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管统一监管将带来哪些改变
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从此,我国资管行业从此迎来统一监管规范!《指导意见》总共有29条!先来划一下重点内容!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四、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❷ 张民耕的人物专访
张民耕:大资管时代,房地产私募基金“借船出海”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2013年注定是房地产基金年。随着月份《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房地产私募基金终于从“地下”走到“地上”获得了参与资产管理公平竞争的合法身份。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中国房地产基金白皮书》显示,从2006年到2012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发生298起针对中国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涉及投资总金额为186.67亿美元。
然而在上有监管层对房地产行业的严厉调控,下有“大资管”时代各路金融诸侯群雄逐鹿的夹击,房地产私募基金面临的挑战不容忽视。9月13日,在清科集团举办的“2013中国房地产基金高峰论坛”上,全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会长张民耕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各个资产管理机构纷纷以房地产基金的形式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这对房地产基金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当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挤压房地产基金的市场份额时,我们不妨借助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渠道优势、税收优势进行银企合作,也就是所谓的“借船出海”。
中国房地产报:从2010年起,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进入了飞速发展的轨道,请对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现状做一总结?
张民耕:按照清科的统计,中国房地产基金存量规模到2012年超过了120亿美元。但是我觉得由于中国房地产基金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收集数据非常困难,这120亿美元当中肯定有许多没有统计进去,这几年的发展规模应该在120亿美元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40亿美元,相当于1500亿人民币。而今年房地产基金会有一个飞速的提高,由于进入全资管年代,房地产基金的人民币计量估计可以突破3000亿元。
中国房地产报:大资管时代,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哪些挑战?
张民耕:2012年第三季度以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主题就是放松管制,旨在给其他金融同业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进入“全资产管理时代”,并且纷纷向房地产投资基金渗透,抢食房地产基金蛋糕。
最大的挑战是挤占房地产基金的市场份额。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汇集资金,这一点恰恰是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劣势。
另外,金融机构对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项目选择、资金募集、人才聘用、技术技巧等方面都会产生全面竞争。譬如, 经过半年多时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规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基金专项子公司2013年6月底的规模为1500亿元,7月底已突破3000亿元。当然这些资金不会完全进入房地产领域,但是如果进入了一半,这个资金量也是极其巨大的。所以我对今年房地产基金可能会有三千亿规模是非常确信的。
中国房地产报:那么房地产私募基金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
张民耕:与其单纯地把这些看成是挑战,倒不如说是给我们带来了机遇。进入全资管年代,对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来说,也就带来了“银企合作,借船出海”的可能性,房地产私募基金可以借助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渠道优势、税收优势,有竞争有合作,创造双赢的局面。
房地产私募基金应该发扬产业基金的核心竞争力,以房地产专业投资管理技术技巧扬长避短。因为许多房地产私募基金都是开发商出钱,掌握房地产的整个链条,这是我们的优势。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地产基金应该成为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对于合作的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是金融执行方案的提供者,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信贷形式,信贷形式往往是外部监管,房地产基金可以深入到内部去监管,提高它的收益性和的安全性,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市场当中找到我们应有的市场份额。
另外,房地产私募基金因受规范制约较少,可以发挥制度创新的能力,在创造新型投资产品方面实现突破。金融创新、产品创新可能是私募房地产基金的一个生命线。
而且房地产基金可以将长期开发投资中积累的经验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打通海内外资金渠道,借助借鉴海外资金和经验,在日益国际化的国际国内市场上占据应有的份额,这也是我们在尝试的。
房地产基金完全是房地产金融中的一个新的门类,现在金融行业的各个机构都一窝蜂地涌进来,看似很热闹,或许应该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进入需谨慎。
中国房地产报:有没有考虑过向公募基金转型,拿到公募基金牌照呢?
张民耕:拿到公募基金的牌照很难,但是可以努力。当下能做的还是跟他们合作,尤其是跟有了牌照的基金子公司的合作。年初,我们跟嘉实基金子公司嘉实资本联合推出的嘉实资本盛世美澜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虽说是首单,但只是个尝试,证明这条路是行得通的。今后我们可能会做一些更加有示范性的,带领联盟的会员企业到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的平台上交易。
中国房地产报:房地产私募基金自诞生起就一直充当着开发商融资工具的角色,而且现在大多以“真债假股”的模式存在,什么时候能真正实现纯股权投资的模式?
张民耕:这个趋势现在挺明显的,一方面房地产基金本身在逐步成熟,开发商本身也在逐步成熟。开发商可能在某个阶段宁愿给你多点的收益,帮它渡过难关,但是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的加剧,他需要的不光是共分利益,还要共担风险。另外投资人也渐渐成熟起来了,以前是宁愿收益低一点但是要保险,慢慢地通过几年培育,开始偏向股权投资,到最后就是纯股。
国内的房地产基金也在学习美国式的股权基金。一类是在开发过程中,通过股权,利益均享,风险共担。另一类就是将持有型物业做成REITs,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
三年的时间,我们可以实现从债权向纯粹股权的转变。当然这会不会成为以后主流的形式,还需要时间考验。
❸ 为何说可以考虑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北京12月15日电题:莫着慌!我国资管行业改革将稳妥推进
开弓没有回头箭,资管行业转型这道坎儿必须迈过,相信各资管机构心里已经有数。
又比如,相关配套政策要跟上。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端做了种种限制,但堵邪门的同时也要开正道。
在当前利率上行、债市发展不太好的大环境下,从非标撤回的资金要流向哪里,是否有足够的市场去承接?加强了持牌机构的监管,是否会造成资金向监管相对薄弱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流动,产生新的风险?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通盘考虑,并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改革举措,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短期表象问题。
也许不尽完美,但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迈出了第一步,已属不易。面对各方意见建议,监管部门既要保持定力,坚定改革方向,也要妥善安排,确保转型过程中市场平稳,同时要着眼长远,做好制度建设,夯实行业发展根基。如此,关于资管业务规则的这一场大讨论才有意义。
❹ 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设内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容(持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及资深的投资管理团队,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设计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❺ 资管业务为何要打破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资管业务保本保收益。
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