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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被股东会否决后

发布时间:2020-12-02 19:14:15

Ⅰ 当前金融危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如何看待由美国引发的愈演愈烈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是机遇,还是灾难?不同的结论会产生不同的对策,不同的对策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而这对正处经济崛起关键时刻的中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经济崛起取决于历史性机遇的出现和抓住机遇的能力,二者缺一不可。面对美国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可能正悄然而至,今天的中国比任何国家和任何时候都更具备抓住这一机遇的能力,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认识。

一、是机遇而不是灾难

1、中国的货币体系、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相对独立。纵观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一体化的特点,美国的危机使得欧洲、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无一幸免。中国是不多的受危机影响较小,相对置身于美国金融危机之外、并能在这场危机中能够掌握主动权的大国。

由于中国在货币体系、资本市场体系及商业银行体系上都相对独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并不直接相关,这使得我们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并未受到美国次贷和金融危机过多的影响,从而免受“金融海啸”的直接冲击,这些都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

2、中国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基本面尚好。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还是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持续以年均10%的高速增长,这种增长势头并没有因为近年来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经济的衰退受到影响。即使是在美国饱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和国内企业微观面的业绩增长仍然是良好的。所以被人称为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绿洲,具有强大的内需市场的开拓能力和强大的经济发展潜力。

3、我国目前的财政和金融状况良好。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遇到金融危机的特点不同:从银行的资产状况看,我们有46万亿元的银行储蓄总资产,其中居民储蓄近18万亿,存贷差约12万亿,资金相对充足。今年以来,虽然企业的资金普遍紧张,但那是由于双紧的宏观政策决定的。一旦我们为应付金融危机采用宽松的政策,就会具备流动性充足的特点。同时,经过2005年以来主要商业银行的上市,治理结构也得到了大的改善,因此,银行的资产质量也是比较好的。从外汇储备看,1.8万亿美元的储备也使得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有足够的自保能力和应对能力。从国家财政收入看,2007年高达5.1万亿的财政收入,能使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在这场危机中保护自己。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4、中国具备庞大的内需市场开拓潜力。对中国的出口会有一定影响,但中国13亿人口和庞大的内需市场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即使在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虽然美国消费的倒退使得我国出口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庞大的内需市场一旦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启动,是完全可以通过内需弥补出口下降的。从投资的角度,中国庞大的城镇和城市的基础设施有大量的项目需要资金,带动经济。无论是从资金的供应还是从项目的选择上,都有较大的潜力。我们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能力是足够的。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下,国际舆论普遍把中国当成是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绿洲”,他们普遍希望中国担当新的领跑者,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站在一起来应对这场危机。一些跨国公司和企业家也把中国当作躲避这次金融危机的避风港和比较选择后的最佳投资地,他们看好中国,投资中国。与此同时,从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危机必然还会带来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的分工,中国要从制造业低端的打工者向金融和服务业的高端转型。

综上所述,这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对中国而言,不仅不是灾难,相反,还是一次重要的历史性机遇。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要异船相帮,不要同舟共济

当前世界各国都希望我们能够对美国出手相助,此时我们也应履行大国责任,展现我们和世界主要国家站在一起共渡难关的姿态,把握历史机遇,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双赢模式。

虽然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几乎有一半购买了美国国债和两房债券,但是,目前中美两国仍有一些人士认为,中国应该继续以购买美国国债方式帮美国救市,和美国“同舟共济”。

以中国现有的国力、财力和外汇储备的实力而言,要想拉美国“走出泥潭”是不现实的,而且风险很大。希望通过中国增加购买美国国债或者直接运用中投公司类的主权基金来让中国“上船拯救美国的同舟共济”模式将会使我们越陷越深。如果美国经济衰退进一步恶化的话,最终我们会从“局外”人变成同行者,陷入被动,无法脱身。

因此,我们应从战略高度走出两个误区:一是“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中国的次生灾难,因此救美国就是救中国”的误区;二是“救美国就是要购买美国的债权和股权”的观点。

面对这场危机,我们应该选择的不是“同舟共济”而是“异船相帮”,也就是我们在美国这条船之外,寻找帮助美国和世界经济走出困境的方式。

三、从振兴股市入手,帮外先安内

首先,美国的金融危机并不能否定以证券金融为主导,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将成为推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如果说,美国这场危机起源于金融衍生品的盲目创新和过度发展,那么对今天的中国来说,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现状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中国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和美国完全不一样,必须大力发展。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其次,股市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状况的晴雨表,也是关乎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状况最敏感的显示器。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尽管实际上中国的机遇远大于灾难,但为什么国人却感觉身在其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的股市一年来持续暴跌,且下跌幅度远超美国。为什么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一片绿洲,而中国的股市却是世界股市下跌中的重灾户呢?

股市这种状态,从长远看危害极大。第一,将会连带商业银行,单腿支撑社会融资的重任,重蹈2005年银行坏账率过高、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旧辙。第二,股市不振,对我们实体经济将产生不利影响,这也会在今年的四季度和明年陆续发生。若不及时采取措施激活股市,有可能导致金融业和其他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进入恶性循环,掉入这场全球范围的经济灾难之中。

显然,无论是从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市角度,还是从中国自身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需求看,都应从振兴股市入手,激活股市,鼓舞信心。从资本市场入手,抓住机遇。只要找到我国股市下跌与美国不同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就能事半功倍,迅速走出颓局。

四、走出中国股市下跌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误区

从去年10月以来,中国股市的暴跌恰巧和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海外股市下跌在时间上吻合。股市下跌的偶然重合,使得人们往往把中国股市下跌的原因和美国的次贷危机连在一起,造成市场的恐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然而,仔细分析中国股市今年来持续的暴跌和美国股市受次贷危机影响的下跌的原因截然不同。美国资本市场的下跌,是由于美国经济衰退及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等一系列问题连带导致的。而中国股市这一时期的宏观经济面良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微观业绩面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都得到极大提升,近两年业绩持续以 50%的速度递增,根本不具备美国股市暴跌的任何基本面条件。同时我国的股市也与美国的股市体系没有直接相关,其风险并不能直接连带到A股市场,尽管从表象上看,两国股市的下跌都是由缺乏信心所致,但美国投资人的信心缺失是由市场自身规律所致。而中国投资人的信心缺失则是由政策人为所致。在中国,政策因素对股市的影响要比市场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得多。一年来,中国股市不仅和美国股市一样下跌,而且比美国跌得还厉害,无论美国股市是涨是跌,中国股市都是跌,美国股市的跌幅至今也不过下跌了30%,而中国股市的跌幅超过了65%,因此,必须走出我国股市下跌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误区。中国股市下跌的主要原因不是受美国影响,而是有其特殊的内在原因。

五、导致股市下跌的首要因素是“大小非”和“大小限”

1、何谓“大小非”?

“大小非”产生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历史上中国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招股书上说的是非流通股暂不流通,导致股民高价入市。鉴于非流通股要进入流通状态,则将会带动流通股的股价下跌,所以股改就是通过对价让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损失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予补偿。在股改中,由于基本模式采用的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送股的模式,例如10送3,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0股送3股。送股后,非流通股股东则获得了流通权。考虑到非流通股股东一送完股就获得流通权市场压力大,于是监管部门又颁布了爬行流通下的“锁一爬二”政策,即非流通股送股之日起 12个月后,可流通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个月后,可流通10%,36个月后,才可100%流通。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被称为 “大非”,持股5%以下的,被称为“小非”(小非在12个月后即可100%流通)。这就是所谓的“大小非”。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从2005年6月开始,到2006年底,1360多家上市公司除100多家外,基本搞完。从进行股改公司的总体情况看,在送完股之后,由于“锁一爬二”的原因,非流通股并不能立即卖出,因此,股市大盘表现为整体的上涨,甚至摸高到6000点。但随着解禁期的到来,“大小非”呈加速度的方式获得了“自由身”,给市场造成极大的压力。

2、关于“大小限”

“大小限”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要有三年的锁定期,即从上市之日起三年后方可流通。这种流通权限售股票被称作“大限”。但如果在上市前12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的股份,则可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即可流通,锁定期仅为一年。这样的流通权限售股票被称为“小限”。

目前市场上被大家所称的“大小限”是指在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产生的。所谓新老划断是以2006年5月18日为限,在此之后,新上市的公司属于全可流通的公司,已不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也就是说,一旦一年或三年的锁定期结束,这些股票不用再通过股改向股民送股,即可自动流出。因此,股民购买这类股票时,就应考虑这种风险。例如,在海外全流通背景下的股票IPO发行通常的市盈率在8-12倍之间,价格相对较低。然而,我国股市在股改新老划断后,发行的 298只股票,发行的平均市盈率高达30倍,最高为99倍的中国远洋(601919,股吧),居然比股权分置时期股票发行的市盈率还高。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对“新老划断”这一重要的时点没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告诉股民从2006年5月18日起买的股票已经是全流通股票了,必须在购买时就考虑到它一年或三年后将自动流出的风险,不要再以如此高的价格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卖。但由于这一宣传几乎就没有进行,导致可怜的股民在不知不觉中仍在按股权分置时的思维购买股票。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3、“大小非”和“大小限”现实与未来的巨大压力

在2005年6月股改时,我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非流通股约为4600亿股。而在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新发的298只股票中,由于像金融、石油和煤炭的大盘股较多,“大小限”竟高达8000亿股,是“大小非”的1.51倍。而“大小非”和“大小限”两者合计竟高达1.26万亿股,比18 年来两市所形成的6000多亿流通股的两倍还要多。这些股票都是以一元钱左右的成本作价入股的,这和股民在市场上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IPO价格形成鲜明对比。即使股市跌到1000点,“大小非”和“大小限”仍有利润空间。

迄今为止,解禁的“大小非”只有1100亿股,实际卖出的仅有213亿股。那么后面还有1.18万亿股的非流通股的解禁。而解禁的时间也越来越紧迫,市场在下行中感受到了“大小非”的压力。而“小限”也开始流出,加上对2009年下半年“大限”开始流出的预期,对市场压力极大。所以这是股市抬不起头来的最主要原因。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无论1.18万亿的限售股在现实中是否会流出,但投资人在考虑投资风险时就是这样的思维,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它们流出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在股市如此暴跌的情况下简单得出股市越跌,限售股就越不会流出,并得出“大小非”和“大小限”不是当前股市下跌的主要矛盾,那我们就找不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对策,

六、大股东自锁减持价格 化解限售股压力的零成本模式

如果我们能够得出当前导致股市下跌的主要矛盾是“大小非”和“大小限”问题,那么,再反思我们解救中国股市下跌的一系列美国式救市政策就会发现,无论是减税、融资融券,还是注资回购,都没有对症下药。中国股市缺的不是由于钱导致的信心缺失,而是政策导致的信心缺失。所以,当前稳定中国股市的关键,在于正视 “大小非”和“大小限”问题。

当前,只要在“大小非”和“大小限”是导致中国股市下跌的主要因素上取得共识,就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离解决这一难题也就不远了。因为从主观上看,目前中国股市的有关各方,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股民,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是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都期盼股市实现上涨中的多赢。而从客观上看,无论是从中国国民经济的宏观面,还是从上市公司业绩的微观面,都具备股市上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条件。

具体做法是:通过大股东对限售股解禁后的可流通底价进行自愿基础上的锁定,把限售股的问题从简单的时间锁定风险滞后,调整到用价格锁定彻底化解。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1、何谓大股东减持价格自锁。所谓自愿的价格锁定,是指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自愿将所持解禁的非流通股减持的价格锁定在一个预设的可流通底价上。这一价格是指由大股东自己预设一个可流通的最低价格,其所持股票的价格只有高于这个价位才能售出,而低于这个价格,其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不再卖出。这个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实情,并参照大盘在3000-5000点时本公司的股价来确定。假设某一公司的大股东自锁的可流通底价定在15元,即所持的股票只有在15元以上才能卖出。如果由于其售出,该股票跌到了15元以下,则会自动锁定。

2、大股东自锁减持价格的程序

(1)大股东提出自锁可流通底价的议案。从公司法律上说,任何一个超过5%的股东都可以提出议案,并按关联交易的法律程序进行表决,而这项议案是对提案人的自我约束,它符合中小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并无被否决之忧,且在法律上无任何障碍。

(2)该项议案在通过后,要在媒体上公开披露,把大股东自愿锁定的可流通底价公之于众,该项议案和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一样,一旦通过,即应被遵守。同时由沪深两个交易所来把关执行。

(3)若公司未来发生送股和转股,其可流通底价也相应除权下移。

这一议案应是由大股东启动的、自愿为实现股市多赢提出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大股东自愿的价格锁定。

3、相应的配套措施

具体做法可以是:充分利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点,近860家国有上市公司可由国资委倡导,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可流通底价的自锁。而另 800多家民营上市公司则可由证券业协会来统一倡导和协调。中国证监会只需在这一过程中对那些通过大股东可流通底价议案的上市公司给予再融资的优先安排。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4、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施这一方案的可行性

当前中国股市跌到目前的水平,不仅股市的功能丧失,而且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增值功能也都无法实现。这是一种多输的局面。从笔者和十几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接触看,他们愿意通过可流通底价的自锁向市场投资人明确这一信息,打消非流通股随时会流通出来的疑虑,实现其股价的上涨。同样,很多上市公司的老总是对其公司有信心的,但在目前的大盘点位下,什么事也做不了。因此,只要稍加引导,有关各方就能在这一问题上形成共识,因为它符合共同的利益。可流通底价是可以实现的。目前已有一些公司各自颁布了类似的信息,但由于没有形成群体效应,在大盘的整体下跌中,声音微弱,没有发挥出作用。

5、这一做法和股改不是一回事

推进这样的改革措施需做两个说明:第一,上市公司可流通底价的自锁绝不是二次股改。首先,这一措施是大股东自愿提出的,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推行的问题。其次,可流通底价的确定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根据自身的情况在3000点到5000点之间自愿做出的,并无一个外部强加的、千篇一律的价格规定。可流通底价定得低,其股价也会低;可流通底价定得高,其股价则会高。因为不到那个点位,股民就无对该公司大股东减持的疑虑。第二,大股东可流通底价的自锁是一种价格约束,而不是像“锁一爬二”那样的时间约束,风险滞后。

笔者认为,如果这种自愿锁定的提案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仅仅是个体行为的话,是可以化解限售股的系统风险,振奋市场信心的。

6、推出这一措施的时间是关键

长达一年的股市下跌,尽管其负作用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显现出来,但由于总体看我国的宏观经济面和上市公司微观业绩面还没有走坏,我们通过调整和实施大股东可流通底价自锁的措施,还能发挥作用。若拖到明年,市场和上市公司之间一旦进入恶性循环,即使有好的措施,也将回天无术。因此,今年第四季度是我们通过政策措施扭转股市大盘持续低迷的关键。

七、异船相帮,首选之战在香港

我们要履行大国责任,也承诺和发达国家共渡难关,一个创新性的思维,就是要先在世界资本市场普遍下跌的过程中,寻找一个有利的亮点。让它能够担负起资本市场抬头复苏的使命。而这一点,就中国来说,首选之战,最合适的地点就是在香港。

香港市场60%的上市公司市值都是来自内地的H股公司和红筹公司,香港的经济也主要由内地支撑,但是在金融体系、货币体系上香港完全是和美国货币、金融体系一体化的。如果说在内地市场相对较为独立的背景下,次贷危机仍然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的话,那主要是从香港传递过来的。所以,搞活了香港这个棋子,对外可以带动美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内可以和A股产生良性的互动,而不是通过这个管涌,把境外的风险传递到境内来。

具体做法可以让中投公司把战略重点从美国转到香港,守住香港这一前沿阵地,用过量的外汇储备在香港吸纳H股,起围魏救赵之目的。现在中国只要能够在国际资本市场任何地点进行投入,就会产生巴菲特效应,中国出手了,可鼓舞世人的信心。占领香港桥头堡,我们既承担了大国的责任,答应美国出手相帮,又可实现了一箭四雕之目的:第一,购买H股,化解外汇储备过高的风险。第二,此时购买已极具投资价值的H股股票,抛出美元,买回本国基础产业的股权即可保值又可增值。第三,香港市场外联美国,内联中国内地。我们投向了香港,把香港带动起来,就等于从外部对美国进行帮助。第四,香港H股对A股产生正面的拉动作用,守住了这个桥头堡,就堵住了外界金融危机导入到中国内地的恐慌性的、会导致信心丧失的渠道。

购买H股从香港资本市场上传递对海外资本市场出手相帮的举措。对外,可以拉动其他海外市场的复苏,毕竟在全世界下沉的资本市场中有一个场所 ———香港,已经出现希望。对内不仅不再向A股市场传递负面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且H股的复苏还能够带动A股的上涨。打好香港这一战,就迈出了盘活全局的重要一步。

总之,把握这次重大的能让中国历史性崛起机遇的关键是激活内地的A股市场和回购香港“桥头堡”的H股。

Ⅱ 公司未授权而以公司名义借贷是否有效,不合法的法律依据

企业以其闲置资金贷与其他企业赚取利息,或关连企业间资金的调度借贷,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企业也从不察觉这种做法有何不妥,但实际上这种借贷在国内却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此类纠纷大多数情况下现在仍不受法律保护),简析如下: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借款合同按借款主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款合同。
首先,第一种借款合同符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规章的规定,合法有效自属无疑。
其次,第二种借款合同也是合法的,盖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等2号司法解释,均明白肯定除非是约定利率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或者涉嫌违法[如(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外,该等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至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合同法》第197、210、211条,其效力更无疑问。
值得研究的是第三种类型的企业之间间借贷关系。
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规章或解释的中心内容是:“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对于上述认定,目前法律界并无太多的异议,而且,也没有听到关于该规定或政策要放宽的消息。
但是,在新修订并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下称为新《公司法》)中却出现了与上述认定相异的规定,即第149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该规定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其他选择,即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就是无效;而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当然,如果该规定中的“他人”仅指“自然人”,则规定的内容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并不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特别强调把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履行上述手续。但是,“他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很明显,“他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单单仅指自然人,也指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如此,则是否意味着我国金融管理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改变了之前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直接融资的规定?公司(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在不违反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是否有效呢?
企业资金拆借行为的剖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的上述行为如果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则肯定要认定为无效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同一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一)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有效与否的认定依据
由于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因此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自然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第一项和第三项显然不符,因为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双方并没有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借贷资金无非是为了公司或企业的经营需要,也谈不上非法目的(如果触犯刑律,自然另说)。由于“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资金拆借可归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范畴中,但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则就难以认定,因为实践中的确很多人并不清楚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保护,根本就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尤其在我国民间大量存在私人借贷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更是如此。至于损害公共利益,更是难以认定,因为公共利益从不同角度考察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从金融秩序管理的角度考察,资金拆借可以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但是从更大的范围考察,企业拆入资金从事经营,从而发展壮大,增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就业,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增加国家税收,而资金拆出方也了提高了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增加了收入,收取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也依法交纳了营业税,似乎公共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很难适用该项规定认定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或合同无效。
最后只剩下第(五)项规定,如果企业资金拆借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自然无效。但是截止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作出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解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既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如何确定资金拆借合同的属于无效合同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企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的依据实际上只有最高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
2、199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刘水清与钟山县钟潮塑料工艺制品厂之间是否构成联营关系的复函》(法(经)函〔1991〕101号);
3、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是:企业资金拆借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但对于相关金融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亦或是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细说,一般的理解应是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相关规章以及行政解释(主要是行政解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 [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银条法 [1996]44号、1996年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305号、1996年12月5日)等等。
上述规章(解释)认定:借贷资金属于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否则就是无效行为;其所依据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2、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由此可以推断,由于认定“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做为立论的前提;因此,只要非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资金拆借、直接融通资金,根据上述的规定,就可以认定所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或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企业资金拆借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纠纷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方偿付,但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入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而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居中调解,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三)对于企业资金拆借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评析
综合分析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或解释),可以基本总结出认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的逻辑前提:即资金拆借为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从事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行为,自然属于无效。但是上述逻辑并非无懈可击,经得住严格推敲。
首先,如果说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则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均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而无效。但为何非金融机构在与个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时,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呢?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起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等司法解释均明确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实际上,《合同法》中规定的借款合同一节也并没有把借贷行为完全界定为金融业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对外提供借款。如此看来,把所有的资金借贷(拆借)行为均定性为金融业务似乎并不妥当,以此为基点进而推论企业之间的借贷(拆借)行为无效也欠缺合理的逻辑。
其次,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所明确属于金融业务的“资金拆借”与本文所探讨的“企业资金拆借”并不一致;本文所探讨的“企业资金拆借” 尽管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列举的“非法发放贷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把所有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对外出借资金行为均定性为金融业务、“非法发放贷款”,则同样存在问题,因为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受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不存在被取缔的问题。如果在认定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前提下,仅仅推论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非法发放贷款”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尽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确认合法有效,但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根据。
实际上,上述司法解释把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而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其主要的原因也许是认为此类借贷业务一般规模不大、数额相对较小,对社会发展的积极面要大于其消极面;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可能是基于借贷的规模、数额均比较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比较大,如果允许一般企业对外提供借款,则将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一直禁止非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释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贷款通则(节选)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公司法(节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Ⅲ 如何注册金融服务公司

1、委托律师设计公司治理方案。

2、由律师起草、审核相关文件。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由律师携带公司章程、等验资报告相关文件,前往工商局办理登记。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工商银行市值

工商银行市抄值有多高?袭全球仅次于一家银行!

最近,随着工商银行股价的不断上涨,工商银行市值有了新的突破,超越了富国银行,全球排行第二! 其中,净利润排名全球第一!

所有的人,都祝你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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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市值前五大银行一览表,美国和中国霸占。美国摩根大通最新市值3033亿美元排名榜首,中国工商银行上升一位市值2639亿美元排名第二,超越富国银行。此外,建设银行以2098亿美元市值排名第五。

虽然,中国工商银行市值排名第二,不过净利润方面:工行却排名第一,建行排名第二,利润率达到了40%左右,世界第一大银行摩根大通净利润在25%左右,只能排第三。静态市盈率方面,工行和建行在6%左右都不高,美国几大银行基本在维持12%左右。

工商银行能否成为世界第一大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向全球532万公司客户和4.96亿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目前工商银行的净利润已经达到了世界第一,并且连年增长,粤商贷小编认为按照这个趋势,工商银行超越摩根大通成为世界第一大银行是迟早的事情!

Ⅳ 马云阿里巴巴股份占多少

马云在阿里巴巴的持股比例为7%。

2019年7月,2019福布斯中国慈善榜发布,马云排名第3;9月5日,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马云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蚂蚁金服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黄浩接任。;9月7日下午,马云被杭州市委、市政府授予“功勋杭州人”荣誉称号。

9月10日,马云卸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将继续担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成员,直至2020年阿里巴巴年度股东大会。9月27日,比利时国王菲利普为马云颁授比利时王国大将军级皇冠勋章。12月,被聘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

(5)金融服务协议被股东会否决后扩展阅读:

阿里巴巴的相关情况:

1、2019年11月26日上午9:30,阿里巴巴集团(09988.HK)正式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开盘187港元,成为首个同时在美股和港股两地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

2、2019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在京签署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加快构建数字金融的合作发展新生态。

3、2012年7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对业务架构和组织进行调整,从子公司制调整为事业群制,成立淘宝、一淘、天猫、聚划算、阿里国际业务、阿里小企业业务和阿里云共七个事业群。

国际金融投资协议标准化文本

国际金融投资协议标准文本很多,常见的如下:

国际BOT投资合同格式
目录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新公司
6.基础设施的建造
7.工程进度
8.调试
9.生效日和特权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国政府(下称B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
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
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
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
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
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为___工程。
2.2 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国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
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 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 本工程的组成。
2.5 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
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万美元,工程
总造价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
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 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 B应负责: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
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
免、投资鼓励;
--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___国带出从___有关当局获
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
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
可;
--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
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
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
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
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
必要的协调。
4.3 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
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
4.4 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
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
人,由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国银行和___国保险公司
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
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
所占工程费用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
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
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国政
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5)B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___进入__
_国和/或陆运经___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___国境内,___国边境检查机
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的放行。
4.5 B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
运行。
4.6 B工程建设费用的__%由中方提供买方信贷,其支付给C的时间分
别为:
1)合同签订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4.7 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物的主
要问题。
4.8 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

5.新公司
5.1 双方同意在新公司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为
此___国政府应推荐并指定一个___国实体成为新公司的股东。C占股份__
_%,应是主要公司,应任命新公司董事长。其余股份可由___国实体占有。
5.2 工程的设计和建造由C实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C应向B提出基于上一个月的土建和工程的进度报告,这种报告应是证明公正性的
结论性证据,但明显计算错误除外。
5.3 B应尽力协助在___国有关当局注册新公司,从___国有关当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许或批准。
5.4 新公司应同样被赋予第9.2款规定给予C的特权,本协议规定的C
的义务和责任应转交给新公司,并由新公司各股东分担。
新公司股东应在新公司成立时,在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制订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5 如果新公司各股东对本工程的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主要股东的意
见和决定应是最终的,对新公司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

6.基础设施的建造
6.1 根据第4.1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C完全有权利同B协商从
事下述工作:
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____国现行国家标准;
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__
国现行国家标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
5)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选择分包商。
6.2 B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C应:
1)保证B和B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
碍工作;
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向B提供___套图纸和其他文件。
6.3 B应保证及时自费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
2)保证海关按时,使C不受延迟和影响进口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
3)保证C可以使用___国的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___国现行工业用
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记在C帐上,按照第3.2款的规定,打入工程造价,作为
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C每两个月向___国电力部门支付一次施工期用电的费用

6.4 B应保证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税费:
1)免除各种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关税,政府税费以及地方税费,如发电设备、
施工设备、车辆(包括卧车、吉普车等)、工具、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设
施;
2)免除___国有关当局对C在___国的工程建造活动征收的公司销售税
、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7.工程进度
7.1 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
为___年,C可以经B同意延长竣工期。
7.2 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__个月之后的第___天,但C可在开工
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规
定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C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应通知B。
7.3 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
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
7.4 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C应得到B关
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B不应无故推延批准。

8.调试
8.1 双方应按中国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8.2 C应在开始调试前___天通知B。
8.3 B和/或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8.4 调试结束后,C应询问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础设施是否调试成功,并
向B提供这种证明。

9.生效日和特权
9.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权保留履行其义务直至下述条件满
足为止。
1)B不收租金将现场交给C,并签发同样内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运行
结束)。
2)履行第4.4款的规定。
本协议一经签署,B可以终止在本协议序言中所述的备忘录中规定的专有权的
权力应失效。
9.2 C应通过B的安排从有关当局获得下述特权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时,应将该特权转让于新公司或与新公司同时共享。
1)___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对下述的批准:
C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以美元寄回___国。
2)B在转让日期前对雇佣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和咨询职位的批准以及担
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类似职位的批准。
3)工程进展必需的国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国有关当局对下述项目免税的批准:
--在项目移交前对进口设备、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物品的关税和进
口的其它税收全免;
--自第__个盈利年起___年内利润税、附加税、地方税和营业税___
%免除,接下来利润税免除___%。
5)投资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销
售盈利,不扣留税、汇款税或根据___国法律征收的其他税款。
6)___国政府有关机构对同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设备材料等直接进口的批准

7)C将在___国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B签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注册证书,
确认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个根据___国外国投资法注册的企业。
8)可以将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国,免收个人所得税、汇款税或其
他税款。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0.1 新公司应在运行期,即基础设施开始商业运行后的___年内负责
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如在30年运行期内内
部回收率未达到___%,上述运行期的延长应经双方商定。
10.2 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应停机检修一次。
10.3 根据第10.1款的义务,新公司应有权利:
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参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协
议的谈判和签约;
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电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大修程序;
4)从事基础设施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 B和新公司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
识。
10.5 新公司应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__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
则经营基础设施。
如果任何变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末
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10.6 B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新公司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费
用由B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碍新公司对电站的正常经营。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1.1 新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但如服
务对象不是合同所规定的国家,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11.2 如果B打算将基础设施的服务分配到需要的当地市场,B应将其作
为第12.4款规定的资源补偿费,如B的需要多于资源补偿费,应经新公司同意
,但是应按照第12款的规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费用。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2.1 为了达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应负责
同____国政府谈判,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B应提供对谈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资料,并指定一人会同C或新公司和___国保险公司代表负责谈判。
负责谈判人员应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职责:
1)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天内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体规划;
2)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天内开始有关基础设施服务费的具体的技术谈判和
讨论;
3)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个月内结束有关事宜,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
C或新公司应全面协助和支持B,提供谈判所需要的一切技术资料、信息和材
料。如双方派遣代表团同要求基础设施服务者谈判,C或新公司应任命经验丰富、
技术过硬的人员参加代表团。
12.2 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为谈判的一个要点:基础设施服务出口付款
应按月收取,直接转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国的新公司帐号,以美元结算,不得扣
留税费。
12.3 基础设施服务收入应由新公司的主要股东--C按照下述顺序分配

1)按第12.4款的规定向B支付资源补偿费;
2)运行和维护费用;
3)建造基础设施的贷款本息;
4)给新公司股东的股息。
双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1)、2)两
项后,应首先保证偿还基础设施建设的本息。___国保险公司作为出口信用险的
保险人,在所担保的贷款偿还期内,作为新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便确保贷款本息的
偿还。
12.4 应使用附件一作为参考计算分配给B和新公司股东的收入。作为资
源补偿费支付给B的比例如下所述,并根据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和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在运行期的第一个__年内__%;
--在运行期的其他时期__%。
上述支付给B的资源补偿费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B提供给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现场、技术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新公司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额,用
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
,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

13.转让所有权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应是基础设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业主,应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特权、对基础设施的权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时,这种所有权应由新公司各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转让期。
B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证这种所有权应根据___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
B应做出决定、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B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则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础设施的最终意愿;ii)C
或新公司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__个月。
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C或新公司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
施行使置留权,B不应对此予以反对。
13.2 在转让期,新公司应将对基础设施的权利转让给B,新公司不应置
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
13.3 转让期1年前,B和新公司应讨论基础设施转让的必要程序,在转
让期6个月前,B和新公司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转让的机制。
13.4 根据第13款转让的基础设施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转让,在转
让期之后,新公司对B经营基础设施或B指定的人员经营基础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发
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13.5 B应负责同第13款所述的与转让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
费、税费或关税,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新公司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4.赔偿责任
14.1 C或新公司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况下,C或新公司有权将C或新公司对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作为违约罚金全部或部分转让给B,以替
代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这种转让应是C自愿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贷
款本息偿还期中,任何转让须经___国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确认并批准。在上述
情况下,C或新公司对B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将其对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转让
给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赔一律无效。

15.文件和专利
15.1 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
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应保留对有关规
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
,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
15.2 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
其保密权归C或新公司所有。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
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b.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c.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e.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为影响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g.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
常恶劣的天气;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损坏;
i.流行病、防疫隔离;
j.原材料短缺、不可预见的主要货源关闭;
k.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l.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16.2 尽管有16.1款的规定,B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
义务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6.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
间表。
16.5 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适
用期。
16.6 尽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
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
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6.7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6.8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C或新公司没有义务重
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应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17.保险
C或新公司应负责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如由于___国法律或规则、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基础
设施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
律或法规(含C签署本协议时适用的任何官方解释)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
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C在现场、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利益和/或C对其投资的经济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把美元资金汇出_
__国的限制),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9.通知
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
发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
后这种改变则生效。

20.争议解决
20.1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
展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20.2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
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
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根据本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23款。
20.3 如在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的技术问题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
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如该专家
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
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详见第23款。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B声明并保证: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弃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主权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


22.法律和语言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____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除外)。本协议
用___文书写,一式___份,双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或关于违约的所有分歧,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
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国
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进行。如《投资协定》失效,则应根据国际商
会调解仲裁规则,由此法指定三个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应在____进行,
仲裁员的仲裁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授权各自代表于___年__月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____国政府代表 中国__总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附件

附件1 基本情况
附件2 工程范围
附件3 工程造价
附件4 工程进度
附件5 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附件6 保函格式和担保格式
附件7 主权担保书格式
附件8 _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____国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
附件9 ____国政府批准书
附件10 授权证书
(略)

Ⅶ 我和朋友开了家公司,金融类的,股东协议上面都签好字了,但是没有盖章,请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作用吗

如果是股份公司的,执照上必然有股份这两个字

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不存在股份这两个字。

另外,公司尚未成立,你盖什么章???个人的私章,可以不盖。

Ⅷ 金融危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如何看待由美国引发的愈演愈烈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是机遇,还是灾难?不同的结论会产生不同的对策,不同的对策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而这对正处经济崛起关键时刻的中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经济崛起取决于历史性机遇的出现和抓住机遇的能力,二者缺一不可。面对美国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可能正悄然而至,今天的中国比任何国家和任何时候都更具备抓住这一机遇的能力,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认识。

一、是机遇而不是灾难

1、中国的货币体系、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相对独立。纵观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一体化的特点,美国的危机使得欧洲、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无一幸免。中国是不多的受危机影响较小,相对置身于美国金融危机之外、并能在这场危机中能够掌握主动权的大国。

由于中国在货币体系、资本市场体系及商业银行体系上都相对独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并不直接相关,这使得我们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并未受到美国次贷和金融危机过多的影响,从而免受“金融海啸”的直接冲击,这些都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

2、中国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基本面尚好。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还是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持续以年均10%的高速增长,这种增长势头并没有因为近年来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经济的衰退受到影响。即使是在美国饱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和国内企业微观面的业绩增长仍然是良好的。所以被人称为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绿洲,具有强大的内需市场的开拓能力和强大的经济发展潜力。

3、我国目前的财政和金融状况良好。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遇到金融危机的特点不同:从银行的资产状况看,我们有46万亿元的银行储蓄总资产,其中居民储蓄近18万亿,存贷差约12万亿,资金相对充足。今年以来,虽然企业的资金普遍紧张,但那是由于双紧的宏观政策决定的。一旦我们为应付金融危机采用宽松的政策,就会具备流动性充足的特点。同时,经过2005年以来主要商业银行的上市,治理结构也得到了大的改善,因此,银行的资产质量也是比较好的。从外汇储备看,1.8万亿美元的储备也使得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有足够的自保能力和应对能力。从国家财政收入看,2007年高达5.1万亿的财政收入,能使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在这场危机中保护自己。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4、中国具备庞大的内需市场开拓潜力。对中国的出口会有一定影响,但中国13亿人口和庞大的内需市场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即使在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虽然美国消费的倒退使得我国出口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庞大的内需市场一旦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启动,是完全可以通过内需弥补出口下降的。从投资的角度,中国庞大的城镇和城市的基础设施有大量的项目需要资金,带动经济。无论是从资金的供应还是从项目的选择上,都有较大的潜力。我们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能力是足够的。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下,国际舆论普遍把中国当成是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绿洲”,他们普遍希望中国担当新的领跑者,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站在一起来应对这场危机。一些跨国公司和企业家也把中国当作躲避这次金融危机的避风港和比较选择后的最佳投资地,他们看好中国,投资中国。与此同时,从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危机必然还会带来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的分工,中国要从制造业低端的打工者向金融和服务业的高端转型。

综上所述,这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对中国而言,不仅不是灾难,相反,还是一次重要的历史性机遇。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要异船相帮,不要同舟共济

当前世界各国都希望我们能够对美国出手相助,此时我们也应履行大国责任,展现我们和世界主要国家站在一起共渡难关的姿态,把握历史机遇,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双赢模式。

虽然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几乎有一半购买了美国国债和两房债券,但是,目前中美两国仍有一些人士认为,中国应该继续以购买美国国债方式帮美国救市,和美国“同舟共济”。

以中国现有的国力、财力和外汇储备的实力而言,要想拉美国“走出泥潭”是不现实的,而且风险很大。希望通过中国增加购买美国国债或者直接运用中投公司类的主权基金来让中国“上船拯救美国的同舟共济”模式将会使我们越陷越深。如果美国经济衰退进一步恶化的话,最终我们会从“局外”人变成同行者,陷入被动,无法脱身。

因此,我们应从战略高度走出两个误区:一是“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中国的次生灾难,因此救美国就是救中国”的误区;二是“救美国就是要购买美国的债权和股权”的观点。

面对这场危机,我们应该选择的不是“同舟共济”而是“异船相帮”,也就是我们在美国这条船之外,寻找帮助美国和世界经济走出困境的方式。

三、从振兴股市入手,帮外先安内

首先,美国的金融危机并不能否定以证券金融为主导,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将成为推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如果说,美国这场危机起源于金融衍生品的盲目创新和过度发展,那么对今天的中国来说,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现状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中国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和美国完全不一样,必须大力发展。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其次,股市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状况的晴雨表,也是关乎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状况最敏感的显示器。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尽管实际上中国的机遇远大于灾难,但为什么国人却感觉身在其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的股市一年来持续暴跌,且下跌幅度远超美国。为什么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一片绿洲,而中国的股市却是世界股市下跌中的重灾户呢?

股市这种状态,从长远看危害极大。第一,将会连带商业银行,单腿支撑社会融资的重任,重蹈2005年银行坏账率过高、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旧辙。第二,股市不振,对我们实体经济将产生不利影响,这也会在今年的四季度和明年陆续发生。若不及时采取措施激活股市,有可能导致金融业和其他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进入恶性循环,掉入这场全球范围的经济灾难之中。

显然,无论是从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市角度,还是从中国自身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需求看,都应从振兴股市入手,激活股市,鼓舞信心。从资本市场入手,抓住机遇。只要找到我国股市下跌与美国不同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就能事半功倍,迅速走出颓局。

四、走出中国股市下跌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误区

从去年10月以来,中国股市的暴跌恰巧和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海外股市下跌在时间上吻合。股市下跌的偶然重合,使得人们往往把中国股市下跌的原因和美国的次贷危机连在一起,造成市场的恐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然而,仔细分析中国股市今年来持续的暴跌和美国股市受次贷危机影响的下跌的原因截然不同。美国资本市场的下跌,是由于美国经济衰退及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等一系列问题连带导致的。而中国股市这一时期的宏观经济面良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微观业绩面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都得到极大提升,近两年业绩持续以 50%的速度递增,根本不具备美国股市暴跌的任何基本面条件。同时我国的股市也与美国的股市体系没有直接相关,其风险并不能直接连带到A股市场,尽管从表象上看,两国股市的下跌都是由缺乏信心所致,但美国投资人的信心缺失是由市场自身规律所致。而中国投资人的信心缺失则是由政策人为所致。在中国,政策因素对股市的影响要比市场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得多。一年来,中国股市不仅和美国股市一样下跌,而且比美国跌得还厉害,无论美国股市是涨是跌,中国股市都是跌,美国股市的跌幅至今也不过下跌了30%,而中国股市的跌幅超过了65%,因此,必须走出我国股市下跌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误区。中国股市下跌的主要原因不是受美国影响,而是有其特殊的内在原因。

五、导致股市下跌的首要因素是“大小非”和“大小限”

1、何谓“大小非”?

“大小非”产生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历史上中国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招股书上说的是非流通股暂不流通,导致股民高价入市。鉴于非流通股要进入流通状态,则将会带动流通股的股价下跌,所以股改就是通过对价让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损失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予补偿。在股改中,由于基本模式采用的是非流通股向流通股送股的模式,例如10送3,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0股送3股。送股后,非流通股股东则获得了流通权。考虑到非流通股股东一送完股就获得流通权市场压力大,于是监管部门又颁布了爬行流通下的“锁一爬二”政策,即非流通股送股之日起 12个月后,可流通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个月后,可流通10%,36个月后,才可100%流通。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被称为 “大非”,持股5%以下的,被称为“小非”(小非在12个月后即可100%流通)。这就是所谓的“大小非”。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从2005年6月开始,到2006年底,1360多家上市公司除100多家外,基本搞完。从进行股改公司的总体情况看,在送完股之后,由于“锁一爬二”的原因,非流通股并不能立即卖出,因此,股市大盘表现为整体的上涨,甚至摸高到6000点。但随着解禁期的到来,“大小非”呈加速度的方式获得了“自由身”,给市场造成极大的压力。

2、关于“大小限”

“大小限”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要有三年的锁定期,即从上市之日起三年后方可流通。这种流通权限售股票被称作“大限”。但如果在上市前12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的股份,则可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即可流通,锁定期仅为一年。这样的流通权限售股票被称为“小限”。

目前市场上被大家所称的“大小限”是指在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产生的。所谓新老划断是以2006年5月18日为限,在此之后,新上市的公司属于全可流通的公司,已不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也就是说,一旦一年或三年的锁定期结束,这些股票不用再通过股改向股民送股,即可自动流出。因此,股民购买这类股票时,就应考虑这种风险。例如,在海外全流通背景下的股票IPO发行通常的市盈率在8-12倍之间,价格相对较低。然而,我国股市在股改新老划断后,发行的 298只股票,发行的平均市盈率高达30倍,最高为99倍的中国远洋(601919,股吧),居然比股权分置时期股票发行的市盈率还高。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对“新老划断”这一重要的时点没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告诉股民从2006年5月18日起买的股票已经是全流通股票了,必须在购买时就考虑到它一年或三年后将自动流出的风险,不要再以如此高的价格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卖。但由于这一宣传几乎就没有进行,导致可怜的股民在不知不觉中仍在按股权分置时的思维购买股票。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3、“大小非”和“大小限”现实与未来的巨大压力

在2005年6月股改时,我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非流通股约为4600亿股。而在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新发的298只股票中,由于像金融、石油和煤炭的大盘股较多,“大小限”竟高达8000亿股,是“大小非”的1.51倍。而“大小非”和“大小限”两者合计竟高达1.26万亿股,比18 年来两市所形成的6000多亿流通股的两倍还要多。这些股票都是以一元钱左右的成本作价入股的,这和股民在市场上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IPO价格形成鲜明对比。即使股市跌到1000点,“大小非”和“大小限”仍有利润空间。

迄今为止,解禁的“大小非”只有1100亿股,实际卖出的仅有213亿股。那么后面还有1.18万亿股的非流通股的解禁。而解禁的时间也越来越紧迫,市场在下行中感受到了“大小非”的压力。而“小限”也开始流出,加上对2009年下半年“大限”开始流出的预期,对市场压力极大。所以这是股市抬不起头来的最主要原因。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无论1.18万亿的限售股在现实中是否会流出,但投资人在考虑投资风险时就是这样的思维,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它们流出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在股市如此暴跌的情况下简单得出股市越跌,限售股就越不会流出,并得出“大小非”和“大小限”不是当前股市下跌的主要矛盾,那我们就找不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对策,

六、大股东自锁减持价格 化解限售股压力的零成本模式

如果我们能够得出当前导致股市下跌的主要矛盾是“大小非”和“大小限”问题,那么,再反思我们解救中国股市下跌的一系列美国式救市政策就会发现,无论是减税、融资融券,还是注资回购,都没有对症下药。中国股市缺的不是由于钱导致的信心缺失,而是政策导致的信心缺失。所以,当前稳定中国股市的关键,在于正视 “大小非”和“大小限”问题。

当前,只要在“大小非”和“大小限”是导致中国股市下跌的主要因素上取得共识,就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离解决这一难题也就不远了。因为从主观上看,目前中国股市的有关各方,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股民,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是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都期盼股市实现上涨中的多赢。而从客观上看,无论是从中国国民经济的宏观面,还是从上市公司业绩的微观面,都具备股市上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条件。

具体做法是:通过大股东对限售股解禁后的可流通底价进行自愿基础上的锁定,把限售股的问题从简单的时间锁定风险滞后,调整到用价格锁定彻底化解。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1、何谓大股东减持价格自锁。所谓自愿的价格锁定,是指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自愿将所持解禁的非流通股减持的价格锁定在一个预设的可流通底价上。这一价格是指由大股东自己预设一个可流通的最低价格,其所持股票的价格只有高于这个价位才能售出,而低于这个价格,其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不再卖出。这个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实情,并参照大盘在3000-5000点时本公司的股价来确定。假设某一公司的大股东自锁的可流通底价定在15元,即所持的股票只有在15元以上才能卖出。如果由于其售出,该股票跌到了15元以下,则会自动锁定。

2、大股东自锁减持价格的程序

(1)大股东提出自锁可流通底价的议案。从公司法律上说,任何一个超过5%的股东都可以提出议案,并按关联交易的法律程序进行表决,而这项议案是对提案人的自我约束,它符合中小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并无被否决之忧,且在法律上无任何障碍。

(2)该项议案在通过后,要在媒体上公开披露,把大股东自愿锁定的可流通底价公之于众,该项议案和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一样,一旦通过,即应被遵守。同时由沪深两个交易所来把关执行。

(3)若公司未来发生送股和转股,其可流通底价也相应除权下移。

这一议案应是由大股东启动的、自愿为实现股市多赢提出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大股东自愿的价格锁定。

3、相应的配套措施

具体做法可以是:充分利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点,近860家国有上市公司可由国资委倡导,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可流通底价的自锁。而另 800多家民营上市公司则可由证券业协会来统一倡导和协调。中国证监会只需在这一过程中对那些通过大股东可流通底价议案的上市公司给予再融资的优先安排。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4、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施这一方案的可行性

当前中国股市跌到目前的水平,不仅股市的功能丧失,而且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增值功能也都无法实现。这是一种多输的局面。从笔者和十几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接触看,他们愿意通过可流通底价的自锁向市场投资人明确这一信息,打消非流通股随时会流通出来的疑虑,实现其股价的上涨。同样,很多上市公司的老总是对其公司有信心的,但在目前的大盘点位下,什么事也做不了。因此,只要稍加引导,有关各方就能在这一问题上形成共识,因为它符合共同的利益。可流通底价是可以实现的。目前已有一些公司各自颁布了类似的信息,但由于没有形成群体效应,在大盘的整体下跌中,声音微弱,没有发挥出作用。

5、这一做法和股改不是一回事

推进这样的改革措施需做两个说明:第一,上市公司可流通底价的自锁绝不是二次股改。首先,这一措施是大股东自愿提出的,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推行的问题。其次,可流通底价的确定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根据自身的情况在3000点到5000点之间自愿做出的,并无一个外部强加的、千篇一律的价格规定。可流通底价定得低,其股价也会低;可流通底价定得高,其股价则会高。因为不到那个点位,股民就无对该公司大股东减持的疑虑。第二,大股东可流通底价的自锁是一种价格约束,而不是像“锁一爬二”那样的时间约束,风险滞后。

笔者认为,如果这种自愿锁定的提案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仅仅是个体行为的话,是可以化解限售股的系统风险,振奋市场信心的。

6、推出这一措施的时间是关键

长达一年的股市下跌,尽管其负作用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显现出来,但由于总体看我国的宏观经济面和上市公司微观业绩面还没有走坏,我们通过调整和实施大股东可流通底价自锁的措施,还能发挥作用。若拖到明年,市场和上市公司之间一旦进入恶性循环,即使有好的措施,也将回天无术。因此,今年第四季度是我们通过政策措施扭转股市大盘持续低迷的关键。

七、异船相帮,首选之战在香港

我们要履行大国责任,也承诺和发达国家共渡难关,一个创新性的思维,就是要先在世界资本市场普遍下跌的过程中,寻找一个有利的亮点。让它能够担负起资本市场抬头复苏的使命。而这一点,就中国来说,首选之战,最合适的地点就是在香港。

香港市场60%的上市公司市值都是来自内地的H股公司和红筹公司,香港的经济也主要由内地支撑,但是在金融体系、货币体系上香港完全是和美国货币、金融体系一体化的。如果说在内地市场相对较为独立的背景下,次贷危机仍然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的话,那主要是从香港传递过来的。所以,搞活了香港这个棋子,对外可以带动美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内可以和A股产生良性的互动,而不是通过这个管涌,把境外的风险传递到境内来。

具体做法可以让中投公司把战略重点从美国转到香港,守住香港这一前沿阵地,用过量的外汇储备在香港吸纳H股,起围魏救赵之目的。现在中国只要能够在国际资本市场任何地点进行投入,就会产生巴菲特效应,中国出手了,可鼓舞世人的信心。占领香港桥头堡,我们既承担了大国的责任,答应美国出手相帮,又可实现了一箭四雕之目的:第一,购买H股,化解外汇储备过高的风险。第二,此时购买已极具投资价值的H股股票,抛出美元,买回本国基础产业的股权即可保值又可增值。第三,香港市场外联美国,内联中国内地。我们投向了香港,把香港带动起来,就等于从外部对美国进行帮助。第四,香港H股对A股产生正面的拉动作用,守住了这个桥头堡,就堵住了外界金融危机导入到中国内地的恐慌性的、会导致信心丧失的渠道。

购买H股从香港资本市场上传递对海外资本市场出手相帮的举措。对外,可以拉动其他海外市场的复苏,毕竟在全世界下沉的资本市场中有一个场所 ———香港,已经出现希望。对内不仅不再向A股市场传递负面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且H股的复苏还能够带动A股的上涨。打好香港这一战,就迈出了盘活全局的重要一步。

总之,把握这次重大的能让中国历史性崛起机遇的关键是激活内地的A股市场和回购香港“桥头堡”的H股。

Ⅸ 我是一公司名义上的法人。公司要融资,需要法人以个人身份进行担保。如果由公司几个实际股东以股东会决议

如果金融来机构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源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那么你企业的股东会所做的决议是无法免除你个人的法律责任的。毕竟这个钱是公司用了,换个说法就是公司收益,股东会免除你个人的法律责任是无效的。
一旦出了问题,金融机构有权执行你个人的资产。对你个人来说,这样风险太大了。
如果一定要操作的话,除非你企业的股东和你另有一个协议,一旦出了问题,在金融机构执行完你个人资产后,你再找企业其他股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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