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车子算动产还是不动产,别人抵押给我是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我算质权还是抵押权
车子算特殊动产,别人抵押给你的话,仍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你内这个还是算抵押权。
《中容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⑵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设定抄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个人对房屋进行抵押不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时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合法成立。
⑶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才采取了两种的折衷方式,对于某些动产抵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⑷ 一项动产先抵押后质押,但抵押登记是在质押后办理的,那么是否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谢谢了!
网友你好:
最高抄人民法院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
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
⑸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来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源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⑹ 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是企业么
动产抵押权人是对动产抵押享有抵押优先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是任何单位、个人。企业当然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人。
⑺ 为什么在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
你好!个人认为这么规定是由于不动产与动产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不动产内由于其本身是无法移动而容采取的是登记管理制度,这样既有公示效力又能通过登记来确认权属;而动产由于其本身流动性比较强,产权归属不确定,即使登记也无法取得实际的效力和权利。抵押登记对不动产而言是一个必要的手续,所有关于不动产的权利设定都可以通过查询来进行确认,而动产则不是必要程序,只是登记的效力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本人回答仓促,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
⑻ 动产抵押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不动产呢
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8)抵押权人不是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⑼ 不动产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担保的债权能否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有观点认为: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理由是: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而《物权法》并未规定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的债权如果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只是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不超出的部分仍然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并不因超值抵押来认定抵押无效。据此,推断出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是否允许超值抵押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这是一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担保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确实规定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但是,在是否允许超值抵押这一问题上,《物权法》并未做出和《担保法》相反或不一致的规定,如果把《物权法》没有加以规定的内容都理解成和《担保法》不一致的规定,那《担保法》岂不就是被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在解释抵押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时也指出:“抵押人只有提供有充分价值的抵押物,抵押权人的债权方能得到有效保障”(中国言实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第289页)。因而,无法以《物权法》的规定来证明允许超值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与抵押有关的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对案件如何审理的规定。民事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较为慎重,以尽力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这一理念从我国立法对无效合同认定的规定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原《经济合同法》也规定了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但是在其后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已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只限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明确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四条)。把强制性法律规范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确认无效。
“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这是一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损害的只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所以,这是一个“管理性规范”而并非“效力性规范”。并不因此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可以作这样的判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登记机构在审查时,要注意“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时改成了“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再限于强制性规定。“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登记机构应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登记。
二、在委托贷款中,抵押权人是出借人还是受托银行
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在委托贷款中,抵押权人应当是受托银行。《房地产权产籍》也发表过业内同行的文章,主张“认定受托人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房地产权产籍》2015第3期12页),而债权人即为抵押权人。
主张抵押权人应当是受托银行的主要理由是两项: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1992年《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文]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按《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
2、在委托贷款中,很多金融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对此作了相一致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而委托贷款顾名思义是委托他人放款,是代理行为,而代理应当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
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固然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但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法律规定。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第八条在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时,明确把“民事基本制度”列入。因而,不能以银条法[1992]13号文的上述规定来确定抵押权人是受托银行。
在委托贷款中,一些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这一做法本身就不合适,即便这样做了,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都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之内,只是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改变代理的性质。
所以,在委托贷款中,抵押权人应该是被代理人而非银行。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是否应当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间相一致
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应当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间一致的理由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5 在规定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时,要求“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的内容时,明确了“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第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是指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对应或是相关联,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当没有互相矛盾或冲突之处。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间不一致时,并不存在这种矛盾或冲突,这可以从分析最高额抵押的特点来得知。
最高额抵押的两个特点是: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因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将要,就是还没有发生,在申请登记时还没有发生的债权,申请人无法也毋须提供债权合同。因此,在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请人一般提交的是授信合同或是其他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约定。
抵押权登记中的授信合同是指银行与贷款人之间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贷款人可以要求银行给予一定数额贷款的预约合同,授信合同并不是主债权合同,是用以明确一定期间给予的信贷额度。而债权确定期间实际上是主债权发生的一个期间,所以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债权是否实际发生,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另行约定的事项。在授信期间小于债权确定期间时,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而授信期间如果长于债权确定期间,在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以外发生的债权只是不能列入担保的范围而已,同样和抵押权的设立无关。
因此,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毋须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间相一致。
四、《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超过了这一期间,登记机构应否注销该项登记
有人认为:《物权法》已经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既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抵押权在实体上已不再具有意义,因此,不应再记载于登记簿,为保持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的权利状态一致,所以,登记机构应当注销该项登记。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就规定了:“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是更为严苛:在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前述司法解释相比,连二年的宽限期也不复存在。
但是,物权未经法定原因不会消灭。抵押权作为物权,并不因主债权的时效消灭而消灭。我国立法对抵押权未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德国等国的立法规定:抵押权经过一定的时间,经公示催告程序以后,可宣布为无效)。因而,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虽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并未消灭,既然没有消灭,仍然是存在的。登记机构并不能依据《物权法》的前述规定来认定抵押权的消灭,因为《物权法》并未认定其消灭。再则,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也不属于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范围。
当登记簿所记载的抵押权因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保护时,抵押权仍然存在。因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仍然不能转让抵押物,这就变成了法院不保护而登记机构仍在给予保护。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这一规定是“实体上不消灭,程序上不保护”,这也可以说是《物权法》立法的一个瑕疵。
⑽ 关于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问题必须是金融机构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吗一般的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时能不能办理
你好!不动产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