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类企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209号)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企业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企业。
2、按照金融企业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企业与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存款性金融企业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企业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和合资金融企业;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企业、外国金融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
❷ 律师办理银行金融业务需哪些法律
各国内专业银行正逐步向商业化股份制银行转轨,一批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外资银行陆续抢滩进入各大中城市,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竞争日益激烈。
❸ 金融产品法律服务这方面有什么好的律师事务所
江苏宏邺不错,他们会根据客户不同的业务需求,务实、量身提供具有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❹ 法律顾问投标书
给你提供一个xx法律事务所给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顾问投标书样本参考:
目录
一、贵司开展信托业务所面临的主要日常法律问题 6
(一)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 6
(二)信托项目文件的编写 6
(三)法律意见书的提供 7
(四)信托运营过程等的合法合规性 7
(五)信托变更、终止时面临的相关问题 7
二、本所、金融信托部合伙人、律师基本情况介绍 8
(一)本所基本情况介绍 8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介绍 10
(三)律师团队部分成员组成及简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师团队满足贵司对于律所、合伙人和律师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托项目律师服务内容 19
(一)参与项目前期谈判 19
(二)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19
(三)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19
(四)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论证 2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托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20
(八)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律师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九)贵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服务 21
四、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报价函 22
(一)按件收费标准 22
(二)计时收费标准 23
五、本所有意愿且有能力为贵司提供服务的信托项目类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托法律服务部分项目简介 25
(一)兼并收购 25
(二)金融诉讼 27
(三)证券投资信托 29
(四)房地产信托金融 30
(五)信托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33
(六)金融信托及金融创新项目 34
(七)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41
(八)成熟物业资产支持信托业务 42
(七)信托公司资格认定法律服务 43
七、本所拟采取的具体服务措施及服务方案 44
(一)信托项目律师的安排 44
(二)具体服务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及解决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务将面临的难点、重点 46
(二)解决方案 46
九、贵司在日后工作中应提供的相关协助 48
(一)需要贵司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共同提供的协助 48
(二)需要贵司业务部门单独提供的协助 48
十、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所其他法律服务的协调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诺 51
十二、真实性承诺 52
十三、相关证明材料 53
(一)锦天城执业资质情况 53
(二)金融信托部律师执业资质情况 53
❺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商专业银行法》
4、《证属券法》
5、《保险法》
6、《票据法》
7、《反洗钱法》
8、《人民币管理条例》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金融相关的规章和条例。
❻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回法》答
3、《商业银行法》
4、《证券法》
5、《保险法》
6、《票据法》
7、《反洗钱法》
8、《人民币管理条例》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金融相关的规章和条例。
❼ 金融行业的需要看那些法律书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版头、起草、权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这个肯定要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可以说乱象众生,这个意见有意去将目前的状况规范起来,稍后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还会出台一系列实施细则。2、《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3、合同法相关内容。
❽ 哪些法务法律平台有诉讼金融服务
诉讼金融兴起于国外,在国内还是一种新的诉讼模式。犀首法律集团专注于诉讼金融服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举个例子:
打一场标的额为100万元的财产类案件的官司,在输赢不确定的前提下,仅一个阶段算下来至少需花费85800-105800元,且不含保全、差旅等其他费用,客户面临着较大的费用损失风险。但即便花费如此,也不能保证收回这100万欠款。
总的来说,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有两种普遍存在且难以避免的风险:
①当事人胜诉,但被告财产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收不回欠款还支付大额诉讼费用,“赢了官司输了钱”;
②当事人败诉,无法收回欠款,还支付大额诉讼费用,“输了官司输了钱”。
因此,在以往的传统诉讼模式中,当事人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似乎变成了一场“豪赌”,风险之大令人咋舌。
针对于此,从市场角度出发,为了解决客户的痛点,犀首法律集团特为当事人量身打造诉讼金融服务:即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资助,垫付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通过“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根据最终回款结果获取回报,为当事人减少诉讼风险,规避费用损失。
我垫钱、我干事、有结果、再付费
传统诉讼模式 PK 诉讼金融模式
通过以上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对比,不难看出,如果申请犀首法律诉讼金融服务,只要确定好最终回款后的收益分配,捆绑双方利益与责任,就可将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与诉讼风险转嫁给犀首,让当事人有能力追偿自己的权益,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0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的效果。
犀首法律秉持“让债权人都能打得起官司”的使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体验。当“零成本打官司”不难实现时,也许您可以选择我们。
❾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❿ 律师办理银行金融业务需熟悉哪些法律
如果有来证据证明是银行工作人员源的疏忽造成多给用户钱款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
因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讲叫“不当得利”,获益人应当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