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名称
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名称为工商银行的“幸福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中国银行的“理想之家”、中国建设银行的“房易安”和“速贷通”、中国民生银行的“易富通”、中国光大银行的“天天省”、
中信实业银行的“中信家家乐”、交通银行的“易贷通”、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邮政储蓄的“好借好还”、渣打银行的“现贷派”、招商银行的“循环贷”、深发银行的“气球带”等等。
各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2. 福州地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现状是怎样的这是我的作业,大家帮帮忙吖~~
说实话 能找到这些已经不容易了 你不用拘泥于福州 其实全国各地的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几乎一样的 无非是呆帐坏帐 说白了 贷款收不回。。。你可以根据全国的现状分析福州的现状
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当前,我省县域经济总体上还较为薄弱,区域发展不平衡性突出。金融机构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稳步增长,但贷款增幅有所减缓;县级银行存贷比例还比较低,信贷支持力度仍显不足;中小企业、农户“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仍然存在等。对此,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县域经济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这既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机构自身拓展市场、培育业务新增长点的需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信贷投向指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74号)等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信贷投向集中与适度分散优化结构的关系、信贷资金增量集中上存与适度留存当地扩大县级机构信贷规模的关系、信贷管理权限集中上收与适度下放的关系,信贷投向要向县域中小企业倾斜,信贷资金增量要多留当地扩大县级机构信贷规模,信贷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到县级机构。要主动加强政、银、企协作,努力组织资金,积极推行贷款营销,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增加对县域经济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整体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调整自身的市场定位,认真创新和推广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整体功能。人民银行要立足当地县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同时,加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县域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政策研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立分支机构,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出发,建立健全适应县域经济特点和需要的信贷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在制定当年经营计划时要确定合理的新增存贷款比例,使县级分支机构的存贷比在“十五”期间原则上不低于60%;要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贷款营销意识,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加强信贷创新和延伸服务手段。政策性银行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县域经济中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外贸出口和粮食收储等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把农业、农户和农村经济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要经过努力,使全省金融部门逐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三农”,以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银行重点支持当地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县域银行信贷服务体系。
三、切实改进信贷管理体系,完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各商业银行在执行总行统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一)要适度下放和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的管辖行要根据县域经济实力和县级行的经营情况,淡化县级银行的行政级别,实行差别授权和权限弹性管理,减少不适应县域经济需要的贷款审批环节,授予县级行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要力争各总行同意选择我省一些经济较强的县(市)享受地市分行的信贷管理权限。
(二)要完善信贷授信授权管理制度。要依据内控管理要求,通过改进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或特别授权等,重点扩大对县级行的内部信贷授权和解决客户统一授信的匹配问题。县级行要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加大对客户经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支融“存、贷、汇、理”综合能力于一身的客户经理队伍。对业务力量比较薄弱的县级行,要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实行上下级客户经理联动,帮助县级行主动寻找和培育优质客户。
(三)要积极研究完善贷款营销激励机制,解决信贷责任与激励机制不对称问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信贷风险及其责任人员,调动基层信贷人员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四)要探索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可以考虑对业主的资信状况、产品的市场定位、贷款归行情况、纳税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信用评级依据。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县域企业应给予办理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五)要大力推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的信贷管理方式,即信贷人员要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利息浮动、本息收回与信贷人员收益挂钩,贷款出现质量问题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新信贷管理方式。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又有利于培育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
四、突出信贷支持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措施,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信贷支持的重点和切入点,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
(一)以项目带动开发,支持招商引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各类企业资金需求;加大外汇贷款营销力度,支持企业引进设备和进口原材料;积极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鼓励园区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道路。
(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突出对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的国债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国债投资项目和已列入省、设区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要进行全方位跟踪和落实,科学安排资金,保证国债项目配套贷款和重点建设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的及时到位。
(三)密切关注和跟踪当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配套信贷资金,努力培育信贷投放新增长点和当地财政收入新增长点。
(四)积极拓展个人消费信贷领域,拉动消费需求增长。在办好城区原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农村消费需求,重点拓展农民住房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支持开拓农村市场。
五、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金融机构要通过支农信贷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充分发挥村两委对农户比较了解的优势,通过创建“信用村镇”,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等形式,努力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全省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比例要达到80%以上,对农户贷款比例要达到40%以上。
(二)有关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那些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予以优先安排与落实贷款。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中介组织增强服务功能。
(三)优化信贷投向,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积极探索支持“公司+农户”的农业经营新模式,以商业银行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公司和种养植基地,以农村信用社扩大小额贷款重点支持农户,支持培育和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新格局。要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信贷政策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六、拓宽山海协作融资渠道,支持山区沿海联动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与欠发达山区的信贷投入关系,适当加大对山区县的支持力度,促进山海协作,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一)对沿海地区的企业到山区投资办厂或与山区企业合资办厂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都要积极支持。
(二)支持山区企业到沿海地区投资办厂,开展商贸活动。对山区在沿海地区开办的工商企业,沿海地区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要一视同仁。
(三)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不仅要支持沿海和山区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而且要支持沿海优势企业对山区弱势企业的以强扶弱,通过联合、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优势企业的扩张,帮助山区企业加快发展。
(四)加大对山区的信贷倾斜力度。省级各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投向上要适当向山区倾斜,对经济效益较好的山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本行山区分支机构资金不足时,要采取直接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突出扶持重点。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进行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和原材料就地加工转化,加快山区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进程。
七、创新信贷品种与服务方式,努力适应县域经济需要
商业银行县级机构要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根据县域企业的特点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各自在网点、资金、人员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县域经济主体的信贷业务新品种,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情况,量体裁衣,设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认真总结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帐款质押或收购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质押贷款组合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新业务品种。
(二)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可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委托贷款等新业务。
(三)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
(四)大力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积极引导效益好、信誉高、还款有保证的县域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
(五)加强金融同业协作,通过业务联合、业务代理等方式,提高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支持能力。
(六)在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银行与信托、证券、保险合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理财服务,节约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
(七)不断构筑社会诚信机制,探索以个人信用和工资担保相结合的个人贷款方式,鼓励民间投资,扩大个人消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八、实行贷款利率差异化,支持创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县域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许可幅度内,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实行利率差异化服务。同时,对经合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其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鼓励各级政府或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技术交流和配合贷款担保机构运作等全方位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九、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作用,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县级人民银行要围绕改革、发展和创新三个主题,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利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信贷供应量。要加强信贷“窗口指导”,引导贷款投向,通过与政府部门协作组织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等形式,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方式,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辖内银企融资合作和金融产品推介等方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政、银、企合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信贷品种,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建立经济金融机构信贷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工作动态和有关经济金融信息,及时做好经济金融运行分析,提高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有效性、针对性。
十、防范金融信贷风险,实现经济金融双赢
金融部门在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信贷支持与防范风险、金融产品创新与加强信贷管理、适度下放权限与完善内控制度的关系,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努力实现经济金融双赢。
(一)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要认真审核企业资金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安排信贷授信,防止过度授信,尤其是对集团企业贷款要综合授信和考核。要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控及流向的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挪用,形成风险隐患。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确定贷款投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要求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防止形成新的信贷风险。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
3. 农业银行有贷款邮政储蓄知道吗 各家金融机构(银行)个人贷款信息有联系嘛
您在银行贷款前,银行会到人行查询您人个的信用情况。如果信用记录不良银行会拒绝给您办理货款业务。
个人征信信息各家银行是通过人民银行系统联网可以查询的。
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 山东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利息
各大银来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是一样的自,但是金融机构有权进行一定的浮动,所以各信用社之间的贷款利率也可能不相同。而且即使在同一家金融机构,相同的贷款产品,针对不同的借款人,也有可能贷款利率不同,比如还款能力相对差的借款人的利率可能会比优质客户更高。建议你可以去数银在线看看,他们是专业的融资平台,有很多贷款产品的介绍的都蛮详细的,个人认为还是蛮不错的。
6.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贷款
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给有条件的客户申请发放贷款.
7. 为什么说没有信用卡的人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很难
卡神小组总结:有时候我们真的没必要那么排斥别人的推荐,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我们能换个角度来想事情,可能就会发现不一样的真理。而银行让信用白户先办张信用卡,再来办个人贷款也不全都是坏处,朋友们说是不是。卡神小组在很早就发文提醒朋友们,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合理使用几张信用卡是有益处的。毕竟信用卡是最好的个人信用累积工具,也是体现申请人履约能力的最好展现。卡神小组建议朋友们,申请不同几家银行的信用卡,将更有助于朋友轻松获得各类贷款。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8. 现在农村信用社可以个人贷款吗
可以。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版人民共和国公民;权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农村金融机构个贷扩展阅读
贷款风险
1、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2、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3、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9. 什么是信贷调控
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姑且就尝试着解释一下,你说的信贷调控,可能是指美回国官方针对近期出现的信贷危机进行答宏观的调控,进而减少各大金融机构和投资银行在这次“次贷风波”中的损失。具体的方式——由美联储向投资银行贷款,以增加人民对于政府和银行的信誉度。或者降低贷款利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