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进一步激励什么,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
会议认为,“三农”工作始终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须臾不可松懈。要坚持按照定向调控的要求,通过改进财税政策,增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这对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会议决定,将以下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对金融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对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同时,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让惠农政策持续发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⑵ 我国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该如何把握新政
在金融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时代,在这有着短期而颇具影响力的时期,面对前所未有的市场冲击下,中小型企业已经张显出物力维艰。而这些中小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它们的抚持也是必须的,必要的。也就是说在加强这些企业的运作效率的同时,它们才有可能不会被社会淘汰,有可能继续更好更快的发展,才能充实人民的腰包,才能去加快社会发展的步伐。
所以,这些中小型企业也是很有必要去抓住这次机遇,为自我谋求发展。
⑶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即按已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冲击,中央财政在已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对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的积极作用。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330家担保机构,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时,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不断探索与规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247家,当年担保额达到7000多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达到23万户,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继续列为支持重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担保机构更好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部已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处置办法。2009年3月,我部先后决定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在内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门正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比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建设,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这将推进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大幅度增加。
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构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改进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⑷ 云南省政府为什么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 “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 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 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 600户和 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 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 “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 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 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 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 ”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 “短、频、快 ”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 “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 “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 “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 “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⑸ 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的特性是什么
农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当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方面还存在农业的历代特性,影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企业自身存在不足,影响到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营养的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等难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企业获取。手机上支持的类生命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等措施予以解决。
(5)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扩展阅读: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银行的支持作用。各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出发点应是: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信贷投入,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改变传统信用抵押担保模式,重视人才资本、知识资本在高科技企业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客观实际,创新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方式,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如一些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科技人员的个人股份的市值数额较大。
所以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抵押应是一种值得商业银行考虑的科技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要发挥银行的网点优势,可以尝试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开辟民间投资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渠道。
(2)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本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机制和模式,不仅对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长远战略目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调整全社会的融资、投资布局,改善金融结构、机制的重要举措。
⑹ 银行怎么加大对商圈金融支持
发展商圈融资有助于增强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缓解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商圈发展,增强经营主体集聚力,提升产业关联度,整合产业价值链,推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带动税收、就业增长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培养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意见明确,要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支持银行开展商圈融资业务;积极发展商圈担保融资;大力促进供应链融资;深入探索其他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同时,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促进实体商圈与各类融资机构开展合作;推动虚拟商圈与金融机构合作。
⑺ 提供如何进一步落实扶贫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困难地区力度的建议
1、摸清贫困底数。全面开展贫困现状调查,进一步摸清贫困底数。贫困户的认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组织群众参与,以村为单位每年将贫困户张榜公示,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2、政策资金帮扶。切实解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全面落实农村低保政策,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开发式扶贫的方式解决低收入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充分发挥扶贫到户贷款作用,帮助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缺乏资金的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
3、智力技能帮扶。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贫困户子女入学实行“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政府建立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救助基金,对考入大学无钱就读的贫困户子女给予救助;对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实行免费短期技能培训;组织贫困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中高级技能、学历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贫困户劳力参加农函大学习。
4、医疗帮扶。更加重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贫困人口就医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病致贫返贫人数。
5、分类帮扶。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分类实施扶贫。对贫困村通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对生存环境恶劣的地区,通过移民搬迁改善贫困群众生存环境;对住危房或居住条件十分落后的贫困户,各级政府要以积极的态度,采取过硬的措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扶持贫困户实施住房改造;因户因人制宜,一户一策,实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切实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
⑻ [政策解读]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版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权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⑼ 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⑽ 我国将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吗
伴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近期贷款投放量和银行处置不良规模“双升”。据初步统计,7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45万亿元,同比多增6237亿元。上半年银保监会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利用拨备较为充足的有利条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共处置不良贷款约8000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处置1665亿元,腾出更多信贷投放空间。
近期贷款投放明显加快,据初步统计,7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45万亿元,同比多增6237亿元。指导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7月新增基础设施行业贷款1724亿元,较6月多增469亿元。同时,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变化也趋于平缓。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统筹协调,扎实细致工作,进一步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