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
我是审计学专业的,我认为是D,错了表怪我
② 中共中央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③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审计署有专门的金融审计部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如是天津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审计署,也可向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举报。
④ 什么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 对国务院各部门、经济实体、金融机构、各省以及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
⑤ 国家审计署的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是:(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八)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⑥ 国资委和审计署在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管方面有什么分工和联系
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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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老干部局。
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
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⑦ 政府审计机关开展哪些金融审计业务
1.对有关单位的规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国务院对中央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的有关条款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4)对国有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社会公共基金、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还担负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监督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⑧ "署"和"部"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不是"审计部"而是"审计署"
部是来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加上审计源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他们同属于一个级别,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叫审计署而不叫审计部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习惯,也参考了国外的叫法,如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等。
拓展资料:
部、委、署、总局这些称呼有的是沿袭以前的习惯称呼,有的是办公性质与其他的不一样才这样称呼的,比如中央人民银行总不好称为“央行部”吧!像审计署、海关总署、发改委等因其工作内容跟其他的部门相比,特点更突出故名称各异。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职能名称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⑩ 什么叫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