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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服务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05 01:04:53

㈠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㈡ 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哪些关系

国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金融机构有必要把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市场来考虑,并制定以公共关系为主要手段的营销策略,以保护自身合法经营,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风险。

㈢ 政府需要搭建哪种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做好服务

政府需要搭建属于第三方监管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为企业做好服务。
这种第三方监管平台,应该属于公平公正公开来监管双方的资金流向和诚信监督。

㈣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发展方向如何

从2002年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国内各地金融办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协调服务到金融监管的职能扩充中,金融办在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须加以有效应对和及时解决。
一、设立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必要性
(一)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全国许多地区的现实选择,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产业,而且还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和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许多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涉及金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落实。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金融办异常活跃,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按照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这造成地方在落实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适应性,排异现象的出现时有发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往往涉及人员较多、风险处置难度较大,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参与。金融办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金融办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职能的不足。
(三)填补金融监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要,各地相继成立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需要一个机构对上述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履行管理职责,金融办的职能由此得以扩展。“一行三会”主要关心的是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其虽然也为地方金融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到省级,银监局设到地级市,保监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设立,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设到区县。但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同样落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身上。此外,中国区域差异巨大,一刀切的监管制度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的地方,反而会打乱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统一监管规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于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从而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金融办则是这一格局的重要一环。
二、地方政府金融办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边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间的职责边界模糊,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产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之间的不协调。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二)职权范围不断扩张,但自身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金融办。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由于金融监管权的下放,金融办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金融办人员配备的质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这导致金融办金融专业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职的效能;其次,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由于金融办人员配备上的质、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也难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办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就是金融办人员配备不足所致。
(三)角色冲突,职能矛盾,弱化自身职能。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部门,金融办地位日趋提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导致金融办自身职能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能间出现了重叠和冲突,这不仅干扰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也弱化了金融办自身的职能发挥。
1、与人民银行部分职能重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办往往也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状况,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涉及整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协调时,一般由金融办牵头,“一行三局”此时处于被协调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中,通常也是金融办排在首位,之后才是“一行三局”。这弱化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干扰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倾向。 2、与宏观调控目标有时存在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要求,多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中央金融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实施选择性配合。当宏观调控货币紧缩与区域型产业发展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办争取金融支持,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易显现,加大了金融运行的波动风险,增加了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成本。
三、合理划定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边界
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此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如下:
(一)服务职能。金融办的服务职能主要是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不论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总量,有助于获取金融创新的先机。因此金融办要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办要大力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多部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切实帮助银行业机构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增进银行信心,为金融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金融办要协助和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协调职能。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扶持发展、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配合中央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措施。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规划、引导职能。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当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研究金融形势,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监管职能。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办的职能范围不断突破,从原来的协调服务拓展到监督管理。金融办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对所辖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产权交易等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典当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形势下,金融办应当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上述金融办四项职能中,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规划、引导职能属于金融办固有的职能。对于固有职能而言,因其体现了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办改革发展的方向,避免金融办因职能扩张而模糊职能重心;监管职能属于金融办发展中扩充的职能,而且在金融办职能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必须处理好金融办固有职能与扩充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监管职能扩张而背离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
四、实现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准确定位的建议
(一)剥离金融办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目标,金融办在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剧的趋势。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金融办所承担的融资职能。金融办承担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角色与其金融监管职能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利益动机会导致金融监管职能弱化和紊乱。例如,2009年某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组织辖区内134家县级信用社,共计动用397.5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此事早被某银监局发现,但银监局给省联社和金融办打了几次招呼,对方都置之不理。最后某银监局只好紧急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又报告国务院,然后银监会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纠正。金融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是宏观的,通过发挥金融办固有职能和拓展职能予以实现,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具体业务。融资职能会促使金融办背离其固有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的职能,在监管职能的助推下,必然导致其介入微观金融活动或决策,因此必须予以剥离。
剥离地方金融资产监管职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出台市属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意见》,上海金融办通过《意见》实现了“扩权”。《意见》规定,“按照(上海)本市国资委委托监管有关办法,由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对国家出资的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金融办根据相关法规和委托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金融国资监管的具体办法,实施对金融国资的具体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办(或金融局)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国资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重合,这必然加剧与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多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政府参股情况下,如不剥离上述职能,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则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也没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
现有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督管理权的角度进行立法。这导致金融办在履行其金融监管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办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为其职能范围进行界定,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进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建议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协调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废止、完善建议,进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工作目标,需协调的部门、职能、权力边界、工作程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请求权的实施、交叉职责监管权限争议处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国务院应尽快制定行政法规,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为平衡点,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职责中的主要内容,依法构建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运用金融资源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金融办应运而生。尽管近年来金融办的职权不断扩张,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但这无法掩盖金融办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只要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金融办职能边界,金融办这一机构必将焕发出磅礴的生机和活力。

㈤ 财政及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
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①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②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③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④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⑤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财政机构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政府设立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正式开始办公。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五级财政机构。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为业务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预决算编制和执行、财税政策协调以及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由同级政府领导,主管本辖区财政工作,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预算的组织执行。各级财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由相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确定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1994年,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共设立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

为加强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先后在北京、上海、厦门设立了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家培养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审计人才。

㈥ 地方政府如何发挥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发挥政府职能 为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蔡宜春

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中央直属单位,管理体制也是自上而下的总分行制,但其服务对象却是当地民众与当地经济,在服务当地的过程中才能壮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以提升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应当利用不同金融机构各自的特点,正确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一、地方政府要与各级人民银行协调关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变动与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当地经济发展方向。我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与全国有很大不同。为了及时调动资金,保证经济正常、均衡发展,商业银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发放临时周转贷款。但不同时期金融货币政策的不同常常给贷款带来困难,使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处于两难的 尴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预先了解掌握金融货币政策的发展孙悉趋势,就能在制定地方经济发展重点时把握轻重缓急,从而有效取舍,做到发展与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与银行监管部门保持实时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为商业银行健康运行提供有利环境和通道,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由于金融市场规模有限,金融行业内部的竞争也相对激烈,特别是政府类存款这一块,更是肥美可羡。有时会出现人为因素的介入,导致竞争的不公平,使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由于受当地从业人员的制度执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一些问题,影响地方经济正常运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政府应责成银监部门严格监管,避免人为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协调与指导,创造适当环境,治理“三乱”,有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虽然银行商业化已经多年,但各家银行在专业银行时期的长处并未完全消失,在执行不同领域金融服务时可能还存在差别。如中行的国际金融业务、农行的农业金融业务、建行的中长期金融业务、邮储银行的与邮局汇款紧密联系的邮政储蓄业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服务内容与特点等方面,都仍然有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识地引导各商业银行使其短处变长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其原有的长处,保证金融服务的质量与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同时,关注各金融管理条线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时协调、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形势看,我区将长期处于执行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样用好用活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政府应当关注、支持、鼓励、创造条件,不放弃任何有利于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会。在各商业银行管理条线中,经营亏损或高成本现象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困难,其总行对于经营补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补贴与否、补贴多少都不一样。这常常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当及时出面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为金融员工争取更多的应得的利益,使经营环境更加公平合理,这对于化解矛盾、激发热情是大有助益的。饥败

地方政府是当地经济的领航员,各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政府确定的经济工烂凯颤作重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如果其它因素过多,必将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

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和服务是具有能动性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各级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开展文明、有效的行业竞争,不断研究市场,强化体制与机制改革,实行规范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采取适合群众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和措施,防范各类风险,千方百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地方经济大发展中寻求自身的发展,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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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金融监管是什么政府怎样管理

金融监管: 对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的监管。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3、市场退出的监管。

政府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主要是: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包括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㈧ 金融机构与政府要怎样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向合衡山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渗透到合散帆作方的内部,与其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如中国工商银冲拦雹行与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与昆明市政府财务顾问协议》,充分运用现代金融服务手段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将参与昆明市的招商引资活动,利用其丰富的融资经验、专业团队和国内外机构网络,协助昆明市政府为国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投资昆明提供指引,为招商项目提供专业融资顾问意见。通过这种为地方政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方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可使企业与地方政府保持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㈨ 地方政府如何发挥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地方政府理应被赋予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上的职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随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近年来越来越认识到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职能逐渐增强,也更加重视金融管理。在“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么,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监管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及地方准金融机构究竟该如何监管?是否应采取多极监管形式?笔者认为,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应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和“区域性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事实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是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在刚刚结束的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地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的监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专家谈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可从如下几点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真正处理好金融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其次,整合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应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职能整体集中至金融办,便于金融办统筹对地方金融进行更有效、更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理顺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对业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第三,明确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坚持以“一行三会”的专业金融管理为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协调相关管理的职能,构建条块结合的管理协调机制。既要保证全国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又要兼顾地方的特殊性,引导和调动地方发展金融事业的积极性。坚持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第四,厘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地方金融管理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

㈩ 政府金融办是干什么的

金融办 即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地方政府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金融办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五、负责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拟定本地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办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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