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企业符合试行联合授信机制条件
为抑制来多头融资自、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并部署开展试点。
对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
㈡ 银保监推何种制度抑制过度融资
银保监会补上了单一企业向多家银行过度融资的监管漏洞。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联合防范重大信用风险以及企业多头授信及过度融资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或是出于此类考虑,银保监会在印发《办法》的同时,还就要求各银监局遵循差异化原则先行选择企业进行试点,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不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
银保监会表示,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银保监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内容来源: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