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梁继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文首先分析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金融 农村金融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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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商场现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总第519期
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3)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2.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
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1.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主要应当解决好农发行的功能定位问题,不能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应将其业务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字号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和转化项目等领域,扩大支农范围。同时应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拉动城市商业性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2.鼓励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据开始兑付,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导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增加对农村互助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当然,引导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目前应主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暂时不宜允许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
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2)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要送金融知识下乡,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3)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
6.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产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
参考文献:
[1]董晓林 洪慧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董晓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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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 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年
[5]解洪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切入点”.金融时报,2007
⑵ 农信社如何更好的服务三农,要采取什么具体的举措,越细越好,谢谢!
农信社作为最基层,最接近三农的金融部门,为三农服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是放宽涉及农业生产的贷款范围,金额的限制,简化办事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支持三农的工作力度。
其次是根据当地农村,农业,农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一些符合当地需求的服务项目,不但可以支持三农发展,更可以为农信社的发展创造动力。
还有就是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教育,从思想观念,工作态度和方式上,改变一些过去做的不够好的地方,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⑶ 什么是三农金融服务
有重点就没有战略,没有重点就难以突破,就只能保持低水平、低层次的重复发展、无序发展,乃至徘徊不前。农业银行正是在基于战略的高度,从“三农”客户需要和自身实际出发,确定了服务“三农”的职能、区域和行业重点。职能方面,确定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等规模化融资领域发挥骨干和主导作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确定在农户、中小企业、粮棉大县、贫困县等“贷款难”问题上取得突破,起到支柱和稳定职能,不断扩大服务“三农”的覆盖面。区域方面,粮棉大县以促进粮棉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产品[11.43 2.51%]转化增值为重点;贫困县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培育县域支柱产业为重点;经济强县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重点;边远、高寒、沙漠化、石漠化、生态条件恶劣地区,主要通过内外部政策扶持,努力改善经营条件,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务职能,促进边疆安定、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方面,确定了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和公共金融服务等八个领域,作为服务“三农”的重点领域。
⑷ 邮储银行如何做好三农服务
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趋多层次、多样性。一号文件全面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一号文件指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将农民家家都有的土地经营权,变成普惠金融服务的“信用证”,这无疑增加了农民致富渠道。
三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散、补偿和转移机制进一步健全。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随着农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逐步降低,金融资源流向“三农”的正向激励效果将会逐步显现。
四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一号文件中提出,“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这将会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
五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杠杆效应日渐显现。一号文件针对农业经营体制,提出了一系列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措施。这样通过“产业联动、以大带小”,金融机构在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资金供应的同时,将会带动产业链条上的农民致富和小微企业发展,放大金融服务“三农”的效果,从而发挥巨大的杠杆和扩散效应。
农村金融最主要的问题是金融基础不足和贷款难。吕家进说,近年来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比例、投放量不断提升。2014年该行将结合一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信贷投放,在信贷规模上推出特殊政策,“一是在农村贷款规模基础上,分产品分区域,有多大发放能力就发放多少规模,不受内部计划管理;二是继续加大‘三农’机构的建设能力的建设,将‘三农’服务涉农贷款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且提升比例,通过内部激励来推动‘三农’金融政策的落实。”
⑸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是下列哪一类金融机构是不是农村信用社
是农村信来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源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其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用钱可以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服务三农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定义上是社员入股组成,从来都不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办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的出资只占很少部分。
50多年来信用社的体制经历了无数次的改革,但“官办”是一以贯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资金给农村信用社的亏空买单。所以说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国“三农”主要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它是一个从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
⑹ 如何进行农村金融改革
首先要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要让农民能获得必要的、必须的生产资料,解决好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难的问题是关键的一步。让穷人获得信贷支持,让小商贩获得信贷就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志愿就业。对于农民来说获得信贷就意味着有机会去购买生产必须的工具以及生活必用品,这就能有效的改善生产力、有效的改善种植和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经济,发展好了农业多元化生产后,农民就逐步可以自己积累一点资本金,用于更多的农业发展,这就形成农业的基本转化和升级,让这些原来贫困的农民解决好了基本生活后形成一种新的思想活力。连续五年中央一号文件都与“三农”有关,其中强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三农”问题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如何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农”和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我们应该选派敢于创新、心系三农的得力干部充实基层服务“三农”队伍。同时,把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确定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必须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根据农村改革发展需要,需要摸索一条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成本高、相对收益低。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相比较,仍存在信贷风险成本较高等问题,经营效率还有待提高。
农村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完善。农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财产少。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缓慢,贷款基本上没有保险保障,在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后,农业风险又通过农户贷款传导并聚集到银行身上。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不仅农户的生产生活将遭遇较大困难,银行也会背上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这也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的基层行不愿和不敢做大这块市场。因此,加快农业政策性保险及建立由政府、民间组织、农户与银行、保险等主体之间合理分担风险的长效机制是下一步农村金融发展的重点之一。 政府在财税、金融政策上要对农村金融予以优惠。由于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益较低,又面临着一定的经营风险,政府必须建立扶持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一是尽快落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凡是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至少使其可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对特定信贷业务的专项扶持政策。建议对产粮大县粮农贷款、贫困地区的农户小额贷款给予相应的定向补贴。同时要明确补贴的机制和内容,提高补贴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实行有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
要充分依靠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农村金融力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加快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突出问题的同时,重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源和配置,充分发挥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信社在农村现有营业网点多、工作人员对农村金融业务相对熟悉等优势,释放县域支行的经营活力。同时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宣传力度,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同心协力、分工合作的局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之路。
总之,政府要加快建设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由政府出资或多方筹资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或担保公司,带动各种担保机构的发展;政府要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和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加补贴品种。
⑺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⑻ 县域金融怎样服务三农,服务农村
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党的各项农村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依靠其网点多人员多的优势,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大支农力度,拓宽支农领域,增强服务效能,存贷款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攀升,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日益显现。
2.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民的闲散资金,大力开展组织资金工作,各项存款增长很快。同时农信社还加大了贷款投放,办理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农民的增收。
3.农民金融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明白了“借鸡生蛋”、“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道理,农民金融意识的提高也反映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制约因素
1.服务主体缺位。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地撤并农村营业机构,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作用弱化;作为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重任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成为“粮食银行”,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农村保险机构缺乏;邮储只吸存不贷款,资金分流现象严重。农村市场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缺位。
2.服务品种单一。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开展;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鲜有办理;保险在农村开办的品种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险金额少。农信社除了提供信贷资金外,金融服务品种不多,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的需求。
3.服务总量不足。最重要的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一是农信社资金通过拆借和购买有价证券方式转移;二是邮政吸收的储蓄上存转移了资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乡镇分支机构的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农业信贷总量投入不足,信贷投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
4.服务机制不顺。首先,农村经济分散化经营同农村金融集约化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户贷款的发放额小、面广、量大,而农村金融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实行集约化发展战略,这使农业发展中的经营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目标产生冲突。其次,农业产业化与农村金融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步调不一致。在市场的导向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农业产业化趋向,而农村金融机构却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贷、进出口结算等专业化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再次,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金融服务不论是在体制设计,还是在产品、服务的需求满足程度上都存在着缺陷。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中长期信贷业务。二是加快农信社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合作金融体制,完善服务功能,为“三农”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放开管制,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增加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办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办理代缴费等业务;尽快开发一些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险服务产品,特别是要推出进城务工民工的保险险种。
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其组织资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银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四是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
4.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创业贷款、劳务输出贷款等产品。要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支持科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把信贷与农村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农民掌握实用技术,切实提高素质,使其成为新时代知识农业的主力军。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信贷投向,拓宽支农领域,提升信贷服务的层次。
5.改进支农方式。针对农户贷款额小、面广、量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开展现场放贷,设立“贷款专柜”,简化手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