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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0-12-01 12:03:44

Ⅰ 信用卡有什么功能和作用资费如何

一、信用卡作用和功能
1、信用卡主要是先消费后还款,用银行的资金提前消版费,享受免息权期,这是一种理财方式。
2、信用卡不是储蓄卡,存款在信用卡中不会结算利息。
3、信用卡可以作为支付工具,通过商家安装的刷卡POS机或者网上支付平台,可以直接消费。
4、银行还会给您提供各种形式的积分、打折、分期、抽奖、促销等活动。
5、信用卡还是主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在国际网站上,只需要填写个人信用卡信息即可直接购物,再有在出差住酒店,也只有信用卡可以完成酒店预授权。

二、信用卡资费
1、首年年费由银行信用卡或合作伙伴垫付减免,在持卡有效期一整年内(从卡片核发日起计,非自然年)单卡消费满6次(金额、形式不限),即可减免该卡次年年费。并且在新的年费优惠政策变更通知前,此优惠长期有效。
2、年费是从卡片核发日起计(信用卡卡号下方有显示日期,前一个日期即为核发日,后一个为失效期;若只显示一个日期即为失效期)。例如:卡上写着07/10—07/13,意思是指2010年7月核发的信用卡,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为第一年,每年8月份账单上显示年费收取情况。
3、信用卡消费后只要按时在还款日还款,则无其他费用。

Ⅱ 购买商品房要交哪些税

提到税费,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买方也要交税很多人却是不清楚。说到买房要交税,可能很多人会误认为是交房产税,虽然最近一段时间房产税是业内议论的焦点,但小编今天要告诉大家的这些税费跟房产税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们知道购买新房时需要交契税、印花税、交易费等等。虽然有些税费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但大多数的税费还是买房者来承担。举个例子,按现在深圳新房5.5万/平米计算,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总价为550万元,那么,以首套房为例,买这套房子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一、契税

契税由买房者缴纳,按房价的全额征收。对于首套房,一般来说,契税的费率是根据所购房屋面积大小来决定,分三种情况:①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1%的费率计算;②房屋面积在90平米至144平米按1.5%的费率计算;③房屋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按3%的费率计算;但是按照广东省最新购房契税政策,90平米以上的首套住房统一按1.5%征收,因此,需缴纳5500000×1.5%=82500元。

二、印花税

印花税的费率为0.05%,因此,需要缴纳5500000×0.05%=2750元。印花税一般是跟首付款一起交。

三、住房维修基金费

住房维修基金费可能知道的人不多,这个钱是交给开发商用作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的维修基金,一般是按照房屋总额的2%交存,因此,住房维修基金费为5500000×2%=110000元。当房屋产权转移时,住房维修基金也会转移到新的产权所有人名下。此外,住房维修基金费一般是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就要交的。

四、物业管理费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物业管理费,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租房也要叫物业管理费。那么,买房的时候物业管理费怎么交呢?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是购房者对新房验收后开始计算,不同于租房时物业管理费每月和房租一起交,买房时物业管理费一般要先交三个月。而且不管你买房验收后是否会入住新房,物业管理费一样要照交不误。

五、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这些费用外,买新房需要交的费用还有很多,比如工本费、手续交易费等。如果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还需要交按揭手续费、房屋评估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虽然不是大头,但数量多了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小编提醒,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买一套新房需要交的税费还是挺多的,对于很多买房者来说,一定要知道买房子不仅仅是交首付款那么简单,要预留好足够的资金,否则,很容易陷入资金危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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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套现所说的"点"是什么意思

套现,套取现金的简称,一般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版。多用于信用卡权套现、公积金套现、证券套现等。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在中国银联的《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对套现行为的定义是: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Ⅳ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什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明文规范。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保持其独有的高速发展态势。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
中国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还是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投资理财是什么意思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Ⅵ 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机构法律上严格的界限是什么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金融中介机构 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农村信用社卡往邮政储蓄银行转账,需要手续费吗

需要收取手续费,因为是跨行转账的,需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同地异行:每笔2元;

2、异地同行转账费用:交易额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

3、异地异行转账费用:每笔2元 交易金额的1%;

4、异地柜台取款是要收0.2%-0.5%的手续费,不满1元按1元收取存/取款手续费最高20-50元;

(7)金融机构法律服务费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信用社

Ⅷ 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是违法的

超过24%就属于违法。

拓展资料: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Ⅸ 信托理财可以提前赎回吗,要扣钱吗

一般是不允许投资人赎回的
具体要看购买合同里的约定条款
需要购买前了解清楚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1]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录

1简介

2产品

3辨析

4理财知识

5优势

6参考

7法律风险

8刚性兑付

9认购流程

10选购技巧

11风险把控

12特点

1简介编辑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2产品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的利得财富要略微高一些。同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3辨析编辑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4理财知识编辑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有哪些功能?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3.什么是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6.什么是信托财产?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5优势编辑银行理财产品复杂多样,缺陷不容忽视。然而这些潜在风险,银行的理财专员多半不会明确告诉投资者,而更多会强调黄金保值增值的潜力。现在银行理财 市场普遍存在产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透彻、投资收益“含糊不清”的通病。 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缺陷,需要投资者特别加以关注:一是产品无明显的投向, 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单一,投资收益披露含混不清, “固定收益”难以保 障。银行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承诺至少能够获得固定收益,然而 实际上,产品合约上并不允许所谓“保本条款”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没 有大突破。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已经超出普 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三是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欠妥当,风险评测可操作 性成疑问。 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 “输血” 的同时, 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 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无抵押贷款(当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质押, 其在法律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其风险自然高因此借贷一方作为投资者,必 然要求较高的利息回报。例如: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 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据媒体披露,温州民间高利贷月息最低 4 分,最高 1 毛 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疯狂的年景,除了贩毒、洗钱、赌博和在证券市场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正常经营 的企业能够承担得起这样的资金成本,这样的利率等于在逼实体企业自杀。 风险与收益之间真正的关系是“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 ,因此,存有高回报时就意味着高风险,最终有可能产生本金都无法回收的 状态,务必要持谨慎态度,不盲目追捧。 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投资作 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 正凭借 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高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6参考编辑2011年基金市值缩水,券商理财受挫,楼市持续低迷,而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9.11%,凭借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中“一枝独秀”。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信托产品,但是很多刚开始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往往不知道怎么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以下是我们整理信托的一些基本知识,供广大投资者参考。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质押给信托公司的股票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2、房地产信托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城市和地段,这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7法律风险编辑自我国信托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代人理财”便悄然盛行。由于操作不规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财”出现了很大风险,纠纷不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注意到信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或方面:信托公司是受托主体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之规定,可知当下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都是该条所述的“资金信托业务”。然而同样根据上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义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除非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关注信托财产来源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否则信托无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销。例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诉讼为目的而将转移的财产信托的资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托。信托收益并不“保底”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资金信托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1)必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区别。同时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掌控,或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委托他人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根据不同的信托项目资产(权益),对其经营收入来源进行“履约保险”或“履约担保”,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项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会“干涸”或“断流”或“流失”。对已有稳定现金流量,经预测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代表投资者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已测定的现金流量来源进行“投保”或寻求“担保”;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尽管法律规定信托收益不能保底,但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受托人所需要的,信托市场欢迎的风险防范措施。8刚性兑付编辑“刚性兑付”是国内信托业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指信托产品到期后, 信托公司 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这种特性令信托产品获得不少投资者充分信赖,甚至被当成“高额储蓄”,却忽视了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分析师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岳婷进一步指出,“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肯定没有前途,但要将之终结,还须伴随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办法》还指出,信托合同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8月初,有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发生转变,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刚性兑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周小明认为,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不负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9认购流程编辑打款账户通过电话联系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可通过多方求证核对。注意事项:1、该募集账户必须满足:是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2、区分好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很多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信托产品专户尽管都是公司账户,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开。打款1、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按照打款账户将您的购买金额汇至信托产品募集账户。2、汇款时,在"摘要"栏填写:"A购买B"。其中,A为信托产品购买人姓名。B为信托产品名称,。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名称尽可能写全,至少要写出产品简称或关键字,以区别于其他产品,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3、汇款完成后,将汇款凭条传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网银汇款,可以将网银的汇款凭条电子版发给我公司,我们随即通知信托公司,即时查询。4、汇款完成后,应保留汇款凭证。5、工作日时间一般在1-2小时内即会到帐。但信托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帐,我们也会在到帐后及时通知您。如果特别紧急,可以联系我们协助及时查账。注意事项:1、所有信托公司均要求,打款账户必须为购买人姓名的银行帐号,即,汇款人和信托合同签署人一致。2、有些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必须是签署合同时的回款账户。即,打款账户和信托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回款账户一致,资金哪里来回哪去。3、必须从购买人账户汇出,最好一次性汇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与我公司联系是否可行。4、汇款时必须注意汇款帐号、收款人等,并区分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保管专户的区别,以免汇错。签署信托合同1、签署合同有三种方式:亲自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驻外办事机构;信托公司邮寄合同,您签署好合同后,回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其中,信托公司上门服务一般针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或者在一个区域有很多客户集中购买的情况,一般都是前两种方式。2、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要授权委托书。邮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1、将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详细告诉我公司。地址尽可能不为转交地址,因为在信托存续期内,每季度或者每年,信托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项目进展报告寄给您,因此要尽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2、仔细阅读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问处,及时询问。3、按照信托公司要求,将需要填写的部分填写,并亲自签署合同。4、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签署好的合同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有些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已经加盖好公章,这样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托合同,其他回寄。当然这一问题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都会注明。后续事宜1、信托产品成立后,一般会在信托公司官网上公告,并通知您。2、信托产品成立后,有些信托公司会发给您一个确认函。3、信托产品存续期内,一般每个季度或者每半年,信托公司都会以信托合同已经约定的方式将信托产品执行情况通知您。10选购技巧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收益率较高(高于定期存款和国债)、安全性较高(高于基金和股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风险与利益共存”这一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信托理财领域。尽管信托理财产品通常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保证、项目公司资信审查等,但凡是投资,就注定会有风险。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操作环节 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例如从去年5 月底开始,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再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这意味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较此前有所增加。充分认识 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并掌握尽量避免风险和增加收益的选购技巧,这是投资者们进行信托理财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借鉴专业信托顾问机构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理财经验,投资者应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理财产品的决定。第一,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目前,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11风险把控编辑一、对信托产品的定位有基本的判断。信托产品虽然风险相对可控,收益相对稳定,但其基本定位是一种非负债性质的投资产品,因此所有正常产生的市场风险均需投资者自行承担。二、具备成熟的投资心态。既然是投资性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相对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一点信托产品和其他投资产品是完全相同的。三、选择一个好的受托人。具体而言就是要选择一家信誉好、专业能力强、值得信赖的优秀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这是投资者控制道德风险、获取良好收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四、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风险值和收益率的安排是有很大区别的,如基础设施信托一般风险较小,收益亦相对较低;证券投资信托一般风险较大,收益也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信托产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五、选择一个好的信托经理。信托投资按照要求实行信托经理负责制,投资者应事先对所投资的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托经历、过往业绩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考察。六、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信托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在4月30日前统一公布年度报告,同时对信托计划的发行、运用、管理、清算等也均需在公司网站及时予以披露,投资者应随时加以关注和了解。总之,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收入预期、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12特点编辑1、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相互区分,并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给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2、信托资金灵活运用较为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主义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控股等。

Ⅹ 证券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专关的财务顾问;属(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10)金融机构法律服务费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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