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内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容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B. 关于社会抚养费是一次性的吗
关于中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5)征收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征收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未经送达的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方式,我认为这里可以有四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对于这四种方式,直接送达是原则,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是补充,只有在直接送达发生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送达方式,征收决定都是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与接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款日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办法》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作出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缴纳方式的授权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承担代收代缴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缴纳等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对超生子女费实行“统收统支”到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虽然逐渐规范了这项收费的管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自收自支、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问题,加之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致使少数地方滋生腐败,甚至形成行业不正之风。为此,《办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并规定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代征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依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财政。这种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行政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当事人自行缴纳等重要精神,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基层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产生的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社会抚养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按照要求,应为当事人自行缴纳。同时,因交通等特殊原因,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不便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缴纳的,代征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指定的金融机构或代收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缴纳方便,向其出具收费票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上缴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
2、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加收的滞纳金按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同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应当上缴财政。
3、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体制,社会抚养费应纳入财政管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八、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救济
在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也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行政相对人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是否存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是否存在着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计算明显不当等问题,往往是引起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公民,若不服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实践中大量的将是认为不该征收的却征收或者该少征收的却多予征收的情况),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县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即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予以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根据复议决定的不同内容分别以不同的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说来,当事人若对行政复议的维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当事人若对行政复议的变更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提起行政诉讼:其一是当事人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二是当事人可以以原征收决定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撤消或者变更原征收决定等相应形式的判决。 21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公民若不服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该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3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研究,就是关于征收决定是否停止执行以及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一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内容与《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原则相一致),但是后面的“法律但书”则又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总的来讲是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彼此呼应的。问题在于,这样的法律、法规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只有申请停止执行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的这种申请行为并不必然地引起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止执行的效果。而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复议机关则有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停止执行的权力,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可以裁定停止执行。从这些规定看来,立法中的权利与权力配置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我认为,应该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早确立“复议、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只是个别的例外,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以免造成无可挽回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关于经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何计算滞纳金的问题。一方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24;另一方面当事人不服行政征收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何看待行政复议中或行政诉讼中该行政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即是否必须执行)以及后续程序中如何起算欠缴之日从而计算滞纳金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同时提出中止(停止)执行该决定的申请,或者由行政机关(这里包括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尽管法律、法规原则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仍然有其例外规定。或者说就象上文我所主张的,应该确立“复议与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原决定”的原则。倘若如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征收决定的效力暂时中止。必须等待最终的生效决定作出后(包括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是二审终审判决等)才可以重新计算期间。如果终审判决或者生效的复议决定认定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里履行缴纳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里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自欠缴之日起应当依法交纳滞纳金。而且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九、小结
征收社会抚养费虽是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经常性的随访服务和孕情检查制度,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努力减少和避免非意愿妊娠,防患于未然。应建立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富裕起来;应继续深入开展“三为主”,深化“三结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综合治理体制和基层管理机制,决不能简单地靠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来推行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严格执法,努力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同时也要在征收工作中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防止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和不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加强廉正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对于征收中个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要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5等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注释:
1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
2 如湖北省1987年制定、后经1991、1997年两次修正的现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6条就详细规定了对“计划外生育的”个人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的不同情形。
3《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共6章23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对计划外生育者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
4 中发[2000]8号明确指出:“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家财政”。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已将社会抚养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5 有的国家由于人口基数本身并不大,或者虽有一定的基数,但较长时间内出现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就可能出现政府采取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各种奖励办法等来鼓励人们生育子女,刺激人口的相对增长。所以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完全根据国情而定。在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太大,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采取经济限制措施来控制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当然从长远来看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提高人口的素质和改善人口的结构问题。
6 只有个别人认为还是用“计划外生育费”比较好,因为若称“社会抚养费”容易引起争议,且难保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7 见王维澄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2001年12月27日)。
8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该行政法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国家计生委起草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02年1月31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公安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并在北京和长沙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了16个地方政府和北京、湖南两地政府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基层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02年4月7日召开的全国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座谈会上,进一步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座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同国家计生委对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就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缴纳方式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问题提出了重要意见。会后,根据常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计生委经再次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部门商量,对草案作了修改。
9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19页。目前我国的各种行政收费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附加费等。
10 参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2)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一部分人曾主张应在肯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征收决定的作出者的同时,也从实际出发,作出授权性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较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其理由是:1、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后,中等规模县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般编制仅10人左右,中西部地区部分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人员编制更少,难以承担大量的审核、批准任务;2、避免行政复议、诉讼上移,增加市级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负担;3、部分省(区)多年来实行低数额社会抚养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小孩的)由乡镇政府决定征收,高数额社会抚养费(违反地方法规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征收的做法比较切合实际,实践效果较好,也有利于发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的监督作用。参见张维庆、乔晓阳主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程》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16页。
11 这里的委托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一般而言,行政委托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受委托者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但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被(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受委托的行政事项的管理方面,受委托者只能以委托者的名义进行,并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4款)、《国家赔偿法》第7条(4)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4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C.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五、送达决定书: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D. 违法生育群众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社会抚养费所在地区的计生部门征收。
请参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内理办法》第四“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规定。
款项汇到县级非税收入管理局进入国库,给你的票据还是统一的《一般缴款书》。
E. 请懂法律的进!社会扶养费能拿回来吗
如果钱交了就很难在拿回来了,23号后他们也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推委的。
如果你是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的效力是无效的,但是你是生孩子嘛,与这个无关的。
他们肯定是不能强行把你带去人流的,是违法的,这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权,可以去高他们故意伤害。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六条)
综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社会抚养费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社会抚养费不是哪个部门说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关部门下达书面征收决定,还要给有关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申请强制执行”和“自行强制执行”只有两个字不同,含义却大不一样。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另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中也规定,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⑵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⑶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⑷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⑸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⑹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所以,即使你那个单据是社会抚养费的单子,也不能说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你把单子保存好,向纪检部门去检举,也是可行的。
F. 户籍制度改革以后社会抚养费将由谁收是多还是会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那么,原先依附在户口上的城乡区别会有哪些变化?
人口计生
二胎审批和社会抚养费有变化
市计生委政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人口计生方面的变化挺大,针对农村居民的二胎审批依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将发生变化。目前,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未接到上级部门的相关通知,他预测,户籍改革在温州实施后,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细则也会随之做相应调整。
农村居民二胎审批政策
如今,我市针对农村居民的二胎审批条件是: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现行社会抚养费政策
除二胎生育外,超计划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有居民和农业户口差别的。
目前,违反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以去年为例,鹿城区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1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7596元;平阳城镇是28761元,农村是11827元。如果再乘以相应倍数,城镇和农村所需要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相差还是比较大的。
社保医保
已城乡一体化,不会有变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透露,我市采取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已经不按照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来区分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在单位上班的职工要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他的则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另外,医疗保险跟社会养老保险是同样的体系,也不按户籍进行区分。
据悉,我省其他城市均按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取消农业户口后,社保和医保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G.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何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1、社会抚养费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即为立案。2、社会抚养费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调查的主要内容:婚姻史、生育史、从业及居住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乡镇村居社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怀孕过程及医学检查情况、生育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收入状况等。
(3)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区县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乡镇农经站)调查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核定收入。
(4)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识、辩护。
3、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一式二份:被处理对象、存档各一份。
4、社会抚养费送达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4)被征收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
5、社会抚养费执行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
(2)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在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
社会抚养费结案
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结案。
7、社会抚养费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收据用于证明国家收取某特定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事实的专用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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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五、送达决定书:
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六、执行:
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I. 有那位朋友知道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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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3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流动人口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数种方式: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四)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级金库。
对已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城镇享受低保救助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20%由市(州)统筹,用于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80%作为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费用纳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第十五条 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接受委托实行社会抚养费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后3日内向委托机关通报征收情况;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征收对象建立分户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一)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的。
(三)转移、隐匿、坐支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增加或者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
(二)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三)伪造、变造、转让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2倍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