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央行的法律性质不是性质哦切记!
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央银行究竟是政府机关,还是金融企,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表现在:(1)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这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般政府机关有显著的区别。(2)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这就具备了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使其与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有显著不同。(3)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任命、组织管理体制方面,都有比较特殊的规定,不像一般政府机关那样直接隶属于政府,并对其负责,而往往和立法机关直接建立监督制约关系。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财政存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其资产要保持较大的流动性。这和普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是不同的。(3)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B.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它与商业银行又有哪些业务关系
1.地位的特殊性:中央来银行都是源居于一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
2.业务的特殊性: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有着特殊的法定权力、 法定限制、业务范围。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服务对象是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
3.管理的特殊性:通常凭借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分层次来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具备较大的独立性。
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C.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哪些各自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央行、商行、政策性银行、投行之间到底什么关系?
现代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和银行有着一定的交集,我们的工资、房贷、信用消费也都和银行有所关联。相信很多人都听过央行、商业银行和投行这些名称,但它们的各自职能是什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很多人却不一定清楚,下面优路银行通小编就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给大家梳理一番。
一、中央银行
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在银行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职能包括制定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调整利率,管理货币流通,实行宏观调控手段,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经理国库等。同时央行对其他金融机构有监管的职责。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最早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有关国家参股或国家投资银行以及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民办银行,都属于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商业银行还承担着信用中介和金融服务的职能,比如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行为很多时候都是由商业银行承办的。
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一共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政策性银行主要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接受民间借款,业务上也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
四、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 (Investment Banks) 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做存贷业务,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我国和日本又把投资银行称为证券公司,在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等。
综上所述,央行、商业、政策性银行以及投行都是我国金融机构。央行是金融机构中的“领头羊”,对其他金融机构有着领导和监管的作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都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起着不同作用,共同组成了完整的金融管理与经营体系。
D. 结合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析央行的独立性对于央行职能的发挥有什么影响
一、我国中央银行发展现状 (一)中央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分析 伴随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国的银行金融体 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股改后的银行不仅要面对央行、 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银行经营层面临更强的 双重约束:政策约束和效益约束。如何发挥手中现有的政策工 具,对逆经济周期进行调控并维持金融稳定是当前央行面临的 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央行的定位问题。 目前央行掌握的调控工具,较多的是体现在总量方面,结 构性调控工具较少。虽然最近惩罚性定向票据的发行显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渐多元化、丰富化,且不需国务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视。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央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最后贷款人,已经通过注资、再 贷款、票据发行等手段承担了巨额的金融系统性不良资产。在 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在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下 使不良资产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却 被各类金融机构转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时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环节、不同渠道的对冲, 无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独立性、主动性和时效性,造成了央 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间的背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 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 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 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 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 些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在 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保持币值的稳定,无法制约政府对过 热经济决策的倾向。1995 年《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 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 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条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的现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 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一)独立性的表现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 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1983 年 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 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 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 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 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 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 融监管的职责,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 的责任,可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并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 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因此央 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独立性不足的表现和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的限制,我国央行的独 立性仍然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独立性仍旧较小。从其性质上看,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 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 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其总行在国务 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 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 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 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 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 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 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 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 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这些原因产生了央 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 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 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 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 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的宏观经济稳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 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 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经济 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加强政策上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政策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目标 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中国 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随后中央银行又相 继运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调整了法定存款准 备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具备了目标上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制约 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 策的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 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 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 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 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 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但从世界范围来 看,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好 的国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独立性很强。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图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门 的干预和影响,仍然是将来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实现目标独立性 应该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国可以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的 决策权,从而更好的作好稳定币值的工作。建立一个主要由经 济学领域的资深学者及各行各业代表组成并有货币决定权的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该超过政府领 导人的任期,并且两者应适当错开;委员的解聘应该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不是政府;应取消政府的投票权,只有货 币政策建议权。另外,在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国人民银行达标的职责和统计部门计量部标变量的职责 分开。 (二)加强经济上的独立性,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经济上的独立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 与财政的资金关系,这也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和主要方 面。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 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 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 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不仅必须依 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 借款,而且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三)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 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这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中央银行就可 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四)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 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 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五)加强业务上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应该拥有相当的自主行为。中央银行对公 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等活动,应该独立地进行操作,不应受到 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否则,很难实现货币政策的目 标。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为确保其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公正性,必须严 格界定其业务活动的范围。 (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但是混业经营 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了适应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 要,未来的金融业应集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解决跨行业金 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为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隔离整个银行金融系统和行政当局 在中央货币当局独立性的带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 是问题的关键。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的隔离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的隔离。 国有银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引入会加速金 融部门远离行政当局和靠近市场机制的过程。否则,单纯的中 央银行独立性只能是一个空架子,这完全不同与西方以产权明 晰的私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总结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央行的定位问 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已有明确定位,“保证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 系,维护金融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加强或 重塑央行的独立性。决策层要加大力度,从体制建设和决策制 定的诸多环节,确保央行的独立性,不断减轻央行本不应有的 货币对冲压力,尽量规避央行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委之间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组合工具时,考虑的因素也应 更加全面,在正确权衡商业银行双重约束的前提下,通过惩罚 性手段的恐吓效果和道义劝告,积极疏通政策传导机制,同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态环 境,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树立社会责任观,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退出和保护机 制,从而使金融更加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虽然尚待加强,但无论是政府,还 是中央银行本身都在努力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增强其独立性, 只要假以时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E.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有哪些
1、不以盈利为目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主要指中央银行一般不做期限长的资产业务。以备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需,需要时,过多发行货币会破坏正常的货币、信用秩序。
3、主动性:主动性是指中央银行在进行金融监管或货币政策操作时,要独立判断并主动采取措施。
4、公开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状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提供有关的金融统计材料。影响公众,以便形成合理预期,增强货币政策效应使其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5)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负债为零扩展阅读:
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同业业务等构成。
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F. 中央银行的职能有哪些
中央银行的职能有:
1、发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2、银行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3、政府的银行职能: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4、监管职能: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5、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6)央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负债为零扩展阅读: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G. 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容不包括()
1 A
2 D
3 我国的是A (如果是世界范围ABcd都有)
4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一)、中央银行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行金融监督与管理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这种超然地位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政府机构
1)、中央银行以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为服务和经营对象,有一定的利润收入;
但是一般政府机构主要担当管理的职责,不从事经营性业务,自然也就无法获取利润。
2)、中央银行不仅对政府负责,而且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
但是一般政府机构只对政府负责,完全服从于政府的指令。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存款不支付利息;
但是其它金融机构一般都以盈利为目的,存款银行一般对存款支付利息。
2)、中央银行仅以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为经营对象;
但是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以个人、企业等为经营对象。
5、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1、发行的银行——即指拥有唯一货币发行权的银行。
中央银行没有产生之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发行货币(包括银行券);而中央银行产生之后,一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由中央银行掌握,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
2、银行的银行——即指只与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银行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与个人、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责: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充当最后贷款人;
3)、办理银行间结算。
3、国家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即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全国金融活动,为政府服务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责:
1)、代理国库,管理政府资金;
2)、向政府提供信用;
3)、代表政府管理国内外金融活动;
4)、充当政府金融政策的顾问和参谋。
(二)、中央银行的综合职能
1、服务职能——即指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方面的金融业务。
1)、中央银行为政府服务
2)、中央银行为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
3)、中央银行为社会公众服务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发行适量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运转服务;
(2)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资金的分配来引导投资,反映监督国民经济;
(3)搜集和整理有关经济资料,将资产、负债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通过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活动来维护客户存款安全,使其财产不受损失。
2、调控职能——即指中央银行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货币政策,对货币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
3、管理职能——即指中央银行作为全国最高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防止金融秩序混乱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
2)、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管理和控制金融市场。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作如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H. 当商业银行出现准备金不足情况时,首先应该( ) A.向央行借款 B.向其他银行借款 C.出售债券 D.回收贷款
选B。解析:当商行出现准备金不足时,首先应进行同业拆借,向其他银行贷款。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制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制性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一般为1天,7天,14天,21天,一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
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 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主性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二、偿还性原则
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三、短期性原则
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
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I. 商业银行在央行的财政性存款户是用来干嘛的和存款准备金户的目的、作用有什么区别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单回位开户办理存款,所以,一部答分财政存款存在商业银行,根据规定,这些财政性存款要定期缴存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手续费。
财政性存款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央银行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各商业银行按准备金率将吸收的商业银行缴存到中央银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付给商业银行利息。
另外,准备金账户还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账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准备金账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