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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对两类公司的检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1 13:09:02

❶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❷ 云南省2014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巩固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1、宣传月活动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相关安排如下:
(1)职责分工
市处非办: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制作公益广告和编印宣传资料。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媒体承担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任务,成为宣传月活动的重要阵地。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宣传工作。
(2)宣传方式
①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要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广告、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材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片,在营业场所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③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主要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手册、传单,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制作宣传车巡回宣传,要求宣传活动覆盖乡镇及人口密集村庄。
④市处非办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招贴广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及其他宣传材料,下发至城区范围内的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街道、社区、乡镇和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地督导和推动宣传月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处非办。
2、巩固和提升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和提升我市已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晋城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市处非发〔20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引深处非宣传工作。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问题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主要问题: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违规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2、违规超范围经营,公司名称标识是否体现实际从事业务的特点、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小广告、小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理财等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债券、转让股权,从事资产管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等业务;
5、是否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是否建立风险管控的审慎制度,相关收费和付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运行规则;
6、是否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法人代表、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和素质是否存在重大虚假现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行为。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范围
除重点检查安排的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外相关的各个重点行业和机构均为排查的范围。
2、排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及组织方式
这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行业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民办院校进行排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排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排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
市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典当行进行排查;
市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排查;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排查;
市银监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租赁企业、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
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将上述相关行业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作为组织安排风险排查的依据。各级政府处非办和承担风险排查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应排查的对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安排,这次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6月10日结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获取证据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市处非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重视排查动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系统非法集资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和防控风险的建议,并于6月15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处非办。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
1、重点检查的对象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是根据我市经济领域和金融市场近期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而采取的专项举措。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易发多发的行业和机构,这次专项行动把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
这次重点检查由市、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分别组织检查力量,对本级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市级由市处非办牵头,分别从各成员单位、监察、审计和银行机构抽调懂业务、作风正的骨干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市、区)级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方式对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
3、重点检查的顺序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则上10月底结束。
工作步骤安排为: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将本级注册登记的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法人信息送同级政府处非办。
5月底前各级要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织,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查前专业培训。
为确保我市的重点检查与省十部门联合开展的《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点检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确保在8月底前结束。其他重点对象检查的开展时间根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进度安排。
抽查复查,为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压力、有动力,取得预期效果,决定对各县(市、区)的排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面不低于10%,抽查工作于10月上旬进行。
4、重点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检查是体现这次专项行动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的问题与排查环节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检查的力度、深度、广度和细度。重点检查的着力点:一是检查的时限范围,一般为检查对象近3年来的有关情况,开业不足3年的从开业时查起;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在实际从业范围、资本金真实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结算账户开设情况、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真实性、营业收入及构成、费用支出及资金使用费支出等环节深查、细查;三是检查要触及到非法集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细节,如资金来源一定要核实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出资人情况;四是对相关情况的关联方进行延伸调查或核实相关情况;五是对有非法集资嫌疑的情况要严密取证、查透查实,特别是要搞清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和被查机构清偿债务的能力情况。
(五)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为拓宽非法集资案情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市、县(市、区)处非办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的制定要周密、严谨、及时、公开。要明确受理举报的方式、地点;特别要制定专人受理、信息封闭,为举报人绝对保密的约束措施;要制定举报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知情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的真实性和积极性。各级的激励机制要在辖区公开。
(六)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处置非法集资应把握的原则:维护受害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负面影响的最小化、行为主体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专项行动排查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实施处置时,必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正确处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坚决取缔;对有偿债能力的主体要责令限期清偿各种债务;对转移集资资金、严重资不抵债,并给出资人造成明显损失的要将获取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进行处置;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成立专案组,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偿可清偿债务的债权和资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七)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
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是这次专项行动标本兼治的集中体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要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在这次排查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要进行一律清理;对形成事实的非法集资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使存量风险得到根本化解;各行业监(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所属机构出现的各类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和整章建制规范,并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部门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属于上级明确要求强化监管的内容和市场无法规范的行为,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强化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出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着力从制度层面杜绝问题的再发生,严格按公司法、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规则,并报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着力探索并建立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着力提升我市有利于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和市场调节功能的监管与服务水平。

❸ 我县应如何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l、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县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县非公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发展非公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宽、放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领域,完善机制,优化环境,提高素质,抓住机遇,集中力量,全面推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05年末,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法律咨询、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高优质服务,公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营造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我县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4、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5、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6、统一行业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7、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非公企业,即可申请和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8、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税率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县来我县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涉及的费用应依法测算。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10、实行税收由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所有非公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返还30%。凡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投资新办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开始经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中的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从事荒山开发、易地扶贫的,3年内经批准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除荒山开发、易地扶贫外,利用非耕地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对非公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返回给企业。凡开发生产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1、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补充我县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各乡(镇)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建立非公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12、积极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我县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我县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达到500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等非公经济的借贷支持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用于扶持非公经济的发展。
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13、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造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税费缴纳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14、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在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即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50%;200—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75%;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收取征地成本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土地费用由县政府承担。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公企业,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可采取两种方式支付:一是挂帐付息;二是分期付款,即办证时支付10%,其余在5年内付清。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办理有关手续。
15、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17、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18、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市的重点非公企业,由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19、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报县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送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20、强化监管。调整充实县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治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21、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22、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23、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24、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行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和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25、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26、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设立“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27、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28、提供综合服务。外来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子女入托、入园和接受义务教育,凭营业执照给予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入幼儿园的,由家长选择入园;入小学、初中的,凭营业执照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需要选择学校的,收取择校费。对择校费实行优惠,非公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免收择校费;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半价收取择校费(教育部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申请入学的程序:外来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确需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家长持相关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意见),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手续完备即可安排就读并建立临时学籍。己取得我县常住户口的,其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向教育局申请办理有关成绩核转手续,经同意可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并取得高中学籍;户籍不在我县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需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的,经同意可借读,收取借读费,高考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办理。户籍管理按思署发[2002]31号文件办理。
29、建立县乡有关领导挂钩联系私营企业制度,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建立非公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乡年度非公经济发展实行目标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❹ 同一个市的公司在这个市辖区县开展业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转让系统自2012年2月15日开业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异业绩。但由于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而目前资本市场容量有限,与投资者广泛和多元的投资需求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出了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成为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信息互通的桥梁。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现已形成“一市两板”的新格局:在一个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构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E板”)、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报价系统”、“Q板”)两个板,为不同类型、不同状态、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及相适的资本市场服务。
报价系统以系统平台为载体,为挂牌企业提供包括挂牌、信息披露、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收购兼并、人员培训、专业指导、企业展示、品牌宣传等多元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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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推荐的都能成功挂牌

❺ 为什么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金融办公室

一、银监会、人行都是垂管部门。本级政府开展工作不好协调呀。
二、保险业等行业在地县市还没有部门管。
三、说实在的,中国的机关设置太随心所欲,我也不敢苟同。

金融办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五、负责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拟定本地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办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金融学问题1.商业银行业务是怎么分类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2.银监会为什么要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1)最通用抄的分类是:负债袭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也可以按对象不同分: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小企业业务,国际业务等
(2)个人认为理财产品属于中间业务,个人业务。因为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3)银监会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金融投资产品,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它是有风险的。

❼ 如何与银行理财经理洽谈与期货公司合作有没有类似方案及PPT文档借鉴的,谢谢!

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产品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是指农行作为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帐户的开户行,通过与期货公司的系统对接,建立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公司资金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后,投资者通过我行或期货公司提供的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资金在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实时划转的一种金融服务。

产品优势与特点
1.网点优势,覆盖全国。

全国近2.4万个物理网点均可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县域地区优势更加突出。

2.功能齐全,设置灵活。

银期转账系统各业务功能全部采用参数化设置,操作灵活。

3.异地划转,无需费用。

客户通过我行全国银期转账系统发生的异地资金划转无需缴纳手续费。

4.银行期货,双向开通。

客户可以在银行或期货公司任何一方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而且即开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开通,全国通用。

① 客户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可在全国任何网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② 客户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可以同时使用全国银期转账业务、银商通业务、证券第三方存管业务、B股银证转账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

6.多种渠道,方便快捷。

客户可根据自己需要通过农行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和期货端渠道发起交易指令。

如何办理
1.银行柜台签约

个人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机构投资者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投资者签约成功后,即可通过指定渠道发起出金、入金交易。

机构投资者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投资者签约成功后,即可通过指定渠道发起出金、入金交易。

2.银行柜台更换签约借记卡

若个人或机构客户不慎将银期转账业务所对应的农行借记卡遗失,个人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的农行借记卡;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新的与法人同名农行借记卡到农行指定网点,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办理。

3.银行柜台解约

个人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约借记卡,在经办行填写《申请表》,交银行柜台办理解约手续。

机构投资者凭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约单位借记卡,在原签约网点填写《申请表》,办理解约手续。

4.出金、入金交易

客户可以通过农行或期货公司渠道发起出、入金交易。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定义
农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的特别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结算佣金,并承担结算风险。

在股指期货业务正式推出之前,农业银行根据中金所要求正在开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

服务对象
中金所交易会员。

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阶段,具有中金所正式交易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及经中金所审核同意以交易会员身份参与仿真交易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均为我行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的服务对象。

业务内容介绍
1.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通过特别结算会员系统等为交易会员提供期货结算服务和合约到期时的合约交割服务;

2.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交易会员的交易和结算风险,及时通知交易会员采取措施降低交易风险;

3.在交易会员未能履行合约义务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业务风险;

4.按照监管部门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及时为交易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5.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有关交易结算情况。

系统优势
1.我行特别结算会员系统通过了中金所的系统压力测试及全景测试,满足投产要求。

2.与中金所接口一致,完美兼容,支持交易会员金仕达、恒生等多种版本的交易系统;支持直接和间接两种下单方式。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可审计性等特点,且间接下单无丢包率,保证客户交易稳定运行。

3.系统可同时容纳50个交易会员50万个客户10万手持仓,同时采用实时通讯机制和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系统安全性。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开办流程
1.交易会员与我行签订《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合作意向书》。

2.向中金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3.双方协商系统设置、链路搭建、交易测试等事宜。

4.对于需要移仓的交易会员,根据中金所时间安排进行“冒烟测试”。

5.下一个交易日正式开展仿真交易。

银商通业务 产品介绍
银商通业务是指我行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系统对接,建立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其市场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后,交易商可选择通过我行或市场提供的多个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资金在银行结算账户和市场资金账户之间实时划转等功能的一种金融服务。

我行是国内同业首家推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产品功能
1.签约——双向发起,快捷简便,充分发挥网点优势

2.解约——市场端发起

3.入金(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市场资金账户)

4.出金(市场资金账户资金转银行结算账户)

5.查询(客户信息,客户资金等)

6.变更签约银行结算账户

7.日终对账——及时对账,清算快捷,充分保证资金安全

产品优势
1.网点优势,覆盖全国。

全国近2.4万个物理网点均可开通银商通业务,县域地区优势更加突出。

2.功能齐全,设置灵活。

银商通系统各项交易功能全部采用参数化设置,操作灵活,适应市场个性化需求。

3.异地划转,无需费用。

目前客户通过我行银商通系统划转资金,不收取异地转账手续费。

4.银行市场,双向开通。

交易商可以在银行或市场任何一方签约银商通业务,即开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开通,全国通用。

交易商可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在全国任何农行网点开通银商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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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金融办对两类公司的检查方案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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