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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现金收支怎么统计

发布时间:2020-12-01 20:10:40

⑴ 会计学和审计学有什么区别

审计袭学和会计学不是一个专业。

1.审计学是一门专门研究审计理论和方法,探索审计发展规律,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学科。审计学是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是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审计理论必须用来指导审计实践,否则就成为脱离实际的理论。

2.会计学(Accounting)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

3.审计学专业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减信品质,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及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通晓审计、会计准则及相关的经济法规,掌握现代审计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经济管理领域从事会计、审计和管理咨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指的是什么收入应该交营业税吗

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就是金融性质的单位,出纳收付款时发生版的长款。‍
出纳权人员每天要收付多笔现金,当日结账难免会出现账实不符。现金实存数大于账面数即为长款。长款和短款(现金实存数小于账面数即为短款)并存。不能把一时的长款视同收入或营业额,也不能把一时的短款视为损失。因此,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⑶ 会计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区别

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均是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毕业后授予的学位同为管理学学士。会计的工作重点为做账,即根据企业的发票等票据形成财务报表。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则为企业资金管理,包含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会计部门

大部分企业的财务部门职能划分是很模糊的,只有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平的企业才能清楚地划分出会计和财务管理职能。比如我很多公司的财务部下设财务、会计、资金三个部门,财务分管预算、决算、财务分析、内部控制;会计分管账务处理、资金收支、税务;资金分管筹资和资金管控。算是初步将财务各个职能划分清晰了。有了这样的划分,企业招人的时候就可以挑一挑专业了,但也并不绝对。而那些管理水平较差的公司,财务管理职能往往弱化得厉害,专业方面就很无所谓了。

⑷ 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是什么意思

就是实际库存现金比帐上现金要多,无论长款短款,都要查明原因,进行下一步处理。

⑸ 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上报的季报中:金融机构现金收入情况表内的对公收入指哪些项目

人行报表中会有计算方法和公式。及你指的对公收入需要统计的科目,

⑹ 企业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应该计入负债,不应计入收入,但是这些借进的现金也应算作负债吗

不是你这么理解的。。。借贷记账法,每一笔业务要同时引起借贷两方面专的变化属
借入借款,应该
借:银行存款 资产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负债
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不计入收入
还有你简单点理解,你从银行借钱,就是欠银行钱了,肯定是负债啊,同时你的货币资金增加了,也就是你的总资产增加了
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⑺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内人民银行容的监督,这局话是错的。正确的为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7)金融机构现金收支怎么统计扩展阅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⑻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⑼ 怎样编制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

项目 项目编号
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贷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
其他营业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6
收回已核销的贷款 7
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 8
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 9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现金流入小计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12
其他营业支出 1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 16
中长期贷款 17
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税 19
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费 20
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 21
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23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 25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
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7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8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2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4
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35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金 38
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9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 4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2
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
五、汇率变支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44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5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的资料为基础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贷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贷款利息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贷款利息。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如为负数,列入第12项“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系统内拆借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
3.其他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业务实际现金收付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实际收入的现金。
6.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收入的现金。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论在逾期前是作为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均在此项目反映。
7.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已作为呆账损失核销的贷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现金。
8.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中央银行发生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9.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银行、金融性公司之间拆入拆出、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以及其他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列为现金流出。
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存款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预付以后期间存款利息。
1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如为负数,列入第2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系统内拆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等。
13.其他营业支出,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经营活动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以及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现金支付的各种营业费用等。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以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以及为职工交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商业保险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本金的差额。
17.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发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18.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税,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因年终汇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还的所得税,抵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与投资有关的税金支出,在投资项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2.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出售、转让或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投资本金(账面价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项大于(或小于)投资本金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与债券投资本金同时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项“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因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以现金方式实际分得的利润。
24.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应在本项目反映。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现金净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若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入第30项“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2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8.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而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投资价款和佣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附加费用。
29.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债券价格中含有应收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购买债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也在本项目反映。
3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投入的现金。其中,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由证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收到的现金,单列在第32项“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
33.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收到的现金。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发行债券的,由债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3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3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偿还到期债券等筹资债务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列入第39项“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咨询费、公证费、印刷费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单列在第38项“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反映。
39.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偿还债券利息等筹资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抽回投资所发生的现金支出。
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单列在第41项“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反映。
42.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非常性、偶发生的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按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在本项目列示。非常项目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收入、捐赠、接收捐赠、罚没收入、罚没支出等。
(五)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金融企业发生的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机构的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而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期末汇率对外币现金流量进行调整,本项目反映此项调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在本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以正数表示;如果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以负数表示。
本项目应等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影响之和。
(七)本说明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现金流量:是指金融企业在某一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现金净流量。
本说明所提“现金”,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金融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业拆放的资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金融企业持有的从编表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投资。

⑽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财务管理

1、第一类: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生产运作中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答作用,财务管理专业的同学毕业进入企业的财务部门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第二类:进入专业的财务公司。专业的财务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也是财务管理专业同学大量就业的一个领域,在财务公司可以作为理财顾问,财务顾问等对企业实践进行策划、指导、辅助、咨询。

3、第三类:进入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等。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涉及到许多经济金融方面的知识,因此在金融机构就业也是财务管理专业同学比较不错的选择。

4、第四类:可以成为会计专家,教授学者。如果本科学习以后,想对财务管理进行科研等,也可以考财务管理研究生,侧重研究和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准则、理论和教学等。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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