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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主营

发布时间:2020-12-01 01:55:58

『壹』 请问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的主营业务成本都包含什么谢谢!

金融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业务成交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包含了:市场宣传、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及企业的赋税都内容。

『贰』 金融公司经营范围

香港实德证券公司1:经纪业务。代理你买卖一些有价证券,就是我们的在证券公司开户,他进交易所按照我们的指令买卖,收入来自佣金。2:香港实德自营业务。利用自己的什么资金规模优势成本少的优势进行的自营业务,自己买卖证券赚钱3:资产管理业务。凭借自己的很多优势,客户把钱交给他,他帮你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5,IB业务。很多证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货公司,或者香港实德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同被一家机构控制,证券公司帮助期货公司拉客户,收服务费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图,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承销(现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经不能自销了),承销费事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叁』 从事哪些经营业务的公司叫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是从事金融业的企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因此我们熟知的各类银行都也都属于金融公司。

『肆』 什么是公司金融

完整的公司金融理论应该研究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公司的融资结构即资本结构;二是与资本结构相联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三是公司融资的技术问题,如融资产品定价、融资时机与方式、融资工具创新、融资风险控制等。

『伍』 金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有哪些

金融企来业有几大类,存款性的,非源存款性的,允许自营业务,不允许自营业务的,他们的主营业务也不一样。不过主要成本都来源于四个方面:固定资产,比如买电脑买楼;员工工资;业务开销,比如旅费;投资成本,比如利息

『陆』 试问深圳市有哪些金融公司主营渤海商品的,求大神推介主营该产品的金融公司,谢谢!

071 深圳市汇丰来商银资产管理有限自公司胥文飞 福田区深南大道阳光高尔夫大厦1201-1206
107 深圳利家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蔡德心 深圳市罗湖区地王大厦2501
196 深圳市安联盛科技有限公司 齐建超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世纪假日广场A座2609-11

参考http://www.boce003.com/bocegonggao/bocehuiyuanjigou.html

『柒』 金融类公司可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金融投资公司是一个对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资金股权的投资,使目标公司获得资金,根据自己出资的多少对目标公司行驶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加的投资公司。公司不能干涉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7)金融公司主营扩展阅读:

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服务范围。

广义金融服务,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捌』 请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详细一点,谢谢

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6/11/2004 14:31:19) 浏览人数: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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