股上市。虽然资本市场上的事情,没有人能下结论,因为变数实在太多。但陈峰的计划,还是从海航另一位高管的口中得到了证实。 在他看来,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问题多多,股权分置问题能不能在两年内解决,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变数。由于在美国市场发行ADR(信用凭证)效果并不好,因为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不够透明,管理效率低下,也许这是偏见,但却造成了市场上交投清淡的现实。而另一方面,中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其维护成本相当高,大致每年需要数百万美元,往往得不偿失。“从目前看,香港还算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各方面符合‘大新华’上市的要求。”可见,海航的管理者不仅考虑到上市的问题,也早早就考虑好了如何上市和到哪里上市的细节。 TCL整体上市,让李东生一夜之间暴富。那么,海航的“大新华”上市计划呢? “在以前,关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我们不是没有考虑过。”海航集团执行总裁李先华表示,“但是后来,国家叫停了这项激励措施,我们就没有再动心思。” 他同时指出,我们永远不会用某些办法,让海航的高管或者一部分人变成富豪;我们作为海航的决策者,从来就是将公平放在了首位。海航历史上一直强调的是管理层要作出牺牲,比如海航从成立之时起,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工资比行政管理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的干部要高。很多年,机务维修人员的工资都比我高,更不用说飞行员。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之前,我们在房子的分配方面,都是飞行员首先挑,技术人员第二挑,我们管理层是第三挑选的,我住过很多海航的房子,可以说都是很普通的。 李先华对《新财经》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在海航除了拿工资,年底根据我的绩效,董事局给我打分,还有一份不高的奖金,加上公司给我买了一份保险,此外我再没有其他的。作为海航的管理者,我们现在更多考虑的是把这个事业做大做强,做成百年老店。我们自己经常想,一个人一顿饭还能吃两斤米饭,睡觉还能睡两张床吗?所以,我们对高管持股并没有很强烈的愿望。” “我们绝对不会通过本次资本运作将海航的高管成为富豪,绝对不会这么做!”李先华的回答掷地有声。 李先华认为,在任何一个团队中,任何分配制度都可能存在不够公平的因素,或者你觉得公平,人家觉得不公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他也同时表示,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不能说有一个案例没有做好,就搞一刀切,这是要命的。有很多知名的企业团队干得那么好,高管无法持股,结果没有正路可以走,就走了歪路,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同时,他认为舆论也不应该对这些事情太苛刻,不应该将所有的资本运作都看做损公肥私的行为。 “海航的资本运作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个非常好的实业在做支撑,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很好的实业,光靠讲故事是不行的。讲故事可以骗一次,但骗不了长久。大新华集团会成为中国航空业最出色的企业,不信,你走着瞧。”李先华说。 海航历次融资一览 直接融资 >> 海航的第一次直接融资是从海航的股份制改造开始的。1993年海航以重新评估的1334万元国家股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海南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等17家法人单位为发起人,组建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010万元,总股本为25010万股。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1334.0552万股,占5.33%,法人股18675.9448万股,占74.67%,并在STAQ系统上市。内部职工股5000万股,占20%。企业总资产为12.4亿元,资本的长期负债率66.3%。1994年海航的分红方案确立为每10股送2股,共送红股5002万股,总股本增至30012万股。 第二次直接融资是1995年向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出让1亿外资股股份,每股价格为0.2449美元,共获得2500万美元股权转让金,折合人民币2.079亿元,占当时总股本的25%。第二次直接融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航对外汇的需求,而且使海航进入了国际资本市场,提高了海航在国际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知名度和信用度,同时为海航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引入外资股后,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在董事会9个席位中只占有2个席位,海航的总股本增至4亿股。其中,国家股占4%,法人股占56.01%,个人股占14.99%,外资股占25%。从总体上看,海航的中方股东仍占大多数。 第三次直接融资是海航发行A股和B股,转为公众公司。1997年海航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7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0.47美元,公司取得募集资金333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669万元,其中71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扣除发行费用后转为资本公积金。发行B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71亿元。进一步解决了公司的外汇需求,平衡了公司的股本结构。 1999年,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总股份为20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6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近9.4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外,205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转为资本公积金。A股发行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76亿元。股东权益增到20.26亿元,公司总资产达到66.02亿元。到1999年为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67616万股,其中国家股占2.37%,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占33.14%,内部职工股占8.87%,境内上市外资股占10.5%,外资法人持有股份占14.80%,社会公众股东占30.32%。 间接融资 >> 企业股本金的增长,不仅意味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且也意味着企业间接融资有了更多的信用担保。1993年,海航初次募股集资2.5亿元后,以这笔资产做抵押,初步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6.48亿元,购买了两架波音737客机,随后又以这两架飞机做抵押,从美国租购了两架波音737客机,组建了海航机队。此后,海航以良好的经营业绩,树立了市场信誉,陆续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银企协议,获得大额长期信贷,并在美国三次成功地发行共计4.34亿美元的债券。

⑸ 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的目 录

第一章 F房地产集团的信托融资“成长故事”
第一节 F房地产集团简介及其金融化发展路径
第二节 F房地产集团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F房地产集团的房地产基金实践
第二章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市场透视
第二节 贷款模式
第三节 股权模式
第四节 权益模式
第五节 准资产证券化模式
第六节 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产信托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以及风险识别
第二节 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节 投资者选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体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
第二节 地方政府
第三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
第四节 建筑企业
第五章 不同时点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拿地”期间
第二节 “五证”期间
第三节 物业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业态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节 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
第三节 旅游地产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节 房地产流通服务
第三节 房地产资源并购
第八章 房地产基金: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及其组合
第一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第二节 信托型房地产基金
第三节 公司型房地产基金
第四节 有限合伙型房地产基金
第五节 组合型房地产基金
附录
1.全国信托公司联系方式
2.全国信托公司股东情况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包含房地产信托)
4.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5.房地产信托立法的相关草案
6.房地产信托相关合同文本(参考)
7.房地产信托尽职调查报告(参考)
8.房地产信托相关交易文本(参考)
9.房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
10.房地产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信托融资一览表
11.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文本(参考)
12.房地产信托融资实务培训提纲(参考)
序 (王连洲)
信托法律网主编、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巍,怀着对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许,前两年就向我谈起他未来展业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业务专长,办好信托法律网和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特别是准备编写一套突出信托创新和实务操作方面的丛书,为推动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根植与发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实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备将我本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期间,参与信托立法的一些主要过程与经历,编辑成册,作为丛书的第一册。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何调进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托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参与主体;信托法制定为什么拖延了八年时间,其中主要的阻力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信托的法律定义为什么用信托资产的“委托给”而不用信托资产的“移转”;信托法为什么没有对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做出规定;参与历次信托论坛和境内外信托考察调研的情况与感想等等。将其分门别类归纳整理,辅之以信托法主要精神的释读,采取两人彼此对话的表现形式,付梓成书。这对厘清中国《信托法》制定的前因后果与脉络,总结信托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推动信托功能知识的普及,拓展业界人士未来发展的思路,或许可提供一些令人感兴趣的借鉴资料。这是一件有助于信托制度普及推广的工作,没有理由不乐观其成。这项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托法律网的《信托周刊》中登载过。但是由于本人办公地和居住地的几次搬动,反映信托法起草工作活动的原始资料尚缺不少,需要继续搜集和充实,因而付梓成书的时间不得不有所推迟。
而目前准备条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编的这本《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随着信托“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信托制度功能的挖掘和发挥,促进了信托回归主业的快速发展,以往懦弱受气的信托丑小鸭逐渐变成了雄翔蓝天的白天鹅。2011年上半年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达到了三万七千多亿元,特别是为应对近几年世界金融危机风暴的波及,国内实施四万亿元投资计划,给国内房地产信托的大发展带来了契机。仅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就经历了一轮“罕见的快速成长”,二季度房地产信托资产的余额已达6052亿元,比一季度4869亿元超出24%左右,占信托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16.91%。在房企融资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占比频频刷新历史记录。目前,房地产信托已经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条重要金融渠道,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断提高,面对稳中有紧的货币政策,房地产信托依然备受各界关注。而市场急需的房地产信托专业书籍却几乎空白,市面上仅有的几本与房地产信托有关的图书,也多为理论探讨或学术著作。这对于各信托公司及专业人士来说,实在无济于事。鉴于此,王巍等为把金融信托与房地产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也为了让读者在“实务总结+案例分析”的氛围下,掌握更多的房地产金融实用知识,率先编辑出版“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一书。
该书着重介绍最新的、实战型的房地产信托操作模式,以“房地产信托能为房地产项目解决哪些问题”为切入点,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主体、业态以及类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阐述运用信托,以解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燃眉之急。本书直击市场热点,向读者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业务流程、模式和案例,并涉及房地产基金等前沿的实务信息、实务知识、实务案例和融资技巧等。与此同时,该书以“专业知识阐述+经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现给读者一个个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经典、鲜活的实务操作案例,为房地产和金融专业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用的参考方案。凡此种种,无不鲜明地突出了该书的实务性、实用性和实战性,成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资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学生等不可多得的宝贵读物。
王连洲
2011年9月21日
后记 (信泽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书以房地产信托投融资的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信托模式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总结。作为“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我们衷心希望以“房地产信托”这一热点话题作为开端,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与探讨。
首先,感谢金融行业的各位领导和朋友对本书给予了深切关怀,他们不仅提供了编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宝贵经验,使我们有勇气、有信心推出这样一本“颇具难度”的小册子。尤其要感谢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连洲老师,他不仅担当起“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主编,而且为本书作序,从各方面给予了重要指导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谢中国信托行业的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它们作为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是房地产金融创新的践行者,也是本书中不少案例的原创者。与其说我们在编撰信托读本,不如说我们在总结信托实践。众多信托公司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无疑为本书提供了最生动的素材,这也是本书诞生的源头。我们希望本书能为信托公司价值理念的传播发挥些许作用。
再次,感谢信泽金的编辑组同仁,丁晓娟、甄浩、王武、黄玲在本书筹划和编写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刘宪凤、王晓慧、杜志恒、禹乐、袁惠邦、赵小华以及其他同仁也参与了本书的部分编辑和校对工作。总之,本书是团队协作的结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信泽金在信托研发领域的又一次全新尝试。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要感谢经济管理出版社对本书的出版发行给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谢郭丽娟女士在本书的编辑校对和出版发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开几百页的书稿以及其中的各种图表,我们都深深感慨于郭丽娟女士以及其他编辑同仁在字里行间做出的不懈努力。我们希望本书能在众人的同心协力下成为中国信托理念传播的有益尝试。
“信托润泽金融,信任泽被财富。”让我们继续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国金融变革与财富管理创新的大潮中,不断传播信托的实用价值观,造福于社会。诚挚期待广大读者对本书的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与我们交流探讨信托的各类话题。
信泽金研发中心图书编辑组
2011年11月

⑹ 恶意破产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然而,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据此规定,在企业破产宣告原因上,法院统一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现象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及市场竞争中,一些当事人恶意申请他人破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法,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法院一旦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了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案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则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无疑会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这只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是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暂时困难,所依法要承担的只是合同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请销售公司破产为由,意图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响力和司法强制力来损害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用此手段相要挟,以达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见,机械厂存在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有效地保护了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评价答案
您已经评价过!好:0 您已经评价过!不好:0 您已经评价过!原创:0 您已经评价过!非原创:0 铁指柔& 回答采纳率:26.3% 2008-12-21 21:16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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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名赌场营运商热带娱乐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发生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后,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写下今年来美国金额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也为拉斯维加斯博弈产业引爆景气下滑的利空弹。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总部在肯塔基州的热带娱乐公司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员工人数1.1万人,上周五接获债权银行经纪商瑞士信贷集团发出总额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通知。根据热带娱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保护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约28亿美元,负债24亿美元。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指出,热带娱乐对外未清偿的债务共有26.7亿美元,之前最大宗破产案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负债金额约18亿美元。 根据法院资料,热带娱乐最大的债权人为德拉威州的威明顿银行,共持有近10亿美元的未担保债权。这次破产保护标的物为九栋热带娱乐公司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最具传奇性,位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热带赌场渡假饭店。 冰冰 回答采纳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恶意破产申请,如果在立案前已被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破产宣告前被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和第14条中已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破产宣告后才发现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亦有分歧意见: 一、持传统破产观念者认为,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从破产宣告时起,破产案件则已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了破产宣告后,只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对破产宣告裁定的申诉并不产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实上,传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产案件时的审查具有局限性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明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并通过债务人提交的会计报表、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查明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决定受理并可随即宣告破产。但上述审查均为书面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据的事实并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后,采取组织债权人听证的方法,但仍难以保证债务人没有隐匿资产等行为。比如,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受理案件后查明的实有资产状况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亦有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前已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恶意处分,而帐目上不作处理,审计报告又不对实物进行清查,因此也难以全面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此外,自破产申请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也需经过一定的期间,这期间由于债务人放松管理或人为因素致使企业财务混乱、资产流失等,也为债务人隐匿资产提供了时机和借口,同时也给破产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审理程序中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隐匿资产等驳回破产申请情形的审查应具有连贯性,通过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全面、严格的制约,防止其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受理破产案件与宣告破产所适用的条件不同 通常情况下,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主要指《若干规定》第4条至第14条规定的内容,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属于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宣告破产的条件,则要看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的实体条件,即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情形。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发现债务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使其具备破产原因,仍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只要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若干规定》第12条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宣告破产以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中关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条款,虽然是针对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但从《若干规定》第14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宣告破产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依据实体法规作出的裁决行为,同样发生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并没有确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此外,《若干规定》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此,可以理解为,(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监督权;(2)发现错误裁定,应通知原审法院予以纠正;(3)该纠正是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到清算初,发现债务人有《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驳回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产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撤消破产宣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必须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方能与法无悖。

⑺ 过桥资金与过桥贷款有什么不同国外有什么过桥贷款的成功案例

很多刚接触企业融资的人会接触到一些专有的名词,基中包括过桥资与过桥贷款,那么过桥资金与过桥贷款有什么不同呢?国外又有什么经典的过桥贷款的成功案例呢?中国私募网过桥资金专家为你解答过桥资金与过桥贷款有什么不同和分析国外经典的过桥贷款的成功案例。

过桥资金: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gap financing)或“回转贷款”(swing loan)。
过桥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中介机构在安排较为复杂的中长期贷款前,为满足其服务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资。对我国企业资本运作而言,过桥贷款是专指由投资银行或者其它财务顾问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短期融资需求。

国外经典案例:
过桥贷款作为国外企业并购的外源融资方式之一,是由投资银行向并购企业提供的以自有资本支持的、高利率的短期融资,以促使并购交易顺利完成,条件是以后并购企业采用发行垃圾债券的方式来取代这种过渡性的贷款融资。
以英国比萨公司(Beazer)收购美国库帕公司(Koppers)为例,雷曼投资银行在其中担当整个并购交易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比萨公司与雷曼、奈特威斯特两家投行联合组建了名为BNS的控股公司,它们分别持有49%、46.1%和4.9%的股权。BNS公司是比萨公司使用表外工具的载体,比萨公司借助这一表外工具,在其合并资产负债表上隐去了13.07亿美元的债务。当比萨公司日后持有BNS公司50%及以上股权后,该项债务才会反映在比萨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BNS公司的资本总额为15.66亿美元,其中债务资本为13.07亿美元,股权资本为2.59亿美元(包括普通股0.5亿美元和优先股2.09亿美元)。BNS公司收购库帕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多样的,其中13.07亿美元的债务资本由雷曼公司和花旗银行提供,雷曼公司提供了5亿美元的过桥贷款(该过渡性贷款通过在美国发行3亿美元的垃圾债券得到了再融资),花旗银行提供了8.07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其中4.87亿美元为其他银行的辛迪加贷款,其利率为基础利率加上1.5个百分点)。BNS公司0.5亿美元的普通股资本由比萨公司与雷曼、奈特威斯特两家投行提供,其持股比例分别为49%、46.1%和4.9%。BNS公司2.09亿美元的优先股资本由比萨公司提供,该资金得到了奈特威斯特投行2亿美元的信贷支持。

⑻ 易货贸易的案例

易货被视为一种能够增加资产、进入新市场、增加利润和创造财富的工具,在回国际间越来越答受重视,但在国内,易货贸易仍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传统贸易缺陷的爆发,人们越来越渴求建立一种新型贸易模式,以此打破传统贸易的发展壁垒。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发展和应用,现代易货贸易模式开始出现,它也成为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企业的典范,
其中蚂蚁易货具备新型贸易模式的优点:有效解决企业库存积压、三角债、盘活企业资产;企业不用现金就可购回所需商品,减少采购现金流;拓宽企业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易货的同时也实现了销售,增加销售额。

⑼ 塞飞亚营销策略案例

摘要:本文考察了塞飞亚公司与农户签约的“历史”,分析了从“公司加农户合约”转化为“公司+农户+基地”的“准一体化合约”的各种现实约束条件,解释了公司和农户各自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却并未缔结成经典企业理论所定义的一体化科层组织结构的原因。通过引进历史主义分析,本文论证了“公司+农户+基地合约”兼有市场高能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优势,因而是给定条件下的最优合约。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约有多种存在形态:_种是市场合约模式。公司以一对「的方式向农户定购所需要的中间品;公司与农户间是一种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一种是要素合约模式.公司购入农户土地,并把农民变成农场工人。还有一种是“股田制”模式。农户将土地入股,成为龙头企业的股东,参与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分配。目前“公司+农户”的市场模式很多,而本案例讨论的“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模式是一种值得人们重视的合约发展形式或组织形式。这种合约模式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协调和稳定公司与农户间的合约关系,进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自主选择和有益探索。因而,它有着许多待挖掘和解析的经济内涵。

一、塞飞亚公司的合约条件

塞飞亚公司座落于内蒙古宁城县汐子镇,其前身为塞外实业总公司,属乡镇企业。1996年该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今天的塞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汐子镇政府拥有塞飞亚公司15%的股权。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肉鸭养殖与深加工。公司拥有种鸭厂、食品加工厂、包装厂、饲料厂、养殖厂等。塞飞亚公司的畜牧养殖、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流程为:

理论上讲,以上产业链流程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由组建多个具有紧密上下游关系的独立企业,通过市场交易以商品合约形式在市场中联结。另一种是将商品合约内部化为要素合约,组建一个一体化企业。然而,塞飞亚公司和农户却最终选择了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合约安排,即“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安排。笔者将其称为“准一体化”合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产业链流程中的(4)、(5)和(7)三个环节不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而是在公司与农户一组合约的背后并由农户来完成的。这种合约安排集中了市场高效激励和组织内行政效率的双重优势。

塞飞亚公司选择“公司+农户”合约,一方面,因为鸭养殖投资巨大,企业无力独自承担,加之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这种投资具有高度专用性;双方签订合约,可避免因“套牢”问题造成的投资不足和投资风险,进而确保养殖生产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希望龙头企业充分吸纳闲置劳动力,充分利用农户的闲置资产,以带动当地农户增收致富。

内蒙古汐子镇,有农业人口32000人,主产玉米。要在这样偏僻的山区发展养殖工业,必须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①产业选择必须切合当地的资源禀赋;②要有相当的原始积累或能通过可置信的质押品来获得必要贷款;③要能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从而将产业发展变成一个政府愿意支持、农民热切参与的共同事业;④产品要有好的市场前景,而且投入—产出的周期不能过长;⑤要有适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稳定的技术支撑和有效率的、稳定的制度安排,即合约安排,以使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持续性的合作(交易)剩余。

根据笔者对汐子镇的考察,上述条件除⑤可改进外,其他条件均能满足并相当稳定。本文将集中探讨条件,进而阐释为什么塞飞亚公司和农户初选了“一对一计件合约”的制度安排,后来又如何演变成“公司+农户+基地”合约的。

二、初始合约及其不完备性

塞飞亚公司与当地农户初始签订计件合约的诱因源于它具有较充裕的雏鸭生产潜力,而公司养殖厂的实际生产能力又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公司必须借助农户在养殖上的参与来解决公司生产流程中局部生产能力大及由此带来的产品结构不协调的矛盾。同时,通过和农户签订收购合约也能保证及时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力。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雏鸭所需食料由当地主要农作物——玉米加工而成;鸭粪恰好又是天然无污染肥料,可通过水流循环回归农田。因此,塞飞亚公司与当地农户签订合约。这不仅对农业升级和农民增收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生态环境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笔者将这种对环境的正效应称之为“交易的环保溢价”。正是这种“溢价”,才使塞飞亚公司与农产的合作成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生态农业产业化项目,也使公司有了要求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充足理由。

1997年12月,塞飞亚公司种鸭厂、饲料厂、孵化厂纷纷建成投产,兼并收购的原宁城县食品公司也已改造成标准的成品鸭加工流水线,生产全面启动。塞飞亚公司(下称甲方)第一次与34家农户(下称乙方)签订了成品鸭养殖合约。合约规定:①每户养殖最小单位为二百只。②由甲方提供雏鸭和鸭饲料。乙方付给甲方的雏鸭购价和鸭饲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商定,价格基准参照北京一家大型养殖公司的出厂价,且不高于此价。③甲方按一定折价为农户提供经过严格配方的食料(每只雏鸭在生长期内配3公斤食料)。④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指导。

合同还规定,甲方必须按双方约定价格收购成品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甲方有责任和义务解决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成品鸭收购价格能保证农户在扣除养殖成本(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和农户家庭资产“租金”)后每只净赚2.5元。

起初,农户对公司能否守诺收购成品鸭存有疑虑,签约的积极性不高。后来,汐子镇政府出面担保,表示如果公司违约,镇政府免收农户应缴政府的各种税收和提留(相应赔偿额由政府向公司追讨)。政府的及时介入使部分农户打消了顾虑,但大部分农户还在观望。由于鸭养殖周期较短,一般雏鸭到成品鸭的生长周期为50天左右。合约实行几个月后,养殖农户得到实际好处,良好预期对观望农户参与养鸭产生了很大激励。半年内,与塞飞亚公司签约的农户数达到200多户,单户最大养殖规模达1500只。至1998年底,全部农户养殖量达70万余只(签约数)。

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鸭意外死亡问题。由于初始合同并未就鸭子死亡损失作详细界定,公司与农户间风险分摊问题凸现。相对于公司而言,农户承担意外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公司不能就鸭子的非正常死亡损失作适当补偿,农户签约和续约的激励就会下降。公司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为农产提供技术指导和食料供应,属于技术保障行为,客观上具有利用生物技术降低生产风险的功能。只要农户按技术规定养殖,雏鸭的发病机率就不大。笔者称此举为最低限度的技术保险,它能够降低雏鸭的自然死亡率。但是,技术保险不等于法律保险。如果合约条款不能对雏鸭死亡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作出明细规定,那么合约就缺乏应对意外风险的调适能力,从而会改变交易双方对合作前景的预期,最终影响交易双方的签约数量及合约关系的稳定性。遗漏上述意外风险条款会引发交易双方发生纠纷。这也说明,合约如果不具备法律所认可的“保险功能”,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对一份完备的合约来说,单有最低限度的技术条款及该条款所隐含的技术性保险是远远不够的。养鸭的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造成的后果和应对措施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和权利分摊,必须在合约中得到规定,而合约又总是不完全的。

第一轮签约后的两个事件导致了重新签约的内在要求。第一个事件是,约七、八户签约农户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雏鸭死亡。这些农户以塞飞亚公司提供的雏鸭有病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要真实客观地辨别鸭的死因从而界定责任,成本极高。考虑到单个农户的承受能力,同时也为了保护农户养鸭的积极性,塞飞亚公司需要与全体养殖户修改原有合约。第二个事件发生在1999年初,由成品鸭市价变得对农户有利而引起。市场上农产品和养殖品价格本来波动就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农产品贸易要采用期货交易方式进行的重要原因。通过交易双方约定期货价格,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平抑农产品和养殖品的价格波动。参与签约的农户发现市价高于签约价格,就以“养殖不当出现死亡”为由,将成品鸭向市场售卖。塞飞亚公司因此而蒙受很大损失。为改变这种单方面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也需要与农户再次修约。

三、合约修订与专用性投资

当地政府一直希望这种“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能给更多农户带来好处,因此,总是要求公司扩大养殖户数,让更多边远农户参与养殖和交易。但是,公司有自己的考虑:一是如果养殖户过于分散会增加公司在收购上(路途远)和技术服务上(上门指导的对象多)的困难,交易成本因此加大。二是原来参加签约的养殖农户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由他们扩大养殖数量比单纯增加养殖户数会节省一大笔学习成本和协调成本(此外,公司和养殖户已经形成和创造了许多默契和“关系资本”)。但是,对政府的态度公司不能不考虑。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公司在扩大养殖户数和提高农户养殖数量方面作了折衷处理。为激励更多农户扩大养殖数量,当地政府和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争取到400万元长期农业扶贫贷款,经公司研究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将该笔贷款用于养鸭户的鸭舍改造。具体做法为:

如果农户养殖数量在500—1000只之间,企业给予农产一定的鸭舍改造补偿;如果农户养殖数量超过1500只,公司将以抵押担保的方式为农户贷款修建鸭舍。

公司对养鸭特大户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公司与农户在投资数额、投资风险承担和每只成品鸭获得的“无风险利润”之间进行权衡。公司原则上保证养殖户随着规模的扩大(在扣除了投资风险后)总利润不断增加。为此双方签署如下两项合约:(a)甲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乙方将应获得的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2.5元调整为每只0.5—1元不等(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相当于优惠利率下的按揭贷款)。(b)乙方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甲方为乙方在原来“无风险利润”基础上每只鸭增加0.05—0.2元(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无风险利润”(相当于投资风险成本补偿)。

用扶贫贷款进行鸭舍改造属于专用性投资。对于养殖数量较多的农户来说,专用性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养殖规模,而且可以获“无风险利润”;对于公司而言,为农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仅有助于稳定交易合约(农户退出交易会蒙受损失),同时,可以增进产出,创造更大剩余。合约修订重新配置了风险和利润;专用性投资培育了养殖大户,进而也为公司与农户长期合作提供了物质支撑。

合约修订后,农户养殖总量逐步扩大,但养殖户数却相对减少,养殖农产趋于相对集中。截止2000年12月,年养殖总量达到近300万只。养殖分布格局见表1。

四、二步合约:公司“套牢”农户

公司与农户分工合作的必要性源于养鸭流程和产品生成过程在技术上的可分性,同时,由于鸭子的养殖、生产、加工流程的特点,使双方所拥有的资产具有高度互补性。若合同约束出现问题(或出现一方或双方毁约),例如,公司完全靠市场收购获得肉鸭(中间投入品),或者农户完全靠即时市场出售肉鸭来获取收益,公司的专用性设备和农户的专用性资产都可能因对方退出交易而蒙受损失。双方的不稳定预期将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产生市场风险。这使交易双方必然进一步签定合约,用以约束对方行动。资产专用性增进了交易双方的“双边依赖”(Bilateral dcpendency),使合约关系复杂化。这种依赖在不完全合同和机会主义条件下会产生合约风险。塞飞亚公司二步合约就是为了提供“合约安全保证”(contractual safeguards),降低风险。在给定交易双方都拥有互补性资产的情况下,公司和农户的二步合约具有稳定性和永久性合约的特征。

为了稳定合约、降低风险值,公司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合约条款来规范和约束农户的违约行为。公司对部分条款作了重新修订:公司大幅度地提高了(约提高了2倍)对农产出售雏鸭和饲料的价格,回收成品鸭价格则依据“成本加利润”确定,但要确保农产扣除从公司实际购买所支付的成本后,每只成品鸭可净赚2.5—2.6元。这个条款使农户向市场售卖成品鸭没有价格优势,但又使农户在守约的情况下能得到足够多的利益。这些新条款有力地杜绝了农户违约行为造成的成品鸭“外漏”现象,化解了市价波动对公司造成的风险。修订后的合约既保护了公司利益,又使农户增加了收入,农户的养殖规模也随之扩大。

在合约条款上,公司有意抬高农户购买雏鸭及其饲料的价格,使农户投入的成本比市场形成的价格成本高,等到农户履行了合约并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收购时,公司通过支付比市场更高的收购价格来补偿农户多投入的成本,并使之获得比把肉鸭转售给其他卖主更高的收入。公司以此来保证农户养鸭和履约的积极性。

同时,二步合约还规范了农户生产肉鸭的技术、饲料、生产周期和产品质量,也规定了公司向农户传授生产技术、帮助农户获得必要贷款、全数收购农户提供的肉鸭等责任条款。合约安排强化了公司对农户生产肉鸭全程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虽然在交易关系和利润分成上仍采用“计件合约”形式,但专用性投资、投资担保和“成本加利润”使合约的稳定性大大增强。然而,随着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塞飞亚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养殖、加工肉鸭的能力,原有分散式的合约格局已难以适应这种需要(见表3)。同时,依存于分散村落自然分布的肉鸭养殖布局还会加大管理成本、组织成本和运输成本。

二步合约部分地解决了合约的稳定性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养殖户布局分散和产业流程链长对生产能力扩大产生的制约。同时,公司在稳定交易、降低风险方面主要是依托于对初始合同条款的不断补充和修订。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生产结构及其相适应的合约结构的重新构建。在集中化生产(养殖)的效率明显高于分散养殖的效率时,公司与分散农户间“一对一计件合约”形式会被一体化程度更高的计件合约形式所替代。把养殖过程等生产流程集中在一起的新合约形式——“基地合约”应运而生。

五、生产结构调整与基地

由“公司+农户”到“公司+农户+基地”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种新探索,也是继二次合约后塞飞亚公司对原有生产结构和合约结构的改进与提升。养鸭户以20户为单位集中在某个荒滩地(多是盐碱地)或山头,按合约规定的房舍标准和数量标准集中建房,进行规模养殖。每一基地要造20栋简易养鸭房,一户拥有一栋鸭舍。每栋鸭舍约230平方米,一平方米可养鸭5到8只,其中,专辟一间为满足鸭农生活的起居室和接待室,其余都是鸭舍。每一养鸭户一轮下来可养鸭1300只左右,一年可养5—8轮。建房花费约3万元,其中,鸭舍约2.6万元,圈养设施约0.4万元。假如1只肉鸭净赚1.6元,一个普通鸭农一年可得纯收入约12000元。

若不采用基地的合约,鸭农仅利用宅前屋后的剩余空间来养殖肉鸭,扩大再生产的养殖数量会受制于剩余宅屋的面积。对公司而言,要扩大生产规模就必须借助自身投资提高养殖量,这需要有一笔相当数量的投入。建一栋鸭舍的造价约3万元,建100栋鸭舍的造价即300万元。要从2001年300万只肉鸭养殖规模扩展到2002年的450万只的规模,需增加180余栋鸭舍(每栋鸭舍年养殖8500只),总计需投入金额600万元左右(见表4),而且这种投资是公司的净投入。如果将集中养殖所带来的鸭农互相学习而节约的培训成本以及集中管理而节约的组织成本计算其中,“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安排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效率上的改进和成本节约。因为这种替代使生产(养殖)、管理、技术指导、运输和鸭粪处理等诸多方面集中在一起,从而带来规模经济,既节约了农村用地,又优化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合约规定,基地必须离村庄约1—2公里,因为鸭粪会招来蚊蝇并传播疾病,恶化农户的生活质量,使农户享受不到清新的空气和洁净的环境)。

对农户来说,解决建鸭舍的资金途径有三:一是农户自身的再生产积累;二是向亲友借款;三是通过龙头企业担保和信贷机构的资格审查从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银行对农户的信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龙头企业的产业前景所形成的良好信誉;当地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性扶持;肉鸭养殖相对于农业的比较优势(见表4)。从塞飞亚公司的情况看,通过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占绝大多数。

养鸭基地的形成提升了塞飞亚公司的产业结构,扩大了其生产规模,进而也在改变着它的合约结构。从塞飞亚模式的发展实践看,基地合约形式不仅为交易双方所选择,而且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经济意义还在于,它强化了公司和农户投资的互补性和风险的共担性。农户投资修建鸭舍,公司投资提高饲料和肉鸭加工能力。双方投入越多,各自拥有资产的互补性越大,产业依存度及交易合约的稳定性越强,进而选择一体化合约的趋势就越明显。

信息来源: 农业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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