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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04 05:50:15

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1、法律风险
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假借P2P网络平台而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淘宝上也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其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经营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2、市场、信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一方面可能客户不熟悉、过量客户的网站访问等原因而造成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等因素,或者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彰显了认识这一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而言更是如此。
上述的分析仅仅是当互联网金融初步发展阶段所存在的风险,更多潜在的风险也会随着其进一步成长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了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例如依托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便超过了8000万,而该货币基金一旦产生基金份额赎回的障碍,就有极大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乃至社会群体性事件。金融风险的累积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并加以化解,则不可避免的出现金融危机。而且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持续高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㈡ 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存在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应该怎样解决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如齐创辉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㈢ 金融债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1.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
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2.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3.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
银行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㈣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类型有哪些

法律风险分为三类:一是刑事法律风险;二是民事法律风险;三是行政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控制的初步思考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类法律风险,相关的风险控制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各机构可在如下方面作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
首先,信息的正当收集与保护。从业者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收集客户信息,并给予相应保护。
首先,根据2007年6月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凡是互联网机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则此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为第三级。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诸如P2P网贷或众筹平台涉及借贷交易的资产过亿,涉及广泛社会利益,信息安全等级应列为第三等级。在实践中,此类互联网企业通过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获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从而达到国家法规要求的信息安全等级。
从业者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安全程度需达到国家标准,唯如此,在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时,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免责。
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章程要“硬”起来。面临正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立法明显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重视行业章程对本行业的有效规范。作为“软法”,发挥这种社会自生规则的应有价值。
监管机构要适度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金融,甚至对一些严重违法者(如集资诈骗的罪犯)施以死刑,致生诸多争论。如果继续以往的政策,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易。监管者应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审慎选择。因此,这个行业非常需要政府的包容与鼓励。与中国不同,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长期竞争激烈。其在近二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故没有太多机会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比较有限。
中国金融业此前过多依靠政策保护,形成高度垄断,行业间竞争并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巨额暴利,这些方面并未获得法律的有效调整。其负面结果之一是给普通民众、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相当有限。
中国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点,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甚至,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赶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因此,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底线的从业者时,也应该维持正当的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创新。

㈤ 汽车金融贷款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价值评估上,折旧率会比房屋抵押贷款高很多,车价比房价已经低很多。
其次专,贷款属期限,汽车抵押贷款不可以办理长期贷款。由于汽车的价值跟房产相比并没有那么的固定,所以,通常用汽车做抵押贷款的话,期限都不会超过1年,其属于短期借款。
最后,在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过程当中,是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的,比如评估费、GPS安装费(押证不押车的情况)等等费用,各种费用综合计算,其实汽车抵押贷款的费用并不低。

㈥ 对银行来讲,其金融债权存在法律风险吗

一、金融债权风险有哪些
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局部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债权风险就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可能性。所谓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为: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二、造成当今金融债权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员工素质原因及法律人员配备不足,银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于事后追索债权,而没有参与到贷前调查、审贷时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有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有的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如今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企业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里,抱着其奈我何的态度,更加肆无忌惮地逃废债务。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07,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此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债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民银行曾采取各种措施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打击,首先对逃废债企业发通知书,督促逃废债企业纠正错误行为,其次是组织公开曝光,利用舆论评论、各方媒体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最后采取法律手段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账户,虽说制裁措施非常严厉,然而效果却不明显。
第二,行政行为过多的干预。各地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意识不够,只顾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门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动进程,实行“暗箱操作”,限定企业破产时间、破产数量,放宽破产条件,使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具体表现在政府审批机关不要求企业提供债权银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产的材料,工商部门直接向假破产真逃债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最后致使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
第三,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尽管目前法律对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的债权债务有规定,但由于没有将这些规定细化,并在有关改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强调,致使目前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的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例如,对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罚没有专门法规,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难适应已出现的新情况,从而给一些恶意逃债人以可乘之机。
三、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第一,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来自银行贷款,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或不能归还,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降。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发挥则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这就包括防范金融债权风险。
第二,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打造适应本地区经济市场化的宏观环境,指导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为企业改革提供一条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强执法力度,对债务人进行约束,确保已生效的裁决强制执行,将企业逃废债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立法机关将上述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把制裁处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加以细化和量化,以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力度。
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许多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建立信用记录和监督机制,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责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档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制裁。

㈦ 互联网金融面临法律风险有哪些

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由此互联网金融也得以迅速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其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市场治理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是修正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P2P信贷、众筹融资模式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立法,特别是加快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立法,明确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想要了解详细的金融法律方面建议去亿蜂平台资讯。

互联网金融面临危险:

1.技术风险

2.操作风险

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危险解决措施:

  1. 加强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知识普及

  2. 增强产品的创新

  3. 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4. 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

㈧ 各类项目合同存在哪些较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已经或打算采取何种措施

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市场信心,遏制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主要发达经济体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实施有利于本国和世界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积极稳定自身和国际金融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国应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扩大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深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为稳定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创造必要条件。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形势严峻复杂。保持经济增长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各国应该调整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必要的财政、货币手段,积极促进经济增长,避免发生全球性经济衰退。应该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国际能源、粮食市场,遏制投机行为,为世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际社会尤其应该防止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积极进展。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实效性的原则。全面性,就是要总体设计,既要完善国际金融体系、货币体系、金融组织,又要完善国际金融规则和程序,既要反映金融监管的普遍规律和原则,又要考虑不同经济体的发展阶段和特征。均衡性,就是要统筹兼顾,平衡体现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广泛有效参与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尤其要体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渐进性,就是要循序渐进,在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通过持续不断努力最终达到改革目标。实效性,就是要讲求效果,所有改革举措应该有利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福祉。
根据以上考虑,我们主张重点实施以下改革举措。一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二是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三是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机制作用。四是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
各位同事!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金融关系日益紧密。这场金融危机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这种影响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尤其要关注和尽量减少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一,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克服困难。特别是在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应该注意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避免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困境。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
第二,切实保持和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发展方面面临严峻挑战,金融危机使他们的处境雪上加霜。如何既克服金融危机、又兼顾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这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应该继续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推进国际减贫进程。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更应该减免其债务,对其出口产品减免关税,扩大技术转让,同时尽最大力量帮助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切实保持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防范金融危机能力,同时要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各位同事!
今年以来,中国接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影响。中国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本身就是对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下大气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民增收,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促进世界经济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税负等措施,最近又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决定今年中央财政增加投资1000亿元人民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预计可带动社会总投资规模4000亿元人民币。从今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国仅这些项目的建设就将投资近4万亿元人民币。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愿继续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参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支持国际金融组织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增加融资能力,加大对受这场金融危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我们愿积极参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贸易融资计划。
各位同事!
在前不久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期间,东亚领导人就加强区域金融经济合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应该把加强金融合作、防范和抵御金融危机作为加强区域合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灵活多样的区域财经合作;充分利用已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积极稳步推进亚洲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东亚自由贸易区进程,支持东盟一体化建设,反对和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亚欧领导人也深入讨论了当前国际金融经济形势,同意充分利用亚欧会议等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金融领域信息沟通、政策交流、监督管理等务实合作,有效监测、防范、应对金融风险,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位同事!
国际金融市场稳定、世界经济持续发展是关系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通力合作、

㈨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㈩ 企业互联网融资中的特殊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那么企业互联网融资中的存在特殊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做一下分析:

1,多重管理的风险,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在企业互联网融资中十分突出。
企业互联网要取得目前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类经营许可,需要办理15个以上的经营许可证。多重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

2,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
事实上,非法集资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四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非法经营罪。目前来看,企业互联网融资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3,担保与资金的风险。
担保是传统金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担保,例如银行,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全额全息担保;二是引入外部机构担保。中国不具备像欧美那样具备开展融资的前期条件,没有征信系统,不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业务,不得不跑到线下。而到了线下成本就上来了,为此与担保公司合作,从他们手上获取客户,把平台作为渠道帮助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进行融资。对于一些自担保机构,通过自己的资金池给自己做担保,则碰触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由此可见,平台自身的去担保化是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必然趋势。

4,个人隐私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在少数,而且越来越明晰。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手机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

总之,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路径,构建包括行业自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国际规则在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将是监管部门、司法界、乃至互联网金融业界共同助力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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